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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转发教育部党组关于处理中等学校中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学生问题的请示报告
1955.07.00


中央批示:


中央批准教育部党组“关于处理中等学校中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学生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各地党委遵照执行。


根据河北、辽宁、广东等省,北京、天津、西安等市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长沙第五中学报来极不完全的材料来看,几乎每个中学和师范学校都有少数学生组织破坏活动和经常说反动话。例如有的学生组织“第三党”、“人民党”,并且扬言“要在红旗飘扬之下干一场‘革命’”。有的参加“反共联盟”,学习放火爆炸,准备放火烧掉学校。有的专一打击团干部,要给党、团员下毒药。有的怀着阶级仇恨说:“可别背叛咱们的阶级立场”。有的写反动诗,反对统购统销,如:“孩儿边吃边心伤,眼泪落在碗中央,这是什么鬼世道,猪狗倒比做人强。”这些学生少数是出身于资产阶级家庭,甚至有个别是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但大多数是出身反革命家庭的。

据上述省、市和学校极不完全的材料统计,这些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学生约占学生总数7%左右。他们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很多家庭被斗或者家长被镇压,又有的父亲是反革命分子,哥哥却是革命干部。从他们在学校的表现看来大致可分三类:(一)反对我们党和政府的约占13%;(二)消极不满的约占57%;(三)积极进步的约占30%。其中有严重反动言行的,约占各该地区学生总数0.2%左右。(因为材料极不完全,这仅仅是估计数字。)

这些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学生的思想很复杂,除第三类积极进步的外,第一、二两类学生,都在不同程度上受着家庭的影响。其中多数是幼稚无知,思想落后,没有固定的政治见解,听到人家说什么就跟着说什么,有的是对某一件事或某一项政策不满意而讲些怪话,还有的是由于遭受党、团员的歧视而对党和政府表示不满,但是也有一部分人深受反动家庭的影响,同情被斗的家庭或被镇压的家长,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心怀不满以至仇恨,甚至还有些人受暗藏反革命分子的影响和拉拢,或者本身就是暗藏反革命分子。

过去我们学校政治思想教育薄弱,同时对这一类的学生也缺乏明确的处理方针,对学校中发现反动言行没有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今后必须引起严重注意。出身反革命家庭的学生,目前从每一个学校来看当然是少数,就全国范围内来说,估计为数并不很少,对他们的处理,牵涉范围较广,是一个带有社会性和群众性的问题。因此对他们必须摸清情况,分析性质,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必须把无固定政治见解或不满政府某项政策而说怪话的或是由于受个别党、团员的歧视而引起的对党和政府的不满等现象,应与一贯的反动言行或有组织的破坏活动区分开来,把一般消极不满的学生和坚决反对我们的分子区别开来,把品德不好和被坏人利用的学生与暗藏反革命分子区别开来。总的方针是争取教育多数,严肃处理反革命分子。具体处理办法:

一、争取教育工作,应是学校的基本的政治任务。这件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使个别的坏分子暴露出来,孤立起来,便于我们处理。因此,对一般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学生和间或有反动言行的学生,必须有计划地、耐心地进行教育改造,给他们指明出路,使他们认识自己并不是反动分子,只要努力改造思想,争取进步,同样可以做一个新社会的公民,有光明前途。为了免得引起他们的疑虑,进一步争取他们摆脱反动家庭和反动社会关系的影响,必须教育团员、队员和学生们以同学的态度对待他们,关怀他们的进步,欢迎他们的进步,不歧视他们,不打击他们,同时不要对他们要求过高过急,使他们有可能改变思想,争取进步。

二、对反革命分子在学校进行非法组织活动,可按第一次全国文化保卫会议决议第十一项的规定,分别处理,对操纵学生进行非法组织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应迅速弄清情况,在争取群众,取得证据后,及时予以逮捕法办。对学生中一般非法组织活动,应设法查明情况,分别性质,公开进行教育,说明非法组织活动的害处,以提高学生的政治警惕性,争取落后分子,揭露反革命分子的阴谋。但要禁止在学生中采取“开斗争会”以及其他变相的威逼办法,以免发生偏差。

三、把住高等学校和国家机要部门的口。凡是反革命家庭出身或有反动嫌疑、历史不清的学生,应当由内部掌握,都不分配他们到各种机密性的专科学校和国防性的高等学校以及国家机要部门。凡是反革命家庭出身,在言行上一贯同我们党和政府敌对的高中学生,在毕业时可不发给毕业证书,不让他们升入高等学校、凡是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初中学生在毕业时,也可不发给毕业证书,不让他们升入高中和中等技术学校。

为了便于处理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学生,巩固严密我们的组织,各地中等学校应当逐步建立档案制度。由于目前各地条件不同,档案制度可以先在高中三年级建立,有了条件再在初中三年级建立,然后再逐步在其他年级建立。如果在高中三年级建立档案制度仍然有困难,可以在高中三年级学生中有重点的建立,以保证留苏学生和国防性高等学校学生的政治质量。今后各地中等以上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报考生应当填考生登记表(取录之后即存校作为逐步建立档案制度的基础),学校应当对报考学生进行重点审查。这一工作可由各地教育厅、局与当地公安部门研究进行。如一时难于肯定,在入学后也必须进行调查了解。

为了便于进行这件工作,可在各校内(校长室或教导处)设一管理学生档案的干部(必须是党员)。这一干部由学校党员领导干部会同当地党委选派,事先必须予以政策、业务训练。管理档案的干部,应当在党员校长或教导主任的领导下,依靠党、团组织进行工作,并且应当取得当地党委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予以审批。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