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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政治部关于审查干部工作的补充指示
1955.08.00


全军审干工作目前除少数单位尚未完成初审工作外,大多数单位均已完成团级以上干部及机关要害部门人员的初审工作,并正对初审材料进行调查研究;部分单位已进行到结论和处理阶段。经过这次初审,使我们对干部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不仅清理了某些干部中长期遗留下来的历史关节问题,而且在某些干部中发现了新的政治问题。从初步掌握的材料来看,我们干部中的不纯情况仍然是严重的,特别是新参军的知识分子、旧军官、旧职员的情况更为复杂。从初审中已经发现有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血债分子、阶级异己分子以及政治面目不清、来历不明和有重大反革命嫌疑的分子。这些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不仅有的当了我军的初级干部,而且已有少数担负相当重要职务和掌握了我军机密。他们混入我军骗取领导的信任后,利用许多有利的条件进行反革命活动,窃取我军机密,进行破坏与暗害工作,给我军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如果再不加以清理和依法惩办,对我军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大为不利的,一旦国际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时,将发生难以估计的危险。这证明中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干部进行一次认真审查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

这次的审干工作,大多数党委与领导干部是重视的,但也有部分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得不紧。他们对于在社会主义革命中阶级斗争的复杂性、深刻性认识不足,对国内外敌人阴谋破坏我军的活动失去警惕,因而对部队中、干部中的不纯情况亦估计不足。他们对于反革命分子在我军内部进行破坏的事实熟视目睹,对政治上明明有问题的人,不作严格审查与适时处理,存在着严重的政治麻痹情绪。因此,在审干工作上便缺乏严肃精神与负责态度,不去认真组织力量研究干部的不纯情况,不去具体指导和亲自主持审干工作,只是让业务部门去做,使审干指示不能得到贯彻,这是急需纠正的一种错误偏向。审干工作的另一缺点,是对审查的对象未能掌握重点,没有把主要力量首先集中地去弄清和发现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而把审查面铺的过宽,将政治性的问题与一般性的问题,一般党派问题与反革命问题混同起来,平列看待,以致主次不分,力量分散,使审干工作不能得到应有的成效。此外,在审干工作上深入细致从多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也是不够的,一部分人存在急躁情绪,在问题的结论和处理上不够认真负责与实事求是,有草率从事的偏向。上述这些缺点虽然是部分的,但妨碍着审干工作的正常发展,须在今后工作中加以克服。

为了贯彻中央和总政的审干指示,审查干部工作仍应列为各级党委、各级政治机关今年的中心工作之一,并在一九五六年三月以前基本上完成这一任务。我们要求:在今年十月以前将团以上机关人员、团级以上干部、空勤人员、舰艇人员和担任边防任务与第一线部队的排以上干部审查完毕;其余干部的审查则应于一九五六年三月以前完成。在审查期内,对于已经查明的反革命分子和按照规定不能留队工作的人员以及现在机票岗位上必须迅速调离的人员,应作到适时处理,不要等到审查工作全部完结后再来处理。在审查对象上,应该明确主要是发现与弄清反革命分子、血债分子、自首叛变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反革命嫌疑分子,以及政治面目不清、来历不明等重大政治问题。各级审干委员会应在初审的基础上,依照分工的原则,分别将需要审查的对象提出名单,交党委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以便检查督促和掌握控制。在问题未确实弄清之前,对确定的审查名单应严守保密,以免造成干部的不安和防止坏分子的破坏。

为完成审干任务,必须加强审干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除应经常检查和讨论审干工作外,还应指定一主要负责同志专门主持审干的日常工作。凡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处理均应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和批准,一般问题的处理则交由审干委员会审查批准,以昭慎重和避免错误。各经审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政治上应是足以信赖和绝对可靠的。凡数量不足者应加以充实,质量不强者应提高质量,务使这一机构能够胜利地进行工作。

加强调查研究是弄清问题的必要手段,必须坚持,并力求做好。依据过去的经验,采取函索证明、派人到有关机关和有关地区查询、清理敌人遗留下来的档案材料和在必要时向被审查者询问或启发他们自觉交代等等办法都是可行的。但在实施时应注意:(一)要实行重点调查,即是要按照被审查者的问题给以轻重主次的排列,并确认有调查的必要时,才去进行调查,不可不分轻重主次而平分力量,或者把不必要调查的问题(如有些干部在某一历史时期因犯错误受过纪律处分的问题)也去进行调查而浪费时间。(二)在进行调查时,应首先了解被调查者的政治面貌,以便确定根据这个调查所得来的材料的可靠性。(三)应在一定范围内(如一个军)实行按地区派人统一进行调查;以节省人力,保证调查工作的质量。(四)如有必要向被审查者作正面调查时,应先作充分说明,打破他们的顾虑,号召他们忠诚坦白地向党交代;但在运用这种正面调查的方法时,应防止只轻信本人交代,不找客观证明,或对被审查者使用压力,采取逼供的错误作法。

正确的结论和严肃慎重的处理,是审干工作最后的一个步骤。这项工作的好坏,将影响整个审干工作的成果。所以这是一项非常谨慎细致的工作,不能采取任何草率马虎与主观臆测的态度。结论要求做到:准确具体,措词恰当,特别是问题的性质必须明确肯定,划清界限。对于政治问题或思想问题,历史问题或现实问题,家庭问题或本人问题,一般党派问题或反革命问题等等,均应按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严格加以区别,务要实事求是,不能随便乱下定论。关于干部的历史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凡历史问题已审查清楚可以做出结论者,即应做出结论,不应长期成为悬案。(二)历史中有个别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确难找到证明者,可先就其已查清的部分,做出结论,其个别问题可予保留,待有可能时继续审查。(三)过去已作有结论,其结论正确,经长期考察未发现新的问题,即不需重作结论。(四)过去虽已作过结论,但又发现新的问题者,应根据新的情况,重作结论,或修正补充过去的结论。(五)过去仅属怀疑,经调查研究确无问题者,即不另作结论,只将审查结果存档,以作了结。

结论必须经党委或审干委员会通过,结论应通知本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允许申辩并可向上级申诉;但对于需要移交保卫部门侦察或逮捕的分子,或仅属组织怀疑而本人不知,经调查后要取消或继续保留其嫌疑者,则不得向本人宣布结论。

对被审查的干部作出结论后,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处理的原则,总政治部将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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