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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对成都市委《关于结束成都市“五反”补退工作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1955.10.18


成都市委并报中央:


省委同意你们关于结束“五反”补退工作的几项意见。报告中所提关于聚兴诚等五家银行专案处理的时间问题,可以放在末期进行,但至迟不要超过年底,因时间已拖得很长,再推迟对我们是不利的。报告中提到对资本家代理人个人违法计入银行违法数内的处理办法一点省委同意市委意见,是否妥当请中央审批。


 中共四川省委


附:

关于结束成都市“五反”补退工作的请示报告

(1955年10月6日)



(一)补退收缴情况。


成都市“五反”补税、退财应收总数为16596130元(控制数为1200万元)。其中属于补税部分为7086742元,退财部分为9509388元。补退工作从1952年起至今年5月底止,在全市8617户补退户中,已补退清的有6703户,共收回补退款6117463元,占应收总数的36.86%(占控制数的50.98%)其中现金4457050元、股票及实物房产等1494799元,外地代收165614元。在将近3年的工作中,全市先后对确有困难的补退户共核减了1513户,核减金额3855604元,占应收总数的23.22%。迄至目前全市尚有401户未退清,尚欠金额6623063元,占应收总数的39.92%。


(二)行贿存赃遗留问题的处理。


从1954年12月起,我们组织了干部,专门负责处理“五反”遗留的各种案件,现已基本结束。在工作中我们本着党的指示,按照这些案件性质不同的各种情况,分批分类的进行。首先根据原有的档案材料反复进行查对,其次与机关内部联系对证,再根据各方面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最后予以定案。全部共102案。冻结赃款199563元,处理结果如下:

1.商人及贪污分子双方在“五反”“三反”中均做了结论无行贿受贿,而案情保留者,经此次复查证明确无行贿存赃,计13户,金额为3796元,其原缴之赃款已分别发还给商人。

2.“五反”检查组和法庭已定案宣判工商户行贿存赃属实,但机关“三反”法庭却定案贪污分子无受贿存赃,或案情保留;再是“五反”处理商人因缺乏证据案情予以保留,但机关“三反”法庭却定案贪污分子受贿存赃属实。以上两种保留案件经此次复查了解,并与机关反复研究,证明商人和贪污分子确有勾结,行贿受贿属实者,共有84户,金额为122810元。其中款在节委会的有45案,金额47991元,此款已按“五反”收入上解省财政厅。款在机关内部的39案,金额为74819元,已通知机关作“三反”收入上解国库。

3.图教业违法商人与人民银行贪污分子×××勾结行贿案计有3户,金额70460元。原在“五反”结束时,检查组已正式通知商人无行贿存赃,并已发还了部分商人所交出之款,但当时因贪污分子其他赃款没有退清,未将此款拨出,故未处理。此次复查,案情的确不实,应予平反。故请批准责成人民银行退款,交市节委会转发给商人,在发还时计可扣抵“五反”补退13000多元,偿还对公负债约6000元,余均多系一般居民与非违法商人之款,应发还给本人,我们在处理前与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劝导其投入生产或作有利的公益事业。

4.尚有外县2案,需待机关复信后才能处理,计金额2497元。


(三)结束“五反”补退工作的意见。


结束成都市“五反”补退工作,是一项较为重大的事情,结束工作做得好与坏,对维护“三反”“五反”运动的伟大成果及我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均有一定影响,目前剩下的401户,能收款的已经不多,经分类排队,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下面几种办法处理:

1.补退态度较好,企业、本人确实困难,对尚欠“五反”补退,无法退清者有258户。在这些户数中一般均系在业商人,且多为国营公司代销、经销店,利润受到一定限制,今后亦不可能完清补退。故采取由商人申请,要求政府宽大处理,市节约检查委员会批准,在适当场合宣布减免的理由,主要是“无力全部补退”或“无力补退”。

2.补退态度较一般户稍差,欠数较大,缴得又少,但确有困难,无力补退,有的因本人已死,或逃往外地无法清查者计36户,这类户仍采取第一类办法处理,但不对外宣布,只向商人个别交代,并进行一次爱国守法教育。

3.关于10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商业补退户有12家,此类企业一般都适合国家需要,有改造条件,目前有的厂正筹备合营或准备列入明年扩展公私合营计划者,其尚欠补退数留至正式合营时转作公股投资。

4.补退态度一贯恶劣,违法很大,缴得又少者计有62户。此类补退户都是“五反”前有名的大型商号,经我们多方面了解,有一定补退能力,但故意叫嚣装穷,甚至有的和我们采取对抗态度。如核减结案,有失“五反”运动之严肃,故作记账处理,继续追收。工作组撤走后,将此类户移交区财政科责成街道办事处收缴。

5.五家银行问题,根据中央本年6月3日同意国务院八办公室关于成都聚兴诚等5银行“五反”违法案的处理意见,我们重新对5家银行违法数字进行了核算,原定案违法退脏款为2456163.9元,除和成隐匿敌股307200元中央已予没收外,其余2148963.9元中,此次共剔除了退补款1782681.62元,实应退补共为366282.28元。目前5家银行总共已缴违法退补款312876.85元,各行应补退数与已补退数的比例各不一致。计超缴部分应发还者有聚兴诚、建业、和成3家,共应发还77200.21元(发还聚行6500多元拟用启明公司股票),须继续追补者有上海、四明两家,共应追补130656.49元,但因四明在蓉财产仅值38000多元,所欠10万多元无法退清,拟核减照顾65204元。两行实际能追收65452.49元,应发还数与实追收数相较我们还要倒退出11747.72元,这样处理,无疑在经济上我们要受到一些损失,但在政治上是很有利的。关于中央指示资本家代理人个人违法不应计入银行违法数内,根据现有实际情况是资本家个人和银行很难分开,以前5家银行进行违法活动,大多用私人名义,银行对外投资,亦用私人名义,且各行资本家代理人均在“五反”后运用私人金、银、现款、股票等作为企业退补,而所拿之款远远超过个人违法数字,如聚兴诚共交补退款279600余元,其中现金10500多元,全系×××、×××等人以私人金银兑换交来,启明公司股票269000多元,以聚兴诚银行名义投资者仅占103000元,其余166000元均系×××私人户下化名投资,现在如将企业与个人违法分开,一方面是很难划清个人与企业违法的实际数字,另方面势必会引起不少纠纷,资本家甚至可能藉口“企业与个人违法分开”,要求发还他们以前用个人名义代企业所交出之退补款,如此则5家银行已交之补退款,还要发还18万多元给在蓉各资方代理人,这样反而使我们损失更大,我们的意见:5行重新核实的应退补款通通在银行户下追缴,最后处理时,我们既不叫资本家再拿个人财产补退,也不发还任何款项给资本家个人。

此次由于5家银行削减违法数字较大,处理后影响面一定广泛,我们意见,将此案放在结束“五反”补退的末期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尚有28户因转外地尚未转出,或因行贿存赃未最后结论,或因材料遗失待查清后即可分别情况结案。

如上述原则省委同意,我市“五反”补退则可在本年年底基本结束。

另外根据最近国务院八办答复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关于“五反”赃款的退补和减免问题中提到:“属于企业购买的公债,在企业无退补能力,资本家愿交出抵偿赃款时,可以接受”的精神,我们认为对当前有些资本家自愿将公债交出抵作“五反”退补,可予以接受,以增加收入,减少国家的损失。

以上意见当否,请示。


 中共成都市委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