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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
1955.04.12


(一)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向前发展,国家在一九五四年超额地完成了粮食、油料的统购任务,加强了其它农产品的收购,扩大了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国家掌握了主要工农业产品的货源,加上粮食、油脂、布匹统销的措施,因而在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稳定了市场,基本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的需要,特别是保证了城市、工矿区供应和出口的需要,支援了国家的工业化。这是一年来我国财经战线上的重大成就,也是目前市场情况的主要方面。

但是另一方面,一九五四年入秋以来,城乡市场上出现了若干严重的情况,这就是:(一)城市私商的营业额大部下降,经营困难,失业增加,不少私商有赔累,靠吃老本维持。其中批发方面,国营商业所占经营比重,已达到百分之八八以上,私营批发商已大部为我排挤代替。对已排挤的批发商从业人员,各地虽根据中央七月指示,部分地进行了安置,但很多还未安置或未安置妥当,问题还待进一步解决。在零售方面,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所占经营比重,已达百分之五七点五四。私营商业的零售营业额,据八大城市一九五四年第四季度统计,只有上年同期的百分之六三点一一。一九五四年全年,私营商业的总营业额,包括批发和零售,为一九五三年的百分之五四点五三,其中,第四季度的营业额(缺西安数字)和一九五三年第四季度比较,只有百分之四六点一。不论批发和零售,私营商业均日益萧条。据调查,天津五二个行业九,五七三户中,赔累者四,三九一户;武汉四四○户中,赔累者二五○户;广州二八个行业四,一八五户中,赔累者二、五四四户。赔累户数占总户数百分之五○至六○。私商生活难于维持的,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仅上海一地即达十二万人。惶惶不安的情绪继续发展。(二)农村私商多数无法经营,农民要的某些必需品不容易买到,国家要的农产品收购也有困难,农民的生产情绪很不安定,农村情况相当紧张。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初步估计,一年来农村私商被排挤了的有六十九万户、一百万人左右,这个数目约占一九五三年底农村全部私商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二二点二。社会主义商业在农村中的零售比重,从一九五三年底的百分之四四点二,到一九五四年底,上升为百分之六○点二八。一九五四年一年内,供销合作社的零售额超过计划三十四万余亿元,超过原计划将近三分之一。这个数目主要是在农村。农村中许多无法维持的商贩,转业无路,有的流入城市,增加城市的困难;许多能够勉强维持的,营业也日渐清淡。同时,农村里食油、粉条、豆腐、熟食等供应不足,糖、煤油和其他工业品,有的也供应紧张,到处排队,不少地方十多种商品都要排队才能买到,有的要跑得很远,农民反映“合作社忙死,农民等死,私商闲死”。因为农民有钱买不到东西,就不愿意卖出自己的农产品,这样,回过头来又影响着一九五四年下半年国家棉花、烟叶、油料等收购计划的完成,从而影响工业生产和工业品的供应。特别严重的是,不少地方,农民杀牛、杀母猪、小猪的现象相当普遍,积肥不热心,春耕准备不积极,生产情绪不高。

可以看出:目前城乡的情况是紧张的。城市紧张,农村更紧张。城市紧张主要表现在公私关系方面,乡村则收购、供应、公私关系和农民同国家的关系都很紧张。这种情况除部分地区外,是普遍存在的。不少地区已引起注意,并开始着手解决。必须指出,这种情况如果让其继续发展下去,将不仅严重地影响城乡经济的活跃,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农民滋长着对我不满的情绪,也将严重地影响工农联盟,以至影响整个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正常进行。


(二)


由于国家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市场关系进一步发生着根本的变化和改组,由于农民觉悟提高后,他们同私商的来往逐渐减少,因此不可避免地要使城乡公私关系日趋紧张,使私商的经营发生困难。由于一定时期内,我国农业增产的速度赶不上工业生产发展的速度,由于社会购买力继续提高,许多商品供求之间的差额继续扩大,为了保持市场的稳定,以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不得不加强农产品的计划收购,并增加计划供应的品种,扩大计划供应的范围,这就不可避免地使社会主义经济同小农经济自发习惯之间的矛盾日益显著,因而形成我们同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

这种紧张情况,在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一九五四年严重的灾害也有影响。但我们的工作如果做好了,紧张的程度可以有若干缓和;反之,工作有毛病,也会更加助长这种紧张。这一点中央是早已看到了的。一九五四年五月,中央曾责成当时的中财委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并于七月发出了《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有关同农民的关系问题,中央也曾一再提示。这些指示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这个时期的许多工作也取得了成绩,这是应当肯定的。但同时必须承认,这个时期我们在工作上也存在着缺点。这就是:首先,我们的批发没有组织好。我们注意并且解决了如何将商品掌握到手的问题,但对如何通过批发系统将这些商品分配出去的问题,特别是如何抓紧这一环节,适当地统筹安排公私商业、改造私商的问题,却没有足够注意,没有明确地加以解决。第二,国营和合作社的零售进得太快。我们决定要原地踏步,但相应的具体措施不够、不及时;对于新情况下私营零售商的货源供应,对于公私商业、国营和合作社商业之间价格悬殊等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特别是因农村集镇供销合作社不做批发,多做零售,更使得私商困难维持,使得我们的零售阵地不但未能原地踏步,反而前进了很多(当然其中很多并不是有意识的前进,各地前进的程度也不同)。第三,在农村购销工作上,对于如何有利于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注意不够。有些地方在粮食统购中对产量估计偏高,留量不足,不少地方统销工作没有及时搞好,对农民副食品和饲料等的需要照顾不够,许多重要物资供应不及时等。这些是我们工作中的主要缺点。另外,还应指出,许多业务部门,关于过渡时期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艰苦性和商品交换的复杂性估计不足;对广大干部的思想解释工作不够,因而干部中对于私商改造存有简单从事的思想,对于供不应求的物资有惜售的思想,加上具体业务中的其他缺点和某些干部的强迫命令作风等,所有以上这些,都是构成前述紧张情况的主观因素。


(三)


根据以上情况,中央认为:

一、工农业产品的主要货源已为我所掌握,私营批发商业已大部为我所代替。我们掌握了货源,掌握了批发环节,就有足够的力量控制市场,就能够有计划地组织整个社会商品的流通,有效地对城乡私营零售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肯定,掌握批发环节是社会主义商业工作的重要关键。在这一环节上,目前我们的工作还有缺点,机构和制度还不能适应客观的需要,必须继续加以整顿和加强,不能放松。对于已经代替的私营批发商,应继续贯彻吸收使用的方针。

二、在城市零售阵地上,社会主义商业前进过多的部分,应该考虑作必要的退让,使所有私营零售商能够在可以维持的水平上,继续经营,以维持生活,并使其服务于商品流转;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贯彻逐行逐业安排改造的方针,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各样形式或其他方式,加以改造,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使他们逐步过渡为国营商业的分销处、门市部,或由国家吸收使用其人员。

三、农村的小商贩担负着收购、分配和短距离运输等三种重要的社会任务。他们之中,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来源是依靠或者主要依靠自己在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劳动,他们是劳动人民,性质上有别于商业资本家(城市小商小贩也有相似的性质),但是他们分散落后,无领导,无计划,自发性很大,在目前情况下维持也有困难;而且从商品流通所需要的商业人数来看,目前农村商业人员,包括全部私营商贩在内,人数并不算多。因此,在农村除了少数商业资本家可用经销、合营等形式加以改造外,对于上述小商小贩,改造的方针应该是:根据自愿的原则,在供销合作社领导和计划下,通过各种形式加以组织,使之经过互助合作的道路,分担农村商品流转的任务,并逐步过渡为供销合作社商业。

四、统购统销方面,除了加强对农民的教育,提高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并改进工作以缓和农民对这一社会主义措施的抵触情绪外,为了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必要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的可能,规定一个适当的购销数字,并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春耕以前向农民宣布,使农民心中有数,努力进行生产。同时,对统购任务完成后农民的多余产品,应根据市场管理的原则,允许并组织农民自由买卖。对其他一般农产品的买卖,不能滥加限制。在供应方面,则应尽可能地满足农民需要,尽可能地给农民以方便。

上述方针是中央一九五四年七月《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的进一步具体化,是符合于目前客观情况和党的总路线的要求的,是可行的,必要的。

必须看到,我们在掌握了批发环节的基础上,把私营零售商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把乡村商贩组织在供销合作社周围,这实质上将是大大地前进一步。我们提出将农村商贩“包下来”,将批发商吸收过来,并在零售阵地上作适当的退让,对公私商业,统筹兼顾,统一安排,其目的不但是为了缓和目前的紧张情况,而且也是为了有利于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目前私营商业的从业人员,包括饮食、服务性行业在内,在农村约有三百余万,在城市约有六百余万,其中批发的从业人员约十余万。这些人原来都是靠经商为生的,他们千方百计推销商品,维持生活,有我们所不具备的长处和经验,他们还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只要他们遵守政府法令,服从国营经济领导,并接受社会主义的改造,就应该给予生活出路,或让其能够继续经营,使他们有饭吃,使他们的长处、经验、资金和设备得到利用。必须肯定,今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一般不得在现有私商以外,另外吸收人员;除有必要,一般不得在现有的私商设备以外,花钱新置设备。对于转业不久生活仍确实无法维持有条件转回来的私商,亦可按现有私商处理。应该懂得,工人阶级当了政,必须负责对社会各阶级的生活出路进行适当安排,这样作,是适合国家利益,有利于工人阶级的。还要看到,目前零售商已经受到若干的限制,特别是为国家经销代销的部分,性质上已有很大改变,因此对公私比重的概念,不能不作新的了解。社会主义商业有无前进,主要应看对整个社会商业的计划领导程度,对私营商业改造的进展程度,而不能仅仅计算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本身的营业额。这一点是重要的。

其次,统购统销政策在调节供需,稳定市场,保证建设,切断农民同资本主义联系,推动社会主义前进等方面,其作用是巨大的。但统购统销的措施,使农民经济生活发生极大的变革,它同农民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发生抵触,我们工作上如有缺点或发生错误,就必然要助长这种抵触的情绪。要求产品归自己支配,这是农民的一般倾向。如果他们不知道国家究竟要统购多少,如果对于他们努力增产的部分,国家统购时不给予必要的照顾,其结果就必然要影响农民增加生产的积极性,而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是经不起任何挫折的。为了使农民生产有计划,城乡供应和出口需要有保证,使农民大体上知道自己生产多少,卖多少、自留多少,国家供应多少,从而情绪稳定,心中有数,放手发展生产,那么规定一个适当的数字并进一步采取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就十分必要。

同时,农产品的统购数目,应尽可能限于国家必要的部分。农民自己的需要,例如食油和猪肉等,除特殊情况外,最好由农民自己解决;农村的调剂,依靠供销合作社的收购供应和农民之间的有无调剂。对于农民的经济生活,不能限制过死过严,不能企图单纯用行政手段,过多地加以干涉;如果那样不仅在经济上行不通,政治上也将遭受损失。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农民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我们的作法应该是:就农民增加生产、改善生活的要求,积极地引导他们努力生产,逐步进入合作化道路。


(四)


根据上述情况和方针,中央认为为了缓和目前城乡的紧张情况,必须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对私营批发商:(一)仍按中央一九五四年七月指示规定,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为国营商业所需要者,可为国营商业代理批发业务。(二)目前无法经营或经营困难的私营批发商,应按行按业将其所有人员包括资方实职人员在内,吸收到国营批发的机构内安置使用,以充分运用并吸收其原有的经验、技术和业务关系,利用其资金和设备。对这些人,基本上应在原地区吸收使用;必要有所调整时,亦应限于距离不远、条件相近的地区;目前已在训练中的批发商从业人员,亦应按上述原则迅速处理。(三)目前经营有困难,但抽出部分职工,减少开支,尚能勉强维持者,可采取部分改造办法,吸收部分职工,使他们继续经营。(四)次要商品的小批发商和城乡之间短距离贩运的小商贩,应充分加以利用,使他们经营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所不经营或不可能经营的商品。(五)对私营进出口商,基本上仍应采取上述对私营批发商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对城市零售商:除仍贯彻中央一九五四年七月指示,通过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逐步改造安排外,(一)在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前进过多或私商维持困难的城市,应适当采取撤点、撤品种、调整批零差价、确定批发对象和给予部分贷款等办法,使其能维持经营。(二)国营商业应改进批发工作,增设批发据点,改善对私营零售商的批发业务。对于冷、背、残、次商品,可用代销、低价等办法处理,不得硬性搭配。(三)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各自定出一个一面可以稳定市场价格、一面能够维持私商经营的公私比重,作为调整公私商业的尺度,在一个时期内基本不变。由于社会购买力增长而增加的营业额,私商亦可得到一部分。(四)这些私营商业的从业人员过渡成为国家的工作人员时,其劳动所得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也还可采取基本工资加奖励工资的办法,以保持其原有的长处和积极性。(五)对城市摊贩,除按上述办法维持其生活外,进一步的改造形式,各地可作典型试办,以便经过一个时期取得经验,再行推广。对饮食业和服务行业,因情况了解不够,要求各省市注意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改造的意见。有的地方,拟设法利用私营饭馆作为机关团体食堂的意见,是可以采用的。

第三、对农村集镇私商:仍按中央一九五四年七月指示,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安排,负责供给货源,限期将合作社零售价格和国营商业零售牌价拉平,并适当调整批零差价,使私商的售价能够和合作社接近或一致,以维持私商一定的营业额。在农村集镇,县、区供销合作社的出售任务,应主要放在批发方面,而在零售方面作必要的退让,以便维持私商经营,并在此基础上抓紧进行改造。改造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对农村小商贩,有一定资金、一定设备、自愿组织起来的,可在供销合作社领导下,采取“统一进货、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的方式,同供销合作社联系,组织为经营小组;或采取“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方式,组织为合作小组或合作商店;其他小商小贩、偏僻地方的小商店和货郎担,可由供销合作社同他们建立代销代购的联系,作为合作社的代销处、代销员和代购员。采取以上各种形式组织农村集镇商贩时,必须同时对未组织起来的私营商贩的营业额也加以适当的照顾。(二)对农村商业资本家,一般可由供销合作社同他们建立经销代销关系;其中在全行业改造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试办一种合营方式,将资方的资财,适当作价入股,并吸收其人员,共同经营,分给一定利润,逐渐将他们变成合作社的门市部。

第四、对农民关系方面:(一)粮食的计划收购,按中央所发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指示办理。油料的计划收购,也应事先将国家需要收购的数字向农民宣布,发动农民普遍种植,一部分卖给国家,一部分自己使用。关于生猪的收购,采取派养派购的办法,国家需要的数目,要农民喂养;农民多养的部分,归农民自己处理。对于油料和生猪,管理上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针,中央商业部所负责的部分,限于三大城市供应、出口需要和必要的周转需要,其余由地方负责安排。(二)在供应方面,供不应求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大城市工矿区;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除粮食、油料按计划出口外,若干出口需要的商品,内销服从外销。在农村集镇,熟食、饲料、豆腐、粉条等所需要的粮食,应看作是必不可少的需要,必须适当供应,必须在不过分消耗粮食又能切实满足需要的原则下,适当地放宽供应了度。同时并大力作好粮食、油料、布匹、食糖的供应工作。对手工业所需的铁、木、竹、皮革等原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订入自己的计划,组织供应。(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以供销合作社为主,负责恢复原有的农村集市,以便农民能够出卖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的多余产品和其他产品,以互通有无,调剂供需,减轻国家的供应负担;在城市也可以开辟若干农民市场,以便农民进城出卖自己的产品。但农民利用农闲,买进卖出,经营商业的行为,则应通过货源和价格的掌握,适当地给以限制,以免农闲拥挤,农忙中断,影响正常的商品流通,并影响农业生产和农业合作运动。对于富农兼商,有条件的可令其弃商就农,弃商有困难的,仍应就地维持。对于富农向经商方面发展的倾向,更应限制。

(四)除国家正式公布的统购统销商品外,任何机关都不得擅自宣布其他商品的统购统销。对于供不应求的若干商品如煤油等,各地按具体情况,实行限量供应或定量分配办法,以免排队拥挤。


(五)


鉴于目前供销合作社既要负责农村供应,负责农村私商的改造,又要受国家委托办理统购统销的业务,并办理其他各种各样农副产品的采购,任务十分繁重复杂。为了减轻他们所担负的若干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任务,以便他们加强供销业务和其他收购任务,并为了使整个组织机构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除粮食由粮食部直接采购,油料、生猪由商业部负责采购外,决定另行成立农产品采购部,负责主要农产品的采购,并逐步把统一掌握国家农产品采购计划的责任担负起来。同时,建立这一机构,也可以逐步减轻各级党委在农产品采购方面的事务负担,减轻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的部分负担。但因机构建立后,短时期内还不能负担所有主要农产品的采购任务,因此决定先将棉花、烟叶、麻等产品的采购、计划和分配的工作,交采购部负责。其他农产品的采购,以后看情况逐步移交。业务转移时,即连同原有人员设备,一并移交。关于地方采购机构的设置,决定先在采购品种较为集中的几个省份建立采购厅,其他省份俟需要时再行建立。采购机构应深入集中产区,设站直接采购,分散产区可仍委托合作社负责代购。

今后商业部门的工作,应该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批发方面,不仅国营商业如此,合作社商业也应如此。而在这一方面,目前我们的机构和制度,还远不能适应客观的需要。把千万种商品,收购进来,发运下去,分配到各个零售单位,是一项十分繁重复杂的工作。而我们原有的批发机构,人员少,经验不足,分工不细,很难适应这种新的情况。同时,这些商品的分发,已经改变了旧的批发规律,全部由国营商业自上而下进行调拨,完全采取这种流转方式,很难适应各个地区的实际需要。因此必须集中力量,加强批发。必须充实批发机构,增加人员,摸清产销情况,增加计划品种,加强批发工作的计划性,必须按照商品流转规律,改进调拨方法,逐步扩大自下而上的直接采购,以努力作好城乡交流、地区调拨、适时供应等方面的工作,这是国营商业的主要任务。

今后商业部的任务,除努力做好上述工作外,还须负责市场的统一领导和安排,负责整个社会商品的流转计划,负责掌握物价、城市供应和城市私商的改造,并作好加工订货和收购的工作。今后供销合作社的任务,除了进行批发业务外,主要是负责对广大农民的供应和农村私营商贩的改造,还有其他农产品的采购业务。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各部门应充分认识自己所担负任务的重要性,具体地贯彻前述方针和措施,分别作好自己的工作。并加强经营管理,节约费用,积累资金。这样,不仅目前的紧张情况可以缓和,而且可以将我们的工作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必须指出,改造私营商业是一件艰苦的工作,其复杂程度不下于对私营工业的改造。商业资本家是唯利是图的,不要以为这样一来,他们就会满足,就不再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进行反抗了。他们还会进行囤积居奇、制造黑市、掺杂掺假、大斗小秤、尺码不足等违法破坏活动。不在这些方面注意警惕,进行经常的和长远的斗争,并进行系统的思想改造,是错误的。小商小贩带有很大的投机性,这是他们和劳动农民显著不同之点。不看到这一点,并经常地进行批评、教育和斗争,也是不对的。特别应该注意到的是,在进行资本主义的商业改造同时,必须高度警惕,防止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对我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蚀。其次,对于农民,则应继续加强社会主义前途的教育,不断提高其社会主义觉悟。另外,对于城乡私营商贩,有必要划分一下成分,以便区别不同对象,分别进行改造。其中有些逃亡地主、旧官吏和反革命分子等,应在划分成分中清理出来,加以处理。但要注意,划分城乡私营商贩的成分,应掌握宜宽不宜紧的精神,步骤上宜稳不宜急,作法上先典型试验,创造经验,不能一下铺开,更不要形成运动。

商业工作已越来越对生产和人民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商业的任何环节发生问题,就会影响工农业生产,影响人民生活,这就是两年来各级党委在这方面使用很大力量的原因。现在商业工作已经有了一定进步,我们已经能够在改进工作、改造私商等方面提出较为系统的意见,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但是商业工作业务复杂,牵涉很广,变化很快,不随时注意情况的发展和变化,具体地加以领导,及时解决,那一定还要发生问题。因此要求各级党委继续加强对市场的领导,经常关心商业工作。目前还没有成立财贸工作部的县以上党委,应从速建立,有较大集镇的区委,必须有一委员负责这一方面的工作,以便统一领导财经各部门的工作,使能步调一致,协同动作。地委、县委的财贸工作部,可同时作为专署、县人民委员会的财贸办公室。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可逐步以企业为单位建立支部,以加强党的工作。同时,各级党委必须注意加强各级商业行政机构,加强商业部门的干部配备,并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教育和政策教育。


附:

(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


(1955年3月7日)


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任务之一。为了总结经验,确定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一日至二十一日召开了农村私营商业改造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大区、各省和三个中央直辖市郊区供销合作社的主任或副主任、部分试点县、基层合作社主任以及有关部门的代表。会前有十九个省作了农村私商改造的典型试验工作;会中并收到了三十四个试点总结材料。会议听取了十二个试点地区的经验汇报以后,曾着重研究了关于安排和改造农村私商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并已经二月全国财经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一年来农村市场变化的根本情况

由于中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采取与贯彻了各项重要的经济措施,使农村市场在加强城乡联系、密切城乡结合和巩固工农联盟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由于统购政策的贯彻,约占农村收购总额百分之四十二左右的粮食、油料及棉花等商品,脱离了自由市场;加以重要工业原料和主要副食品也已大部分为合作社所收购,因此农村中百分之七十的农副产品商品量已为国家和合作社所掌握(一九五三年为百分之五十七);私商在农村中所收购的仅为一些次要的农副产品及手工业产品。

由于统销政策的贯彻,约占农村零售总额百分之二十四的粮食、油脂、棉布等商品脱离了自由市场,又由于国营商业扩大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基本上占领了批发市场,工业品在农村已绝大部分依靠供销合作社推销,主要农业生产资料也大部分由合作社供应,因此国营和合作社商业在农村零售总额中的比重由一九五三年的百分之四十四点二上升到一九五四年百分之六○点五九,已超过了一九五七年预定的指标;而私商同期内所占零售比重(包括农民及手工业的自产自销),则由百分之五五点八下降到百分之三九点四一。

自中央于一九五四年七月发布“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后,近半年来,各地对农村私商开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安排和改造。估计至一九五四年底全国农村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改造的私商约有二十万人,其中棉布商约有八万人,部分地区并对屠宰、百货、糖、油、南杂、代理等行业亦进行了安排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经验,它对今后农村私商的改造工作打下了初步的基础。

以上说明,一年来,在农村市场展开供销业务,支持国家工业化和促进农业、手工业互助合作以及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方面是取得了很大成绩的,这是主要方面,应该肯定。

但由于对农村私商改造工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加之经验不多,对干部的政策教育不够,因而各地在安排市场、改造私商工作中普遍发生了排挤太多的现象。初步估计,一年来全国农村私商被排掉的近六十九万户,一百万人左右,约占一九五三年底四百五十万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二二点二。其中纯商业被挤掉六十五万人,占一九五三年底三百二十八万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一九点八(其中棉布商被排挤在百分之五○以上);饮食业被挤掉三十五万人,占一九五三年底九十二万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二八。被挤掉的私商由于转业困难,致使有的明转暗不转,有的流入城市变为摊贩或游民;有的转入农业无力生产,有的已由政府拨粮救济。对安排的经销户,营业额也扣得过紧,加以合作社零售阶偏低,致使私商卖钱额普遍下降,难以维持。尚未安排的私商,业务清淡,经营消极,亏本现象到处发生,停业、半停业户续有增加。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今春淡季到来时,情况将更加严重。

私商既大批被排挤,加之统购统销物资的品种增多,农民买卖商品又主要集中到合作社,因而加重了供销合作社的购销任务。结果任务过于繁重,现有人员、机构很难胜任,合作社门前到处排队,形成了“合作社忙死,私商闲死,群众等死”的严重现象。同时,在不少地区有些商品发生不合理的脱销和积压,农副产品的收购计划也完成得不好。因而影响到城乡物资交流。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由于总路线的宣传教育、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及农业互助合作社运动的发展,群众觉悟普遍提高,不愿和私商进行交易、社会主义的经济因素的急剧增长、私商活动范围的日益缩小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趋势外,从我们的工作方面检查有以下主要原因。

对于中央安排和改造私商的政策精神领会不深,在执行中有抵触情绪。过分地强调农村大部分私商兼有土地,多数可以转业,对“踏步走”的精神,机械地了解“要踏步就不能前进”,和“要前进就必须排挤私商”。这是和中央一九五四年七月提出的对转业应该根据“必需与可能”,“把私营零售商从业人员的大部分逐步改造成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职员”及“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等的指示精神不符合的。所以产生这种错误的思想根源,主要是把农村中绝大多数的小商小贩当作商业资本家看待,害怕多照顾了私商,会失掉阶级立场,安排就有可能犯错误,不安排就不会犯错误。在“宁左毋右”的思想指导下,不停止地扩大自营零售业务,过多地排挤私商,因而就不能认真贯彻中央全面安排农村市场和改造私商的方针。

在执行统购统销任务中,不少认为统购物资“越多收越好”,因而有些不应该统购的商品也统购了,有的把农民口粮也收购了;认为统销物资“越少卖越好”,因而统销和控制销售的商品层层控制,层层留机动数字,应该供应的供应少了,以致造成供求的紧张情况,引起农民不满,又由于过分地强调了农民自发趋势,因而对农民完成统购和收购任务后的剩余农副产品的市场交换限制过严过死,这就进一步助长了农村的紧张情况。

城乡物资交流要经过千万条线来实现,是多少年来自然形成的。不可能设想很快地把所有私营商业加以代替,由供销合作社来担负农村的全部购销业务。正因为我们没有这样认识问题,就不可能把私商组织在我们领导下,来为城乡物资交流服务;只是在购销业务中不断地排挤他们,而我们又代替不了,致使城市和乡村、工业和农业之间的结合,发生了一些阻滞现象。这种阻滞现象是不利于农业生产,也不利于工业生产,因而也就不利于工农联盟的巩固。为了把城乡商业结合工作做好,就必须很好地把私营贸易、农民贸易在我们领导下,有计划地加以组织和改造来为城乡物资交流服务。

过去由于我们领导上对待农村私商缺乏阶级分析,对农村私商在扩大商品流转中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因而产生了以上严重问题和错误,这首先应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第二、对农村私营商业改造的政策

目前我国农村中有四种形式的贸易,即国营贸易、合作社贸易、私营贸易和农民贸易。

国营贸易: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它是各种贸易的领导核心。

合作社贸易: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它在国家商业部门统一领导和计划部署下,根据国、合城乡分工原则,接受国家委托,负责对农村市场的领导和安排,其中主要是对公私零售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政策的执行和对农村私商的改造。

私营贸易:根据目前农村的阶级分析,从事私营贸易活动的主要有小商小贩、商业资本家和富农兼商三类。这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

小商小贩:这是农村私商中人数最多的一个阶层。他们一般没有或仅有少量资本,开设小规模商店或肩挑叫卖和街畔摊售,“他们一般不雇店员、或者只雇少数店员”,以自己从事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劳动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

毛主席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把小商人划为小资产阶级,小贩划为半无产阶级,另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书中,也是将小商人列为农民以外的各种类型的小资产阶级之一。

刘少奇同志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说明:“在劳动人民中,除工人、农民外,我国还有为数不少的城市和乡村的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他们是依靠劳动过活的、或者是主要地依靠劳动过活的。工人阶级必须如同团结农民一样,很好地团结这些劳动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团结这些劳动人民,是属于工农联盟的范畴之内的。”

小商小贩既然是农村中的小资产阶级和半无产阶级,它和商业资本家有所区别:商业资本家是属于剥削阶级,而小商小贩是商业劳动者。因之把小商小贩和商业资本家一样看待是错误的。某地小商人编有一首打油诗:“前世作了恶,今世跑破脚,扁担不离肩,还说是剥削。”也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

小商小贩也不完全同于农民、手工业者,因为农民、手工业者是从事于生产的劳动,而小商小贩是从事于商品流转中的劳动。他们和农民、手工业者的共同点: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但他们比农民、手工业者的自发性更大些,更容易接受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

小商小贩是商业劳动者,能够深入到任何偏僻乡村,具有吃苦耐劳的习惯。他们担负着很重要的社会任务:一是收购任务;二是分配任务;三是短距离运输任务(这是汽车、火车、轮船做不到的)。缺少了这三种劳动,对社会影响很大。但他们有几百万人,很分散、无领导、无计划,有很大的自发性,因此应团结、教育他们,并经过组织起来加以改造。根据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把小商小贩在供销合作社领导和计划下,加以组织,经过互助合作道路,分担农村商品流转任务,逐步过渡为供销合作社商业,即变成供销合作社的附属企业、门市部、分销店和流动购销员等。

因此对小商小贩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就不应采取剥夺和硬性排挤代替的办法,而应采取团结帮助、教育改造并予以货源支持等办法,鼓励他们积极经营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所不经营或不可能经营的商品;领导他们和工人阶级手拉手地进入社会主义社会。通过各地典型试验,也证明了通过互助合作道路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

斯大林在联共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总结时曾说:“为了在贸易方面巩固起来,完全没有必要把最后一个村庄最后的一个小商人都驱逐出去,而只有把每个县变为苏维埃商业的基地,使一切小商人都不得不围绕着每个县的合作社——苏维埃商业的周围而旋转,如同各行星绕着太阳转一样。”

商业资本家:他们占有商业资本,雇用工人或店员,以进行商品流通,取得利润,作为收入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目前农村中商业资本家人数不多(一九五三年底仅占私商中百分之一点七),资本也不大,而且也在日趋下降和逐步分化中。

作为一个剥削阶级来说,商业资本家应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进行改造。但由于在农村的商业资本家人数不多,资金不大,且又分散;同时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是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因而可以经过经销、代销和合营等过渡形式,逐步过渡为供销合作社商业。他们人数虽少,但业务经验较多,设备较全,为了更好地组织商品流转,必须把他们很好地利用起来,供销合作社也有可能把他们利用起来。

富农兼商:富农兼营商业者南方多于北方,晚期土改地区多于早期土改地区。由于中国富农经济原来就不发达,土改后富农经济一般又是下降的;加以供销社的逐年发展以及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目前富农兼营的商业在农村商业中所占比重很小,并且日益下降。

对于富农兼商,有条件的可令其弃商就农;弃商有困难的,仍应就地维持。对于富农向经商方面发展的倾向,更应限制。

农民贸易: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他们生产的农副产品,除国家统购和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收购外,也还有一部分产品要在农民之间进行“以有易无”的相互交换或出卖给消费者。这种贸易叫做“赶集”(圩、场),它在贸易中所占比重虽不大,但对增加农民收入、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更多地保证城镇居民对农副产品的需要却有着重要作用,它将是一种广泛地长期存在的贸易形式。这种贸易应该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城镇开辟它的市场,加以很好的帮助、领导和管理,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城市也可以划定地区建立市场,设置经纪人、保管人等,加以试行。对他们不应限制过严,管得过死,要采取简单易行而又适合具体情况的办法,便于他们出售产品,以更好地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增加城市农副产品的供应。至于有些农民在农闲或市场有空隙时兼营少量商品的贩运,也叫做农民贸易,但这不同于出卖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的农民贸易,是一种贩运商品的农民贸易。它将随着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对私商改造工作的前进,而逐渐缩小。但也不能操之过急,过早地不适当地加以限制和代替。

以上是农村现有的几种贸易形式,它们都在城乡物资交流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如果处理得正确,就有利于农产品的收购和工业品的推销,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工农联盟的巩固;反之,就会得到相反的结果。

在过渡时期中,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前进,各种贸易形式是在不断变化着。国营贸易将会采取不同方式,日益加强对农村贸易的领导作用;合作社贸易将会不断扩大它在农村的贸易阵地,私营贸易必然要继续缩小它的活动范围,改变它的性质,最后改造为社会主义商业,农民贸易,随着农副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将是一种长期存在的贸易形式,同时将不断缩小其商品贩运部分。这种不同性质的改变,尤其是私营贸易性质的改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组织商品流转,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凡是不利于商品流转的任何措施,都是要加以防止和反对的。

必须指出,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件非常艰巨的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斗争。商业资本家是唯利是图的,在改造过程中,他们依然会进行囤积居奇,制造黑市、掺杂掺假等违法活动,来和我们对抗;他们也可能利用和我合作的招牌,以伪善的面孔,掩盖其违法行为或破坏合作社的信誉,如果我们不在这方面加以警惕,与之进行经常的,长远的斗争,并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思想改造,那是错误的。对待富农兼商的也应该象对待商业资本家一样,提高警惕,进行经常的斗争。小商小贩是比较容易接受资产阶级的影响,带有相当大的投机性,这是他们和农民显著不同的地方,不看到这一点,不注意对他们进行经常的批评和教育,也是不对的。对待农民,也必须继续加强社会主义的前途教育,不断地提高其社会主义觉悟,并加强对农民贸易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对农村私商改造的组织形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对农村私商改造形式的划分,应根据其内部的占有关系的改变而定,即私商改造后和供销合作社结合的情况及他们所有制的改变程度来确定。由于对小商小贩和商业资本家的政策不同,因而在改造的组织形式上亦有所不同。目前农村私商改造的组织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

对小商小贩改造的组织形式

经销、经营小组:经销是小商小贩以户为单位或由一定户数联合起来按计划从供销合作社进货,按规定价格出售。经营小组是由一定户数的小型座商、摊贩,在供销合作社领导下,根据地区特点和市场需要,自愿组织起来,按照计划统一进货,服从供销合作社价格领导,分散经营并各负盈亏。经销、经营小组,其业务经营已纳入合作社计划轨道,一般执行合作社价格,带有社会主义的萌芽。

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合营:合作小组(合作商店),是一定户数的小商小贩在供销合作社领导下组织起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这种形式是具有一定资金、一定技术的小商人所普遍采用的。组织时可根据情况不必强调专行专业,只要大体相近的行业即可组织起来,这不仅符合农民购买习惯,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调节了已组织起来的各行业淡、旺季经营的不平衡性。合营,是供销合作社出一定资金、派遣领导干部和具有生产性或加工性、服务性等行业进行合营。以上两种形式因有公积金积累或有供销合作社资金渗入,所有制已有一定程度的改变,社会主义因素并将继续增加和扩大,因而是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

代购、代销:是供销合作社委托小商小贩代购、代销指定的商品,他们向合作社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赚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相当于手续费的差价。凡资金少或没有资金而有经营技术或自营业务困难的小商小贩,根据当地市场需要,一般均可和供销合作社建立代购、代销联系。这种代购、代销如果不经营自营业务,其性质就是社会主义性质。他们同供销合作社干部所不同的只是工资支付形式不同。只要对他们监督管理得好,实际就等于供销合作社的分支机构和工作人员了。这是较长时期存在的一种形式。

对商业资本家改造的组织形式

一般的不能把他们和小商小贩组织在一起,又不能把他们单独组织成一个合营企业。对商业资本家一般可由供销合作社和他们建立经销代销关系,即供销合作社把已经掌握货源的商品,委托商业资本家经销,他们以现款向供销合作社进货,按期造送销货计划,并执行供销合作社规定的零售价格或给予一定的手续费,委托商业资本家代销。

在全行业进行改造时,有条件的可试办“合营”方式,将资方的资财,适当作价入股,并吸收其人员共同经营,适当地分给一部分利润,随着公积金的不断增加,逐渐改变其所有制,逐渐将他们变成供销合作社的门市部或附属企业。

农村私商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应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市场需要、私商具体情况及合作社的工作基础,分别地采取上述各种不同形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对农村小商小贩采取各种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改造,有以下的优越性:

组织起来,小商小贩认为他们是积极的劳动人民了,消除了和供销合作社的对立情绪,并且主动地积极地要求供销合作社干部领导他们进行改造,以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供销合作社也认为他们不是商业资本家,可以经过互助合作的道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再不怕犯丧失立场的错误了,因而纠正了只排挤、代替,“宁左毋右”的思想,并把过去和小商小贩相互之间的对立情绪,改变为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协助改造同小商小贩的自我改造互相一致的关系了。

组织起来,他们的供应、采购,运输等业务活动纳入了供销合作社的计划轨道,克服了经营的分散性和盲目性,并可逐步割断他们和资本主义的联系;同时由于价格管理的统一,对稳定市场也起了一定作用。

组织起来,农村私商分担了农村中一部分的商品流转任务,进一步沟通了城乡物资交流,活跃了农村初级市场;同时也便利了群众的购销要求,因而改变了农村市场上的“合作社忙死、私商闲死、群众等死”的严重现象。

组织起来,利用和发挥了私营商业的机构、人员、资金及设备的作用,并给今后合作社在设置和增添零售网、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带来了很大的节约;由于统一运用资金和分工协作,改变了过去分散经营时“有人办货、无人卖货”以及因缺钱、没钱而不能及时组织货源的困难。

组织起来,可逐步扩大公共积累,不断增加社会主义因素,给过渡为供销合作社商业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热情,扩大了经营额,改善了经营管理,降低了费用,增加了收益。从而解决了他们的困难,安定了他们的生活。

组织起来,便利了供销合作社通过业务活动和政治活动对他们的企业、人员有领导地进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改造他们的思想意识和经营作风。合作社工作人员也可以从私商那里学到经营技术。

把农村小商小贩组织起来是一件新的工作,在开始试行时,他们必然会产生许多顾虑。因此,就必须深入地进行政策教育和思想动员,培养典型,做出样子,才能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在初步改造之后,如何继续改善他们的经营管理,如何合理地部署贸易网,如何继续不断地向他们进行系统的教育训练和思想改造工作,特别是将来如何把他们大部分从业人员逐步改变为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这些,还都是非常复杂的工作。此外,也应注意由于组织起来以后影响未组织起来的私营商户的营业。

对企业的改造,包括所有制的改变及经营管理的改善。

对合作小组和合营商店,改变所有制的主要条件就是不断地扩大公积金积累。因此,合作小组或合营商店在资金分红方面应该掌握先多后少的原则,逐步扩大公共积累,以改变其所有制。

改善经营管理就是把企业中所有人力、物力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有计划地进行业务活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逐步地建立一些必要的制度,如会计、统计、计划、检查等制度。

以上几点企业改造的内容应区别对象,有简有繁,不必一律。对企业改造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因之不能操之过急,要求过高。在具体进行时,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加以运用。

对人员的改造。主要是加强领导他们进行学习,改造思想。学习的内容是:学习合作社的基本任务,提高他们对为农业生产服务,支援国家工业化,服从国家领导的认识及其重要性;

学习新商人经营思想与作风,肃清资本主义唯利是图的经营思想的影响,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秤平、斗满、尺码足”“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商业道德。

人员改造也是一件极其复杂的工作,因而,各级供销合作社应把它摆到重要日程上来。县级联合社可根据地区具体情况,举办短期训练班;负责改造工作的基层合作社,应积极地加强对他们的学习领导。在具体进行上,亦应本着先简后繁,先松后紧的原则去领导他们学习。

此外,在试点中已发现有恶霸地主、反动军官、特务宪兵、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其他属于政治问题的反革命分子。估计在改造工作过程中隐藏的反革命分子将会更多地暴露出来。对于私商中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应在改造工作中加以清理,并通过政府公安部门审查,严重者由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认为不须要处理的,仍应予以安排。

第四、对农村私商改造方案

对农村私商的改造方案,是根据中央一九五四年七月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与改造私营商业”指示的基本精神,结合目前农村市场情况,从整个农村商品流转需要出发,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改造的方针,和以下三条基本原则提出的,这三条基本原则即:第一、进一步活跃城乡物资交流,逐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购销要求,促进农业以至工业生产的发展,加强城乡商品结合,以巩固工农联盟;第二、保证社会主义商业经济成份在农村中不断增长,将农村私营商业由供销合作社“包下来”,使其人员、资金、设备、技术为社会服务,并逐步改变他们的私人所有制为合作社所有制;第三、要使供销合作社能够抽出一定的时间整理内部,从而在思想上、组织上、经营管理上、服务质量上进一步巩固提高,以便更好地担负起安排农村市场和改造私营商业的责任。

一九五四年底,全国农村私商初步估算共约二四一万户,三五○万人,流动资金三亿四千万元。其中纯商业一八五万户,二六三万人;饮食业三六万户,五七万人;服务业二○万户,三○万人。

供销合作社职工有八○万人(包括两万人口以下县城的县联社干部),连同国营商业在农村中职工约十七万人,共计九七万人。合作社零售网共有一四七,○八八个,另有流动供销组织一七,五三四个。

以上农村国、合、私共有商业人员四四七万人(其中纯商业三六○万人),约占全国农村五亿人口的百分之○点八九。这与苏联目前全国商业人员平均已占居民百分之一点四到一点五(莫斯科州农村占百分之一)的比例相比,是低的。虽然苏联居民购买力比我国高,但苏联交通方便,商业人员的工作效率也比我国高。

就全国来说,目前农村公私营商业人员和社会商品流转需要,大致平衡。因此,不能再将现有私商继续排除,另起“炉灶”,必须把全部私营商业的人员、资金及各种设备“包下来”,通盘安排,有步骤、有区别地进行改造。至一九五七年,要求将私商纯商业及饮食业的百分之七十左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改造。

关于今后商业网的安排、将根据整个农村供销需要,采取以供销合作社在集镇所设一定数量的门市部为核心,把小商小贩组织起来作卫星的部署作统盘的安排。要求各省供销合作社,根据便于群众购销、活跃农村经济、保证市场批发、稳定零售价格和便于对私商改造等原则,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商业网的安排计划,逐步实现商业网的合理调整。初步计算:至一九五七年,零售门市部,大中集镇设三至五个,小集镇设一、二个或者不设,每个门市部平均三人,则全国三万六千个集镇约需廿七万五千人;每一、二个乡设一个分销点计算,又需廿六万余人;商业合作小组估计约达一四○万人;平均每两个乡左右设一个货郎担,需一○万人;除集城附近居民外,每一万人左右的地区需要一个油挑子,至少需有两万人串乡送油;其他单线联系者约为三○万人;集镇农副产品收购站及乡村收购点约需二○万人,以上共计约为二五五点五万人。加上基层社批发、加工、行政人员及两万人口以下县城的商业人员,则全国农村共需三六○万人左右,和现有纯商业人员基本相平。

在公私比重方面,根据整个农村市场购买力和对私商改造中所需营业额的调整(即因改造后进销差价降低,需增大营业额),对一九五五年度拟作如下安排:

全国农村本年购买力将达二五三亿元,除去农民及手工业自产自销二二亿元外,根据全面安排的精神,私营纯商业及饮食业约需安排到九四亿元,国营经济二八亿五千万元,其余一○八亿二千万元为合作社自营零售额。如此,公私比重为:社会主义及部分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占六七点九三(其中国营占十一点二七,合作社占四二点八),自由市场占三二点○七,除去农民及手工业的自产自销外,未改造的私营商业占二三点三。这样,合作社自营零售业务较上年略有下降,但被改造的私营商业将占比重百分之一三点八六,同时,合作社将大力开展对私商的批发业务,因此,社会主义经济不仅没有后退,而是采取另一种形式前进了一大步。

附公私比重安排表:

┌─────────┬──────────────┬────────────┐

│ │ 1954年预计 │ 1955预计 │

│ ├───────┬──────┼──────┬─────┤

│ │ │ │ │ │

│ │绝对额(万元) │ 比重 │绝对额(万元)│比重 │

├─────────┼───────┼──────┼──────┼─────┤

│ │ │ │ │ │

│社会零售总额 │2,226,044 │ 100.00 │2,528,155 │ 100,00 │

│国营经济 │ 246,268 │ 11.06 │ 285,042 │ 11.27 │

│合作社经济 │1,115,799 │ 50.12 │1,082,487 │ 42.80 │

│其中:合作社商业 │1,102,670 │ 49.53 │1,066,404 │ 42.16 │

│改造中的私营商业 │ 42,265 │ 1.91 │ 350,531 │ 13.86 │

│未改造的私营商业 │ 582,194 │ 26.15 │ 589,297 │ 23.39 │

│农民手工业自产自销│ 239,518 │ 10.75 │ 221,798 │ 8.77 │

└─────────┴───────┴──────┴──────┴─────┘

以上安排,由于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应因地制宜、正确的掌握(少数民族地区不适用本方案)。

关于一九五五年的实施意见:

由于当前农村市场已很紧张,商品流转有某些阻滞现象,因此,首先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力措施,将现有私商维持下来,以活跃农村市场;然后有步骤、有区别地积极进行改造。要求在本年内将现有私营纯商业及饮食业的百分之廿五至百分之三○左右,以各种不同形式进行改造,在具体行业上,由各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执行。

合作社的干部、商业网一般应停止增加。如果必须增加人员时,除领导骨干外,应在现有私商人员中有条件的录用,不再吸收商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一九五五年的私商改造工作,必须先从全面安排入手,各省合作社应即贯彻以下措施:

目前供销合作社的自营零售业务,除个别地区外,不是“踏步”,而是要适当地退让。在合作社占比重过大而私商又很紧张的地区,须作坚决退让。在经营品种上,合作社未经营的商品,一般不要再插手,合作社所经营的零售商品,应即适当让出一部分批给私商经营。

立即展开对私商的批发业务,首先要制订批发计划,并迅速解决批发中的具体问题,如组织货源、批发关系、合作社资金、批发机构设置、计划衔接以及作价等问题,以使安排私商工作顺利展开。但须注意防止发生私商将批购货物囤积起来的现象。

广泛利用小商小贩,以货郎担、油挑子等形式(可以不再试点),串乡代购、代销。

为了吸取经验,教育干部,还必须继续进行典型试验。在继续试点中,各省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按行业分别进行或各行业同时进行试点的办法。无论采取何种办法,均应根据新的基层社商业网部署的方案的原则进行。基层合作社零售网和收购网的分布和调整、收购方面如何组织合作小组(合作商店)以及如何进行对商业资本家的改造,尚缺乏经验,这都是很复杂很细致的工作,各省均须进行试点,以总结经验。各省要按着省、专、县各级社的具体情况,分别提出如何试点和如何逐步推广的进行步骤和计划。

各省、县合作社为了明确思想,统一认识,总结经验,制订全年改造计划,必须召开一定的会议,将精神和作法,认真地逐级地贯彻到基层单位。

为了顺利展开对农村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省、专(或县)应抽调一定数量的干部,组成工作队,通过会议或试点进行训练,作为骨干。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结合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行动。

在具体安排中,既要改变过去对私商一味排挤、代替等错误作法,同时又必须注意防止片面利用,单纯照顾,不顾客观需要,盲目地发展私商和忽视对他们的教育、监督等等偏向发生。

第五、对农村私商改造的组织领导

农村初级市场是农村的经济中心,是商品集散、城乡结合、工农结合的桥梁。供销合作社今后不但要发展自己的业务,而且还要加强整个农村各种商业成份的组织和领导。这个任务是艰巨的,又是复杂的,而且只许作好,不许作坏。在具体进行时,必须通过经济工作进行,不应以行政命令代替。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并不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一项牵涉到各个有关方面的工作。因此,必须在各级党、政统一领导下,组织合作社的各个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近半年来,由于我们合作社系统在领导农村市场、改造私商、业务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都缺乏一个全面的统一筹划,以致方针政策未能很好贯彻,成功经验未能迅速总结推广,偏向未能及时纠正。今后为了更好地统一领导,全面地安排农村市场、改造私商,特提出下列几点:

在理事会统一领导下实行“各业归口”。对私商各行业的改造工作以供销合作社有关业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进行。县以上联合社各部门具体分工是:

业务(供应、推销及其所属业务单位)各个部门:负责分别掌握各有关行业在各个时期的购销比重,组织分配货源,并进行对私商的批发以及私营商业人员的变化情况,对私营人员、企业及所经营的商品品种的安排改造。

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种改造组织形式的研究、检查和总结;协助各有关部门贯彻民主管理制度,研究设置和调整零售网的公私人员比例。

干部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市场私商被改造人员的成份,研究规定吸收人员的条件。

干部教育部门:负责了解掌握被改造者的思想动态;搜集、汇编对私商宣传教育提纲和教育方法等;训练教育已组织起来的人员。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贯彻和督促被改造户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掌握计算批零差价;向被改造户逐步贯彻资金、费用定额。

计划部门:负责研究、掌握农村购销公私比重,综合平衡农村各种贸易计划;掌握私营商业基本情况(户数、人数、资金、营业额);调查统计重点集镇的购销公私比重。

办公(秘书)厅、室、科:负责协助理事会综合总结全面私商改造情况;组织监察和督促各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并检查各有关部门对私商安排改造的进行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

对农村私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合作社长期的繁重的任务,由于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中心工作,工作初期又缺少经验,为便于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开展这一工作,各级联社可根据具体情况,抽调有关部门的干部,建立临时办公室,在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组织各部门力量,互相配合进行工作。但业务工作必须“归口”去作。

基层社可根据“社”的大小,工作繁简,干部条件等分别试用下列两种办法:

按行业成立专业门市部,由各专业门市部分别负责对各该行业私商的改造及业务领导。农村货郎担则可分别划归乡村分销处领导。

指定专人成立小组,在主任(副主任)直接领导下进行对私商的改造及业务领导。

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农村私商的改造,供销合作社必须逐步扩大批发业务。组织和掌握货源,扩大基层的批发业务,是供销合作社对农村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极为重要的关键。只有这样,农村自由市场才能逐步缩小,合作社才能对整个农村市场进行统一安排,才能对私商进行有效的领导、监督,从而才能使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工作,更进一步地适应整个国家商业工作的需要。对于安排改造私商的批发重点,究竟放在基层社还是放在县社,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无论那一级搞批发业务,当货源不足的情况下,都必须鼓励或指定私商寻找和组织货源,以保证市场供应的不间断。

为了有计划地掌握农村的购、销经营比重,对未组织起来的零售商的货源,除其自找货源外,供销合作社亦应向他们进行批发;对未组织起来的收购私商,也应适当地加以领导。由于未组织起来的私商活动范围日渐缩小,因此对他们管理不要过严过死,应允许益鼓励他们积极经营,以弥补合作社力量之不足,但对哄抬价格、扰乱市场、走私偷运、囤积居奇等违法活动,则应协同有关部门严加禁止,益进行思想教育。

鉴于供销合作社任务的繁重,除请求各级党委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外,为了提高基层社的战斗力,根据党章规定,基层社作为一个企业应该建立单独支部,在区委领导下以保证其胜利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

以上报告,请审核批示,并请转发各地。


(二)商业部党组关于一九五五年安排和改造城市私营商业意见的报告


(1955年3月7日)


兹将这次全国财经会议讨论的《关于一九五五年安排和改造城市私营商业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私营批发商


一、全国私营批发商情况

一九五三年末统计,全国有私营批发商三万六千三百八十五户,从业人员十九万七千九百九十人,其中职工十一万八千零二十四人,共有资金四亿六千零八十二万七千九百元。

一九五四年已经处理的私营批发商一万一千八百一十三户,从业人员七万二千二百九十五人,其中职工四万三千五百四十三人。资金一亿四千三百零二万元。

一九五四年末各地报来的统计,全国还有私营批发商二万六千零五十五户,从业人员十三万一千七百五十三人,其中职工七万六千六百七十九人。资金三亿六千四百一十八万元。

二、对私营批发商安排和改造的意见

根据中央历次指示的精神,为了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和稳定市场物价,保证社会主义商业掌握商品货源和加强批发业务,必须对私营批发商积极地、稳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分别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安排和改造相结合。在具体作法上,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属于国家统购统销商品范围的行业,或货源已由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全部或绝大部分掌握,私营批发业务停顿的行业,应由国营商业全行业包下来进行改造,尽可能按行业吸收使用,其中有的根据需要可改为二批发,为国家代批经批。

2.部分货源已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掌握,而其余部分货源又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一时或较长时期内不能代替者,应使私营批发商继续经营,并对其进行部分改造(对其中的困难户可改为二批发,或吸收其部分人员)。

3.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掌握货源较少或尚未掌握货源的行业的私营批发商和批零兼营商,应使其继续经营。其中目前营业清淡或下乡困难、资金周转困难者,可适当帮助其解决困难,以便加以利用、并逐步进行改造。次要商品的小批发商和城乡之间短距离运输的小商贩,应充分加以利用,使他们经营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所不经营或不可能经营的商品,鼓励其继续为城乡交流服务。

从事城市与城市间批发业务的行商,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上述三类原则分别处理。

去年已被代替但尚未处理妥当的批发商或转业未安妥的人员,应在今年上半年重加安排和处理。

对于尚须继续维持的私营批发商,应通过工商联及同业公会进行教育,为进一步改造打下基础。

三、对已被代替的私营批发商的从业人员、资金、房产的安排和处理

(甲)人员安排

1.私营批发商从业人员,应由国营商业各部门包下来吸收使用。自愿退休或另找工作者,听其自便。能够转业者,可领导组织其转业,但因转业路窄,不应强调动员转业。

2.应由国营商业吸收的私商从业人员,尽量在原地区安置使用,首先充实本行业国营批发部门。

3.私商从业人员中,年老力衰无法担任工作,其能维持生活者,可劝其回家;回家生活无着者,可吸收其能担任商业工作的子女参加工作维持其生活;无依无靠,回家无法生活者,按社会救济办法救济。

4.私商从业人员,有严重政治问题者,由公安部门处理。政治问题不严重者,应吸收分配到无机密性的零售门市部工作,并对其继续进行审查和教育。

5.担任实职的资本家及资方代理人,除本人不愿参加工作者外,原则上应全部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应依据具体情况,在生活上、职务上给以适当照顾(如担任专业公司专员、顾问等)。

6.大城市及各省经过市委或省委决定,可以办私商从业人员短期训练班(包括职工、资方代理人、小业主),领导干部由省、市委指派,经费由归口的国营专业公司支付。资方实职人员,可由工商联组织训练班另行训练,经费原则上由资方支付,经过训练的人员,仍应按本人熟悉的行业,由国营专业公司分配工作。原来业务经验不多者,可以按需要调动,分配工作。

7.社会主义商业部门充实机构人员时,除补充党团员骨干干部外,只应吸收私商从业人员。

(乙)资金处理

1.私营批发商的资金,应引导其存入人民银行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其使用,或投入投资公司和有益于国计民生之事业,存款利息归存款者所有,小批发商资金不多者,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从宽处理。

2.私营批发商所存商品,可由国营专业公司按公平合理原则作价收购,或在国家监督下由私商自己出售。

3.私营批发商现有商品和资产不抵债务者,照原中财委“关于破产清债的处理程序”办理。

(丙)房屋处理

1.私营批发商的营业房屋和职工宿舍,国营公司有优先租赁权。

2.私营批发商的经营设备,国营公司有优先租用权。资方自用者,留作本人使用。


(二)私营零售商


一、城市私营零售商的基本情况

一九五四年末全国大、中、小城市(二万人口以上,其中缺内蒙古、新疆、青海、热河、西康五地)估计共有私营零售商及摊贩(纯商业)一百四十一万二千一百八十七户,从业人员二百零九万四千七百四十九人,资金五亿六千五百零三万元;每户平均有从业人员一点五人,每户平均有资金四百元。其中:上海、天津、北京、广州、武汉、重庆、西安、沈阳等八个大城市共有私营零售商贩五十三万四千八百七十九户,占城市零售商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七点八七;从业人员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四十七人,占城市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八点一九。

城市私营零售商的营业额,一年来下降很大,其降幅大体上是:大城市大于中等城市;座商大于摊贩。

二、对城市零售商安排和改造的意见

继续贯彻中央一九五四年七月指示,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和私营零售商不同行业的特点,通过经销、代销等各种形式逐步安排和改造。并采取如下措施:(1)各城市应按行业定出一个既能稳定市场物价,又能维持私商经营的零售营业额和相应的公私比重,作为安排公私商业的尺度,并采取具体措施,做到在二、三年内基本不变(新建立的市城和工矿区例外)。但须积极地、稳步地对私营商业进行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增加经销、代销的比重。由于社会购买力增长而增加的营业额,私营商业亦可得到一部分。(2)在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前进过多或私商维持困难的城市,应适当采取撤点、撤品种、适当供应热销货、调整批发起点以至适当调整批零差价等办法,使私商能维持经营。(3)对城市小商、摊贩,除按上述办法维持其生活外,应进一步把他们组织起来,划定他们的营业区域,管理和教育他们遵照国营公司零售牌价进行营业。

三、几项具体办法

1.各省、市在制定公私零售比重时,应当按行业按户大体规定能够维持经营的营业额。其中应考虑到各户经营的不平衡情况,和各种商品不同季节的销售情况,一方面要进行必要的安排和调剂,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适当保持经营较好户的积极性,以利实现对全行业的安排和做好对居民的供应工作。给私营商业的利润,应以有薄利为原则,由各省、市委按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调整批零差价。应在中央商业部规定的批零差价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在调整批零差价时,一般是大部调高零售价,小部降低批发价,但不是十分必要时,不要轻易调整。

3.加强国营商业对零售商的批发业务。在大、中城市中按零售网的分布情况和商品性质可建立国营中心批发店或专业批发部,担负对该店营业区划以内的零售店分配货源,掌握物价,调剂营业额、调整供应网的责任,并协同各方面对私营零售商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4.对私商增加热销货的批售,以维持其经营所必需的卖钱额。

5.凡经销、代销商品占私营零售店经营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可宣布其为国营商业的经销店或代销店,挂上牌子。凡经销、代销某一种商品的,可以挂该种商品经销、代销的牌子,借以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改造工作并转换群众对他们以往的看法。

6.逐步实行商品按对象批发。对私营零售商规定适当的批发起点,对消费者按零售价出售。

7.对于零售商应原地维持经营。若干大城市部分行业零售商从业人员过多,实在维持不下的,可经市委批准吸收一小部分,并尽可能就地安置。

8.城市零售商资金短绌、周转困难者,由人民银行酌予贷款。

四、关于摊贩、饮食业与服务行业,因情况了解不够,要求各省、市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以便采取有效办法进行改造和处理。


(三)城市私商划阶级问题


城市私商划阶级,是一件十分复杂而细致的工作。要做好对城市私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必须把城市私商的阶级情况划分清楚。我们对这一工作是完全没有经验的,因此目前难以提出划分阶级的具体办法。要求各大城市党委和各省委领导与组织力量,选择一定的大、中、小城市、一定行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提出办法。


(四)安排和改造城市私商的组织领导问题


对私营商业的安排和改造,是艰巨而复杂的,又是长期的斗争与教育过程。必须在省(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国营商业部门主持具体工作,依靠城市区委,协同店员工会与有关部门,动员国营商业和私营商业中的党团员以至全体职工协力进行工作。

大、中城市有区政府组织者,应在区政府内设商业科或专管商业工作的干部管理商业工作。

城市工商行政部门,应清理登记现有的批发商、零售商、行商、摊贩等户数、人数、资金,发给营业执照,防止私商滥增人员,限制私营商业、摊贩的随意发展,并指导工商联及同业公会,协助商业部门对私商进行改造。

对私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要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随着对私营批发商业的改造工作的进展,有一批资产阶级分子、小业主将被吸收到国营商业内部参加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监督和改造。一方面应该充分发挥他们的技能,学习他们的业务经验,帮助他们作好工作,另一方面,又要严格划清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界限,批判他们的资本主义经营思想,教育他们逐步克服从旧社会带来的坏思想、坏作风。对经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各种形式进行改造的零售商和二批发商,必须结合企业改造进行思想改造工作,一方面要改造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逐步降低费用开支,为使它们最后变成先进的社会主义企业准备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职工群众的教育,发动和组织他们对资本家进行监督;要改造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的思想,彻底革除投机倒把、掺假掺杂等不良的经营作风,树立新的商业道德,培养他们为人民服务和爱国守法的思想,使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为最后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商业的工作人员准备条件。为此,要善于运用工商联、同业公会这些组织来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工作;如组织同业间的批评、监督,组织经常学习和定期召开讲习班等。各级商业领导部门,应有负责干部(商业厅、局应有副厅长或副局长,专业公司、批发站应有副经理)专门掌管这一方面工作,并设立必要的对私营商业改造的机构,以加强国营经济的领导作用。

(注:以上对城市私营商业安排和改造的意见不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省、市党委。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