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批语和意见毛泽东1952.03.27
一
同意。略有修改。
二
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强索、受贿均是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似可不要再立“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一目。
三
事实上不是所有检举都要处理的,故此句不要。可将第十五条并入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