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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邓、张、李关于五零年剿匪情况向毛主席及军委的综合报告
贺龙 邓小平
1951.01.06


西南区之剿匪工作,至十二月份底已告一段落,现仅将过去一年中之剿匪情况摘要总结如次,作为我们十一、十二两月向军委的综合报告。

(一)西南匪特於去年二月开始大规模暴乱,迅即普及全区,其数量逐次发展以至达四五十万之多。我军於成都战役结束後,未及休整即分别急赴指定地区全面展开,一面协助地方建立政权、征收公粮,并接收与改造九十万起义投降之蒋匪军;一面即以全力剿匪,并作为全军之中心任务。一年来全军上下不分兵种、不分部队与机关学校,均参加了这一紧张而艰苦剿匪战斗。由於匪特在我剿灭过程中又不断零星发展,故迄年底止歼匪数字已近八十五万人。缴获各种炮七百九十馀门,轻重机枪三千七百馀挺,长短枪四十馀万支(因策略关系,我们对外公布只说歼匪五十五万八千人)。重要匪首基本上都已落网,并在剿匪过程中建立了十馀万地方武装及八十馀万人民武装自卫队,革命秩序已臻稳固。现全区内共有大小匪已不足四万人,除黔湘桂边、川康滇边及滇西、滇南国境线上尚有一些较大股匪外,其馀残匪主要转入分散隐蔽活动,其匪首则多带少数人员隐藏深山岩洞或化装潜入城市隐伏。我们拟争取於今年三月左右肃清全区三、五十人以上之股匪,将漏网之支队长以上匪首全部捕获法办,对分散隐蔽之匪特则结合反霸、减租、退押运动进行清剿,号召投降自新,向根绝匪特之方向迈进。

(二)一年来我们在剿匪斗争中之主要措施如下:

(1)组织了一元化的剿匪斗争。

我们根据制抗战时对敌斗争的经验及西南特点,於去年三月中旬发出了组织一元化剿匪斗争的指示,确定自各二级军区、军分区至县、区、乡、保各组织剿匪委员会,为一元化剿匪领导的组织形式。原则上以党委书记为主任或副主任,以军事首长为副主任或主任。并尽可能吸收一些党外可与合作的人士参加委员会为委员。乡、保两级剿委会如无我党我军人员作骨干时,则召开村民大会推举组成,区、乡、保剿委会一般作为剿匪时期发动与组织人民群众的组织形式,统一履行西南军政委员会及军区颁发之十条人民剿匪公约。这一指示使各级干部明确解决了依靠群众、建立剿匪统一战线与继续经济、文化、军事诸方面的力量以进行斗争的问题,使我们得以在剿匪生产总口号下孤立匪特,团结组织最广泛的人民群众,进入剿匪斗争。这是在西南干部既少且弱、封建势力强大的要件由剿匪初期的被动逐渐转入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其次,我们将野战军全部化为军区、军分区及县、区武装,统受同级党委领导,并抽调大批军队干部到地方工作,使各区工作能迅速展开,也加强与统一了对匪斗争的力量。此外还确立了剿匪的包乾制度,即对一定地区之匪特,指定专门部队负责包剿,直致将匪剿净,将政权党与武装的组织初步建立,将群众初步发动而後已。在这一地区内之一切剿匪指挥、政策领导统归该部队之党委及最高领导同志全权掌握。通过此种制度,就接连净化和开辟了许多新的地区工作,各剿匪部队在斗争中一面执行战斗队的任务,一面又执行工作队的任务。经过一定时期之後,在政策、思想水平上也普遍提高了。不少的剿匪部队中班、排长,都可在剿匪中运用政治攻势宣传政策,并任农会主任以领导群众工作。有些同志开始只看到将部队分得太散,且抽出大批干部,认为对部队削弱极大,而看不到部队在完成总的任务方面的成就与在斗争中所得到的巨大锻炼。此种错误看法现在已由成功的事实所批判,而基本上获得了解决。

(2)集中兵力重点进剿。

我们在剿匪步骤上,系先集中兵力肃清富庶区及主要交通线两侧地区危害最大之匪,放松次要地区,对某些边地及贫瘠地区则不惜暂时撤出,以便集中兵力主动进剿。贵州曾於去春撤出二十馀县。在兵力部署上,则先集中二十五个师於四川全力施剿,六月间川省腹地及交通线两侧之股匪已基本歼灭後,我们又於九月自川抽调四个师入黔助剿,对省与省、县与县之邻接地区,则集中各相关地区部队组成会剿指挥部,统一行动,分期进剿。在若干地区,最初因不善活用兵力、打破区域限制,又未能拟定统一之剿匪计划与步骤,及时组织联合与会剿,也曾使剿匪工作一时期陷於自流,致予匪以此剿彼窜之机,十月以後此种现象始基本纠正。

(3)组织军事进剿、政治攻势,发动群众三者之密切协同。三者是不可分割的,但又须以军事之歼灭打击为基础。一般是先集中优势兵力,对股匪占据地区组成各方面的纵深包围圈,在外线则留置一至二层之要点封锁部队,控制渡口及大小道路等要点,断匪逃路;尔後则以若干小型合击,迫匪向我预定之合围圈内逃窜,彼时各合围圈部队即以十数路至数十路之梳子队形向心合击,纵横扫荡,以歼灭有组织之股匪;赓即以连、排、班为单位,划分地区,分散清剿、驻剿,展开政治攻势,宣传我之政策,号召匪特投降自新(全年投降自新匪四十九万人)。同时,并取消旧乡保甲统治机构,将旧乡保人员全部集中管制,分别处理,将旧乡保武装缴械集训,彻底改编。另由我派连、排、班等干部统任区、乡、保长或农会主任,与农村剿匪积极份子、进步知识分子及开明士绅组成剿匪委员会,起暂时的政权作用,展开发动群众工作,有步骤的建立农协。召开保、乡、区、县各级农代会,训练农民积极份子,充任乡保长及农协干部,在条件成熟时,并即建立人民自卫武装及地方武装协助剿匪。经验证明:凡能如此做者,一般即能剿一区,净化一区。

(4)开展捕捉匪首运动与镇压匪首工作。西南主要匪首,多为蒋匪留置之特务或反动恶霸地主、惯匪,捕杀此项匪首,对肃清匪患,开展反霸、灭租、退押运动关系极大,现全区已形成一个捕捉匪首的运动。捕捉方法除在清剿中严密搜捕盘查行人及依靠群众与投降自新之匪特检举指认外,还普遍组织了便衣捕捉队,此项捕捉队各种材料,均熟知匪首之身体、面貌特点,不受地区时间之限制,以专门捕获某一匪首为任务。关于镇压匪首指示後,我们也同时发出了处理匪首问题的决定,此後各地均已引起足够的注意,就地和及时处决了不少的首恶份子。现全区已处决罪恶重大之匪首约八千三百馀人(缺云南及川东,另公安部门捕获者除外),群众均极兴奋,各种反映:凡匪首已捉尽并能及时处决其首恶之地区,则群众即易发动,治安亦较巩固。

(5)争取少数民族参加剿匪。在川康边之番民区、黔东苗民区及大凉山与黔西北之彝民区之会剿部队,均采取了争取少数民族参加剿匪的方法,与少数民族建立了良好的关系,使少数民族由最初之助匪抗我或怀疑观望一变而助我剿匪,自动将匪首匪枪交出。主要作法即是除严格约束部队以模范纪律政策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实际行动,揭破匪特谣言,影响其广大群众外,并看重的进行了争取其上层的工作。对其原有各种制度及组织均保持不变,并尽量吸收其有代表性人物参加县区联合政府及剿匪委员会;一切有关少数民族之措施,事先均取得他们之同意。对少数民族中之反动股匪,则采取慎重处置的方针,只在屡次争取无效时,始坚决歼灭之。对俘获之首恶份子,亦只在群众痛恨要求处决时始行处决;否则宁可暂缓,以待群众之觉悟。这样就使我们在少数……(未完)


来源:《西南工作》 第39期,中共中央西南局编印(党内刊物发至县团),195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