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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关于违法工商户的罚退补款应与欠公家之款分别处理的指示(节录)
周恩来
1952.04.13


各地在五反运动中,处理完全违法及严重违法工商户罚退补款时,应注意先将银行贷款,欠贸易公司之加工订货及其他所欠国家的款都清还后,再令其交罚退补款。工商户向银行贷款有押品者,银行有权处理其押品,不能将贷款与押品和罚退补款混同处理,否则即会造成以公家的款抵交罚退补款,从另一个方面会造成国家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