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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力开展公私合同的公证工作
刘汉鼎 马子珍
1954.02.24
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展,和实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机关、企业、厂矿和合作社,向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加工订货、代购代销、委托运输等等交易活动,必然会日益增多。在现阶段私营工商业者虽然还有对国计民生有利的一面,但是也有着“唯利是图”的破坏与落后的一面,这种破坏和落后的一面,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已经在“五反”运动中被充分地揭露出来了。“五反”以后,资产阶级虽然经过不断的教育、改造,安于合法经营的人已日渐增多,但根据一九五三年所发现的事实来看,私营工商业重施“五毒”、破坏市场、偷漏税收和偷工减料、盗骗国家资财,危害国计民生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为了要坚决贯彻总路线,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合作社财产,以便有效地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地人民法院应该大力开展公私合同的公证工作。
公私合同的公证工作,就是由人民法院对我们的国家机关、国营厂矿、商业机构和合作社,跟私人工商业者所订的商业契约合同与国家银行对私营工商业的扶助贷款合同,加以审查,对其合理性与真实性给予法律效力的证明,以保障其执行,藉以防止破坏契约合同,盗骗国家资财和阻碍国家的生产建设的行为发生。一九五三年在试办公证工作当中,仅银川、中卫、宁朔等三县、市人民法院就处理了八百多件公证案件。其中,发生不履行合同者仅三件(这三件经法院对私商进行教育后,也都履行了)。而相反地,未经公证的公私合同,发生私商破坏合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现象则是很多的。如盐务局和运输公司向银川市人民法院起诉的私商破坏合同案件中,其中有三件即直接使国家财产遭受两亿八千多万元损失。又如中卫的师范学校和繁殖农场在修建房舍时与私商订立运输石土的合同,未经法院公证,结果私商全都拖欠,不履行合同,影响建设工程。其他因订立合同不加慎重仔细审查,致受私商诈骗,影响原计划执行,损失国家大量资金的现象,也是很多的。事实证明公证工作对保障经济建设和保护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财产与合作社财产上,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公证工作也是对改造私营工商业,限制其有害于国计民生的部分,使之服从国家计划需要和正确地发挥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的有效方法之一。
公证工作在提高生产积极性上,也有相当的作用。如银川市人民法院处理毛纺厂与银川市五区手工业工人订立加工合同时,市法院利用生产的空闲时间,进行公证工作的宣传教育后,工人就进一步发挥了生产积极性,提前三天完成了加工任务。
但是,由于过去对公证工作宣传的不够,在我们许多机关、企业和合作社的干部思想上,对公证工作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甚至错误的认为订合同还要经过法院去审查,是多余的“麻烦”。但结果发生很多破坏合同的事件,使国家资财受到损失,还影响计划的完成。
去年试办的公证工作中,由于我们法院干部缺乏经验和业务知识,对有些公私合同未能加以认真的审查,以致个别合同在内容上有毛病,让奸商钻了空子。以后法院干部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业务学习,克服缺点,改进我们的工作。
今后各地人民法院应把处理公私合同的公证工作,列为重要任务之一,积极地主动地与有关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为做好公私合同的公证工作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