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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瑞卿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总结
1954.06.17


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就要闭会了,现在我代表大会主席团来做会议的总结报告。

这次会议经过了充分的讨论,比较广泛地深刻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地检查了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对于我们全体到会同志,尤其是对于我们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一次很好的学习和教育。在这次会议中,充分发挥了集体智慧,经过全体到会同志细致的讨论和研究,使今后人民公安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规定更加明确更加完备了,对于各项具体工作也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所有这些,就在实际上表现了:我们对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七届四中全会的决议的拥护。我们大家都感到,这次会议是开得很好的,对于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公安人员完成新的斗争任务,有着极端重要的意义,到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很多,牵涉范围很广,我要一一讲到,既不必要,也不可能。除有些收入决议,有些加以总结外,有些只能记录下来交给中央公安部党组或有关业务部门去酌情办理。因此,我的总结只准备讲以下的一些问题,其中着重的是说一些具体性的问题。


一、 关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这次会议对中央公安部的领导工作提出不少的批评意见,这些意见都是很好的,一般的都是正确的或基本上是正确的,我代表中央公安部对所有的批评和建议表示真诚的欢迎和接受,并在今后工作中力争迅速地加以改正。

中央公安部领导工作中缺点和错误的主要表现,乃是在总的领导上以及各个业务部门的领导工作上,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僚主义,了解情况不深入,处理工作不及时,解决问题上有些粗糙。例如这次会上不少同志反映了一九五二年整编后边防工作中存在着的许多问题,中央公安部虽早有察觉,确也有一些客观原因,但主要的还是我们对情况没有具体、深入的了解,没有认真负责地加以研究,找出问题所在加以适当的解决,应当承认边防问题拖延了很久没有得到解决,是使边防线上的对敌斗争,使边防工作的提高与加强,受到影响的。又如华东同志提出“三反”时一方面收了生产摊子,一方面经费又不足,致使华东二十万犯人一时处于困难生活的境地,有的犯人到海边捡海螺吃,有的干部拿 自己的津贴养犯人,造成了相当紧张的局面,但中央公安部却未给下面同志解决这个困难。又如有一些同志提出:中央公安部有些规定,是要旁的部门共同执行的,虽经过了中央的批准,但未与旁的部门共同下达决定,以致下面行不通。这种事例还可举出很多,所有这些,都是了解情况不深入,处理工作不及时,解决问题粗糙的实际表现。官僚主义的另一方面的表现,而且也是中央公安部领导工作中相当普遍相当突出的表现,乃是在方针任务确定之后具体的组织工作很弱,不知道为了方针任务的实现,会有很多的具体工作要作,很多的具体问题要解决,如果没有必要的具体的措施,如果不作具体的组织工作,任何正确的决定,都只给成为空谈,毫无用处。例如我们各个业务部门都开过会,作过决定,我们的会开得对不对?决定是不是正确或完全正确?则十分缺乏检查,缺乏有力的具体指导和具体措施,这样就必然使许多决定或决定中的某些具体部分落空,至少也难于获得应有的实际结果。我们很多方面的工作,都存在类似的情形,这是不能继续容忍的。这次会上同志们针对我们这方面的缺点,提出了许多批评,是完全正确的,这正是打中了我们的要害。如果我们不愿意使决定了的正确的东西仅仅停留在字面上,而要使之在实际中获得结果,我们就必须下最大决心来坚决为坚决克服社会主义,克服组织工作上存在的严重的缺点和弱点。除此以外,同志们还批评了中央公安部领导工作上的其他一些缺点和错误,例如 “五多”现象没有完全克服,中央公安部办公厅及某些业务部门乱发指示和通报,以及控制不严乱打长途电话等等,数量虽然不算太多,特别“新三反”后已有改进,但还有“五多”就应引起我们很大的警惕,并应迅速加以改正。

这次会议上经过讨论,进一步揭发与批评了公安系统中普遍存在着的骄傲情绪,特别值得警惕的,是还有少数公安干部对党委、对政府不够尊重的现象,还有对政府有关部门不够尊重,以及公安系统上下左右之间的互不尊重的现象。中南、东北、西南和华南都反映有些县公安局长因为资格较老,能力较强,主要是某些干部思想意识不健康,致使县委书记或县长感到不好领导甚至不敢领导。有些城市公安分局借口统一和集中,拒绝区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同志反映出有些公安干部平常只是需要党委解决问题时才向党委反映情况,不需要解决问题就不反映情况。有不少同志对政治各部门表现不够尊重,例如有人自以为公安机关干部强,自己是主角,司法、检察部门、法院是配角等等。毫无疑义,这些都是错误的。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理同别的同志别的部门之间的关系时,往往是采取了骄傲自大,盛气凌人的不正确的态度。例如在中央公安部一局和北京市公安局侦察业务部门的某些干部之间,就存在着一些互不尊重的现象,而且长时期没有解决,据我看双方都有骄傲,都曾采取过不正确的态度。又例如在会上反映出西南安公局与重庆市公安局有些干部之间也有互不尊重的现象,有一次重庆市公安局派人到西南公安局接洽工作时,重庆市公安局某干部竟照样硬要来人等一个半钟头再说。由此可见,公安干部中的骄傲情绪,不仅实际存在,而且是相当严重的。还应指出: 骄傲情绪不仅存在于我们的中、下级干部中,而且存在于我们的高级机关和高级干部中,这次会上,就有一些同志进行了此种检讨,这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对于此种极端危险的情绪,如不坚决严肃地加以克服,就会给我们的团结和工作,带来严重的恶果。

有同志曾分析公安干部中其所以产生骄傲情绪有以下四种原因:(一)工作有成绩;(二)受了表扬;(三)资格老;(四)背上正确的包袱。但是同志们,这些能够成为骄傲的根据吗?成绩从何而来呢?离开了党的领导和群众的斗争,就够获得成绩吗?功劳是不是都应挂在自己的账上了呢?即令功劳都是你的,你就应该骄傲吗?我看也不应该。主席就问过我:即使镇反的成绩和功劳都是你们的,你们就应该骄傲吗?这话把问住了,可是也说透了,把骄傲的门完全堵死了。至于什么受表扬就骄傲起来,资格老的骄傲起来,背上正确的包袱就骄傲起来,更是毫无道理的。受表扬为什么骄傲呢?上面表扬你,党表扬你,其目的是在使你骄傲吗?是不受表扬也可以不骄傲呢?也可以罢,不是有些同志受了表扬更加谦逊了吗?那末,是骄傲的正确还是谦逊的正确呢?应该是谦逊的正确罢。因为资格老就骄傲,因为自以为是正确并把这个当成包袱背起来就骄傲,同样是错误的,道理很清楚,我不必一一去讲了。总之,我们一定要丢掉任何包袱,彻底打掉骄气,在任何时候也不要忘记毛主席“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指示,克服和防止已经存在和可能滋长的骄傲情绪。

在批评与自我批评问题上,还要说明一点,就是有些同志曾认为我们过去对公安系统中存在的缺点与错误,批评追究得过严了,当然,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不能恰如其分,批评过严,责备太重是不好的,但是作为一般问题来看,对缺点错误的批评和追究,是要求宽一些好还是严一些好呢?我们认为严一些比宽一些好,严一些虽然可能使犯错误的人一时感到很不愉快,但是严格一些对党有利,对工作有利,对教育同志们有利,对犯错误的人也大为有利。经验证明,公安部门应该更加严格一些,否则就可能要断送一些同志。四年以来,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可警惕了。因此,经过这次会议之后,根据党的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我们大家相约,要把批评和自我批评从上到下从下到上认真地贯彻起来,大家都严格地对待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也严格地批评别人的缺点和错误,当然首先要严格对待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才有资格批评别人的缺点和错误。这样互相监督,互相帮助,有了缺点和错误,不论这些缺点和错误是发生在什么人的身上,都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这个问题上,对于要对人进行批评的同志来说,一定要力求批评得正确,批评得合乎实际,不要乱批评一顿;但对于受批评的同志来说,即使批评的东西只有百分之五的正确,也是应该欢迎的。

在这次会议中中,我们认真地严肃地批评了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是不是否定了我们的成绩呢?当然不是,决议和报告对成绩都有足够的肯定的估计,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对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成绩也有肯定的估计,这一点当然是不需要多做解释的了。

许多同志的发言,都表示要把此次会议的精神带回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要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我以为这些意见是非常正确的,是完全需要这样作的。只有认真检查工作,正视我们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才能彻底打掉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才能避免重犯过去已经犯过的错误,才能切实改进我们的工作,才能完成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所提交给我们的任务。


二、 关于组织工作


我们的会议对于今后工作上的方针任务及各项具体工作的部置,都已经明确规定下来了,但是如何去实现呢?这就是组织工作的问题。因为方针任务规定了,只是事情的开始,能否实现,决定的关键在于组织工作这方面我们已有教训,前面已经说过。很多同志的发言都讲到这方面的问题,徐副部长更着重说了这方面的意见,我以为这些意见都是对的。我现就以下的问题说一说。

(一) 关于组织调整问题

中央决定大区取消,加强中央和省、市两级,以后中央直接领导全国,共三十个省、市单位。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为了妥善实现这个改变,中央公安部根据中央指示与各大区同志磋商了一个初步的方案,并决定在大会结束之后,召开专门会议加以讨论,定出方案报中央批准实行。所有省及若干大市的编制,也拟了一个方案,征求各省市负责同志的意见后,也提交这个会议加以研究确定。除了中央公安部所拟定的编制外,所有省属市及专、县两级公安机关的编制,均责成省公安厅负责加以研究,提出具体的编制意见报中央公安部批准。拟定编制的原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使每个单位有一个合乎具体情况的编制,不要千篇一律,也不要只分几等。同时编制总人数不增不减,在省的范围内可以自行调剂。

在研究和决定组织调整时,我们根据的原则是:第一、加强中央公安部。因为中央公安部一方面要接替各个大区,直接领导三十个省、市单位的工作,一方面由于各方面经常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各项业务的具体领导必须加强,因此,中央公安部在组织上和干部上也必须加强,否则,就担负不起这个领导的责任。当然中央公安部的机构,仍然必须力求精干,人数不能太多。第二、加强省、市公安机关。大区取消之后,省、市的责任加重,因此,应有一部分力量,包括某些大区负责同志在内,去加强省、市,根据中央指示,现在中央直属市改为省属市后,干部一律不得削弱。第三要贯彻重点主义。即是从全局来说,要加强经济保卫部门,不仅要从厂、矿抽调一批干部到公安机关经保部门中来,而且要在公安机关内部作必要的可能的调剂。从地区来看,则要加强工、矿地区,沿海地区,沿边地区,敌情严重斗争复杂的地区。此外,为了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省、市还各有其具体需要加强或调剂的重点方面和重点地区,例如广州市就是要着重加强政治保卫部门。第四、要精干。在不增加公安系统全国总编制的范围内加以调整。凡可设可不设的机构,一定不要设立;凡可增加可不增加的人员,一定不要增加;凡可以缩减应该缩减的机构和人员,一定要坚决缩减。只有这样才可能加强应该与必须加强的方面。为了组织精干便于工作,在组织形式上必须 尽量减少层次,适当增加横宽,并在局和某些处以上的业务领导部门适当增设副职分工领导。全国公安机关正面临着严重的迫切的调整组织的任务,这个任务的正确实现,对于保证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的执行,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我们必须在中央的方针原则下,在统一的调整方案下,在各级的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切实加以贯彻。为此,必须强调全局观念,反对本位主义,提高照顾全局的自觉性,反对在组织工作上的盲目性。

有同志反映,认为有大区存在,省、市说话和解决问题方便,顾虑大区取消了,到中央来不好说话,这种顾虑是有理由的。并反映出过去有些省、市同志到中央公安部来接洽工作,有时连处长都见不上,科长接见一下,解决不了问题,这是中央公安部官僚主义的表现之一。为了保证大区取消之后,中央与省、市之间的通气,除了中央公安部必须加强各方面工作以外,我特向大家表示:以后凡是到中央公安部来接洽工作的,应该找部长解决的,就找部长;应该找局长、处长解决的就找局、外长;凡是要求见又应该见而见不到的,请你们抗议,请你们批评。

(二) 干部问题

首先是对公安系统现有干部,要有正确的估计,在这方面我们时常可以听到各种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看法,譬如,有人认为公安系统的干部资格比较老,政治上、能力上比较强;又有人认为公安系统干部弱,文化低,能力差。实际上,公安系统的老的骨干确实多一些。虽然几年以来转出了一批老的骨干,但仍然还保持着一批老的骨干,他们是贯彻党的公安政策的可靠的力量。同时,四年以来,公安系统也吸收了一大批青年知识分子,他们经过镇反运动,“三反”、“二查”、整党学习,以及日常的实际工作的锻炼,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已有不少的进步,他们大都参加了青年团,并有一批参加了共产党,这是公安部门的新生力量,其中确有一批优秀的分子正在迅速成长,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当然,公安系统的干部还有不高不强的一面,数量上也还不够(特别是缺少一批熟悉业务的中、下级骨干),与实际斗争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距离。但是,只有这些干部,我们必须从现有干部的实际出发,正确组织和使用力量,发挥现有干部中的潜力,完成工作任务,除此以外任何别的办法都是没有的。所有年青的干部,都必须加强教育和培养,务使他们在斗争中成长和成熟起来。所有领导的同志,都要善于在实际工作中去发现人材和挑选人材,都应经常地有计划大胆地把优秀的青年干部提拔到各级领导的岗位。我们的同志重视老的骨干,是完全对的但是因为重视老的骨干就不大胆提拔新的干部,并把老干部积压起来,则是不对的。

公安系统现有干部今后仍然应该逐渐转出一批,任何部门都有为党培养和输送干部的任务,公安系统当然不能例外。譬如在这次组织调整中,大区和省、市公安机关调出必要的骨干以支援和加强省、市检察部门及其他政法部门,就是很必要的。由于公安部门对敌斗争的特点,应力求保持一定的老的骨干,特别是对于侦察、治安各项专门业务比较熟练的骨干,应力求稳定下来使之逐渐专业化。这是符合斗争的利益,符合党的原则的,因此是合理的,不应该与本位主义混同起来。公安部门的负责同志,应向党委报告清楚情况和理由,取得党委的批准和支持。而且在今后还要根据必需和可能请求党委逐渐补充一批新鲜血液,特别是选调一批优秀的工人、知识分子和技术人员增加到公安战线上,仍然有极端重要的意义。

公安系统中也还有一些干部不安心工作,这种不安心工作的思想,不管原因何在,我看都是不正确的,都是党性不强或政治觉悟不高的表现。我完全同意和拥护彭真同志的意见,希望有这种思想的同志,也认真考虑彭真同志的意见,我想能认真考虑一下,就会同意和拥护这个意见的。当然,就领导机关说,对于不安心工作的同志,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其原因,向他们进行工作,其中也包括必要的批评,不要简单从事。

必须认真加强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主要是办好人民公安学院和各省、市的公安学校。几年以来,中央及各地公安学校做了不少工作,但是还非常不够。学校工作还很弱,公安领导部门亦未给以足够的重视,特别是缺乏强的足够的领导学校工作的骨干,缺乏必要的教员和教材,在组织调整中,加强公安学校的骨干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要下很大决心,派最好的干部去办学校,要宣传学校工作的光荣,要批驳对学校工作认识上的各种不正确的观点,要给学校各种必要的物质保证,要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检查,适时的发扬工作中的成绩和克服缺点,把几个重要的学校切实认真地办好。学校办不好,那里有干部来源,更不要说有好坪,没有足够的和坚强的干部,要完成公安战线上的任务是能够设想的吗?

全体公安工作的在职干部,在新的斗争任务面前,都必须要加强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政治理论学习应按照党委的统一布置,系统地认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学习毛泽东同志的著作,学习党中央的决议和指示,提高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的理论水平。关于业务学习,要有通盘计划,要编写业务教材,要有业务的座谈和讲课,要在实际工作中以“带徒弟”、“见习”、“实习”等各种方式,开展切实的业务学习。要认真地虚心地向苏联专家学习,把苏联的先进经验学到手,以便运用于我们的实际斗争中。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之后,要在全国公安部门展开一个学习理论和钻研业务的热潮,以便在一定时期,例如两三年内,使全体公安干部能在现有水平上大大提高一步。

我们在公安政治机关要用最大的努力来进行干部工作,这是政治工作最主要的任务。现在有些公安政治机关的同志,总觉得任务不明确,总觉得没有多少具体工作好做,据我看,只要我们的政治工作的把干部工作做好,特别是把教育干部的工作做好,省、市以上的公安机关抓紧把公安学校办好,那我们就完成了一件极其重要的任务,就给公安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当然我不是说我们的公安政治机关只作干部工作就够了。

(三) 关于领导和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集体领导。和党的任何部门一样,集体领导是公安部门领导方面的最高原则,任何人破坏了集体领导的原则,独断专行的个人决定主要的和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就要犯严重错误。集体领导与首长负责并不是矛盾的,而且集体领导搞的好会大大有助于首长更好负责的。这次会议中有些同志反映,某些公安机关不适当地强调行政首长制,不注意加强集体领导或实际上没有集体领导,这种现象必须纠正。为了加强集体领导,除了解决思想问题外,必须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例如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厅务会议或局务会议的制度,会议要有范围,有计划,有组织,有检查,不是自流,也不是天天开会,事事开会,或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为了辅助某些必要的会议,和减少某些不必要的会议,还可建立领导骨干的少数人的集体办公制度,一定时间在一起办公,这样既加强了集体领导,又减少公文不必要的周转,互打招呼,使 有关同志适时知道自己处理的事情,以堵塞工作上的空隙避免工作上的差错。

关于领导亲自动手研究和建设业务,报告中已反复强调,讨论中有同志感到兼职太多,会议太多,亲自动手有困难。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一些客观困难的,应该向党委报告清楚,尽量少兼或不兼。但完全不兼,恐怕办不到,因此不应该提出这样的要求。可是不管情形怎样,主要关键在自己。兼职虽多,但一个人同时只能做一件事,问题在于把自己工作重心要放得正确,凡是身为公安部门 的负责干部,不论身兼何职,也不问身兼多职,总而言之必须以主要精力做好公安业务工作。我们从今以后,就要定期检查,凡是没有亲自动手抓紧业务建设,工作受了损失的,不问他是什么人,也不问有什么客观原因,一律要受批评。这一条首先从我开始,大家可以监督,我们也要监督大家,请大家精神上有准备。

加强集体领导的同时,必须加强责任制,明确分工职责,发挥每个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工不明,责任不明,是当前组织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弱点,严重地破坏了工作的秩序,降低了工作的效率,阻碍了干部的积极性,而且容易造成工作的混乱和差错。因此,在组织调查中,要从上而下、从下而上地把如何确定分工如何分清工作的职责,切实研究清楚,订出制度,使每个工作同志都有一定的职掌,都有一定的工作责任,这样才能把大家都组织起来,才能使大家凭制度办事。这样我们的工作秩序才能建立,工作的效率才能提高。

、 再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要采取有效办法,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必要的报告制度仍然必须坚持,但不应该把书面报告当作反映情况的主要来源,更不应该当作唯一的来源,还应该坚持派检查组下去检查工作的制度,以及负责干部经常亲自下去考察工作的制度。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划出一定时间,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找机关的或下面的同志谈话,以便直接了解某一单位、某项工作或某个问题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给干部以具体的帮助和指导,这是一个活的重要的领导方法,各级负责人都就有意识的采取此种方法,它对我们联系干部、联系工作的实际,都很有好处。

为了做好领导和检查工作,就要贯彻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对于好人好事应该表扬奖励,对于坏人坏事应该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是非不明,尝罚不明,这样的检查工作就是没有灵魂的,就是谁也不需要的。我们所需要的检查工作,乃是善于根据实践的结果判断工作和工作人员的真实情况,从检查 中及时发现和纠正缺点和错误,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从检查中鉴定干部,发现人材。有了这样的检查工作,就可以为良好的领导提供可告的保证。

同志们,我们的组织工作薄弱,我们的工作效率不高,以及工作中的缺乏秩序和缺乏制度,这完全是个体经济在我们思想上和工作中的反映,我们必须有所发言为,我们必须使我们的工作方法从农业手工业的水平,提高到近代工业的水平。


三、关于侦察工作问题


会上大家一致感到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建设各项侦察业务,是当前公安工作的主要关键。如果不能突破这个关键,我们的公安工作确实是不能前进的了,如何突破这个关键呢?我想根据大家的讨论再说一点意见。

(一) 要全国的正确的解决专门侦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在这次会议上,要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作为今后对敌斗争的主要手段,已经取得了一致的认识,再没有什么可以怀疑了。但是我们与隐蔽敌人的斗争,是否仅仅有侦察工作就够了呢?是否因为强调侦察工作就可以削弱其他各项斗争手段,就可以脱离群众的斗争而孤立地进行侦察工作呢?我以为是不可以的。必须指出:我们强调加强侦察工作,从来不是要削弱在隐蔽斗争中的公开斗争和群众路线的意义。任何以为可以孤立地进行侦察工作,而不去动员广大群众使之实际参加到反奸斗争中来看的想法和做法,其实质就是否认我们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阶级的政治的斗争,就是取消这个斗争,因而是完全错误的。

我们与敌人的特务间谍及其他破坏分子的斗争,是一种隐蔽性的斗争。因此,我们的办法,既要大力加强公安保卫机关的专门侦察工作,又要同时去大力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的斗争,并使两者密切结合起来。我们强调侦察工作的重要,是为当前斗争所必需,而侦察工作恰恰又是我们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并不是从此就可以不要再依靠群众了。同时我们指出群众路线的重要,也不是要削弱公安机关的专门侦察工作,而正是要加强这个工作。目前,在强调侦察工作的同时,坚决反对和防止公安人员中脱离群众的神秘化和孤立主义的偏向,是完全必要的。

今后,在经常的对敌人斗争中,要贯彻群众路线,还必须进行许多艰苦的工作:首先必须经常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反奸斗争的宣传教育和组织训练工作,有系统的揭露隐蔽敌破坏阴谋,指出特务间谍和一切暗害破坏分子的危害性,注意克服在和平胜利环境下产生的太平观念和麻痹思想,不断提高群众的革命警惕性。今后破获的典型案件只要对侦察工作的继续深入和连续斗争没有妨碍,都应及时公布,并应充分运用和提高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向群众进行宣传的良好经验。要进一步健全、巩固运动中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其次,侦察工作必须实际建筑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十分重视从群众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取得敌情的来源。这是解决侦察工作群众路线的重要环节。为此,各项公开的保卫工作不仅不应削弱,而是必须加强,民警治安等各种公开合法的斗争手段,不仅不应削弱,而应统一地组织到隐蔽斗争中来,使侦察工作这一主要斗争手段与一切公开的斗争手段和其他的斗争手段密切结合起来,从而取得和广大群众的联系,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援。现在有一些侦察部门,只看到自己的力量,只看到手头有数的线索、专案,不注意运用公开的斗争手段,不注意从群众中扩大线索来源,工作圈子越来越窄,与群众越离越远,使自己处于孤立,即令破了若干案件,不能解决斗争的全局问题,今后必须切实注意加以改正。

(二) 要树立对敌人斗争的全局观念

目前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各个侦察部门之间的对敌斗争中,不是协同配合得很好,而是实际上存在着一些自立门户,互不配合,互相牵制,不照顾全局利益的不良倾向。这是孤立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侦察工作中神秘化、特殊化思想的反映。会议中已经反映了很多情况,我不再一一例举。这种现象,必须纠正,否则,发展下去,只能给敌人的破坏以空隙,因而对我们事业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正如同志们所说的我们与隐蔽敌人的斗争,是一个“总体战“。敌人的活动也是从外到内,从城市到农村,从低级到高级,从公开到秘密,是一场极端复杂尖锐的斗争。因此,各个侦察部门之间,侦察部门与公开的民警治安部门之间,都是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必须从全局出发,照顾大体,服从统一斗争的利益。

各个侦察部门之间,必须有里外的分工,决议草案已经规定了各方面侦察工作的任务和范围,今后中共公安部还要订出各项业务的分工细则,这是十分必要的。但决不可以错误地把合理的公工理解为可以各自为政,把统一的斗争机械地割裂开来。至于侦察工作中存在着某些交错现象,我以为这是对敌斗争中某些不可避免或难于避免的现象。随着侦察工作的深入,交错会越来越多,因此在特情建设和专案侦察上相互支援配合,也越来越重要。问题主要是在于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领导上如何依据全面敌情,具体级织各个侦察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克服侦察工作中的本位主义、孤立主义,妥善地解决这些交错问题。

有的同志提出:“谁家吃肉,谁家喝汤”的问题,这是不了解我们的斗争是一个“总体战”,犹如工厂生产中的各个工序的分工,军队作战时有各个兵种的配合。必须指出,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

有的侦察部门,要求自己有一套独立完整的侦察手段,这是一种分散主义思想的反映,也是不对的。事实上各个侦察部门不可能都有一套完整的侦察手段,而且如果这样办,在人力、财力上将是极大的浪费。

此外,隐蔽斗争还要求在部署和指挥上集中统一,这是因为我们的敌人是凶恶的帝国主义,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是不能战胜这样的敌人的。当然,集中统一不要妨碍了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隐蔽斗争的情况具体而又多变,不要过多干涉细节。这些都必须在实际组织斗争时加以注意。

(三) 合理组织侦察队伍

这次会议一致提出:在方针任务确定以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组织我们的队伍。从全面情况看来,侦察队伍主要已不是人的多少问题,而是合理调整合理组织的问题。例如,全国政保系统约计四万余人,其中约有五分之三分散在农村,而政保工作的重点地方和重点方面则队伍很少很弱,甚至还没有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作。许多侦察部门还存在机构臃肿,非侦察作战人员数量很大,侦察作战人员数量很小的不合理现象。因此,今后必须贯彻重点建设、重点配备的原则,实行合理的调整。必须减少秘书、内勤人员,充实作战人员,并在实际斗争中,总结经验,教育和提高现有干部。其他各个侦察部门也应按此办理。

农村侦察工作,庆接不同地区、不同县分的具体情况,适当部署力量,并据此适当确定治安与侦察机的相互比重。农村侦察工作应着重打击各种现行的反革命破坏活动,打击隐藏的机关、县城、集镇、学校和其他较复杂的地方或部门的残余反革命分子的隐蔽的有组织的破坏活动。那些天主教和其他教会基础比较雄厚的县分,还应在省、专的领导下,特别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在工作方法上应充分依靠群众,不可碍搬城市侦察 工作的一套作法。

(四) 特情、专案问题

关于特情、专案的方针、原则问题,我在报告中已经讲过了。会议中又讨论了特情工作和专案侦察的两个专门文件,这两个文件和我们历来关于特情、专案问题上所已确定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但在其他许多方面还不是成熟的,会后将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加以修改。

应当指出:特情工作和专案侦察都是极其具体的工作。原则、方针、一般制度解决了,还不等於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一切问题。领导同志必须善于根据具体情况去加以贯彻,亲自带领干部,在实际斗争中去取得经验,并训练出掌握特情工作和专案侦察的比较熟练的干部,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在经济建设部门中的专案侦察,由于保卫对象不同,敌人常常是从技术上进行破坏,因此一部分案件从发现线索、立案侦察到破获敌人,有其特殊的规律性,与社会侦察和其他方面的侦察有所不同。经保部门的侦察工作必须努力创造经验,突破这个难关。

关于侦察工作的其他一些问题,我就不多讲了。


四、关于厂、矿、企业、机关保卫组织的工作问题


这个问题在第三次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上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但是在一部份同志中,关于经济保卫部门侦察工作如何结合厂、矿公开的群众性的保卫工作,以及关于厂、矿保卫组织是否要做某些侦察工作的两个问题上,还存在着若干不同的意见,或某些思想上的混乱。大会主席团指定了一个小组专门做了研究,研究的结论是,第三次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关于公开工作和秘密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是正确的,应该加以坚持。经济保卫部门的侦察工作必须与厂、矿中公开的群众性的保卫工作相结合,并且应该作为依靠来建设厂、矿中的侦察工作,经验已经证明,侦察工作脱离了厂、矿保卫组织的工作,也就脱离了生产,脱离了职工群众,脱离了厂、矿中的党、政、工、团,因而侦察工作是一定做不好的。同时,厂、矿保卫组织也可以做某些侦察工作,即是:第一、厂、矿保卫组织在上级侦察部门的领导和部署下,可以而且应该积极配合在本厂、矿和企业内所进行的专案侦察工作。第二、负责领导和建立保卫要害和生产过程的特情,其分工是,在特情方面:专案特情及保卫要害、保卫生产过程的高级的技术人员中的特情,由公安机关专业侦察部门掌握,但厂、矿保卫组织应协助物色对象培养建立,其他一般特情由厂、矿保卫组织掌握领导;在专案侦察方面:重要专案由公安机关专业侦察部门掌握,一般事故专案和嫌疑对象的调查和侦察,应由厂、矿保卫组织掌握,如果厂、矿保卫组织还是很不健全的,则可暂不交给侦察任务。此外,有些厂、矿,因为距离省、市公安机关较远,省、市难以直接管理或厂、矿保卫干部较强,确有能力进行某些专案侦察,对于这样的厂、矿保卫组织,则应依据情况授予他们某些专案侦察的权限。

我以为这个意见是适合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时期的实际情况,因而是应该肯定的。

自第三次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以来,关于如何贯彻公开斗争与秘密斗争相结合的原则,如何加强经济保卫工作,也就是经济保卫工作如何“过关”的问题,在一部分同志中存在着一种急躁的、主观片面的、也可以说是孤立的情绪,这种情绪的集中表现,即是企图跨过工作实际的过程,企图主观的撇开厂、矿保卫组织的工作,甚至以削弱或否定厂、矿保卫组织的工作,来达到加强经济保卫中侦察工作的愿望。

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因此应该批评这种不正确的看法,我的东北考察报告中把厂、矿保卫组织的工作加以肯定的那一段话,就是为了批评这种看法的。经济保卫工作很弱,特别是侦察工作很弱,必须尽力加强,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何加强,如何“过关”,必须按照客观实际,采取正确的方针,不是凭个人的主观愿望可以解决的。四年以来,经济保卫工作发展的规律,与整个对敌斗争的发展规律是一致的,厂、矿、企业中的敌情变化规律与整个敌情变化的规律也是一致的,先打比较公开暴露的敌人,后打比较隐蔽更深的敌人,在一定时期集中力量搞公开性群众性的镇反斗争,并根据敌情变化与主客观条件,逐渐深入与隐蔽敌人的斗争,这是正常的道路,所谓从客观实际出发,就是要不仅看到某些厂、矿条件比较好的情况,而且必须看到整个经济部门全面的复杂的情况;不仅要看到厂、矿中的保卫工作,而且必须看到厂、矿的全部党政工作,这方面李富春同志报告中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如果不从这些实际情况出发,在强调加强侦察工作中,削弱或撇开厂、矿保卫组织的群众性的保卫工作,片面地以为只要加强了侦察工作,就一切问题都解决了,那么,这样去做侦察工作,不仅是做不好的,而且也是冒险的。

要取消或削弱厂、矿保卫组织,不给厂、矿保卫组织以若干侦察权限,不让厂、矿保卫组织掌握若干特情和进行某些专案侦察,还有一条理由,就是厂、矿保卫组织的形式不仅做不好这些工作,而且还会破坏了这些工作。我以为这条理由也是不能说服人的。是的,厂、矿保卫组织在进行某些侦察工作时出过一些毛病,但由我们专门机关进行的侦察工作,不也出过一些毛病吗?所以这个问题不完全是一个组织形式问题,而是我们有些干部幼稚,没有经验和方法不对。我的看法,厂、矿保卫组织也好,专门侦察机关也好,在厂、矿保卫组织不能进行某些侦察工作,没有很充分的实际根据,因此还不能过早的下这个结论,还应按今天的规定去实践一下再看。那末,厂、矿、企业中的侦察工作,主要的是依靠专业机关去作呢?还是主要依靠厂、矿、企业中的保卫组织去作呢?没有疑问,主要是依靠前者而不是依靠后者,所以我们才决定从厂、矿、企业中调干部去充实机关,所以我们才决定重要的特情和专案,要由专业机关来管理,而不由厂、矿、企业的保卫组织来管理。

必须说明,在工作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是完全应该的,也是正常的现象,经过讨论,就会把问题研究清楚。而且由于 我们大家都还缺乏经验,工作中有不同的意见更是难免的。但是有了不同的意见,就不应该加以掩盖,而是要把问题摆开来讨论清楚,只有这样,才对工作有利。

此外,有另一种意见,只满足于公开工作,不重视侦察工作,甚至把公开性、群众性的工作看成是唯一的工作,认为侦察工作所以没有过关,仅仅是或主要是因为群众路线未搞好,这种意见也是不妥当的,侦察工作与群众路线要结合,但是在实际上和概念上都是两回事,混同起来,就是把我们的思想搞乱,方针搞模糊。如果这样,我们的侦察工作地是永远搞不起来,永远过不了关的。

最后,关于厂、矿保卫组织形式还有一个意见,即把厂、矿保卫组织及人民经济警察全部划归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根据厂、矿的大小,重要或次要,在厂、矿中分设公安分局或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助理员和派出武装警卫。据说这样办的好处是既节省人力又便利工作,当然这个意见是应该考虑的,但目前恐怕不一定行得通,故不作结论,可作为一个专门问题单独解决。


五、关于党委领导和如何结合中心工作


公安系统强调党委领导,有其特殊意义。这是因为一方面正如有的同志所说公安系统有秘密、特费、特权三个特点,特别需要党和群众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因为公安工作是一种十分复杂十分尖锐的对敌斗争,如果没有党委密切领导,即使是一个优秀的忠实的人也没有保证不犯严重错误。有了党的领导,再加上自己谨慎从事,就可以保证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

公安机关为了密切取得党委的领导,除了必须严格执行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以外,重要的问题是要正确解决如何与党的中心工作相结合,有的同志说得很好,党的中心工作是群众利益的最大要求,也是敌人破坏的重点,公安机关必须结合并保卫中心工作的完成。把公安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对立起来,不积极参加中心工作,不仅脱离群众,而且 也不能很好 地发展公安业务。但是,所谓结合中心工作,应该是工作上的结合而不是简单的组织上的结合,即是应围绕并为了党的中心工作来布置和加强公安保卫工作,而不是简单地把公安干部调去作中心工作,抛弃了本身业务,以致放松了对反革命的侦察和打击。经验证明,这样的结合,不仅对公安业务不利,而且对中心工作也不利。因此,如果有了上述的只强调组织上的抽调干部而不注意工作上的结合的情况,主要的应由公安负责干部向党委报告情况和说明理由,我想是能够取得党委的同意和批准的。当然,所谓不是简单的组织上的配合,并不是一个干部都不抽,凡是能够抽得出的就应主动抽出或按党委决定抽出。

关于什么是“双重领导”问题。我们这里所理解的“双重领导”,主要是说各级地方公安机关除了接受各级地方党委的工作领导和政治监督和服从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之外,还必须在公安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在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上,重大公安业务的决定上,全国公安机关都应该接受中央公安部的领导。上级公安机关是上级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同时,在实际上又是作为上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在上级党委、上级政府统一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因此,从基本上说,服从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与服从同级党委、同级政府的领导是一致的。中央公安部对于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及重大业务的决定,都是经过党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是根据党中央、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原则来决定的,因此服从中央公安部的领导与服从同级党委、同级政府的领导之间,并没有抵触之外。从国家的制度来说,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也应该有领导关系。这样的领导关系,在其他工作部门也是如此。

在侦察工作上向党委的请示报告的规定,已另有文件。关于专业侦察部门与厂、矿党委的关系问题要分别情况:不能规定侦察工作情况一律不告诉,也不能规定统统都告诉,但一律要报告市委,归省直接领导 的企业,则应一律报告省委。专业侦察部门的专案与机关党组的关系,也要分别情况:有的可告诉党组,有的只告诉党组书记,但一律要报告相应的党委。


六、关于“今后从严”


在讨论中有同志提出一个问题:今后从严是否还有宽大?对反革命的基本政策有无改变?鉴于每次全国公安会议的方针确定之后,下面工作同志总要发生类似的问题,因而有加以回答的必要。回答是:“今后从严”是处理反革命的方针,即是对解放之后仍然进行破坏活动的,或经过宽大处置之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要从严办罪 。所谓从严,即是说对于同样的罪行解放之后犯的要比解放之前犯的办得重,经过宽大处置之后犯的要比宽大处置之前犯的办得重,根据从严原则有些过去不判死刑者,现在要判死刑,有些过去判短期徒刑的,现在要判长期徒刑。那末,是不是今后统统不讲宽大了呢?不是的,还有宽大的一面,应该宽大的还是要宽大。例如我在报告中所列举的几项政策,虽然主要的体现了今后从严的原则,但同时也体现有应该宽大还是宽大的一面。我们对待反革命的基本政策的原则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还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是任何时候也不应改变的。但是对于具体政策的规定,则必须依照具体情况的变化,依据对敌斗争和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来加以规定。就总的需要总的趋势来看,愈往后是愈加应该从严一些的。


七、关于镇反遗留问题


这次会议,不少同志提出对镇压反革命运动彻底的情况不能估计过高,对镇反遗留问题必须有足够的估计。例如西南地区镇反虽已结束,但遗留问题不少,现在贵州还有百分之十四、云南还有百分之十的落后乡,“中、内层”问题还很多,一贯道也还有许多问题。华东、中南也有类似情况,例如安徽一省就还有外逃反革命分子两万,不久之前,继淮河水上反革命集团案之后,蚌埠又破获了四十五个人的陆上反革命集团案,而且发现了香港“第三势力”派来的特务和他们勾结一起;上海在镇反初期,犯过严重的错误,因而走过一段弯路,在某些地区或某些方面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向有相当数量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此外,全国基本建设队伍中潜藏的反革命分子还未彻底加以清理。因此,必须压下 分重视镇反遗留问题的彻底解决。一般地应该通过各项经常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对于镇反遗留尾巴很大的某些地区或某些方面,必需经过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发动运动集中解决而又有可能这样做的,在党委批准,充分准备后,也可列为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采取镇反运动方式加以解决。


八、关于边防工作


一九五一年决定将公安系统边防保卫部门与公安部队合编,当时主要的理由是边防敌情严重,尤其是敌人武装袭扰很猖獗,边防分局、派出所不能负起武装警卫的任务,甚至有的地区可能站不住脚,有些边防地区的边防部队内部不纯,力量太弱,兵员补充、装备、给养供应都有问题,而公安武装的领导不统一、不集中,也妨碍军队 的正规化和建设。同时苏联经验也是这样的好,因此采取了合编的决定。两年以来情况说明,合编虽有必要,但很多问题没有解决,主要是:边防武装加强了,边防侦察与治安管理工作放松了;军队指挥加强了,与地方公安机关的结合不密切了。加上合编中某些具体问题处理得粗糙不够妥当,合编以后有些工作也未抓住,因而使工作受到了一些损失,并使有边防任务的公安机关的同志感到不满。这次会议有不少同志对边防工作提了意见,反映了目前边防工作上存在着许多复杂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在不同边境、不同的斗争环境中如何正确解决边防的组织形式和斗争形式的问题,以及关于边防工作的领导关系问题。

我国国境线很长,情况极为复杂,即以与资本主义国家邻近的边防线来看,即有云南、广东、广西的边防,有浙江、福建的边防,也有苏北、山东的边防,有东北、华北的边防,新疆的边防,西藏的边防,情况各不相同。有些边境上,敌人武装挑衅骚扰很严重,有些边境上,敌人隐蔽活动很厉害。因此,在组织形式和斗争形式上,千篇一律恐怕是不能适应斗争需要的。我的想法,目前边防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边防部队为主的,一类是以边境公安机关为主的,一类是边防部队和公安机关都解决不了,而要由党委领导,党、政、军、公安部门统一对敌的。但边防问题,目前能够肯定应该肯定的是:

第一、 一九五一年第一次边防会议决定的方针,即实行武装警卫、行政管制与秘密侦察相结合的方针,实践证明了是正确的,因此,仍应坚持实行这个方针。

第二、 边防部队应予加强,并应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与国防军实行任务上的明确分工,边防部队的组织形式可按照现有经验固定下来。领导关系上仍然实行双重领导。边防侦察、检查和治安管理业务应受省、市以上的公安机关的领导。案件的侦察和破案,要服从地方公安机关的领导。

第三、 加强边防侦察工作,省的公安部队或师设处,团设科,有派遣任务的地区设立派遣机构,加强这些部门的政治工作并设置专职首长领导这项工作。边防部队做侦察工作的人员应有一定比例,并应根据侦察人员的特殊工作条件,给以工作上必须的物质保证。

第四、 边防工作必须在极大程度上依靠群众,特别是边防部队达不到的地方,主要的要靠动员和组织群众来保卫。

第五、 各种不同边防的不同情况,应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结合有关省、市公安机关进行具体的研究,提出具体解决的方案。

鉴于边防工作问题很多,此次会议不可能具体的妥善的加以解决,因此,应将问题研究清楚,提出 方案,以便提交 下半年中央军委会议讨论,并在军委会议之后,由中央公安部、军委公安司令部共同召集专门的边防会议加以解决。边防工作中的某些问题,可能要有一个酝酿过程,也要有一个实践准备和逐渐加强的过程,不是短期对能够完全解决的。


九、关于军队工作


这次会议上军队代表小组讨论得很好,反映和提出了许多意见,我只就军队侦察工作问题发表一点意见。

首先要回答一个问题,就是军队要不要搞侦察工作?我的回答仍然和第三次全军保卫会议时一样,军队肯定 要搞侦察工作。是否提得早了一些?对整个对敌斗争形势以及军队内部敌情变化来看,以及从今天实际情况来看,提得是适时的。而且加强侦察工作仍然应该是当前及今后全军保卫工作的重点。理由也很简单,就是军队内部有隐蔽的反革命,而且这是较之以前清理工作中所发现的更为厉害更为高级的反革命,仅仅依靠公开性群众性的清理工作,已经证明是应付不了或不能很好解决,必须加强秘密的侦察工作才能发现的。而军队秘密侦察工作一直到现在还是处于幼弱状态。这几年来部队中发生了不少重大破坏事故,我们事前既无察觉,事后也不能或很少能弄清楚破案,这不是证明我们侦察工作薄弱又是证明什么呢?由于调查研究基础不深,内部隐蔽敌情不明,侦察工作缺乏经验,以及客观上还有若干由于不了解侦察工作的必要性而产生的一些阻力,加上群众警惕性不高,领导上存在的一些缺点等等原因,就使我们在军队中建立侦察工作,确实产生了一些困难。但是我们因此对于在军队中建立侦察工作就动摇起来,那是不正确的,不仅不应动摇,而且必须正视这些困难,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条件去解决这些困难,多从主观方面去努力,多想些办法,困难总是可以解决的,有些困难领导上也要帮助你们解决。

部队侦察工作与社会侦察工作有无区别?当然是有区别的。军队和社会不同,要从军队实际情况出发,要服从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比如在要害部门和执行战斗任务及边防、海防的第一线部队,以及人员比较纯洁的部队就不应该也不可能主要采取侦察工作的办法来达到保卫的目的。在特种兵和后勤等情况复杂的部门,就必需采取侦察工作的办法。部队的特情建设,更要注意有的放矢 和少而精,要注意政治条件,要多从基本群众和积极分子中去吸收,其主要任务应该是发现敌人。在专案侦察中尽量争取迅速破案,避免长期拖延。在调查工作上,主要是对敌人可能活动的对象和发生的事故有重点的进行经常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可疑的迹象。至于专案侦察、特情建设、调查研究等几个工作过程,什么时候应以那个工作过程为中心,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去决定。

在军队中搞侦察工作有困难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有利的地方是群众集中,政治觉悟高,便于侦察工作进行。因此,必须更加密切地结合公开的群众性的防奸反特工作,必须防止抓了一面丢掉或放松另一面的做法。

关于编制问题,因为军事系统党的高干会议才确定了新的编制,现在恐怕很难增加人,但你们提的意见,可以向军委总政治部备一个案,将来在编制上再有什么变化,可作为考虑根据。各级保卫 部门在现有编制人数情况下,应抓住工作重点,更科学更合理地使用力量。

关于要求地方公安机关大力配合问题,这是各级地方公安机关应尽的责任,人民解放军是我们大家的军队,不仅要象关心自己的工作一样,而且要更加关心,优先帮助。今后在邮检、指纹等技术侦察及外线侦察方面,各地公安机关应大力协助,特别是邮检和外线跟踪方面,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单纯和自己专案的大小轻重来比较,因为部队的专案即使案情本身并不十分重要,但存在于部队内部就是比较重要的事了。

关于干部的训练培养问题,总政保卫部应具体研究解决的办法,公安学院武保系应尽可能扩大一些名额。

此外,关于改进军队保卫工作的许多很好的意见,由总政保卫部加以研究采纳,用以改进工作。


十、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工作


这次会议上阿不力孜同志及其他同志提了很好的意见,应该全部接受。这就是:第一、决定 在中央公安部和少数民族较多的省、市成立专管少数民族地区 作的机构,具体编制由中央公安部政治部负责提出,交会后召开的专门会议审议。第二决定由中央公安部一局负责在大会之后专门召集一次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会议,请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派人参加,具体研究少数民族中公安工作的问题。拟出方案,经中央公安部审定,报中央批准施行。第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决定在中央人民公安学院开办少数民族干部班。中央和省、市公安机关要尽力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公安骨干的解决。第四、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之后,中央公安部派出专门的视察组到新疆、内蒙去考察工作(西藏地区肯定也要去,但今年恐怕不行)。并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工作的具体指导。


十 一、关于人民经济警察


全国人民经济警察有十一万,问题很多,情形严重,已经发展到打死了人,必须切实加以整顿。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专业机构,无人领导。因此,应该在公安机关经保部门设立专门的人民经济警察的管理机构,一般设科,大市如上海,有几个经保处之外专设一个处,负责人民经济警察的业务领导和政治工作,并研究其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厂、矿保卫科、股,应该负责对人民经济警察日常业务、工作情况、政治情况、纪律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管理,并经常注意对人民经济警察的政治教育。现在有些厂、矿保卫科、股放弃自己这个方面的职资,是完全不正确的,必须迅速改变。农村小城镇专区以下的人民经济警察,责成民警治安部门负责管理。人民经济警察待遇问题,目前仍只能按中央军委、政务院的原则规定由各地按具体情况调整。解放军转业为人民经济警察的应发给复员证由中央公安部建议军委解决。重要国防工业、重工业、机械工业那些需要建立人民经济警察,由各地具体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报中央公安部解决。人民经济警察的武器管理和成分调整问题,在韦管机构 成立后,逐步加以解决。但应指出人民经济警察的成份,必须绝对纯洁,所有混入人民经济警察中的坏分子,原则上应坚决清洗出去,那怕就是另外安置,也不要留在人民经济警察内部。


十二、关于宣传工作


公安宣传工作十分重要,这是因为今后敌人的破坏活动,绝大部份是隐蔽的形式,不易为广大群众所识破,就会经常产生麻痹思想。这种思想不仅在群众中有,一般党内、党外干部中有,而且在公安干部思想上也有。大家现在正埋头于经济建设,很有可能忽略政治。因此,公安部门应该经常有系统地做好宣传工作,以揭露隐蔽敌人的破坏阴谋,以提高人民的革命警惕性。中央确定,以后公安宣传以公安部门为主,宣传部门支持,省、市以上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要交一篇稿子送给党委,或登报纸,或发通报。中央和省、市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要有专门计划,并配备专人负责。此外,各地要求中央公安部定期制发宣传提纲,过去做了一些但做得不及时不经常,今后应尽可能加以改进。目前公安刊物缺点很多,编的不及时,落后于工作发展的需要,中央公安部应在最近期间把“公安建设”和“公安手册”两个刊物切实办好,并请各地同志经常加以督促和帮助。


十三、关于决议


有同志提出决议究竟管多少时间,一年、五年还是十五年?这次会议的决议,从基本任务、工作方针(加强隐蔽斗争、以侦察工作为主要手段)和对敌斗争的政策原则(今后从严)来看,是我们在整个过渡时期的基本的工作纲领。各项具体政策规定是从当前情况出发的,在斗争中是应该根据情况变化来补充和发展的。至于各项具体工作要求则是围绕着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提出的,有的是马上要执行的,有的是在一年左右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内应该完成的。各地的贯彻 执行决议制定计划时,必须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特别是对具体工作的安排,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并提出自己的具体要求,订出实现计划的时间。

决议传达并结合具体情况订出计划,送达计划的时间,原规定在七月底,有同志提议改为八月底,主席团研究后定为九月半,从七月算起还有两个半月,应该是很从容了。各省、市计划应报中央公安部批准,大区辖市不问届时大区取消与否,均应将计划同时送中央公安部一份。

此外有同志提出:关于文化保卫、交通保卫、人民防空、劳动改造等项工作,建立不久,基础还很弱,需要有以上工作任务的公安机关,加以重视,给予更多的支持,我以为提出注意,很有必要。因决议上已有详细规定,不再多说。

关于专县武装改为人民警察,问题很多,故中央、军委尚未决定何时实行,各地可作准备。待最后决定后,所有问题由中央公安部以专门指示解决,这里不多说。

长江水上公安工作问题,亦由中央公安部研究清楚后以专门指示解决,不在这里作结论。

讨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关于政策和决议条文的具体解释,以及关于在地区上和业务上属于个别性的问题,有些待今后个别解决,有些留待专业会议解决,这里不再一一说明了。

同志们,我们的会议解决了人民公安工作在今后斗争中的方针政策和办法,是不是从此万事大吉,一帆风顺,再也不会有什么困难了呢?应该指出,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要实现我们的决议,横在我们面前还有很多困难。敌人更加隐蔽,斗争更加复杂,任务更加繁重,而我们的主观力量还很不够,我们的干部和我们整个公安队伍都还有极其严重的弱点,特别是隐蔽斗争的知识和经验都不足,围绕保卫经济建设为中心,组织各方面的协同作战,这也是极其复杂的问题,不能设想一切事情都容易办,应该设想在今后斗争中我们还会遇到一系列意料到的和意料不到的困难。因此,我们必须兢兢业业,谨慎谦虚,随时保持清醒头脑,随时准备坚持真理,修正错误,防止骄傲自满,防止麻痹轻敌。在党的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有党中央和毛主席的领导,有各个有关部门的协助和配合,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只要我们全体公安人员一致努力,我们就一定可以在镇压反革命运动胜利的基础之上,完成更艰巨的任务,取得更伟大的胜利!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