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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各人民团体关于检举反革命分子的通知
1951.5.11


自从四月廿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接受各界人民要求,逮捕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以后,各界人民对于政府这一正确措施,无不兴奋鼓舞、欢声雷动,并采取具体行动,协助政府严厉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各单位现已络续成立肃清反革命委员会,广大人民群众纷纷控诉与检举反革命分子。为了使各界人民更好地进行检举,特草拟下列检举反革命分子办法,以便各界人民与各基层肃清反革命委员会有所遵循,进一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并正确地领导群众,争取镇压反革命工作的伟大胜利!

一、必须使各界人民群众了解:检举反革命分子是人民群众协助政府镇压反革命的具体行动,也是澈底肃清反革命分子的重要步骤之一。这是巩固人民祖国和直接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问题,所以中央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揭示:‘对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发、告密之权。’这是人民爱国的权利与义务之一,只有人人起来检举反革命分子,人民胜利的果实才能保障,生产建设才能顺利进行,人民才能过安居乐业的生活。

二、各界人民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于该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九条所列举的各种反革命罪犯进行检举。为使检举工作顺利地、有领导地开展,各单位可组织关于该条例的学习和讨论,联系已被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具体罪行,举行控诉、座谈、回忆等大小会议,以正确掌握政策,树立检举的标准。

为了做好检举工作,不放过一个反革命分子,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必须注意区别那些真正政治上、组织上的反革命分子与那些纯系思想上、生活上、作风上的落后分子,以便分清敌我,分别对待。一方面要检举出那些真正罪恶重大、怙恶不悛的反革命分子;同时又要团结与巩固自己的阵营,教育落后分子。

三、检举手续:

(一)检举者最好用真实姓名、地址,如有电话者可告知电话号码,以便联系。接受检举的机关和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二)检举时应将被检举者的姓名(真名、化名、别号)、地址(包括固定的和流动的住址及往来场所、电话号码等)、具体罪行、外形的特征等报告检举机关,材料愈具体愈真实愈好。不得借端诬告。

(三)检举人应将以上两点内容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各基层单位的肃清反革命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委员)或区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进行检举。

(四)检举应采秘密的和个别的方式,避免在集会上公开的与当面的检举,以便侦察、搜集材料和防止混乱

(五)除了正在放火、下毒、破坏、准备进行严重反革命活动的现行犯可以当场扭送公安机关外,对于其他反革命分子应注意搜集材料,秘密监视其行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请

示处理意见,任何人不得随意逮捕人犯,以免混乱及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四、处理办法:

(一)各区人民政府、公安局,及各基层肃清反革命委员会均应设置检举箱和专门办公室,派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书面的和口头的检举并负责严守秘密,照顾检举人的安全。对于威胁迫害检举者与破坏检举的一切不法分子,应予严厉处置。

(二)肃清反革命委员会接受检举后,必须认真负责,分别性质、对象,与检举人取得密切联系,组织检举者及其他有关者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于其中重大的及特别的案件,必须即刻报告公安机关。

(三)接受检举的机关,对群众的检举,应热诚接受、认真重视并有所交待,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尽可能求得迅速处理。

(四)各接受检举单位俟材料调查确实后,按检举对象的罪行大小,分别提出处理意见,请求政府予以逮捕或其他处分。

(五)凡检举有功者应在案件结束后,呈请区或市的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奖励。奖励是否公开,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其办法另订之。


 上海市抗美援朝分会
上海总工会
上海市市郊农民协会
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民主青年联合会筹备委员会
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上海市民主妇女联合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上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筹备委员会上海分会
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上海分会
中华全国科学技术普及协会上海分会

 五月十日

来源:《文汇报》195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