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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为什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在过渡时期的作用如何?
关锋
1954.3.18


编者按:最近我们曾接到很多读者来信提出关于合作社为什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3月19日6版更正为“供销合作社为什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这一问题,今日特转载本月六日解放日报关锋同志一文,供大家参考。

现在我国的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它是国营社会主义商业的有力助手。为什么说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呢?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对供销合作社的本质加以研究。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供销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是合股商业,它和单独经营的私人资本主义商业没有什么不同。因为它是属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它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最高利润,它与个别的商业资本家一样和工业资本家瓜分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它的股金是属于私人所有的,谁钱多谁就可以多入股,谁持的股票多谁就可以操纵社里的大权,并且这种资金是作为资本投入商业领域,进行剥削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供销合作社是如此,其他合作社也是如此。列宁曾经写道:“无疑的,在资本主义国家情况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论合作制”,论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高级组第一册一一四页)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本质的差别


列宁又写道:“在我们的现存制度下(指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引者注),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是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同上)。

由此可见,合作社并不是独立的经济形态,其经济性质并不是由它本身来决定的;而是由整个社会制度,由统治的或主导的经济成份对它的影响和制约来决定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在资本主义国家情况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在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社会主义商业为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的情况下,合作社的性质,就根本改变了。

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现在我国供销合作社的本质。

第一、供销合作社是在国营社会主义商业直接领导之下的,和国营社会主义商业的经营方针一样,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发展生产,保证需要;通过交换把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社会主义工业联系起来。它的作用,本质上和国营商业没有区别。它是在国营商业直接领导之下,与国营商业站在一起,和奸商的抬价、杀价、争购、抢购等投机行为作斗争,和国营商业站在一起,正确地利用私人资本主义商业活跃物资交流,为生产服务。就它所起的作用说来,本质上是国营社会主义商业在各个居民点的分支机构。

第二、供销合作社在国营社会主义商业直接领导之下,其业务经营是完全有计划的,并且通过和小商品生产者预订购销合同等方法,逐步地把小生产初步纳入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在供销合作社业务本身,没有资本主义经济的“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发生作用的余地。

第三、供销合作社的资金为社员集体所有,它决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合股商业。供销合作社的资金,大部分依靠国家的投资、国家银行的贷款及国营商业的物质支持来解决的,而股金在社的整个资金中只起一部分的作用。没有国家在资金上的直接援助,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是很难发展的;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是劳动人民劳动所得的一部分,当它入社后,就成了合作社的公共资金,就成为整个社会主义商业流通资金的一部分。供销合作社社员是平等的,每个社员享有同等的权利;资金的使用由全体社员大会决定,其业务经营没有任何剥削关系。而资本主义合股商业的资金是私人占有,它的使用为持股票多的资本家所操纵,其业务经营纯粹是资本主义剥削。有人认为允许社员自由退股,就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了。其实,这对供销合作社的本质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也允许农民退出的。那末,和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什么不同呢?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土地私有(统一经营),土地分红占相当大的比例。供销合作社是社员平等入股,为社员及其他劳动人民服务,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土产品,供应工业品。其股金不分红,就是分红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它在赢利中所占的比例很小。这是为了从物质上鼓励社员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密切社与社员的关系,因此,并不影响到合作社的性质,这与资本主义合作社的分红有原则上的区别。我们的合作社并不是以分红为目的,这一点也决定了供销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

由于以上这些根本特点,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方法、作风,当然也就和投机牟利的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完全不同了。

这样看来,现在的我国的供销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商业领域中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后者是生产领域中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必须说明,这仅是指的供销合作社经济本身,而不是指的社员私有的个体家庭经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其区别仅是,全民所有制与社员集体所有制。资本主义的经济基本法则在现在我国供销合作社经济中完全不发生作用;而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法则完全适用。它作为国营社会主义商业的助手,与社会主义工业组成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发展生产保证需要”。


供销合作社在过渡时期的特殊作用


供销合作社和国营商业一样,是说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业;并不是说它们之间没有差别,非本质的差别是有的。国营商业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主力军,是社会主义商业的基本阵地;它掌握着巨量的资金和物资,指挥着物资交流,为发展生产服务,保证需要;它与社会主义的大工业结合从制高点上控制着私人资本主义商业。供销合作社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是整个社会主义商业的前哨阵地;它在国营商业直接领导之下经营着供应消费者需要的零售业和就地收购小商品生产者的商品的业务;它在消费者、小商品生产者中间和私人资本主义商业直接地进行尖锐的斗争。供销合作社在过渡时期的特殊作用,为国营商业所不能代替的作用,正在这里产生出来。因为供销合作社对于分散的消费者和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尤其是农村),具有国营商业所不能有的适应性和特殊作用。第一、供销合作社便于分散的消费者购买。第二、它便于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出卖产品。第三、它能够通过和小商品生产者订预购合同等方法,逐渐地把分散的小生产初步的纳入国家经济计划轨道。第四、因此,它能够有力的在零售阵地中与私人资本主义商业作斗争,从而能够正确的利用私人资本主义商业的积极性,活跃物资交流。第五、它能逐步的削弱以至切断小商品生产者与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而把小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工业联系起来;从而使小商品生产者减少以至完全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阻止小生产者向两极分化。第六、它能够逐渐培养小商品生产者的集体观念、集体习惯,促进小生产者在生产上合作。供销合作社在国营商业直接领导之下所起的这些作用,都是国营商业所不能起或不能完全起的作用。只要想一想,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的小生产还是一个汪洋大海,就可见供销合作社作用的重大了。如果,只有国营商业而没有合作商业或合作商业太微弱,那末,社会主义商业势必缩小甚至放弃零售阵地,而让资本主义商业占领。大家都知道,那样将会发生多么大的恶果:首先,会造成市场混乱,影响生产;其次,会使小商品生产者在出售产品中和购买消费品中受到严重的私商剥削,因而加速小商品生产者向两极分化。总之,那样社会主义商业就不能完成它的任务,社会主义工业就会在某种程度上与小生产脱节。当然,那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工业发展,而是便利于私商投机牟利;那样,必然影响到工农联盟的巩固;那样,必然影响整个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因此,必须与社会主义工业、国营商业发展的同时,有力的扶植供销合作社,相应地发展合作商业。只有构成从国营商业到供销合作社的强大的社会主义贸易网,才能把小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工业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对私人资本主义商业正确的充分,的实现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才能充分实现为生产服务,保证需要的目的。在过渡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工业的不断发展,私人资本主义的不断被改造,从国营商业到合作商业的社会主义贸易网将不断扩大,最后成为商品流通领域中唯一的经济形式。


来源:《文汇报》195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