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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意见(草案)
1950.11.00
一、行动时间
大部分专市须在12月上中旬方能开始(除黄冈、孝感二专处及黄石市),尚须此次会后(处局长会)回家布置(约在10月中下旬),尤为重要的是各地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不完整、不具体,同时还得作此必须准备工作。
二、行动范围
解放以来湖北对反革命分子,没有进行过系统的打击与镇压,特别是在制止乱捕、乱杀过程中,对应该处决的没有处决,应关押的没有关押,据极不完整的统计:全省现在仅国民党、三青团特务分子,连以上的伪军官,区以上的伪官吏即达14万373人到18、19万之普,其中经我们处极刑集训关押者尚不及4万人,根据目前形势,我们认为必要进行一次全省性的行动。
三、行动的估计
根据各地极不确切的统计,经过3个多月清案结果,释放了2302名,转入司法机关判徒刑者1455名,现押特务匪首恶霸会门头子等6714名,据此情况加以审慎的清理可能要处决1117名到2000名,司法案犯不在内。据司法厅现有之57个单位9月份之统计,已决犯2484名,未决的2193名。今冬明春需要处以极刑的各类反革命首要分子及其罪大恶极分子约在1171人,如果各县再仔细的进行一下清理与调查,估计约在1500人到2000人(自49年6月到现在已处决者约700人),需集中训教的各类反革命次要分子(即不能杀而又不能关押者)约在4万人左右,需关押劳动改造,判处徒刑者约在3500人到4000人,须破获的反革命组织案件17件,绝大部分是武装性的,其中有12件需要再进行一般工作方可破获。
四、困难与可能发生的偏差
甲、看守所狭小,大部县局平均关押有百人左右,因已判处徒刑应移交司法机关的人犯及司法犯大多押在公安机关,且均由公安机关管理,如各县局再增加一批人,即无法容约,虽省府已决定拨各专处70万斤米修建一所能容500人的大看守所,但因时间所限,加之钱少不敷修建。
乙、捕人手续限制很大,为此各地影响到上下级关系隔阂恶烈,以致下级对上级抱怨,发牢骚、讽刺甚至谩骂,因之我们建议中南能简化手续。凡在中南各省捕人,持有专署公函或逮捕证即可有效,或由各省厅印统一印发的逮捕证,并指定逮捕一定对象,交专处掌握发给在一省范围内有县政府县局之逮捕证即可生效,到其他大行政区捕人,亦希在可能范围内予以改善,如我省恩施去四川只要双方同意即可逮捕,不必经两方大行政区或省。
丙、公安机关力量薄弱,建议由中南局发布指示,各级党委、政府、军队能全力支持,并临时调配一定数量的力量。
丁、经费开支:公安事业费为数甚小,一县仅万余斤米,各地地方粮均已超支,尤其到外地捕人,耗费较大,是否可建议由国库开支一部分。
戊、根据中央及中南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的精神贯彻下去,在湖北极应注意的是过左行为,防止乱捕、乱押的复活与可能发生的乱判、乱杀、乱报情况、乱凑材料等现象,以致造成违反政策不顾策略,不仅未能打击或镇压到应该打击镇压的主要分子,反而酿成社会波动很大,使某些可以争取或不致反动的分子重新为敌,或打乱了一切线索,影响今后的长期的对敌斗争;其次是在个别地区如解放较早经过急性土改(因杀过一批人)或对反革命分子进行过较大镇压或城市中因牵连民主党派与工商业关系复杂,而反革命的活动又不十分公开化等地区,可能产生的麻痹思想与认为无人需镇压的右倾现象。
五、执行中的几项具体问题
我们除完全同意并贯彻执行中央及中南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外,并根据湖北情况,提出以下几项具体问题:
甲、行动的目的:予一切反革命的元凶、首恶分子以应得制裁,藉此达到教育分化瓦解其他反革命分子的目的,并在城乡有目的、有重点、有步骤的削弱与摧毁反革命的社会基础,紧缩反革命的活动范围,既端正“宽大”与“镇压”相结合的革命政策,又利于长期对敌斗争,同时又为即将到来的土改清除障碍。
乙、行动对象:
(一)须处极刑者:
1、死心塌地坚不改悔的职业特务;
2、暴乱首恶分子;
3、尚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且对革命有重大危害的特务、国民党、三青团、伪军政官吏;
4、罪大恶极的地霸分子;
5、人人痛恨的匪首或屡教不改的惯匪;
6、受敌特指使而危害革命重大的会门首领、流氓首领;
7、为人民法律所不能宽谅需要处死的其他反革命分子。
(二)需关押者,凡罪恶仅次于第一类者,而又不能处死刑者或第一类人中因功不能处死者
(三)需集训者:
1、罪恶不大而长期在反革命阵营中供职的伪军政官吏一般党团分子;
2、一时尚无材料证实其罪恶的各种反革命分子;
3、为反革命所利用或胁从的各种分子,但因罪恶不大不能关押者;
4、过去罪恶不大,解放前或解放后已不再从事反革命活动者。
凡须处死者须经专署地委批准,并向省司法、公安部门备案,凡须关押者,须经县府县委批准,判处徒刑仍按司法手续办理。需集训者,由各区提出名单,材料交县公安局决定。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