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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商业公私关系不协调等问题——武汉三次各界代表会补充材料
1950.05.15
武汉市三次各界代表会补充材料:
(一)公私关系上的不协调,表现在物价问题方面:在物价波动时,公营专业公司大量揽售物资与加强市场管理相结合,批发与零售相结合对回笼货币、打击投机倒把的不法商人,平稳物价起了很大作用。但有些专业公司(如盐煤业)为完成回笼货币任务,在市内遍设代销店和分销处,且零售价格与批发价格一致,大大影响了正当盐、煤零售商的营业。又如花纱布公司武汉分公司,将武汉棉花牌价压低与产区价格相同(每斤花合六斤半大米),以致运销商无利可图,物价平稳时且受到损失。
(二)在水陆运输方面:由於许多机关部队参加运输,陆上货运多由湖北省公路局包揽承运,使汉口七百辆私营汽车无事可作。由於暂时的工商业萧条,航运方面来往客货运输减少,近来主要依靠公家粮煤运输维持营业,但公营企业水运物资,统由国营招商局承运,在私营轮船运费特别低廉时,方交承运。因此,有些私营航业不顾成本,争揽运输,赔累甚大。
(三)在工业加工与定购方面:有许多机关、部队开办加工厂、碾米厂、面粉厂等,影响了私营加工厂的生产。公营企业由於没有有计划的向私营加工厂订购和供应原料,而形成产销脱节和生产停顿状态。以面粉厂为例,春节以来,原料供应断绝,成品销路呆滞,加工任务时断时续。私营胜新、福新二面粉厂堆存加工公粮达一千五百万斤搁置不动,人力机器无法使用。
上述情况在会上均受到批判,并明确指出公营贸易机关的任务,在於调剂市场,稳定物价,领导并扶助有益的私营工商业,而不是为了赚钱。因此,公营贸易机关一般情况下只作批发,除粮食或物价波动时外,不作零售。在购销问题上,会议决定公私营企业应在一定问题上订立合同,并可根据某一时期某一物品的特殊情况,用分区、分类方法进行分工。
(中南总分社五月十五日)
来源:1950年5月18日新华通讯社编《内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