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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川北区党委关于处理违法地主的指示
1950.10.10


(一)目前各地地主夺佃、索租、逼债、分散土地等现象甚为普遍,甚至有因夺佃而逼死佃户者。如达县盘石乡15户地主夺佃536挑田。达县四区地主简学礼夺佃逼死佃贫农何玉江。岳池中和乡86户地主夺了110户。计夺佃户田共2239挑。蓬安利溪乡3个保统计4户地主出卖田505挑;13户地主夺佃719挑。夺去后有的是转佃、出当或出卖;从中取得押金、典价或地价,有的是雇工经营;极个别是自耕。所采取的手段多系欺诈、恐吓、强迫、利用或收买农会主席等方式。

(二)夺佃、索租与逼债,是地主阶级向农民进攻所惯用的狠毒手段,因之反夺佃、反索租与逼债是农民群众当前最迫切的要求。各地经验证明,在征粮工作中,那里结合了反夺佃、反索租,那里的群众便容易发动,公粮任务也容易完成;反之,那里的干部对农民当前迫切要求漠然处之,对地主夺佃索租不予以打击,那里把征粮与发动群众反对不法地主进攻农民的斗争机械的割裂,甚至对立起来;那里地主阶级的反动气焰也就愈益嚣张,那里的群众便抬不起头来、情绪低落,征粮工作则不能顺利进行,也将增加减租退押的困难。因此,各地必须响亮的提出“反夺佃”、“反索租”的口号,结合征粮发动与组织农民,对非法地主应予以狠狠地打击,以打落地主阶级进攻农民的反动浪头,要使他们知道政府法令不可玩忽,农民力量是不可轻侮的。

(三)对解放以后地主非法夺佃分散土地者,应一律宣布其为非法,夺回之田土应无条件退还原佃户,其分散之土地一律无效,佃户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已经种上及尚未种上农作物所受的损失)应予赔偿,并向农民悔过认错。如夺佃另转佃、出当或出卖者,应将押金或当价、买价退还承佃人或承当、承买人。在处理时应根据不同的对象及情况,分别处理,以达分化、孤立一般地主、痛击顽固地主的目的。办法是:

甲、对一般地主,应将其所夺的田退还原佃户,赔偿农民所受的损失,并向农民认错悔过。

乙、对群众痛恨的恶霸地主,必须发动群众,展开说理斗争,使其向群众低头、退佃与赔偿损失,写悔过书,听候政府判决。对特别顽抗者及夺佃逼死佃户者,必须交人民法庭公审、判决,严厉惩办,并布告周知。(明目张胆,逼死人命者,应公审枪决)

丙、对确系生活困难,诚心参加劳动而抽佃之地主,只有在其退佃赔偿损失悔过之后,始可按西南减租条例第八条规定,经农协商议,业佃双方同意,并照顾原佃生活,依法令手续,准其抽佃一部分自耕。

(四)所有干部应明确:该斗、该赔、该关与该杀之对象,一律要说服农民群众严禁吊打。并务须教育干部透彻明了,不及时打击恶霸,会造成混乱,不按法令办事而乱行吊打也将引起混乱。总之,无论从那一方面所造成的混乱,必将引起非常危险的恶果。

各地在处理此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发动群众,召开大会,由农会主持来搞,决不能以干部包办代替、行政命令处理了事。


来源: 中共中央西南局农村工作部编:《西南区土地改革运动资料汇编(上)》,重庆, 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