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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人民行政公署训令关于逃亡在外地主、富农要求在现住地区分配土地发给证件的问题
1950.10.24;办民字第2367号


查前据海门县人民政府呈为逃亡在外之地主、富农分子要求在现住地区分配土地能否发给证明书一案,本署因上项问题涉及友邻地区关系较大,经转呈奉华东军政委员会本年10月14日东办秘字第0807号指令覆示如下:

一、如系一般逃亡在外的地主或富农分子,现居城镇已谋得职业或从事其他劳动能维持生活者,无庸证明。

二、如现居乡村,能够并愿意从事农业劳动,而有现住地区乡人民政府证明;确在该地落户尚无职业者,可证明其原来身份,及原籍未留土地情况等,由现住地人民政府依据土地情况分给土地。等因,合亟转令遵照并饬属遵照为要。

此令


 主任 惠浴宇

来源:《苏北土地政策文献》中共苏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北人民行政公署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195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