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全文:

川西区党委关于大邑山区土改的几个问题的指示
1952.03.14


关于小土地出租者和地主的界限——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的最高标准,在大邑平地是廿亩,收租为廿石出头,若以廿二石五斗计,即折合十五石玉麦,等于出租五十亩山地的收租量与原来规定山地四十亩的标准,相差不远,但因山地产量高低不一,并且有的不论亩数,所以,确定以收租十五石玉麦作为山区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土地的最高标准数,比较简单易算,这样划的结果,地主大约占总户口的百分之一点几,大体符合山区情况。

关于富农和中农的界限——山区土地许多都不能用牛耕种、费工多而产量低,一个全劳动力只能种三升至四升毛种的山地(约合四亩或五亩地),可收二石多玉麦(合黄谷三石多)。家中“碗多手少”的农民自耕收入不够吃,多余之土地,如雇人耕种又不如出租合算,所以不少农民都出租少量土地,且地租剥削量往往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廿五,但其绝对数往往比雇一个长工的剥削量还小,所以如单纯计算剥削比例,便很容易将中农划成富农。因此规定:山区地租剥削量超过雇两个长工的剥削量即七石玉麦时,一般地划为富农;地租剥削量未超过一个长工剥削量即三石五斗玉麦时不划为富农;地租剥削量在三石五斗玉麦至七石玉麦之间时,才去计算是否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廿五,再决定是否划为富农。大邑平地以收租谷五石等于雇一个长工的剥削量,与山区计算的三石五斗玉麦折合下来是大约相等的。这样划的结果,富农大约占总户口百分之一点几,这也较符合山区的情况,还有,在计算雇工时,不能把因种植经济作物(如篮靛)所需要的雇工计算在内,否则容易将这些人划为富农,会影响山区经济作物的种植。

关于划工人和小贩——山区有大批人主要靠卖炭维持生活,虽有很少本钱,从表面上看来像是小商贩,但实质上是出卖劳动力糊口,即划为苦力工人。至于用牲口驮炭出卖的,即划为小贩。这些人如兼营农业,就以生活主要来源决定其成份。

三、分配和评产

分配土地,是以村或村以下的自然区为单位,在照顾耕种便利的条件下作适当的调剂,并根据情况采取计数分配或个别抽补两种办法,即:凡没收征收土地占分配单位土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廿以上者以统计数分配,百分之廿以下者就个别抽补。

为了尽量照顾纯农业户并利于发展山区副业生产对小商、小贩、工人及半农业户,原则上是少分或不分土地,而在分配生产资金方面则多给照顾。

关于评产:经发动群众充分讨论,一般都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克服了我们毫无经验的困难。评“茶”的产量以十斤为起点,每斤合玉麦卅五斤。“棕”以五十斤为起点,每斤合玉麦四十斤。“果树”以产玉麦五斗为起点,按三年产量平均算,在评产起点以下者均不计产量,随地随房分配,竹林分三等评产:白夹竹是上等纸料,以六百斤为评产起点,每六百斤合玉麦七十斤:干竹麻以产麻一百斤为评产起点,每一百可合玉麦一百二十斤,普通竹料以一千斤为评产起点,每千斤合玉麦六十余斤。

柏树林以成材多少,收益大小,运输条件,按每亩总产量的十分之一作为每年产量,即是说每年可抽砍十分之一,这样非但不致破坏森林,反而有利于林木的成长;对十亩以下的分给个户,十亩以上的几户合分或自由结股经营,二、三十亩以上的成材林归村或乡公有。


来源:四川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