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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除马浩天党籍的决定
1954.08.30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示:


同意你们开除马浩天的党籍并建议行政上给予撤职处分的意见。此件可登党刊。


 1954年12月

马浩天,山西省曲沃县人,现年34岁,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份学生,1937年参加革命,1938年入党。历任县委书记、地委委员、川北党校教育长、地委副书记、云南省农林厅副厅长等职。1947年“三查”时因任用叛徒、汉奸和生活上的腐化墮落等错误,受过当众警告处分。

全国解放后,马浩天更发展了资产阶级享乐腐化、损人利己的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曾采用各种卑劣手段,从精神上虐待其爱人丁自立同志(党员)。南下时,欺骗丁留在北方,随即提出离婚,未遂。丁自立同志南来后,马更对她进行一系列的欺骗、打击,最恶劣的是马常在警卫员朱发才面前诬蔑丁自立,宣传必须和丁离婚,当朱与保姆通奸受到丁自立同志批评后,马对朱的错误不但不批评制止,反支使朱污蔑丁自立同志与前警卫员王安祥通奸,多次故意问朱“小王为什么都是我不在家时来?”“我向法院告她,你敢不敢作证?”等等。在马这样多次有意的暗示及收买之下,朱发才即向支部写了诬蔑、陷害丁自立同志的“检举信”。马浩天在千方百计欺骗、打击、陷害丁自立的同时,又利用职权以极其卑鄙的手段,和某县文化馆女工作员刘淑珍(地主女儿)乱搞男女关系,指使刘脱离工作,把刘带到重庆、昆明姘居。当党的组织进行追查时,马则采取欺骗手段,多次保证说:“绝没有和任何人恋爱”、“如敢乱搞男女关系,请党立即开除我的党籍”,并利用私人关系,拉拉扯扯,活动一部分同志包庇他的错误。1953年12月马浩天出席全国农林工作会议时,得知刘淑珍在重庆生了孩子,为了继续向党隐瞒错误,竟欺骗会议的领导同志说:“昆明来信、来电,要我立即回去开全省农林工作会议”。连邓子恢同志的总结也不听,即匆忙赶到重庆进行布置。还写信给农林厅办公室主任,叫他扣压一切来信,以防党的组织来信了解他的情况。回到云南后,为了掩盖自己中途逃会进行无耻勾当的行为,又在党内外群众中散布“中央的会议拖的太长,不解决问题”的谰言。

在上述种种错误被揭发后,马浩天不但不老实检讨,反而多次耍无赖,埋怨党不该干涉他的“生活小节”。在学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四中全会决议,党组织对他进行了几次严肃的批评斗争之后,被迫在表面上承认了某些错误事实,应付过关,会后却给刘淑珍写信说:“我已对组织交代,你也主动地交代,你好好等待着我,离婚后,我再和你结婚。”并给刘想了假名字,准备秘密通讯,同时继续威胁丁自立和他离婚。至此,马浩天坚持错误,拒绝党的教育,欺骗党的行为,已发展到不可救药的地步。

马浩天为了追逐腐化生活,不惜以阴险的手段陷害多年共同生活和共同参加革命工作的伴侣,一贯欺骗组织,其错误给党造成的政治损失是极为严重的,为了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全党,经讨论通过予马浩天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予撤职处分。


来源:《纪律检查工作》第十五期,195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