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文革”大事件

中共灌阳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目录

前言………………………………………………………………………………(77)

灌阳地下党、游击队集团冤案……………………………………………………(78)

前言

十年“文革”,灌阳县和全国各地一样,经历了红卫兵串联、破“四旧”、“夺权斗争”,“群众组织”之间的辩论、分裂、抗争的过程。在揪斗“走资派”、清查“反共救国团”、贯彻中央“七、三”布告、清理阶级队伍,清查“五·一六”、“一打三反”等阶段中,各级领导人和大批群众遭受冤屈、打击、迫害和摧残,其中被游斗、关押和刑讯逼供的达数千人,被迫害致死的达304人,仅1967年9、10月同一个月内,在群众专政的幌子下,就有158名无辜群众惨遭杀害。这场为了错误的目的,用错误的方法发动的一场错误的运动,给灌阳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现在,“文化大革命”已成为历史,为了激发各族人民为建设一个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热情,使年轻一代和子孙后代了解“文化大革命”给我们的民族和人民带来的苦难和创伤,从中总结和吸取教训,从根本上防止“文化大革命”这类动乱再次发生,我们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的《决议》,用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查阅了“处遗”办、档案馆的有关资料,在编写“文革”大事记的基础上,选出“文革”时期对灌阳影响最大、干部群众受害最深的《灌阳地下党、游击队集团冤案》,写成《大事件》。由于我们的水平有限,历史资料又不全,错误之处难免,请予指正。

 中共灌阳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文革”大事件》编写组1987年3月

灌阳地下党、游击队集团冤案

广西解放后,在“左”的路线指导下,原区党委对“中共桂林地工委、桂北游击队”,作过错误的审查,灌阳地下党、游击队也遭到了种种的诬蔑和迫害,更为严重的是,在“文革”期间灌阳人武部、县革委把地下党、游击队立为“大案”、“要案”来审查,致使500多名忠实于党和革命事业的好同志,受到摧残和迫害,这就是令人震惊的灌阳地下党、游击队集团冤案。

一、所谓“大案”、“要案”。

1968年春,县人武部在所谓“清理阶级队伍”的幌子下,专门抽调人员,开始清查敌伪档案,查出了一些“叛徒”、“历史反革命”的线索。1968年5月下旬,县人武部领导指派民兵组织科副科长吴应祥,参加桂林军分区在桂林虞山庙召开的清查敌伪档案工作会议,会后成立了灌阳县革委敌伪档案清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武部政工科。同年9月,成立了县革委“三办”,县革委敌伪档案清查组为“三办”下属的一个小组,其任务是:把地下党、游击队作为“大案”、“要案”来抓,列为斗、批、改的一项任务,当时“三办”的负责人是陈德珠(县人武部政工科助理员)。1969年2月自治区革委召开了全区专案定案和落实政策工作会议,灌阳是吴应祥参加会议的,广西军区政委刘重桂在会上说:“要把地下党、游击队列为‘大案’、‘要案’,作为重点来审查”,会后,立即向有关人员汇报、传达和贯彻,并由张建新(县人武部副政委、县革委政工组长)分管“三办”工作,还分别从各公社、各战线抽调办案人员,最多时达62人,专门成立了审查地下党集团专案组。

二、“大案”、“要案”的症结

对灌阳地下党、游击队的审查、迫害之所以成为冤案,主要症结是:

(一)审查地下党、游击队的所谓“证据”是假的、凭空捏造的,与历史事实不相符合的,在“文革”期间,某些人为了置地下党、游击队于死地,不惜抄袭敌伪档案,关押批斗,逼供诱供,不择手段地采取种种方法搜集诽谤、诬陷地下党、游击队的“证据”。1、错误地认定灌阳地下党、游击队的主要领导人傅一屏(地下党桂北地工委委员、桂北游击总队参谋长)、陆绍双(桂北游击队爱群部队队长兼政委)、黄荣誉(桂北游击队海洋部队队长兼政委)为历史反革命;2、诬蔑1947年起义失败后,游击队领导人贪生怕死,逃跑外地,放弃革命;3、从全州县伪政府遗留下来的,一份记载着1947年9月31日经收“奸匪”自首保证金数目的清册中,得知陆绍楷等18名游击队员交了罚款,和《灌阳县民报》第三期1947年8月31日登载的郑龙阶等30名游击队员向敌伪政府自过首的“证明材料”;4、积极仿效桂林军分区、专区革委在龙胜召开的“办班经验”,1969年元月18日到31日,县革委“三办”挑选了25名老游击队员,开办了“老游击队员学习班”,以“揭开地下党、游击队的阶级斗争盖子”为名,采取威胁、诱骗、挑拨离间等手段,责成学习班人员互相检举揭发交待,结果把158名游击队员打成“叛徒”,这一期间,并由“三办”人员陈宏光(原县委组织部干事,现灵川科委工作)等人起草,写出了《关于我县游击队调查报告》、《关于全、灌地下党及1947年武装起义情况调查材料》等11个审查地下党、游击队的专题报告。

经查证:所谓认定傅一屏、陆绍双、黄荣誉为历史反革命的问题,这三位地下党、游击队的领导人,在1944年日寇入侵我县前夕,从当时革命形势的发展需要出发,奉党的派遣,发动组织广大爱国青年,参加国民党县、乡抗日自卫队、组织抗日政工队,后来为了避免国民党反动派对参加政工队的革命同志的怀疑,傅、陆、黄又分别转移到灌阳县民团自卫队挺进支队司令部所属各中队,担任指导员。县“三办”并以此认定为“历史反革命”,1971年县“三办”两次派集团专案组人员到原地下党省工委交通员肖雷同志和地下党全、灌特支书记邓崇济同志处调查,证实了傅、陆、黄三位同志参加灌阳抗日自卫队是根据地下党省工委书记钱兴同志“地下党要广泛发动群众,组织抗日武装……”等指示,由地下党全、灌特支安排的。但县“三办”为了达到他们把整个地下党、游击队打成“历史反革命”的目的,在1972年3月15日由原县人武部部长、县革委副主任唐砚臣审阅签发,上报自治区革委《关于全、灌地下党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仍认定傅、陆、黄三位同志属“深挖”出来的所谓阶级敌人。至于诬蔑游击队领导人“贪生怕死,逃跑外地,放弃革命”的问题,这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1947年7月,灌阳武装起义在缺乏武装斗争经验和敌强我弱的情况下,在暂时遭受挫折以后,为了保存实力,游击队领导人采取分散隐蔽,积蓄力量,创造条件,侍机发展的战略措施,将大多数同志隐蔽在农村,一部份同志转移到灵川游击队继续坚持斗争,于1948年2月,这些同志又回到灌阳重新组织和扩大游击队伍。事实证明,灌阳游击队的领导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英勇顽强,不屈不挠的。县“三办”这种不顾当时的客观历史情况,把莫须有的罪名强加在灌阳地下党、游击队领导同志头上,这种“证据”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又如全州县伪政府遗留下来的自首保证清册和《灌阳县民报》登载的,游击队员向敌伪政府交罚款和自首的问题,事实上是这样,1947年7月,灌阳地下党、游击队起义失败后,国民党统治区一片白色恐怖,面对敌人的疯狂镇压,被迫由家庭或亲友代办了一般性的自首手续,或自己出面履行过群众性的“自首登记”,并交纳了“保证金”,但未出卖组织和同志,对革命未造成损失,这一历史遗留问题,1957年6月15日中共桂林地委批转地组部的(1957)102号文件,作过“……不作政治历史问题看待,在使用上不加限制”的结论,显然,县“三办”把这些同志打成“叛变自首分子”是非常错误的。

二、在定性问题上,混淆是非,颠倒敌、我、友关系。县人武部、县革委“三办”,在进行长期审查地下党、游击队的过程中,搞了4个登记册,十多份卡片,把306名游击队员都填成“投敌叛变的叛徒”。在这306名“叛徒”中,除范璧兆等5名确有投敌叛变行为,早已被游击队认定外,其余301人中,陆绍楷等8名同志是战斗中牺牲的烈士;黄树民等15名同志是惨遭国民党逮捕杀害的;陆启俊等2人被国民党长期关押死于狱中;陆英杰等13人根本未参加游击队,也被列入叛徒名册中,有的游击队员只是由家庭、亲友及本人出面办理过一般的自首手续,可是,县革委“三办”,不分清红皂白,推翻桂林地委(1957)102号文件所作的正确结论,划我、友为敌,人为地酿成了冤案。

三、冤案造成的后果

在灌阳地下党、游击队遭受迫害的冤案中,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据不完全统计,灌阳地下党、游击队和与游击队有联系的人,遭受审查的就有575人。其中,被加上各种罪名遭受迫害的有320人,有233人无辜遭受关押、批斗、刑讯、判刑,有12人被杀害和迫害致死,有6人致残,被抄家罚款的,据不完全统计达一百余户,有的被开除党籍、公职,有的被取消烈士光荣称号。如在战场中负伤的游击队员邓润贵同志,被无辜打成“叛徒”后,开除了党籍,并送到斗批改大队劳动改造,然后又被搞到灌阳最贫困的大山区观音阁公社大、小河江“改造”,达8年之久。又如游击队员易跃斌(在兴安糖业烟酒公司工作)、蒋日生(地区公安处治安科副科长),因躲避武斗回到灌阳,1968年被灌阳“卫红”指挥部关押、吊打、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后,被分别送兴安和灵川惨遭杀害。地下党、游击队员的亲属和游击区的群众也不能幸免。如烈士陆敏(游击队员,1950年任兴安县华江区区长,在剿匪战斗中牺牲)的亲属3人,在1967年10月被水车区修睦公社“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强加上“反革命罪”遭杀害,其房屋被瓜分,财产被抢劫一空,又如我县新圩乡立田村,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一直是地下党、游击队开展武装斗争的根据地。解放前,全村65户,266人,参加游击队的有59人,帮助地下党、游击队的外围积极分子165人,这个村在革命斗争中牺牲了9人,因从事革命活动被国民党抓去坐牢的有19人,可是,在“文革”中被陷害为叛徒的有45人,更令人难容忍的是,有人议论立田村是“叛徒”村,使立田村的群众含冤忍辱长达十多年之久。

四、平反昭雪

1984年4月21日,中共灌阳县委作出了《关于为灌阳地下党及其领导的游击队遭受迫害问题的平反决定》,平反决定指出:“灌阳地下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西地下党的一个组成部分。灌阳地下党自1943年建立以来,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了各种革命活动:抗日战争时期,积极组织发动和领导了灌阳的敌后抗日战争;抗日战争胜利后,领导灌阳人民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了政治和经济的斗争,1946年夏,为打击官商囤积运销粮食,组织了震动全灌阳的‘阻米斗争’。1947年7月,举行武装起义,组建了游击队,发动和依靠群众,积极开展武装斗争,有力地打击了国民党在灌阳的反动势力,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于1949年11月,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了全灌阳,推翻了国民党在灌阳的反动统治,为灌阳人民的解放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灌阳地下党是由无产阶级的先锋战士组成,她所领导的游击队是为人民利益战斗的革命武装。广大游击队员,对敌斗争是英勇的,是灌阳人民的优秀子弟。在‘文革’中,将大批同志打成‘叛徒’、‘历史反革命’,对他们进行迫害,是完全错误的,应予以彻底平反”。1984年5月中旬,县委召开了平反大会,特邀请原桂北游击队总队、大队、中队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平反大会,接着各公社也分别召开了平反大会,因冤案遭受最大的重灾区——新圩公社立田村,在新(圩)立(田)公路竣工通车时,县委主要领导和“处遗办”的负责同志,在立田村召开了平反大会,从而达到拨乱反正,彻底平反,恢复名誉的目的。

因集团冤案,带来的个人冤假错案得到彻底平反的共有39人。其中有被错判刑平反的;有经公安机关错定为四类分子平反的;有被错开除公职的等等,对制造这一冤案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认错程度,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处理。

来源:《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第四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198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