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零陵地区蓝山县委贯彻省委(85)12号文件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的工作总结

我县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从1980年4月起至1985年6月为调查准备阶段;1985年7月至1986年6月为贯彻省委(1985)12号文件,处理解决具体问题阶段,全县通过试点,分四批进行,整个处遗过程,历时7年,现已基本结束。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67年,全县25个公社、279个大队、2088个生产队中,有大桥、大麻、所城、荆竹紫良、龙溪、古城、土市、火市、浆洞等10个公社内杀了人;有楠市、总市、蓝屏、祠市、大洞、城关、竹市、正市、太平、汇沅等10个公社被迫自杀死了人。从67年9月8日至9月29日21天内他杀89人,被迫自杀12人,合计101人,是杀人高潮期。延至1968年10月仍有余波,少数社队仍出现杀人案。“文革”中,在57个大队,102个生产队,116户中共杀94人,被迫自杀57人,共计149人,其中男性135人,女性14人,年龄最大的70多岁,最小的11岁。按成份分类,四类分子39人,四类分子子女60人,贫下中农26人,其他成份8人,从职业上分,有国家干部8人,教员4人,医务人员5人,工人10人,农民居民112人,(干部、职工、教师是机关单位及落实政策中恢复公职的)。

我县在“文化革命”期间的杀人事件,是在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推行极“左”路线,煽动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党的纪律遭到践踏的情况下发生的,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受道县、宁远、江华等邻县杀人的波及和影响。1967年8月,道县杀人已形成高潮。大桥公社堡城大队社员许良顺,原籍道县柑子园公社。杀人期间,他回过道县,返回堡城后大肆传播杀四类分子的情况,堡城大队地主成份家庭比重较大,四类分子比较多,因而土改时贫下中农的新分户也多,他们当心丧失土改的胜利果实,所以在这个时候就酝酿着杀四类分子,最后导致这个大队于1967年9月8日开始杀人,这在全县是最早的。堡城杀戒一开,又波及到全县各地。

其次是“四类分子在中秋节要暴动”的谣言四起,引起了社会上的混乱而策划杀人。当时,一些传单以及部分人互相传播“四类分子串联起来了,8月15(中秋节)搞暴动”;他们的口号是“先杀党、后杀干,中农杀一半,贫下中农一扫光,地富当骨干”等谣言。农村中一些基层干部、党员、贫下中农惶惶不安,从而产生“先下手为强”的思想。大麻公社上洞大队地主分子盘志龙,会用草药治病,经常到所城、龙溪等公社范围行医,接触人比较广泛,熟人也不少。当时,大麻、所城、龙溪等地很多人就认为他行医是假,搞反革命串联是真还怀疑他是反革命组织的“联络员”,在杀人之前就把他抓了起来审查,想从口供中“顺藤摸瓜”,扩大线索碰巧,在上洞大队入赘为婿的彭先农也出身地主家庭,50年代初曾在大桥乡公所当过财粮干事,60年代初自动离职,之后又离了婚。由于他不太熟悉农事,工分少,生活无着,便经常到大桥,大麻、所城、龙溪一带游荡,到熟人家混饭吃,于是也被怀疑搞反革命串联,被大队公社的造反派抓去,关押审讯。

其三,以严刑拷打,逼供出来的“反革命”定罪而杀人,被怀疑的人抓起来以后,都分别关押审讯,不承认便采取捆、打、吊、下“雷公尖”、座“老虎櫈”等残酷手段逼供。在严刑之下,只有乱供、假供,大桥公社堡城大队就逼出了“反共联盟”舜水大队逼出了“农联军”,土市公社逼出了“复兴社”等组织。逼出组织就进一步逼有哪些成员。首先交待本地的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再交待外公社所认识的四类分子及其子女。这样,范围越来越广,成员越来越多。从大桥开始,扩大到大麻、荆竹、所城,再扩大到城关周围的龙溪、古城等地,层层推进,波及全县。在交待不对口时又施以严刑,搞诱供、指供。在追反革命活动时,就追问要杀哪些党员、干部、贫下中农(包括参加造反组织的人)。这样就激起了人们的气愤,而把人杀掉。

其四是少数品质恶劣的人,利用这个机会,挟私报复杀人。

当时,抓“反革命”组织的声势越来越大,杀四类分子的气氛越来越紧,社会局势越来越乱,这就给少数品质恶劣的人有机可乘,这些人,平时对他的仇敌不敢下手,趁这个动乱的机会钻进了群众组织,并取得一定的权力假借群众之手,将仇敌杀死,达到报复的目的。大桥公社堡城大队的钟水旺,在国民党的警察部队混过,“文化革命”一来,他就当上了大队文革主任,总揽大队一切权力。他的妻子邓顺妹过去与出身贫农、划为流氓的厉仁学通奸,厉有武艺,钟平时无可奈何。大抓“反革命”之风一起,钟就把厉打成“反共联盟”的主要成员之一,而把他杀了大桥舜水大队房国庆一家与其出身贫农,当人民教师的姐夫欧阳暄一家因个人问题在“文化革命”前就已经反脸“文化革命”抓“反革命”时,房国家利用派性,纠合一些与欧阳暄有成见的人把欧阳暄及其子和侄子打成“反革命”,并公开打死。龙溪公社堡干大队肖宋烈对其伯父招入一个出身地主家庭的罗培良为婿,自己得不到家产,而怀恨在心,在杀人中亲自把罗抓到大队交给造反派打死,企图达到继承其财产的目的。

其五,在“左”的影响下,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四类分子其子女的某些书信、笔记、言行视为“反革命”活动的依据而将人杀死。这里有两种情况:一、不作调查研究,随意篡改内容,“草木皆兵”,随意定性,把人打死,土市公社埠头大队地主分子黄定甲,1967年上年到太平公社星塘岭大队唐昭相家借了几斗麦子,议定打早稻后还大米,由地主分子唐康在场担保。收早稻后,黄未及时还米,唐康以担保人身份于古历7月24日写了一封催还的信给黄定甲,托人带去,最后此信落到土市公社武装部长杨修芳之手,杨却将信篡改为反革命串联信,把黄定甲抓到公社,施以严刑逼供。在审讯过程中,黄交待了借粮未还一事,但杨修芳不到实地调查,后来,黄定甲假供组织了一个“复兴社”,并供出西江大队出身地主家庭,当过伪军官,解放前夕参加地方武装的吴锡勋和其他在解放前当过乡长、保长的几个人是成员,最后在公社院内把吴锡勋枪杀了,把黄定甲整死了。二、抓住只言片纸,断章取义,无限上纲,定为“攻击”“反攻倒算”而把人杀了,浆洞公社下洞大队出身地主家庭的沈定威,中学毕业后在家务农,经常看些古书、古诗,并把这些东西抄在本子上,抓“反革命”的风一刮,该大队贫协主席黄定清就把他抓到大队、公社拷打审讯,并把笔记本上写的“骂一声毛延寿,你这个卖国的奸臣……(汉苏武被凶奴扣留在北方牧羊一戏的唱段)引伸为“攻击毛主席”,把本子上记的诗句上纲为“地主反攻倒算”,最后抢杀了沈定威。

其六是有的贫下中农解放前确实受过四类分子以及伪保长的残酷压迫,怀有较深的阶级仇恨,他们借乱杀人之机,以抓阶级斗争为名,将人打死,而泄私愤,土市公社新村大队伪保长李之元(又是地主分子),旧社会抓兵派粮,横行乡里,有一定罪恶。同村被抓兵死在外面的不少,弄得人家妻子拖儿带女,孤苦伶仃熬一辈子,社员薛招顺的父亲和婆家父亲都是被李子元抓去当兵死在外地的,趁“文革”中批斗李子元之机,她同婆婆及其他人在会场上把李子元打死。

其七对幸存者怀有戒备之心,为消除“后患”,68年继续杀人,1967年杀人时,由于禁止杀人的命令接二连三的发出。被关押的人有的幸存下来,但对他们精神上的刺激却造成终身遗憾。火市公社杨梅大队廖威(地主分子,会武艺)67年9月参加公社举办的改造学习班时,被活埋在一口废窖里。由于泥土未填实,他从里面爬了出来,流落外地半年多不敢回家,1968年春回到家里生产劳动,但对活埋一事始终耿耿于怀。一天,他见到一个曾参与过活埋他的人,便进行了责问。这事立即反映到公社武装部长欧阳庄那里。欧阳庄认为“此祸不除,后患无穷”,于是带领几十个人围捕,当场把廖威击毙。古城公社古城大队青年彭先朴,家庭出身地主,大哥在台湾,1967年9月被关押审查,禁止杀人的命令传达后才免一死,但从此患了精神病,对那些严刑拷打审讯他的人印象深刻,一见到就说要报复。一天,他见到大队民兵营长彭先督,两人为67年的事发生了争吵。当他的哥哥彭先劳得知后,立即将他铐了起来关在家里,但彭先督认为这是反朴,于是串连当时的参与者,硬把他从家里拖出来抢杀了。

“文革”期间杀人,其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也是严重的。全县有16人被枪毙,有25人被砍死,有1人被沉河,有9人被活埋,有40人被棍棒打死,还有个别的剖腹挖心开肠破肚,年仅11岁的黄永腾被活活砸死。有1户被杀光,有22人被迫背井离乡外出谋生。遗属在政治上抬不起头,在外工作的不敢回家,在单位受到歧视以致批斗打击。财产被没收,房屋被集体出卖或折毁占用,家禽畜被抓去,粮食、工分没有参加分配,生活失去依靠,全县有30多人成了孤老残、有30多个遗孀被迫携带儿女改嫁,另谋生机,有的小孩送给他人,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和严重恶果。

县委认为,我县在“文革”中出现的杀人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处理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彻底否定“文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系到能否团结一切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现代的大事,是关系到全县长治久安的一项积极措施。因此把贯彻落实省委(1985)12号文件列为县委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县委直接领导下,组织了27名专干(其中县级领导3人,局级领导8人)的班子,分设秘书组、安置组、组织处理组、政法组进行具体工作,县委除保证1名县委常委分管外,还确定县政协副主席胡光信同志具体负责,亲自出征,现场拍板定案,既做具体工作,又做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也确定领导具体抓,使处理遗留工作有了组织保证。

县委本着省委提出的“既要解放问题,又不要搞乱”这一指导思想来部署全部工作。要求从政治的高度来处理好这一遗留问题、避免“左”的错误重新出现,避免在具体问题上的纠缠,引起新的混乱,因此专案人员在整个处遗过程中,紧紧抓住三个环节,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具体问题。

第一、把处遗工作当作彻底否定“文革”的具体内容来抓。“文化革命”已经结束多年,尽管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对“文化革命”作了彻底的否定,但“阶级斗争为纲”这一“左”的思想影响在一部分人中并没有完全清除。对待处遗工作,不论在领导层或群众中,不论在党内或党外,反映都非常强烈。有的说:“杀了几个阶级敌人,何必小题大作?”也有人反映:“文化革命”是毛主席发动的,错了也应该由上头负责,不应追究群众的责任。无疑,这些思想是处遗工作的阻力。

针对上述思想,我们在宣传省委12号文件精神的同时,结合宣传《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关于“文化革命”这一部分,使大家认识到:“文化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从而看到了当时杀人,正是在反革命集团煽动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的背景下发生的。这个罪恶根源在两个反革命集团身上,建国以来的所有法律都规定判处死刑的权力机关是政法部门,从没有给人民群众以杀人的权利。这种以群众组织代替最高人民法院的作法本来就是对法制的破坏。为什么对杀人的犯罪分子不能追究责任呢?所以“文化革命”虽然是毛主席错误地发动的,而少数人趁机杀人并不是有理,而是犯罪。这里必须划清指导思想上的失误同行为上的犯罪的界限。

另方面也摆了被杀人员的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说明“四类分子”是历史上形成的,而在现实中没有反革命行为,就不应以历史上的罪行作为处死的依据;即使有现行反革命行动,也应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我县被杀人员中绝大多数都是用严刑逼供而承认的“反革命”,并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何况被杀人员中有贫下中农社员、教师、医生、有十来岁的小孩,难道这些人也是阶级敌人?通过这些事实,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都看到了“文革”所造成的灾难,因此必须彻底否定。

第二、把处理好具体问题作为稳定遗属的关键来抓。

处遗工作做得好坏,决定于遗属的思想工作做得怎样,所以应该以主要精力做好遗属的工作。这些遗属,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亲人被杀,有冤无处伸,有怨气不敢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们敢讲话了。省委85年12号文件下发后,他们强烈要求平反。要求对杀人凶手,要“血债要用血来还”,要求为被杀者迁坟、树碑、开追悼会,要凶手披麻戴孝等。一句话,就是对个人恩怨看得多,对特定历史条件所造成的恶果看得少。这些认识问题不认真解决,势必形成新的对立,造成混乱局面。

遗属在许多方面想不通, 这是必然的。因此必须坚持疏导方针,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仅能稳定在农村的遗属,也能把遗属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海外“三胞”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在具体作法上是引导遗属进行“三比三看”:即共产党与国民党对比,看共产党英明伟大,光明磊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文化革命”对比。看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政治和经济对比。看政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这些工作遗属真正认识到在特定条件下少数人做的坏事、政府出面平反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做到在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也认识到“文化革命”是全民族的祸害,而不是少数人的灾难,应该把帐算到江青、林彪身上;同时也要认识到政治生命是不能以金钱的价值来作补偿的,这样就为处理具体问题铺平了道路。

准确、严肃、慎重处理参与杀人的责任人,也是稳定遗属的重要方面。对参与杀人的主要责任人不作处理,既不能反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遗属的稳定;罚不当罪,处理过轻,对主要责任人受不到应有的教育,遗属也会有意见;相反处理面过大,处分过重也不利于稳定大局。因此对人的处理必须坚持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宜少不宜多的原则,既坚持慎重地查处极少数犯有严重杀人罪刑的人员,又要团结教育绝大多数。

杀人事件已将近过去20年,时过境迁,对查清当时情况有一定困难,这就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掌握确凿的事实依据在处理人方面才会准确。在清查案情方面,花了两年多时间,认真听取遗属意见,广泛接触群众,耐心教育责任人,利用说清会的形式,启发自觉性,交代错误,所以处分人的材料比较扎实。鉴于我县杀人,大多数是在群众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出自朴素的阶级感情而酿成的大祸,因此对大多数人是个教育的问题,立足于拉,只要他们主动向遗属赠礼道歉,积极帮助查找被没收和失散的财物,取得了群众谅解。开始有的人碍于面子,有的害怕挨打,不敢登门道歉,经过耐心教育后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方面有了行动,专案人员抓住典型,肯定他们的进步;对其中一些情节轻微,错误不大的人宣布免于处分,使他们放下包袱,并带动了一批人认罪认错,这样遗属也受感动,相互之间消除了隔阂,融洽了关系。

第三,把“文革”杀人的严重教训当作安定社会秩序的活教材来抓。

处理“文革”杀人遗留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应从分析案情入手,认清“左”的错误及无政府主义的危害;从杀人事件造成的恶果,认清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从党员犯错误,受处分的案件中,认清纯洁思想,纯洁党的组织的必要性。

“阶级斗争为纲”,导致十年动乱,当时观察事物,分析事物、处理事物都离不开阶级观点,风吹草动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新动向”“反革命活动”,在行动上越“左”越革命,不少的人去争当“左”派因而把一切都颠倒了。在这情况下,各级党和政府失去了控制力,国家法律任意践踏,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使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处于严重混乱之中。这就是“左”倾错误和无政府主义引来的祸水。这种不要政府,藐视法律的“文革”遗风,现还在危害社会治安。严峻的事实教育我们“左”的影响必须继续清除,“阶级斗争为纲”必须彻底否定。

杀人之后,有的家破人亡,有的流离失所,有的携儿带女改嫁他人,有的遗属,在外工作的干部职工,也受到审查批判,戴上各种帽子,抬不起头。到海外的遗属,得到了亲人被杀的消息,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的形像在他们心目中也被扭曲了,再不敢与家里人通信,幸存者与杀人者形成了一条鸿沟。这种政治上的伤痕,和社会影响长期没有得到癒合和肃清,这不仅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而且使现代化建设在某些方面也带来些消极后果,这个损失也是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后而造成的。

在杀人事件中,有一部份党员和党员干部也参与了。这样使本来是违法的事被认为是合法的了,群众认为共产党员主张干的事没有错。为什么部份党员会介入这一违法事件中呢?归根到底是党性不纯的问题,他们忘记了实事求是的作风,忘记了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的传统,混淆了民主作风与无政府主义的界限;在紧急关头,屈服于压力,丧失党性,使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毁坏党的崇高威望,理所当然地要受到党纪的处分,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处理时,讲清上述问题后,许多党员都认为这次真正上了一堂最生动的党性教育课,上了一堂最实际的社会主义法制课,受处分的党员,也认识到确实犯了错误,处理应该,并从中吸取教训。联系近年来我县群众性闹事,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例,大家认识到只要有党性不纯的人背后播手指挥就能形成“气候”;相反,那里党支部有战斗力,党员的党性强,群众性的闹事就可以消灭在萌芽状态。

通过以上工作,遗属基本稳定,有的还写信来表示感谢,广大群众深受教育,看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政策的正确;在杀人中犯有错误和罪行的人,从中吸取了教训,这就为在组织处理中贯彻“三宜三不宜”的原则打下了思想基础,最后全县各种处分34人,占责任人163人(其中党员52人)的20.9%,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8人,(其中党员1人)占处分人数的20.5%。给党纪处分的23人,(其中开除党籍的10人,留党察看的3人,严重警告4人,警告2人,在整党不给予登记的3人)占牵连党员52人的46.1%,占处分人数的75.9%给行政处分的4人(其中开除工职1人,其他处分3人)占处分人数的9%。

我县处遗工作基本顺利,并取得一定效果,我们的体会是:

一、用省委12号文件统一思想,以具体事实进行教育,这是作好处遗工作的前提。杀人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个特殊事件,而且情况复杂,牵连面广,时间又长,处理这个问题,思想认识不尽一致,给处遗带来一定困难。县委认为,省委12号文件体现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的基本精神和党的一贯政策,只有用这个文件来统一各方面人员的思想,才能真正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才能使各方面的人员心悦诚服,只有思想上的统一,才能做到行动上的一致。十二文件提出“既要解决问题,又不要搞乱”的指导思想符合辩证法,符合各方面人士思想,符合当前形势要求,对人的处理贯彻“三宜三不宜”的原则,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正确途径,它体现了教育为主的方针,县委从培训专案人员开始,直至广泛宣传十二文件,乃至处理具体问题,都紧紧突出这两个重点来统一各方人士的思想。

在处遗工作中,各方面人员思想是经常变化的,这个问题思想通了,对另一个问题又想不通;这个时候想通了,过段时间又想不通,专案人员必须深入实际,随时掌握思想动向,而且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才能不断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一段时间里,遗属提出对死者要迁坟,树碑,开追悼会,要凶手戴孝等苛刻的要求。专案人员以我县在迁坟、堆坟方面而发生宗派纠纷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例进行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他们说:“人民政府为我们平了反,我们就不能再干无政府主义的事,不能使社会秩序再度混乱”。参与过杀人的人,在一段时间里,思想包袱特别沉重,遗属的谴责家属的埋怨,使他们精神紧张,产生压力,这对于弄清案情极为不利。荆竹乡新寨村赵土林,“文革”中当头头,杀人积极处遗开始,他的妻子欧阳贾玉怕他坐牢,专案人员调查她“跟踪”,群众不敢揭发,本人又怕交代。后来得知欧阳贾玉的父亲和哥哥也是在“文革”中被杀掉的。于是决定找赵土林谈话时让她一起听,并举了她父兄被杀一例。这样欧阳贾玉不但不当阻力,相反协助专案人员,鼓励赵土林放包袱,交代问题,认识错误,化消极为积极,推动了处遗工作顺利进行。

二、调查要认真,工作要过细,是做好处遗工作的基础。

杀人事件距今十八、九年,时过境迁,人员的思想起了很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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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坚决解决,政策规定以外的问题,能够解决的也帮助解决,这是工作过细的另一方面,如遗属中有3位孤老,已在外投靠亲友,吃粮的问题解决后,他们要求解决棺材,专案人员认为,他们住在山区还有点木材,而且他们现在也不要自留山、责任山了村民小组有条件解决。通过反复讲清道理,这三个孤老的棺材解决了,遗属及其亲友非常感谢。

三、党委加强领导,重大问题亲自办,这是做好处遗工作的关键

县委认为处遗工作是一项思想性政策都很强的工作,没有统一的领导和正确的指挥,就容易失误,为此强调县、乡两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既挂帅、又出征,而且凡是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通过集体讨论后才作出决定。县委还经常听取关于政策精神,思想动向,组织处理等方面的汇报。并即时给予思想上的指导,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措施。县委还要求处遗工作必须与农村整党结合起来,组织处理与核查工作结合起来,使处遗、整党、核查几项重大工作能够协调稳步的开展,执行党的政策更加准确。

在处遗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某些突然事件或难题。县委对这样的问题,不是回避而是亲自调查,亲自处理,使矛盾不至激化,在龙溪乡试点时,福镇村一个责任人服药自杀了,专案人员感到辣手。如不及时处理好这个问题,将会产生混乱,在这个关键时刻,县委副书记唐合时同志与乡党委负责同志亲自到村里开展调查,弄清事实,宣传党的政策,安抚人心。最后,肯定不是专案组人员搞逼供信致死,也没有给死者作“畏罪自杀”的结论,事态很快平息下来,处遗工作照常进行。荆竹乡荆竹村一个被迫自杀者的房屋被供销社拆毁新建了旅社,在落实政策中,其遗属提出种种过高要求,到乡政府和供销社闹事。县里3名县级领导曾到遗属家做工作,多方面弄通其它单位领导的思想,让他在市场空地上建上了房子,消除了不安妄因素。县委主要领导亲自处理老大难问题,既教育了群众,也支持了专案人员的正常工作,事实证明,党委领导思想明确,作风深入,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通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工作,按照省委(85)12号文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大量的具体问题虽逐一地进行了解决,但巩固这一成果还必须花气力,不能存在一劳永逸的思想。

首先要看到全县杀了那么多人,牵涉的家属、亲友的面是很大的,有的乡、村“左”的流毒并没有完全肃清;这次又处理了一部份人,又牵涉到一些人。有些具体问题前段已处理好了,到一定的时候又可能回生,加之前段工作中也有不足之处,因此继续做好工作,巩固成果的重要性,必要性也就在此。

二、做好巩固工作必须抓住两头。一头是继续做好遗属的稳定工作,教育他们朝前看,顾大局;另方面要关心遗属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特别那些从外地回来安家,有些具体问题尚未解决好的,如房屋、责任田、责任山、自留地等,要教育基层干部千方百计地帮助处理好,使遗属有一个安居落业的良好条件。另一头是要认真做好被处理的责任人的工作。被处理的人大部份能认罪认错,但也有少数人思想上还不服,特别他们的家属也可能出现谩骂、打击遗属的行为。这些方面应引起重视,乡党委,村党支部要随时掌握情况,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在前头,防患未然。

三、要做好巩固工作的方法,不管是遗属或是被处理人员家属对他们都要做疏导工作。讲大局、讲团结、讲政策,晓之以理,使问题不再翻腾,在具体问题方面,存在的尾巴,应立足于在基层处理解决,不要把矛头上交。属于政策性方面的问题,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示,不得乱开口子,乱表态。巩固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矛盾还未缓解的村、组、被处理对象,亲属很不服气的,遗属中不稳定的户和人,特别是上访老户,未受处分,现在仍然趾高气扬的责任人这4个范围内。

四、各级党委应把善后巩固工作纳入议程,县贯彻省委十二号文件专案组撤销后,其日常工作由县委落实政策办、信访办会同县纪委、政法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处理。乡党委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掌握情况,处理具体问题,党委每年要议一、两次。遇到实际问题,随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新发现的情况,上下应加强联系,以便统一口径,妥善处理。

 1987年5月31日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