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二十七日函悉。
关于毕业生中反对社会主义分子及其他坏分子工作考察期满正式分配他们的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经我部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这一部份毕业生,都经过了一段较长时间的改造而且表现较好,为了有利于对他们继续进行改造,他们的工资级别,应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按照他们所任职务结合各方面的表现予以评定。在具体掌握时,一般的可以按照一般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后正式评定工资级别的水平评定。此复。
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
根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