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1978]55号文件中,提出了不少问题,要求答复。我们将一些
带普遍性的问题拟定了一个补充说明,已经中央批准,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一)在反右派斗争中,处理结论为明确保留公职或开除公职者,应按保留公职对待。在反右派斗争处理后,又因右派问题被迫离职退职的人,仍按保留公职对待。
(二)对原保留公职的人,后来因为新的问题被开除公职或判刑劳改的(包括刑满释放的),应由原处理单位或原判决法院负责进行复查。如新的问题不足以开除公职或判刑处理的应予以改正。否则,仍维持开除公职或判刑处理。
(三)原调干学生右派后开除学籍的,按保留公职对待。
划为右派的大学生,经批准改正的人,由本人现居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配适当工作。工龄从被处理离校之日算起。
(四)在整风反右派运动中,出国留学生因“右派言论”被遣送或押送回国,定为右派分子或受了各种处分的,他们的审查改正工作,由原所在单位或地区县以上党委负责办理。
(五)原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被戴上右派分子或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帽子一律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地区予以改正。
(六)对过去已有结论,不以反革命论处或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在反右派斗争时有错误言论,但不够右派,而被戴上右派帽子和历史反革命帽子的;或虽未戴右派帽子,但戴上其他帽子的,均应予以改正。
(七)凡未按中央[1978]55号文件规定,没经省委或中央批准而给 一些人新戴、重戴右派分子帽子,应予改正,妥善安置。
(八)在反右派斗争中,虽未戴右派帽子,但定为中右分子或因“右派言行”而受了处分的,应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做改正工作,妥善安置。
(九)错划右派批准改正后的工作安排,如改正单位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单位负责和本人现所在地区或单位共同研究,分配适当工作。需要回城镇安置的,有关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应予以办理手续,公安部门要准予入户。
(十)需要跨省、市安置的,由本人现所在地区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直接与有关省、市、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联系解决。
(十一)被错划为右派的预备党员,一直表现较好具备共产党员条件的,应承认其党员资格,按党章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党龄从原定转正时间算起。虽属错划,但本人自被取消预备期以来表现不好,或本人在反右派斗争中确有严重错误,不具备共产党员条件,不再承认其党员资格。
(十二)党员被错划为右派期间的党费,不再补交。
(十三)经批准改正的人,恢复原工资待遇的时间,一律从一九七八年十月份算起。生活确有困难的酌情予以补助。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目前没工作的,由改正单位解决。
(十四)经批准改正的人的档案材料,按中央组织部的统一规定处理。改正单位应通知改正人的家属子女所在单位,撤除原发出的有关右派问题证明材料,予以销毁,消除影响。工人、农民、中学生等划为右派或反社会主义分子的人,改正后,在档案中原有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律销毁,做一简要的改正说明存入本人档案。
(十五)中央和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处理右派问题的有关规定,凡与中发[1978]55号文件和本补充说明相抵触的,均以中发[1978]55号文件和本补充说明为准。
来源:根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