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对错划右派改正后,有关困难补助、工资待遇和落户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要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没有困难不补的原则掌握。补助金额一般只能补助相当于本人3个月或半年的工资额,有特殊困难者最高不能超过本人1年的基本工资额(以上均按改正后工资标准计算)。审批权限由补助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
(1)对原受降级处分,改正前已提级的,“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时,不能在已提级的基础上再累计升级,只能恢复到原来的级别;如果改正前提级,其级别已达到原级或超过原级的,只宣布撤销原降级处分,级别不再改动;被批准改正的人如原工资过低,亦可按国务院(71)国发文90号有关调整低工资的规定,报经同级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整。
(2)文化大革命中新戴、重戴右派分子帽子,受降级减薪、开除处分的,或虽未戴帽子但因右派问题停发、减发工资或生活费的,要按自治区党委和革委会党发(79)14号,内革发(79)29号一文的有关规定,对其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的少发部分,予以补发(按重新处理以前的原工资或原生活费标准计算)。
除按自治区党委(78)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对原随配偶在城镇居住,后被遣送到农村,牧区,现在原划右派分子的人已经死亡的,也要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回城镇落户。
以上规定,望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摘帽办公室1979年4月23日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