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少数党员干部在两性关系上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情况向中央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中央认为这个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切实注意,报告中所提各项办法也是正确的。
此件及全国妇联党组的报告可登党刊。
中央1956年1月13日
兹将我们了解到的关于目前少数党员干部在两性关系上的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请中央批示。
就整个情况来说,我党绝大多数干部都能兢兢业业地为党工作,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他们在对待两性、婚姻、家庭关系的问题上也是符合共产主义的道德原则和婚姻法的精神的。特别是经过党的总路线教育和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决议的学习以来,党员干部对于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已经从各个方面提起了警惕。这是主要的方面。但是,根据我们已经得到的一些材料,少数干部在两性关系方面仍不断发生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行为,有的并且是极其严重的。党中央监察委员会1955年上半年根据15个省和上海市委监察委员会的统计,党员干部因乱搞男女关系受处分的共5,375人(其中不包括犯其他错误同时表现生活腐化放荡的),占受处分总人数的16%,在犯错误的20个项目中居第二位。军委总政治部统计:1954年全军党员在两性关系上犯错误受处分的有8,364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33.8%,其中军官占54.5%。又据军委1954年8月至1955年6月共11个月的检查,处理此类案件在全军竟有师级以上干部156人。据有些党委检查,这类数字已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如西安市1952年处理的这类案件占同年干部受处分案件总数的1.9%,1953年为11.9%,1954年为20.5%。
从所揭发的情况看,少数干部在两性关系上的腐化堕落违法乱纪及其危害性表现在以下的各个方面:
有些干部沉溺在资产阶级腐朽糜烂的生活中,他们利用党员身份和党所给予的职权,在两性关系方面作出种种卑鄙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如原天津市委统战部副部长于文,在他任该市第一区区委书记以来,对该区女青年团员孙蕙雯等5人同时进行玩弄,甚至在办公室里与孙等轮流通奸,白天不起床,市委来电话,让秘书回电话说“出去了”。前华北行政委员会文教局副局长曹裕民在1952年因奸污一个青年女干部而受留党察看处分,但他在留党察看期间,仍毫无改悔,继续不断地犯同样性质的错误,终于将开除出党。有些相当负责的干部甚至在公共场所也动手动脚调戏妇女,影响极坏。这些人中,有些犯错误已带一贯性,他们利用职权,诱奸、强奸所属女干部、女秘书、女文书、女教员、女护士、女犯人、保姆、民女、亲属等,因奸怀孕后,又逼迫女方堕胎,不择手段地推卸责任。因此,群众骂他们是“黄世仁”,“同国民党没有两样”。
有些干部为了达到个人生活腐化放荡的目的,不惜破坏党的组织原则和国家人事制度,将他们的玩弄对象任意地安插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或拉入党内、团内来,使一些坏人得以乘机混入革命队伍。原太原铁路管理局政治部宣传部副部长马永力奸污玩弄妇女10余人,其中有3人即以解决入党及工作问题为钓饵。原中央建筑工程部教育局局长王台为了吸取被他玩弄的女人周娅入党,强迫党委办公室同志在周娅的入党志愿书上盖章,并说:“我是党委委员,我就可以批准周娅入党”。甚至还有的以恶毒手段,消灭敌特嫌疑分子的罪证,帮助姘妇入党。如原中央军区政治部宣传部一团级干部季林,曾以其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职权,将一个有政治问题的姘妇袒护入党,并将这人档案中的两份保卫部门的证明材料窃取焚毁,骗取领导对他的信任。
有些干部由生活腐化,堕落为贪污盗窃分子,甚至陷害同志,虐待杀害妇女和子女。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1954年办理党员因贪污盗窃受处分的案件共92人中,大部分将赃款用在生活的腐化享乐方面。原天津市第5区区委书记王郁文,为争夺恋爱对象,不惜捏造特务罪名陷害同志,经公安局审查3年,才将这一陷害案揭穿。有的因此成了杀人凶犯,如原国营上海第一纺织机械厂厂长兼党委委员谢墨军为与另一女子结婚,将其妻王桂英(党员)毒死。原武汉市汉阳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社党员干部李志钧因通奸生子,以后另结新欢,竟绝灭人性, 把硫酸倒入4个月婴儿的口中,激起全街群众的公愤。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个别干部由个人生活腐化堕落直至变为政治上的蜕化变质分子、阴谋家和叛徒,变成阶级敌人在我们党内的代理人。例如,原中国青年出版社党组组员、编委委员王文琪,和曾任县妇联副主任、以后在重庆市商业局木材公司主办干部工作的科员贾勇(女),他们的姘妇或姘夫都是反革命分子或有重大政治嫌疑的分子,是这次“肃反”运动中的重点斗争对象。王、贾为了继续维持通奸关系,不惜叛变党,把党所掌握的有关这些坏分子的机密材料,全部泄露给他们,教他们抵抗“肃反”斗争,订立攻守同盟,诬蔑“肃反”斗争。他们明知道这样做是“犯了政治错误,可能因此栽觔斗爬不起来。”但是他们还是决心这样做。
这虽是个别现象,但不是偶然现象。目前阶级敌人正在用一切卑鄙毒辣的手段腐蚀我干部。福建省厦门市法院判处的女特务王雅丽供出她们的任务是:“以爱情去创造一切”,“以美丽的青春去效忠自由中国”。据南京市3个公安分局的调查,证实反革命分子正在有计划地利用两性关系进行破坏活动,他们进攻的主要对象是部队,机关和工厂干部。浙江省也已发现有些恶霸地主和特务分子,用“美人计”使我干部(他们有的竟说“最小也要县委书记”)变成他们的代理人。广州市公安局一处侦察科副科长张健,同自己掌握的历史特务通奸,竟盗出国证给女方(未遂),帮助女方去香港。有的人不听党的劝告,坚持同特务分子结婚,要求党给他“光明”(如原天津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边伴山)。此外,还有奸商用帮我干部找爱人或故意让他的女儿、小老婆同我们干部结亲、通奸等办法,盗窃国家经济情报或偷税漏税。原新疆勒县税务局局长薛一娶了商人女儿后,一次即掩护该商人的友人偷漏国税1亿元(旧币),还说什么“不掩护,人家要离婚”。
以上这些腐化堕落违法乱纪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最严重的,不仅使党员个人堕落,而且在党内散布着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腐蚀干部革命斗志,败坏革命道德,涣散革命工作,损害党内团结,松懈党的组织和力量,降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直至麻痹干部的革命警惕,帮助敌人破坏社会主义事业。
从已经检查处理的案件中,可以看出这些干部犯错误的原因,除了有些是由少数原来混入党内的流氓、阶级异己分子等为非作歹外,主要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这些干部本身,有的出身于剥削阶级或沾染上反动阶级的恶习,入党后并未得到严格改造,胜利后,又故态复萌。有的虽然经过一定的锻炼改造,原来各方面表现也是不错的,但他们保留着比较严重的个人主义思想,加上胜利后骄傲自满,以功臣自居,只知享受,在政治上逐渐失掉热情和坚定性,因而不能抵御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逐渐堕落下去。他们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管不了个人生活问题”,他们做了坏事,党和群众都不能干涉。另一方面,某些党的组织在这一方面放松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不严肃制止,却采取姑息、迁就甚至包庇、纵容的错误态度,这实际上是对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不加抵抗的右倾思想。也有个别领导人是由于自己作风不正,因此没有勇气去制止别人的这种错误行为。党的七届四中全会以后,各地党委对这种情况已经重视起来,有些已经认真地进行了揭发和处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从全党干部来看,还没有普遍地和深刻地认识这一问题的严重政治意义。某些执法机关对于处理干部这种违法事件,还不能坚持干部、群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有的重罪轻判,有的不予处理,任其逍遥法外。除此以外,还应当指出:有少数女党员干部在反对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斗争中表现党性不纯,当发现自己的丈夫有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行为时,不能从维护党的利益出发进行斗争,而表现了对丈夫的感情第一、怕离婚等小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的软弱依赖思想,有的甚至宁可牺牲党的利益和原则,同丈夫的违法乱纪行为和平共处,而不向党报告或不及时报告,有的甚至帮助他们掩饰错误,共同抵抗检查,这种行为往往铸成这种错误,使党不能及早发现党员的错误,及早地加以制止,而最后对于这些干部本身或她们的家庭更造成不利的后果。
因此,在两性关系方面的腐化堕落行为,绝不应该认为是生活小节。生活上不健康和道德的堕落,是政治上不健康直到蜕化的表现。列宁说:“革命要求力量的集中和增加,……性生活的淫佚是属于资产阶级的,是衰颓的现象。……假如出现有害的倾向,从资产阶级社会蔓延到革命的世界,……那就最好及早跟它们作斗争。”列宁的话,对我们目前的情况来说,完全有其现实意义的。
为了切实有效地制止这种行为,我们特提出以下的建议:
(一)各地党委要继续贯彻执行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把批评与清除在两性、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腐化堕落的资产阶级思想行为、加强共产主义思想和坚持共产主义道德原则,作为经常的教育内容之一,把反对少数党员干部在生活上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斗争,看作是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当然,党完全允许每个党员在不妨碍党的利益和革命集体利益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愿望来自由地处理个人生活问题的,党不应该对每个党员的任何日常生活问题都加以干涉,包括正当的结婚离婚在内(应按婚姻法处理)。但目前的主要问题不是党员的这种正当的自由被干涉,而是少数党员向党要“个人生活绝对自由”拒绝党对于党员个人生活中一切妨害党的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这是一种资产阶级观点,是应当严格批判的。应当教育党员认识个人生活腐化堕落的行为对党和人民事业的严重危害性,教育党员自觉地加强党性锻炼,继续发扬克己奉公、艰苦朴素和坚持共产主义道德原则的优良传统,时刻注意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蚀。
(二)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克服姑息迁就、忽视政治的右倾思想。这种态度实际上是毁坏干部的。从已经处理的一些案件看来,这种情形很不少,往往因为是自己的老同事、老上级或自己心目中的“好干部”、“业务能力强 的干部”,就可以对他的错误不严肃处理,甚至不敢批评,结果发展到不可收拾。我们认为这种现象亟应消除。建议各级党的组织抓住典型事件,及时敲响警钟,提到政治原则上来教育干部,这样做是很有好处的。
(三)健全党的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特别要加强自下而上的监督,加强舆论的制裁。重视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特别是当事人的控告,对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者,应严予处理。党的组织应当教育一切男女党员站在党的立场上,忠实地向党报告任何党员的腐化堕落违法乱纪行为,并同这种思想行为作斗争。腐化堕落的思想行为,有其深远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也是复杂的阶级斗争表现的一个方面,要消灭这种现象,是一个艰巨的斗争过程。但是如果全党能够 及时注意,加强监督,严肃对待,有领导地组织舆论,利用党刊、报纸、杂志、电影、戏剧、小说等宣传工具或在会议上揭发这类坏事情,在道德上加以谴责,掀起群众性的抵制,那末这种行为就有可能逐渐减少和制止,这样就可挽救不少同志,是对党有利的。
(四)必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任何党员,不论他的功劳大小或职位高低,凡个人生活腐化堕落以致违法乱纪的,都必须分别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国法的制裁。党员干部应成为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凡党员干部以特殊人物自居,有漠视国法并有破坏法院工作的行为者,应加重处分。凡混入党内的流氓坏分子及腐化成性、屡教不改的蜕化分子应及时清除出党。凡党员干部有伤害别人、杀死婴儿、逼死人命等行为者,必须依照国法严加惩处,不能有任何宽容与特殊照顾。
已发: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在京中委、侯补中委,雪峰、尚昆、乔木诸同志,中央各办,中央各部、委,国务院各办,中央国家机关各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转军事系统,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高级党校,中机、机要室,存档两份。共印1498份。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 1956年2月4日印发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