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统战部关于继续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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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几年来,工商业联合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反映工商业者的意见、代表他们的合法利益、团结教育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指导他们改善生产经营、组织他们学习和参加爱国运动等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在全行业合营高潮中,工商联在协助清产定册、人事安排和经济改组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调动工商界的积极因素,组织、推动工商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协助政府继续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需要工商联继续工作,一方面代表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党和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组织和推动资产阶级分子进行自我改造和参加社会主义竞赛。工商联的发挥上述两方面的作用,不仅为国家所需要,而且也是符合工商界的要求的。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工商联仍然需要存在,并且需要进一步发挥它的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二)

关于今后工商联的性质,它仍然应该是以原来的私营工商业者为主的、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织起来的人民团体。

工商联的工作,过去是、今后仍然应该是以资产阶级分子为主要对象。大、中城市的工商联有一些过去对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的工作有所忽视,这是不恰当的。今后应该在继续加强对资产阶级分子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的工作;县和集镇的工商联则应该主要对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进行工作。

今后工商联的基本任务应该是充分代表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业务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批评和建议,提高他们工作和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并发挥他们对党和政府工作的监督作用;大力推动工商业者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竞赛,发挥他们的技术和专长;组织工商业者进行学习,组织工商业者参加爱国运动和社会活动;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此外,全国工商联和一些主要省、市工商联还应该参加必要的国际活动工作。

(三)

工商联现有组织形式基本上不予改变,但可以根据工商业者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作必要的调整:

(一)除保持原来的企业会员外,可以依照自愿原则吸收原来从事私营工商业的个人为会员。由于企业合营后许多原来的企业负责人在合营企业中的地位已经有所变更,他们中有一部分人并且已经在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担任工作,由于工商联的工作今后将日益以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为主,这种改变是必要的。个人会员包括: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合作性质的企业中原来的私营工商业者、其他私营工商业者;不在职的资本家;以及其他与工商界有关的政治代表性人物。

(二)同业公会是工商联的专业性组织,是工商联的组成部分;它应该继续保留并发挥作用。同业公会应该成为专业公司(或者局)进一步改造私营工商业者的有力助手。它应该着重代表本行业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本行业工商业者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竞赛,并协助本行业改进公私共事关系。它的机构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工商界的要求适当地进行精简或调整,但是原有人员都应该得到适当的安置。

(三)大、中城市的区工商联一般应该保留。区工商联在市工商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它应该着重对于原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政治教育,推动他们参加爱国运动和社会活动。

(四)县工商联应该保留,集镇的工商联组织一般也应该保留。县和集镇工商联应该着重对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进行工作,代表他们的合法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他们进行政治和文化学习,并帮助他们搞好生产经营。

县和集镇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应该积极参加工商联的工作。

(四)

工商联机关干部是国家干部的一部分。对于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应该同国家干部一视同仁,不应有所歧视。工商联应该把他们的机关干部认真地管理起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并给予应有的关怀和照顾。对于这一方面的工作,各级党委统战部应该加以指导和协助。

工商联机关中的党员干部,在参加党的会议,听党内报告,看党内文件,参加党内学习等方面,应该和同级党员干部享有完全同等的待遇。

(五)

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联的积极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于它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统战部应该在党委领导下改进和加强对于工商联工作的领导。对于工商联要给予信任,尊重它的组织独立性,充分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放手让它去处理它的日常会务。过去有不少地方对于工商联的工作往往包办代替、事事干涉,以至采取组织控制的办法,或者使它成为一个单纯的“办差”机构;这必然会损害工商界和工商联组织的积极性。对于工商联应该加强政治领导,反对采取任何组织控制的办法。有关工商联工作的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统战部必须管,但要通过适当方式同工商联的负责人进行协商,不能强加于人;至于它的日常会务,则一定不要干涉。政府的行政和业务部门对于工商联(包括同业公会)提出工作上的要求,应该同它的负责人协商处理。

(二)目前各地工商联党组,由于成员多系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他们本身工作忙,因而许多工商联党组开不起会,不能实现集体领导,个别地方至今还未建立工商联党组。为了便于进行工作,工商联党组可以由负责领导和实际参加工商联工作的负责党员干部组成;一般地可以吸收经常领导工商联工作的党员副主委或者常委、工商联机关中的党员负责干部、党委统战部管理工商联工作的负责干部参加。工商联党组对于工商联工作中有关方针、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应该加以讨论;日常会务和具体工作,则应该由工商联自己处理。工商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举行规模较大的活动的时候,如果需要,可以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党员同志临时组织大会党组,以加强对这些大会或活动的领导。

(三)工商联机关中的党员干部,应该努力团结非党干部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和克服包办代替的工作作风。目前担任工商联秘书长的党员,一般可以撤回,担任副秘书长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予保留。在工商联工作的某些作风不好,同工商界人士关系搞得很不好的党员,应该坚决撤回。

(四)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联的积极作用,应该帮助它加强上级工商联组织对下级工商联的领导,密切它们之间的关系。

来源:

《历次全国统战会议概况和文献》(1950-1987), 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