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关于福建莲塘乡农业合作社一些问题的报告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现将陈伯达同志1月7日关于福建莲塘乡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一些问题向中央的报告转发各地参考。

中央认为报告中所提各个问题,除(一)乡政权设在合作社一起;(二)基层供销社、信用社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内,这两个问题因牵涉较广必须慎重考虑之外,其他各点都是正确的。

中央认为,地委书记深入一个乡、一个社,花相当时间把合作社某些主要问题弄清楚,并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的领导方法,是值得各地党委效法的。中央希望各地委、各省委、各自治区党委能在1957年内,各深入一个乡或一个社,着重解决干部和群众的关系,适当地调整国家与合作社的关系,以及研究和解决合作社内部某些问题,做出典型示范,并且使县委也善于采用这个方法,以推动整个农村工作向前发展。

 中央1957年1月17日

(此件可以转发到县委)

陈伯达同志关于福建莲塘乡农业合作社的一些问题向中央和主席的报告

福建省委并转主席、中央:

我到福建已经有两个多月,其中在惠安岭头住12天,在南安莲塘参加晋江地委工作组,住一个半月。莲塘乡包括下列几个村落:即莲塘(分为莲东、莲南、莲西、莲北)、长埔、崎峰、贵峰、镇山。去年莲塘和长埔把原来几个初级合作社合成一个大社,共1276户,6340余人。崎峰、贵峰、镇山,也都是三四百户的社。我们对于莲塘合作社知道的较多,其他几个合作社也陆续有些接触。此外,还在惠安、晋江、厦门等处,看了十几个合作社。事实大体上是这样:绝大多数农民得到了合作化的利益,许多贫农生活的改善是显著的。例如岭头村,稻谷和地瓜的单位面积产量都比解放以前增加了约50%或40%;合作化以前贫农和下中农平日没有大米吃,现在家家户户都能平均分到大米。莲塘村去年实现高级合作化,遇到20年来未有的大水灾,全年两季每亩平均还收到800多斤谷,比解放前增加30%。解放前莲塘五口之家一个月一般约吃70斤米,穷苦人家只能吃到40几斤,去年夏收以后分了4个月的口粮,每人每月约30斤米,5口之家可以分到140斤,比过去增加了一倍。按照莲塘一个现在还单干的69岁的农民的说法,10户中有7户翻了身。上中农的农户中劳动力多的,同样地增加收入。收入减少的都是缺少劳动力的农户。有些上中农入社后减少收入,除了个别闹退社的以外,也承认合作化是要让家家户户过好日子,土地公有化能够提高农业生产力,将来都会有好处。有的上中农满意于解放后所得的一系列的政治利益,因而抵消自己对合作化的抵触情绪。应该说,党的合作化的政策是很成功的,农业合作社是有良好的社会基础的。

但是,正如毛泽东同志平日的提示,一种新制度的巩固,是要经历一定的时间的。党需要做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把合作社制度巩固起来。就现在这里的情况看来,第一,应该调整干部同群众的关系;第二,应该调整合作社的组织;第三,应该调整国家同合作社的关系;第四,应该调整国家在农村的工资政策。

第一,关于调整干部同群众的关系

合作化后,农村干部不但握有很大的政治权力,而且握有很大的经济权力。合作社的产品分配、合作社的财政、国家和信用社的贷款、国家的预购款等等,都要经过乡村和合作社的干部,同时,合作社干部的生活要受社的补贴。很自然地,农民要把干部的好坏同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应该承认农村中有一批品质好、能力强、办事公道的干部,他们得到农民的拥护;但是,有一批干部却严重地脱离群众,为了自私自利的企图而滥用权力,违反党的政策,生活、思想蜕化,引起群众极大的反感,以致影响合作社的巩固。因此,调整干部和群众的关系,正确地处理这种人民内部的问题,在巩固合作社制度和发展农业生产的问题上,具有第一位的意义。

我们所遇到的问题,主要如下:

(一)合作社的产品分配问题。我们在岭头村时,那里在地瓜的分配问题上有过一场很大的争论,在实质上是贫农和一部分不当权的中农联合起来同一部分当权的上中农的争论。地瓜是惠安农民的主粮,需要经常挖吃,并不是一次收成,所以它的分配问题带有一些特殊性。有两种分配方法:一种是由小队长或小组长派专人统一挖,再按地瓜的大小好坏公开分配;一种是把田地划分给各户,由各户自己去挖,但是地瓜是埋在地下,有无、大小、好坏如何,是没有把握的。岭头的社干没有和群众商议,决定在社长所在地的一个中队,将前一种办法改取后一种办法,自己分的是较好较近的地瓜地;也有些农民因分到这类的地瓜地而感到满意;另外,许多农民则一年辛苦,结果不能知道自己收成的命运。有一个贫苦农妇因挖不到东西,闹得要自杀。但是那个社长有好些天还是坚持“五个指头不能齐整”和前一种分配方法麻烦的所谓“理由”,第一,不理会群众的意见;第二,不理会上级的意见(地委书记曾经到过那里一次提了一些意见,区委有个组织委员在那里领导工作);第三,也不理会我们一些“客人”的意见,只是在这一个中队的全体社员大会中经过一阵大的辩论之后,才同意改变,而采取前一种分配方法。我们离开惠安不久,听说其他的乡村就因为实行后一种分配方法而死了两个人,还有一个共产党员想自杀未遂。除了地瓜的分配问题较复杂外,在稻谷区,也还是有好谷坏谷的区别,一些合作社的干部也有把好谷分给自己,把坏谷分给别人的现象。

(二)合作社的财政问题。在岭头村时我们听说,一般社员并不知道夏收余谷卖后存款多少和用途如何。我们到崇武遇见一些渔民,打听他们的合作社情况,随着来的越多,把我们包围起来。他们说话很热烈,所提出的要求,是合作社应该公开财政收支。他们说,有些社干的工分同他们差不多,或者还要少,为什么还能够经常上饭馆或者早上吃好点心?有一次我们到莲塘乡所属的长埔村,群众说,那个会计原来生活同大家差不多,甚至还坏些,为什么他现在能穿那样好的衣服,做花被,又有手表、派克笔、留声机?由于群众提得非常激烈,地委工作组实行检查那个会计的账目,到现在为止,已证实他在去年初级合作社中贪污了270余元,还有一些账目未明。莲北一个老合作社的社长最近也承认贪污130余元。除了贪污款项以外,还有一些社和队的干部没有向群众公布具体的误工事项,而随便记下自己的误工数。也有的记工员偷记工分,例如,有一个记工员曾经把自己的30个工分改成300分。

(三)合作社补贴干部的工分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点:

第一,是脱离生产的干部所得工分的标准;第二,是合作社对干部补贴的工分占全社工分总数的应有限度。莲塘合作社原来把干部所得的工分分为四级,一级3000分(10分为1个工,按照莲塘今年的收成,预计1个工可得9角2分,3000分等于276元),2级2800分,3级2600分,4级2400分;同时把社长和监察主任评为1级,有4个评为2级,有1人评为3级,其余未定。我们在田间同两个劳动力都强的农民谈话,他们都说,我们拼死拼活也得不到3000分。莲塘社长的作风好,本来是较得人心的,我们探问给社长3000工分是否适宜,他们就低头避而不答。据镇山群众的反映,他们的社长整日披着棉衣游散,不下地,春季只做20几个工分,但要领的补贴工分约值149元。在莲塘乡,流行着一句话:“走大路的人,养拖破鞋的”。“走大路”指一般社员,“拖破鞋”指一些受社补贴的干部。由此可见,这是有关干部和社员群众团结的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工作组向莲塘乡的几个主要干部建议,应该主动地把补贴的工分降下来,这件事不应该由干部自定,而应该由群众根据各人工作的成绩和本人原来劳动的情况,评议给他多少,以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工分为一般的标准,有些高些,有些低些,如果群众评议,有的应该提高,甚至达到最高工分,都是可以的。总之,要看群众的意见而定,不要因此造成干部和群众的不和。至于监察主任则以不脱离生产为适宜。随后据莲塘社员的意见,对社长的报酬,可以2000分,也可以再多些,有人说,二千四五百分也合适。现在这件事还没有最后定案。这不只是莲塘一个乡的问题。晋江地委同志谈:在本专区有些合作社的补贴工分达到全社工分总数的5%或6%,甚至8%。这些都远远地超过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限度。补贴干部的工分过多过宽,显然地使社员感觉到是一种很大的负担。

(四)乡干部拿用国家和合作社的款项问题。我们有一次在路上同崎峰一个老头子聊天,他说,那里的干部变得不好,就是因为:“这几年权在他们手里,要钱随便去拿,要向银行、信贷社拿多少,就拿多少,你们查查看,拿两三百元,三四百元的,是不少的。……他们认为社会发展了,财产有无不重要,因此,就胡乱用。”南安县委谈,有3个乡的材料,“乡干部欠信贷社、欠国家贷款、预购款的很多,几乎70%——80%都有,多少不等”。另一位同志谈:“南安桃源乡干部有的欠国家700余元,有的欠200余元。干部经常吃烟酒,衣服也不坏”。乡干部欠款比较大宗,多数又不准备还,也很难还,他们不还,其他农民当然也看样。贷款收不回来,似乎这是主要的原因(据我们的观察,有些农民要求信贷,在实际上也带有一种揩油的性质)。莲塘乡今年是重水灾区,政府拨了几次救济款(钱似乎发得过多了,这里暂且不说),各村干部们大多数不公布数目,不在群众中评议,而只由干部几个人决定,或者只是在党团员中商议分摊,私相授受,结果是许多乡干部一批一批地拿,并且也都是比较大宗的。镇山一个农民说,他们队里一个最强的劳动力一年不过得136元(按:莲塘各村的经济条件差别很大,镇山不如莲塘村),有的干部救济款就有100余元。但是,有的乡干部不只操纵了农民的救济款,而且还得有另外特别的救济,例如,南安美林区区委曾拨出近4000元作为救济干部的专款。水灾后有些乡干的生活不是差些,而是比前更好了。他们除了得到救济款外,还加上贷款,买好东西吃、做新衣服、盖房子,有的准备娶老婆,使群众侧目而视,说他们是“遭了灾,发洋财”,编了一些歌谣。干部们敢于这样拿用救济款,加深了群众对于合作社的财政怀疑态度。我们到长埔、镇山、贵峰时,都因此被群众包围起来,大家的情绪是愤激的。据说,以前发救济款也有这样的问题,但因为钱少,没有这次突出。

(五)一般工作作风问题。

一、命令主义还是严重的。就使那些经济上比较清白、工作上诚诚恳恳的干部,工作也通常不懂走群众路线,不同群众商议来办。

二、不少干部存在了宗派主义。一种是“官官相卫”,甚至有过这样的话:“咱们几个干部庇〔屁〕股相向,就不怕群众”,“什么人浮出头来,就把他打沉下去。”一种是“袒亲”,或者如群众所说的“角落思想”,“以亲及亲”。有些乡村党的组织发展得不适当,让不应当进来的人进来,而应当进来的人反而不得进来,是同干部这类宗派主义有关系的。

三、选举是包办的。群众说,“选举都布置好了,党团员保证,所以大家都不愿意去参加选举的会议”,如此等等。干部在工作上这些错误的作风和他们在政治上这些不适当的优越地位,也就便利于他们在合作社中谋取一些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上述各种问题并不是在每个农业合作社中都样样存在,轻重的程度也不一致。假如去年莲塘乡不遭水灾,而是大丰收(因为水灾,有的村可能减收一半),有些问题就有可能暂时被掩盖着。但是,总有一天,这样问题或那样问题要在群众中爆发出来。

根据莲塘乡群众反映的事实,工作组除了向莲塘的干部建议重新考虑补贴工分的标准以外,还建议退出凡是没有经过群众评议而私自授受的救济款。因为这两个问题是解决当前莲塘各村干部和群众关系的主要的突出问题。退款的办法是:

一、干部带头,说服全体党团员跟着退。

二、现在有钱的即退,现在没有钱或钱不够的,分批分期退。

三、退款的具体数字,要在群众中公布,让群众分队分组重评;干部和党团员需要救济的,也同时由群众评定。总之,不论是补贴工分的问题或是退救济款的问题,工作组都有采取建议、说服、酝酿、等待、经过群众合理照顾的办法,而不是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在退救济款的问题上,工作组反复说过,如果已经花费,暂时退不出,不要过分逼迫。工作组同时也请有关干部把这些事同自己的家庭好好商谈,力求避免一些家庭纠纷。

莲塘总支委开扩干会议(有非党干部参加〉,讨论工作组这两个建议,大家同意了。莲塘和长埔先开了群众大会,宣布了这两件事。镇山、贵峰、崎峰多日未动,总支委再开一次扩大会议,地委书记(我们工作组的主持人)作了关于这两个建议的说明和关于地委工作的自我批评,大家展开了讨论。第三天又开了全乡的党团员大会(大约500多人,团员占绝大多数),有讨论,也有县委书记的说明和关于县委工作的自我批评。接着各乡开了几次群众大会,群众的发言很踊跃,牵涉多年来各村干部的工作和作风。大部分乡干部作了比较好的自我检讨。在镇山未开群众大会以前,有一次镇山干部开会,许多群众涌进会场旁听,干部不让听(本来是可以听的〉,当时有一个人喊了一个反动口号,事后据说那个人有个较远的叔祖父在镇反的时候被镇压,他本人是个放牛的。鉴戒于这件事,工作组提出了在运动中应该贯彻执行“说服干部、团结群众、纠正错误、警惕坏人”的方针,除了上述这件事外,在崎峰一次群众大会中,有两个队的干部因宗派关系闹得几乎动手,使群众大为丧气。这个运动(人们自发地叫做民主运动)还没有结束,但是,总的看来,到现在为止,运动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群众觉悟的水平是高的。

在开展这个运动以前,群众看见一些干部那样拿用公款,对于生产有点“冷心”。有些社员闹退社,并不都是因为减少收入,而是因为社干问题,各村几乎普遍存在着这样的议论:“没有这次运动,有的干部没有多久,可能变成国民党的保甲长”。长埔的群众说,如果没有这次运动,他们本来准备散社,各人自己当“社长”去(意思就是单干)。他们也不想种冬麦,说种了,都要给“他们”拿去。但从这个运动开始,他们的情绪高涨,提早7日结束种麦,并准备扩大播种面积。他们“只求账目弄清,怎样都可以”。崎峰两次群众大会决定撤换一个兼队长的监察主任。一撤他职,那个生产队车水和积肥,都积极起来了。莲塘一个社员的家庭在大水灾后,要减收300元,很灰心,但现在却觉得减收300元不算什么。有的人说,这样做,短些也不斤斤计较。总之,农民已经把自己的命运和合作社联系在一起,他们要求过问乡干部们所做的事,特别要求合作社财政公开,不同意干部在合作社中有经济特权,要求合作社有廉洁公道的干部,“同工同酬,同生同死”。

在运动开始时,有些同志曾经怀疑工作组的做法。他们以为这样做,可能打击干部的积极性,并且担心重复1948年华北乡村整干时某些过火的错误。叶飞同志在地委会议上支持工作组的做法。晋江地委书记为了说服一些同志,要他们一同下乡看一看。原来有的干部下乡常常只是同一些乡干部谈话,只得到一些第二手的、不少片面的、有的甚至是错误的材料,只满足工作上一系列的成绩;而不是在同干部们谈话之外,还去同一些群众直接谈话,不去找第一手的、比较完整的、更加具体的材料,不去发现我们的工作除了成绩而外还有什么缺点或错误。有些农民们说,他们只“看干部的庇〔屁〕股,没有看群众的颜面”。但是,这次一些抱怀疑态度的同志一同农民直接接触,毕竟很快地被事实所说服。实际上,这次运动是采取层层酝酿,讲清道理,说服犯错误的干部主动出来向群众作检讨的办法,并不存在什么危险性。莲塘总支委(它的主要领导骨干,除了一个副总支书以外,在拿用公款问题上都是干净的)一直热情地赞成这种办法,并且很多事情主要是经过他们去做的,因此,运动也就发展得比较顺利。

但是,阻力也是有的。崎峰有两个干部对于退救济款和工分问题采取抵抗的态度。一个是乡长,一个是社长,都是党员。乡长三代化名(父亲、本人、儿子)分批得到救济款,初次救济15元,他说,“哼,还不够老子抽烟哩”。在最近几次干部大会上,一次党团员大会上,他都作些不着边际的检讨,并宣誓以后工作还要更积极,可是在背后干部中间进行挑拨,宣传做生意或其他职业要比当干部赚钱。崎峰社长在土地改革前是做生意的,也说崎峰社员评给他的工分不如他自己做生意合算。在工作组找他们谈话时,在社员代表大会上,他们都是这样斤斤计较。而且那位社长还说,上级好当,薪水低的几十,高的100余元,或两三百元。因为有些人同情他们,工作组建议召开全乡主要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座谈会,辩论了两个晚上。大多数的发言是好的。地委书记也发言批评了他们,同时承认地委、县委、区委领导生产有某些不合实际,召开会议过多以及某些干部薪水有不够合理之处需要重新调整。散会以后有人说,“开一次这样的会议比上一期党校还解决问题”。

群众对于现在乡干部去留的看法是合理的。镇山有个老太婆说,“前次换干部,把全部都换掉,那是不好的,这次不要那样”。崎峰有个老头子说,“要看他们对待错误的态度怎样,能改就好,全是生手也不好办”。群众对“大醇而小疵”的干部都加以原谅。大体上可以做这样的估计:乡村干部有90%左右基本上是好的。另方面,群众主张必须撤换一些。他们认为有些人是“错误模范,检讨大王”,“年年承认错了,又继续做错,这又有什么用”。如上所说,崎峰监察主任就是群众要求撤换的。乡长不同意,告到县检察院,工作组因此提到社代表大会复议,大家还是同意大会的决定。副总支书兼莲塘合作社监察主任(即上述的原来莲北一个老合作社的社长)作风恶劣,因为还留在职位上,群众不敢提意见,工作组才向总支委提议按照手续,经过讨论分别加以停职,群众因此很高兴,结果弄清了他贪污老合作社的款项和私自拿用富农260元。此外,工作组还建议撤换莲塘一个生产队的队长,群众也很满意。但是,一般都还没有什么变动,拟待召开有群众代表列席的整党会议和冬季召开的年度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充分研究群众的意见之后,再逐步处理。

第二,关于调整合作社的组织

在这方面,现在大约有下列几个问题:

(一)生产队的大小问题;(二)合作社的大小问题;(三)农业生产合作社同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的分合问题。

在现在手工耕种的条件下,看来小队的组织一般地是比较合理的。很多社都觉得四五十户组成的大队很不方便,例如劳动力的调拨不容易适当,出工互相等待的时间花得很多;社员对于公共财产的保管缺乏责任心,认为如果有些损失不过百分之几,“一个很小的数字”;评分时间花得多,并且有时忘记,结果大家平均记几个工分就算,等等。我们到莲塘以前,那里合作社已经改成十几户的小队制,据几位农民的说法,分小队后劳动组织比较结实,每个社员都有较高的责任心,种作较好,积肥积极;领导较容易,可以避免窝工;对于收入减少的农户,可以及时照顾派工;小队住在一起,容易商量,有问题就可以在田间解决,不必晚上开会;评分也不必回去,在田头田尾也可以评,等等。他们认为小队的队员一经确定和编成之后,也需要固定下来,不宜时常变化。最近惠安东园区也正在准备改成小队制,有的农民原来想退社,但听到这个消息后,就打消了这种念头。

在现在的条件下,社的组织一般地也不适宜太大。惠安杏田原来是几个村合成一社,因为各村情况不一致,社委会要做决定很不容易通过,现在分成三社,领导便利,工作好做。莲塘合作社是在去年由14个初级合作社组成的。原来有的角落怕涝,有的角落怕旱,以为合成一个大社可以互相调节,但经过一年的经验,各角落因为土地条件和耕作条件不同,合成一个经济单位,就有很多的矛盾:例如不容易管理;这里收成很好、那里收成不好时,在分配问题上有纠纷;社员投资在小社时积极,在大社时不积极,而且还争着伸手向社要钱,影响社的财政,等等。因此,有些社员和干部觉得可以采取分社制,总社是联合社,管理一些大的副业,但由各分社在农业上独负盈亏。这样做的好处是:解决山田和洋田的矛盾;生产条件比较能够和合;安定社员的思想,发挥社员投资的积极性,便于积极开发资源(例如植林、养猪及其他副业),等等。但有些同志不同意分社制,而强调合大社的好处,即在水旱灾时可以互相调剂粮食;插花地便于交换;利用水利时免争吵。鉴于各合作社已经联合起来,现在又有这两种意见分歧,所以工作组最后认为在分社问题上,应该慎重处理:第一,要大家(社员群众、干部)思想成熟,没有这个条件,不便分;第二,要安排合理,否则,可能引起新的大纠纷,甚至影响合作化的成果;第三,要加强农民群众的团结,不要伤和气。估计这个问题还要经过一些时候才能定案。从莲塘的经验看来,合作社的规模,较好是一村一社,大约100户左右、200户左右甚至三四百户,而不要勉强凑合。在合作社这种规模的条件下,社长还可以抽出一部分时间去参加田间劳动,不必全部脱离生产,对于全社和社长个人,都比较好。同时,我们工作组有一种看法:可以把乡(或村〉和社合在一起,使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基层;乡(或村)中的行政工作,可以由一个合作社的副社长兼任,他不必脱离生产,也不用拿专薪,或者只由政府给些少补贴。如果这个办法行得通的话,可能大大简化我们的乡政工作。

不论社的大小如何,把副业过多地归社集中经营,也是不适当的。例如,在莲塘,原来所有的山林都归大社经营,农民就有很多怨言。福建有一个合作社规定社员可以有自留林,据说大家觉得很方便,在需要零用钱时,可砍些出卖。最近莲塘有个干部提出,可以把山林都划分给各队去经营,工作组觉得这是个好的建议。合作社不应该把各种经营都集中太死,而是应该有大公经营、小公经营、个人家庭经营的互相配合。

在莲塘工作的同志和当地的几个主要干部觉得可以考虑把供销合作社和信贷合作社合并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农业社的供销部和信贷部,工作人员由农业社统一合理地记工,业务在上级供销社和银行的统一领导下,由农业社根据群众需要,具体安排。这种调整的好处是:第一,便利群众;第二,节省开支,同时,使供销社和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薪水不致脱离农民的收入太远;第三,可以减少计划上脱离实际的错误。就商业方面来说,只要规定合作社不得经营代销以外的业务,也不得改动国家规定的价格,就不会产生商业投机的危险性。现在南安县委准备先在莲塘试验这个方案。

第三,关于调整国家同合作社的关系

国家关于农业生产总的计划指导是正确的,农业技术的改进对于几年来农业的增产起了作用,国家的统购政策在农村中慢慢地成了习惯。所有这些,都是很好的。但是,某些国家专业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有时把某些任务规定得太死,没有给予下级机关和合作社以合理机动的余地,而且有时候的布置是根本错误的。例如,惠安县去年要求扩大花生种植面积的计划过高,有的乡将已种的大豆毁去,改种花生,结果花生的收成也不好;有的乡将水田也种上花生,但因为生长不好,又翻去改种稻谷。晋江县池店合作社,去年在稻怀穗的时候,上级叫补肥,社员和社干都不同意,经过“先党内后党外搞通思想”,硬做下去,于是出现下列三种情况:有一个小队长是党员坚决执行,结果减产;另一个小队长也是党员,临到补肥的时候病了,社员因为思想不通,施了一半肥,偷留一半,结果没有减产也没有增产;还有一个小队长不是党员,不肯执行这种错误的命令,结果增产了。去年插秧的时候,莲塘合作社根据技术推广站的要求,将秧苗沾上六六六粉,结果播213亩,死了114亩。像这类的事情,还很不少。去年派销下来的双轮双铧犁,在许多乡下,也都在房里或者放在田间睡觉。因此,在保证国家统购任务的条件下,我们觉得给合作社以一定的自治权利,是必要的。这是目前调整国家同合作社关系的一个主要环节。为着避免一些乡干滥用这种自治权利,工作组认为可以提出一些界限。这种界限,例如,第一,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破坏国家的总计划和违反国家的法律;第二,不能只顾本社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合作社的利益;第三,不能只顾一部分社员的利益,而损害本社另一部分社员(或多数、或少数)的利益。粮食的三定政策,在实际上是给了合作社的一定自治权利,效果很好,我们觉得其他某些副业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政策。例如养猪:也可以按照各合作社的可能条件,规定适当的统购数字(就莲塘来说,可以比现在的任务规定得更高),由国家同合作社一年订一次合同;在合同以外,合作社和社员多养的猪,可以卖给国家,也可以自宰自食,照章纳税。现在南安县委正在一个村试行这个办法,据说农民很欢迎,自报今年养猪数字比去年增加一半。总之,让合作社有适当的自治权利,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可以使我们的许多工作更加符合实际,因而也就可以使国家同农民的关系更加融合起来。

第四,关于调整国家在农村中的工资政策

来到泉州不久,我在开元寺遇到一个青年女人,问她的薪水,1天是1元多。莲塘有2个(原先是3个)杀猪的,有一个每月薪水是32元,另一个每月28元,1天杀1只,3个钟头以后,即没有事做,现在2天杀1只。莲塘供销社一个工作人员,是卖布匹、手电、文具等杂货的,工作并不很忙,也不需要什么特别的技能,每月薪水38.5元。工作闲、工资高,诸如此类,在县的企业机关里,还有不少的例子。我们在惠安一些村子,就听说有许多人在农村不安心。有的乡干部说:工资提高后,有些原来在农业社工作的,也出走了,会计难找,有的就不肯做。莲塘一些干部也跟我们谈这件事,我做了些解释,他们说:“我们并不是同那些技术工人计较,只说那一些劳动和工作也是我们同样干得来的。”由于这种情况,农村人们就把有些干部调动出来做供销社的工作(例如莲塘一个副总支书被调去做卖布的营业员)叫做“提拔”。除了普通工人的这类工资问题以外,县、区、乡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薪水也是有问题的。我们遇到县委派到莲塘去的一个工作同志,他的薪水一个月是70多元。惠安东园区有个组织委员(我们有时向他那里询问些材料)的薪水是80多元,自己也觉得高了。这许多同志大多是在农村生活的,事实上这些钱是用不完的。例如,那位组织委员的母亲看到他的薪水高,闹着要盖房子,因此,他要求把自己的薪水降下来。最近听说,有些脱离生产的乡干部的补贴将提高到30元左右不等,我同晋江地委商议,认为还是再研究一下为好,并向李先念同志那里打了一次电话。

我们手里有3个乡村的农民收入的材料:第一,惠安岭头村,去年收成不错,全年最高的劳动报酬80多元,次的60多元,少的40多元。第二,晋江石霞村,去年有水灾,全年最高的劳动报酬156.7元,次的149元,少的94.5元。第三,南安莲塘乡(这里原来是粮仓),去年有水灾,全年最高的劳动报酬二百数十元,次的一百数十元,少的100元。这3个村因为地质悬殊,或土地多少不同,农民收入都有差别,这是自然条件和历史条件形成的差别,农民并没有意见。但是,不论在哪个村,农民收入都比不上城镇的粗工,也比不上农村中杀猪的人和供销社的售货员。因此,我们觉得应该适当调整这个矛盾。

脱离生产的乡政干部都是在乡的农民,农民群众并不把他们同知识分子(例如小学教员)一律看待。他们经常开会,群众承认有必要给他们一些补贴。但是,如果他们的薪水过高,生活特殊化,显然会使农民不满,也会使自己同群众疏远起来。因此,我们觉得他们的薪水或者补贴,也可以同农业合作社干部的补贴一样,以一般的劳动力的劳动报酬为标准,有的高些,有的低些,有的也可以得到同当地合作社员一样的最高劳动报酬。供销社和信贷社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也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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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我们总的看法是这样:农村一片光明,但也有某些“黑点”。这些“黑点”在不同乡村中,大小、深浅是不同的。存在的具体问题是不同的。应该就事论事,不能牵强去制造事端。这是人民内部的问题,我们只能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并且,解决问题的具体时间和更具体的方法,都可以因地点和各种条件而有不同。有的村子可以在今年春耕以前去进行,有的村子也可以在今年(即1957年)冬季或者更远些的时间去进行。莲塘最初只准备搞几天,但是这个乡所属各村有一万多人,结果都动了起来,群众意见很多,又有个别干部的抵触,又处在秋收冬种的忙期,所以时间就拖长下来,经历一些曲折,要在春耕以前才有可能结束这个整党整社的工作。莲塘的工作开始也是准备得很和缓的,但是,一搞起来,也免不了有些震动。其他村子并不一定都要像莲塘那样的做法。如果现在即进一步地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去启发、教育和说服乡干部,让他们改变过去一些不好的作风,懂得在今后工作中要多走群众路线,避免强迫命令,不擅自挪用公款,按时公开财政,处事公平,等等,那么,也可以使群众的某些不满情绪逐步和缓下来,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由于农民群众多年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获得许多利益,看见国家许多建设事业的突飞猛进,并且都承认合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是真诚拥护我们的党和人民政府的,但希望并相信我们会纠正工作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在我们到莲塘以前,听到群众有过这样的说法:“如果共产党多出一些巡按官,共产党的江山就能万世千秋。”这是一句意义深长的话,使我们听了很感动。莲塘的群众也常常说,希望各级党委每次下来都接近群众。如果我们都是这样做的话,显然地有可能减少或者避免农村工作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

我们这次在乡下的看法和做法,是否妥当,请中央和福建省委审查和指示。

 陈伯达195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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