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有关对工商联的指导工作和经费开支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于6月12日批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对工商联的指导工作和经费开支问题的报告”,并把它转发给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参照执行。

这个报告的内容是:(一)各地人民委员会应该指定一个部门(工商行政或工业、商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工商联的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如需要工商联协助进行工作时,应事先与负责指导工商联的部门取得联系,并与工商联协商,使工作能够统一安排。(二)工商联征收会费遇有困难时,负责指导工商联的部门,应协助其解决,对工商联的经费开支,不需要采取审查批准的手续。(三)各级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召开和工商联工作有关的会议时,可以邀请工商联的有关干部参加;发出和工商联工作有关的文件时,需要抄送工商联。

 --原载《人民日报》195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