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在处理人民闹事问题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南京军区五月二十四日的指示和本部六月二十一日召开的警备工作会议精神,对于军队如何慎重正确处理人民闹事问题及其应注意的事项再作如下指示:

一、各级领导机关应结合党的整风学习向全体官兵进行关于军队处理人民闹事问题的教育,使广大指战员都能正确的了解目前群众闹事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应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在一般情况之下军队不得出面干涉,并绝对禁止军队和每一军人参加或煽动群众闹事。违犯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告诫全体官兵若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向上级反映,以求得在军队内解决。

二、群众闹事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在宪法范围内,正常的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行动,军队不得以强制的手段制止,应在当地党委及政府的要求下,本着既不使事态扩大,又不影响军政、军民关系的原则,驻军可以直接指派负责干部身着便服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掌握情况,协助他们研究处理办法,并向群众进行宣传工作,诱导群众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不得轻率答复问题或出面制止。

2、群众闹事事件严重,有违法行为时(如打人、关人、破坏公共财物等),在当地党委和政府要求部队出面的情况下,并经总队(师)首长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要求师、团首长亲临现场)可派适当人员(不准携带武器)出面劝阻,并保护受害对象(干部、粮库、公共财产等),以防止其受害和破坏。诱导群众以正常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对个别来意煽动群众反对政府的坏分子,也不能过早地处理,而应在由当地党委和政府在事态平息后,群众觉悟已经提高,是非清楚,坏分子已处孤立的情况下,再加以处理。

3、在群众闹事中如有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参加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并乘闹事混乱时,进行刑事犯罪活动(如抢劫、杀人、纵火等),则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在当地党委、政府负责首长决定后,对已构成犯罪的首要分子,应予以逮捕,在逮捕的同时,应向群众宣布逮捕理由,揭露其罪恶,使其在群众中孤立,而对其广大群众仍应根据上述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针,展开群众性的宣传,使群众能够认识罪恶分子在破坏革命。

4、反革命分子有组织有计划的武装暴动,这是对抗性的矛盾,是敌我问题,应严格区别于人民内部闹事问题,在暴徒未放下武器前,应采取军事围剿和政治瓦解相结合的方针,打击和孤立少数为首的反革命分子,争取和教育多数被欺骗而盲目参与暴动的群众。在平息暴动时,应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当地公安机关、兵役局、人民武装取得密切配合,以求得在指挥上的统一。

以上各项各根据具体情况,传达到排以上干部,并在连队中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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