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审干工作会议的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中央认为,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是正确的,希望你们进一步加强对审干工作的领导,把审干工作和肃反斗争更好地结合起来,争取在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完成这次审查干部的任务。
我们于六月间召开了一次审干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审干办公室的主任或副主任(有的是组织部副部长)。在会议上,各地汇报了肃反斗争开始以来审干工作进行的情况,研究了今后审干工作安排上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对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的处理的政策问题。现将审干工作进展的情况和会议对上述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全国审干工作,已在地专以上机关普遍进行,对县以上各级领导骨干的审查工作已接近完成,今后主要是审查一般干部;大多数省、自治区也已开始了县区机关和一些主要企业、专业单位的审干工作。中央一级机关对司局长一级干部的审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在主要是在审查处科级干部和一般干部。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缺西藏)在列入此次审查干部范围的五百一十六万五千三百三十五名干部中,已经过审阅档案和摸底排队的干部共有二百四十六万四千六百五十人,确定为审查对象的有六十一万五千九百四十六人,占已经过摸底排队的干部数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九;已查清问题和作出结论的共有二十万五千八百八十三人,占审查对象的百分之三十三点四。其中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确定为审查对象的共二千七百九十七人,已查清问题和作出结论的一千九百二十三人,占审查对象的百分之七十点五。
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审干工作的进展是正常的、健康的,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审干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审干工作同肃反斗争结合进行方面还有些问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因而审干工作的进展比较缓慢,而且很不平衡;对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干部的处理,由于缺乏适合当前情况的统一的规定,因而有畸轻畸重的现象。
关于审干工作同肃反斗争结合进行的问题,中央已经于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发过指示。各地的经验证明,凡是这两项工作结合得好的,两项工作就能够互相推动,审干工作的进展就较快。但由于肃反同审干工作的任务和性质的不同,在结合进行时,在政策上和工作方法上要严格防止混淆不清的偏差。
审干工作同肃反斗争的结合,主要是在工作部署上和力量组织上。根据各地的经验,在工作部署上,各级党委和各部门应对这两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在力量使用上,各部门应根据肃反斗争和审干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如:在肃反准备阶段,应抓紧审查领导骨干和做肃反工作的干部,建立肃反队伍,统一进行对干部情况的摸底排队,分别确定肃反对象和审查对象;对肃反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时,也可适当地结合调查一些审干对象的问题;肃反在进行群众运动时,除由专人继续搜集整理有关审干范围内的问题的材料外,应集中力量进行肃反斗争;肃反进入专案或定案阶段后,就可逐步转移较多的力量来进行审干工作。
进行审干工作和肃反斗争的机构,在县以上党委和一些领导机关,应分别设立,但要密切配合,如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和安排这两项工作,统一组织力量。在基层单位,有条件的也应尽可能分别设立两套机构,如这样做有困难的,也要在肃反机构中指定专人管理审干工作,以便在肃反告一段落时能及时转入审干。
根据已有经验,要做好审干工作,应抓住以下三个基本环节:
第一、划清审查与不审查的界限。对这一问题,中央组织部在去年八月一日给中央的报告中曾做过规定,但根据肃反斗争和一年来审干工作的情况看,还有必要对上述规定作一些适当的修改。经过会议研究,认为凡是有以下政治历史问题的干部,应该在审干工作中列为审查对象:曾被捕被俘情节可疑的干部;伪造历史,隐瞒政治问题及有其他政治上可疑问题的干部;隐瞒反动身份的干部;曾在反动党团、反动会道门和反动军、政、警、宪中担任过一定负责职务或重要职务,本人已做了交代,但尚未处理的干部;曾自动脱离过党的组织或其他革命组织的干部;同复杂的社会关系有联系,情节可疑干部;品质极端恶劣,丧失立场,经常对党不满,甚至对党抱敌对态度的干部:家庭成份不好,主要亲属已被镇压,怀有复仇思想的干部。
属于以下情况的干部,可以不在这次审干工作中列为审查对象:过去已经过审查,或虽未审查过,但组织上确实了解他们政治上没有问题的干部;政治历史问题过去已审查清楚,有正确的结论,没有发现新的问题的干部;在参加革命前参加过反动党团、反动会道门和反动军、政、警、宪,但只是一般成员,并且已经交代清楚,经过历次运动和肃反斗争,没有发现其他问题的干部;只有一些非政治性的问题的干部;虽然社会关系复杂,家庭出身不好,但本人已经划清界限,一贯表现好的干部。
以上只是根据一般情况做的原则规定,由于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极其复杂,所以在确定审查对象时,必须强调根据从政治上审查干部的方针,对每一个干部的政治历史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二、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地细致地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是实事求是地查清和处理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的关键。各地对这一工作一般是重视的,用了很大的力量,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调查研究工作中,目前还比较普遍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盲目性。表现在:调查时不分主次,抓不住问题的关键;调查人只管找证明人要证明材料,而不同时对材料进行研究,看能否解决问题和应该怎样进一步调查。这样,就往往徒劳往返,长久不能查清问题。
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调查以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明确了解问题的关键,在调查过程中也要随时研究,主动地尽可能把问题调查清楚。同时,还必须将调查研究工作和动员本人坦白交代结合起来,只有这样,调查才能有可靠的线索,特别是在甄别调查材料的可靠程度时,本人所交代的材料是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第三、做好审查结论。做审查结论是体现审干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并要以甄别无讹的证明材料作为根据。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会议对那些问题必须做出结论,那些问题可以不做结论做了研究。要做审查结论的是以下三类情况:过去虽然已做过结论,但对问题的性质论断不当的;有政治性的关键问题的;因政治历史问题而涉及使用问题和处分的。
属于以下几类情况的,审查后可以不做结论,而只写简明扼要的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存入干部档案中:检举的问题,查明不是事实的;组织上怀疑某人有政治性问题,本人并不知道,查清后可撤销怀疑的;干部参加政治性质不明的社团,查清后不属于政治性的关键问题的;过去做过结论,但缺乏证明材料,这次取得了更多的材料后,证明原来的结论是正确的。
关于审查结论的批准手续,仍应按中央去年五月二十八日的通知办理,即由各级党委分别审批自己主管的干部的审查结论,由机关党委审批属于机关管理的一般干部的审查结论。在这次会议上,有的地方反映,很多机关没有机关党委,只有党的总支或支部,这些机关的一般干部的审查结论全部由上级机关党委审批,有的有困难,希望有个变通办法。我们意见,如果确有困难的,机关党委可视情况,委托一些领导干部强的总支和支部审批一部分问题性质不严重的干部的结论。
审查结论在交党委审批以前,必须征求和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如本人意见正确,可根据本人所提意见修改结论;如果审干机构认为本人的意见不对,而本人又坚持他的意见时,应将他本人的意见同时上报审批机关。
关于这次审干工作的范围,应有一适当的规定。经会议研究后,认为大体上应该是:从全国范围来说,审查县级以上机关的全体干部和农村区的助理员级以上的干部。乡干部可不列入这次审干范围以内。机关中新近归国的华侨、外籍技术人员,商业部门和合作社的营业员及其他企业单位中的相当人员,卫生部门的护士和相当人员,公私合营企业中除我们派去的干部和党、工、团的脱离生产的干部以外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小学教职员等,都可以不列入这次审干工作的范围内。如果有的省市认为对这些人员需要审查,也有力量审查,并且能够在明年完成审干工作的,可由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自行决定。
关于非党高级知识分子、民主人士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审查问题,经会议研究后,认为从工作来说,以及从他们本身的要求来说,对这些干部进行审查都很需要;但由于他们的问题一般说来都是一时不易查清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同时这些干部又各有一些特殊情况,经验证明,由审干机构,对这些人进行审查,极易陷于被动,因此,对这些干部主要应加强日常的了解工作,一般以暂不在这次审干工作中进行全面的审查为宜。但应该分别以下几种情况,积极设法弄清一部分人的政治历史问题,即:肃反斗争已触动的人,应由肃反组织查清他们的问题并做出结论;本人要求审查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在负责同志亲自主持下进行审查;要求入党的,可以作为建党中的工作,由党组织负责审查。对他们进行审查时,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如应由身份相当的人去和他们谈话等。民主人士中有的需要审查的,应按中央统战部“对五类民主人士进行审查、鉴定、排队的意见”执行。有的地方如果认为审查少数民族干部的条件已经具备,有的部门如果认为特别急需、也有力量审查某些高级知识分子的问题,而预备进行审查的,可由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决定。
这次会议对处理干部的政治历史问题的政策,曾着重进行了研究。
今后审干工作的任务还是很艰巨的,不但要继续审查现在还没有审查的二百七十万名干部,而且还要对已经基本上审查清楚的县以上领导骨干正确地做出审查结论和妥善地进行处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高潮的需要,全国审干工作计划于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全部完成。由于各地已经积累了很多审干工作的经验,肃反斗争又为审干工作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看来实现这一计划是完全可能的。要又快、又好地完成审干工作,关键在于进一步加强领导,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审干工作同肃反斗争结合进行的指示”,对审干工作和肃反斗争都做适当的安排,配备跟审干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并特别加强对县区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审干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帮助。另外,各地希望中央管理干部的各部按照管理干部的分工,对本系统的审干工作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这样可以进一步推动审干工作,并且对做好干部管理工作也有好处。
上述意见,如中央同意,请批转各地。
1956年11月28日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