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统战部关于对我省各民主党派进行组织改造的意见(草案)

……造,所以自1956年社会主义高潮以来,他们的成员中只有少数站稳了社会主义立场,而多数的立场是动摇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还有少数则坚持资本主义立场,这样他们就不能适应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有的组织甚至被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掌握,篡改了他们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利用其组织作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工具。这次反右派斗争暴露了各民主党派的各层领导和成员中都存在着严重的而只是程度不同的不纯现象。就其省、市级领导机关而言:五个民主党派中有四个党派(民革、民建、九三、民进)的负责人是右派首脑分子;在99个委员中,有右派分子39人(其中极右分子17人),占39.3%。以党派来分:民革、民进、九三直接成为反党工具。民盟、民建内部虽有过进步力量和右派反动势力之间的断续斗争,但是由于他们的部处长以上的实际负责工作人员,多数处于中间动摇状态,因此也同样严重地右倾。就五个党派的基层组织而言:在66个支部和直属小组中,完全为右派操纵成为反党工具的有14个(其中民盟医药卫生支部和民革省人委机关支部实际上已成为煽动反党组织复辟的“斐多菲俱乐部”),基本上为右派掌握的18个,受右派思想严重影响的18个,为左和中左掌握问题不大的只有16个。前两类合占总数的48.5%。就五个党派全体成员的状况而言:这次共清查出231个右派分子(其中极右分子85人)和12个反党小集团。右派分子占五个党派全体成员1,442人的16.7%。去年下半年恶性大发展以来加重了这种政治面貌的复杂状况。五个党派在1956年7月以前仅有成员736人,大发展以后达到1,442人,增长了96%。这批新成员706中,共有右派分子84人,占到11.9%。另据七个支部的调查,在其现有成员178人中,新发展的有137人,占77%。在这137人中,现行和历史反革命分子28人,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23人,坏分子3人,靠裙带关系拉进来的家庭妇女1人,右派分子35人。这五类合计起来(减去交叉的)共78人占总人数的57%,其中个别支部如九三云大支社有占80%以上的。恶性大发展的结果加重了组织上的严重不纯。

鉴于上述严重情况,鉴于民主党派在我国社会生活占有相当重要地位,(在我省部分单位的466个工程师、主治医师和讲师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中,各民主党派成员占89.68%,我党党员占0.94%,在科级以上负责人99人中,民主党派成员占41.4%,我党党员占25%)今后还要在六项政治标准和基础上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下,充分运用其积极作用,因此,在反右整风基本结束,左和中左的领导优势已经确立,广大成员觉悟已有很大提高的基础上,必须认真地彻底地对民主党派进行组织改造工作:整顿改组其领导机构和基层组织;清理其成员;处理其中的右派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从而根本改变民主党派的政治面貌和确立我党的绝对领导,从组织上巩固反右整风的胜利成果。为此,我们特提出如下的几点意见:

一、 彻底改变其领导成份

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领导成份是否安排的妥当,是能否保持我党的领导和能否正确推动民主党派发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作用的重要环节,因此,这些领导层必须既能接受我党的领导,又能符合民主党派的面貌

我省的五个民主党派,几年来在我党的领导监督下,对于协助社会主义改造和推动其成员进行思想改造,都曾起过一定程度的良好作用。但是,由于他们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还未进行过根本的思想立场改,既要坚决地树立进步骨干,又不能不切实际地以我党的要求去要求他们。因此,除必须坚决地把右派分子和政治历史不清的分子从其各级领导机关中清除去外,还应该使左派加中左分子占多数形成坚强的领导核心,适当的吸收一部分中间分子参加领导,但只能居于次要地位,否则就不足保证我党的领导和团结多数,在此前提下,注意照顾到各方面的代表性和新老成份。过去我们对一部分组织曾经片面地强调了代表性而忽视政治上的进步、反动与落后。如民革就为调换了张天放(左)而让极右分子龚自知负责,龚得以操纵民革,成为“滇人治滇”的复辟工具,又如九三的秦玷,民建的杨克成也都有类似的情况。反之,有些为左和中左掌握的组织,问题就出的不太大。这确是一个严重的教训,因此,新的领导机构必须加强进步骨干当家,并且要作主(九三云大支社负责人是左派,但当家而不作主,还是右派秦玷、郭树人等掌握了领导权)。各党派在运动中组成的领导小组,多数是经过锻炼的和可靠的,应该成为新的各级领导机构的主体。但是,进步为主,并不等于是以左派为唯一成份,还必须有适当的中间层,否则就不仅不能够符合民主党派的面貌;而且,左派易于脱离群众甚至出现宗派倾向,而不利于通过其领导层来联系教育多数。我们曾对民盟昆明市12个中学支部作了统计,在44个领导小组的成员中,左派28人占64%,中间层16人占36%,如把左和中左相加起来合占80%。这样的比例大体上符合于上述要求。不过改组后的各级领导机构,左派应该大体占40%,中左25%,中间层应占35%(即三分之一)左右较为适宜。从他们的省市级领导机关中,中间层的比例可能比三分之一稍多一些,左派加中左的比例可能会比三分之二弱一点。至于中右分子只是确有需要也作自我批判才作个别考虑接纳。

在各级领导层里,除了左派和中间的比例以外,新和旧,代表性的大小也可以在不妨碍前述比例的条件下作适应照顾。即既要吸收运动中涌现出来的新鲜血液,又要有意识地保留一些那种合条件的原有委员,照顾传统,免致有所波动。代表性中的大中小,不同职务、不同学派、不同派系(如龙系和卢系)的人最好都有他们的代表者参加,以扩大活动面和影响面。但是,应该说:这些都不是主要的,主要的还是左派和中间层的比例。

二、 加强党以民主党派的领导监督,增派党员到民主党派中工作。

过去一段时间,尤其是从“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提出来以后,由于我们和一些基层党组织理解上有片面性,对民主党派的监督领导有所放松乃至陷于自流,有些基层党组织还不知道本单位有民主党派的组织同成员。以致造成很大的漏洞。今后必须加强党对民主党派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我们考虑到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第一, 民主党派的各层组织应该尽量的使之适应于我党的各层组织,这样才能便于我党基层组织对他们实行监督。从这次反右派斗争中所暴露出来的情况表明:过去监督较严的大学基层,问题的严重性就较轻;而企业、机关监督差的问题就严重突出。凡是其基层支部是在一个单位的情况较好;由若干单位综合组成的基层支部则情况较坏。我党组织不便于对他们进行监督,如民盟医药卫生支部35个成员分散在省市级24个医疗单位,省市卫生厅局党组以及这24个单位的党组织都不便监督,结果被以特务李岱学和市侩周枕云为首的反党小集团控制成为反党工具。所以今后原则上应该以如何有利于我党监督来编组建立组织,使每一个民主党派的基层都有一个我党的基层组织来监督他们。在省、市委统战部的关系上,过去往往由于分工范围不明确,该管的都没有很好管起来。当然对民主党派都成立省市两级组织有困难,但今后应该明确划分管的范围,建立会报制度,并考虑在市设一个民主少数派的联络性的机构(如民盟、民革)。市委统战部也才好抓。另外,民主党派成员成堆的地方。党组织应设立统战部或统战干事,专管民主党派工作。第二,必须增派党员到民主党派里面去增强工作。过去的问题是,在民主党派中工作的我党党员数量少(五个党派共只有26人,经常在里面起点作用的只2人),质量弱(民革市人委机关支部的交叉党员是个年青的女打字员),思想认识不清楚,一般都不愿在民主党派工作,业务缺乏指导以及时间上有冲突(党和民主党派的组织生活往往挤在一起)。现在看来,要民主党派进行根本性的改造,没有直接派进去的交叉党员的直接协助是问题较多的。所以交叉党员必须增派,或由民主党派成员中发展,要求每个党派的领导机关都有一个合乎质量的党副主任委员或其他领导职务,民主党派较大的基层支部必须要有一个党员担任支委。统战部和各基层党组织必须要关怀指导交叉党员的活动,特别是思想认识问题和其他具体问题。第三,应该考虑在各民主党派内组织以部分交叉党员为主体经常联系的会议,交流情况和经验,保持敏锐的触角,统一思想认识,及时的贯彻党的意图。此外,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机关还应该考虑选派合乎质量的党员或团员进去作实际工作。

三、 改组的步骤的方法

由于整顿工作还是要经由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机关进行的,因之,在领导机关已经瘫痪的党派(如九三、民革、民进)应该首先改组其领导机构,然后才有可能去领导基层组织的整顿。对于领导机关并未瘫痪的可以先整顿基层组织,然后自下而上地整顿领导机关。这样可以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两种不论那一种都应该走群众路线。因为这种整顿并不单纯是一种手续上的处理,而是要结合整顿同时要对各民主党派成员进行一次端正政治方向和组织路线的教育。组织广大成员学习什么是正确的组织路线,批判各级领导在组织工作上的错误和缺点,让大家动手来做整顿工作。

对于基层组织的整顿,应视其情况分作四种类型来进行:第一类是完全被右派控制成为反党工具,大发展后情况极为复杂的,应该指令撤销原有支部,对其成员重新进行登记,另建新的支部,以示处分,并藉此进行一次严格地审查。第二类是基本上为右派控制的支部也该指令改组,重新组织支部,但不必重新进行会员登记,可各个别进行审查处理,这是考虑到当前部分民主党派成员正在闹“退党”,举办登记他们可能不来反而不好对他们作管理教育。第三类是受右倾思想影响严重的支部,应该通过整风着重批判其右倾思想,并可部分改选其支部领导。第四类是为左和中左掌握问题不大的,可按常规办事,该什么时候改选什么时候就改选,不必急于对他们作整顿。领导精力主要应该放在第一、二两类上。

四、 对于成员的清理和处理

由于这次大发展中,各党派拉进了一批政治历史有严重问题的人、坏分子、不合条件的分子和不该加入民主党派的人,对于这些人都应该结合这次整顿组织,作些适当处理,除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应依法办理外,对于不合乎条件的,应酌情开除或劝其退出民主党派一部分。

关于对各民主党派成员中的右派分子的组织处理,另附具体意见。

(附件)

对民主党派中的右派分子进行组织纪律处理的意见(草稿)

民主党中的右派分子,往往凭借他们的政治地位和技术知识能力,猖狂地向我党进攻,在不少场合他们更成为反党活动的首脑人物。他们违背了宪法,违背了各民主党派(会)章中关于以人民政协纲领作为自己的纲领的规定。因此,对他们除了行政职务、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以外,还必须进行组织处理,以分清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从党派来讲,也是执行他们章程,以严肃其组织纪律。

这种组织处理,同样地应该在中央指示“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政治思想上要斗透,处理上不宜过分”、“开除一批,撤掉一批,保留一批”的原则上进行。依照其反党情节之轻重,悔过的程度,作用(真才实学)之大小,影响之宽窄,来确定处罚程度不同的处分。按各民主党派章程之规定,处分的种类计有:开除、停止党籍、留党察看、撤销职务、严重警告、警告、劝告等七种。现在,我们依照上述精神和规定,结合右派分子本身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均应开除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情节严重恶劣,应依法逮捕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

2、情节严重、民愤很大,经所在机关开除,或送劳动教养的各种坏分子;

3、右派反党小集团的为首分子,无悔改表现的反党集团的骨干分子,而又无特殊影响和作用者;

4、一般右派分子,情节虽不恶劣,但顽固不化,坚持其反动立场,不可救药,群众愤恨的顽固分子;

5、不学无术,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影响,群众公认为是坏人的人。

二、具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得给予停止党籍或留党查看的处分。

1、虽属极右分子,情节严重,但有真才实学的高级知识分子,在运动中又确有悔改表现者;

2、虽属极右分子,情节严重,但对国外华侨、起义旧军政人员、边疆民族中有特殊影响和作用,并且根据他们自己的水平作了检查交代的个别头面人物;

3、一般右派分子,但情节较严重,或态度比较恶劣,无悔改表现者。

三、凡系留在党内的右派分子,应一律撤除他在该党派内担任的各种职务。极个别的因特殊原因需要留在领导机关里的,也不能让他们充当负责职务。对于这种个别的人,应促其检讨,适当时候摘去右派帽子。

四、一般右派分子,作了检讨交代,有悔改表现者,应视其情节之轻重、悔过的程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警告的处分。这一类人估计占多数,在50——60%之间。

五、一般右派分子,如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处分。这种人依照现有情况,不会也不能太多,应控制在50%以下。

1、 反党小集团中的协从分子,已经起义投诚,彻底交代,并积极揭发小集团的反动活动起了作用者;

2、 一般右派分子,情节较轻,彻底交代,接受改造,并有实际表现者;

3、 思想落后,被右派分子所利用,已有认识和悔改表现者;

4、 未戴帽子,保护过关的右派分子,可酌情分别给予劝告处分或免予处分,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未经严格考验,这些人都不应再提高其政治地位和生活待遇。

六、鉴于民主党派本身就是一个管理教育资产阶级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场所。这些右派分子,一般来讲,控制在民主党派内比放在民主党派外面利于改造。所以在组织处理中,开除的面不宜过大。我们曾对196个右派分子大体按照上述精神测算的结果,开除的面为右派分子的35%。因此,我们建议:各党派中右派分子开除的面可控制在右派分子总数的30%左右,约占全体民主党派成员总数的5——7%,以利于分化右派,改造那些可能改造的右派分子。

七、保留在民主党派内的右派分子的帽子问题。我们考虑,在较近的时期内,均不能摘去,否则既缺乏严肃,又在实际上妨碍了群众对他们保持警惕,而且,也不利于他们本身的改造。可以经过相当时间的考察,根据不同情况个别决定。但对于其中约占5%以下的受劝告或免予处分的分子,可摘去他们的帽子,以利分化。

八、以上处理,凡属各党派省市委员一级的代表人物和其他知名人士,确系全国全省性的人物,应由省委核定名单,由省委统战部以适当方式通过民主党派掌握处理。其余的可由各地、市委掌握进行。

九、上述各项控制数,由于各党派的情况不相同,其成分散在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中应该允许在幅度有所上下。但在一个党派的总数内,处理结果应大体相近于前述比例。

十、有些右派分子,为了逃避处分和对他们的管教,现在正在争取主动要求退党,对于这种人,首先还是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分别根据其具体情况考虑给予相当的处理,应开除者正式开除,如属不给开除处分者,经教育后仍然要求退出者,可准其自动退党(会)。

对我省民主人士头面人物中右派分子的行政处理意见(草案)

在反右斗争中,各民主党派无党无派民主人士头面人物中,都曾揭发、批判了一批右派分子。为了分清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也为了分化右派,在反右整风结束时,分别不同情况,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理是非常必要的。这种处理,应该根据中央指示精神进行,即:“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政治思想上要斗透,处理上不宜过分”、“除去个别情节十分恶劣,需要逮捕和劳动教养的以外,一般的都要给一碗饭吃”。由于他们和我们之间是敌我矛盾,又由于我们的国家是巩固的,他们本身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以及处理的好可以更好地分化右派,因此,在处理上又必须严肃和宽大相结合。

一、范围:所谓右派头面人物,主要系指那些列入中央同省管的党外干部管理名单中的那些人,如全国和省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州长专员厅局长,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省市级委员以上的人,少数虽未纳入上述名单但在某一方面有特殊才能和影响的也应放在这个范围之内。至于其余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一般成员中的分子,其行政处理应根据情节和运动中的表现同本单位本系统内的右派分子一视同仁地处理。

二、举凡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包括市场管理)的反革命分子和一切刑事犯罪分子,均应依法逮捕判刑。不在一般的行政处理范围内。只是对于其中有特殊专长,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一下子又离不开的人可以判刑后留在监外缓期执行。

三、举凡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又无真才实学和特殊影响的极右分子,以及各种类型的坏分子不处理不足以平民愤者均应开除送劳动教养机关,或依法开除后送农业社劳动教养,或留在本工厂、医院等生产单位劳动教养。

四、除去第二、三两项的右派分子外,应该依据其具体条件,分别给予程度不同的行政处分。处分的等级,参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结合这次运动的性质,我们建议分为:开除、开除留党察看、撤职、降职和降低政治待遇、降级、记过和免予处分等七种。

五、处理他们的具体条件,应该是以反党反社会主义情节之轻重,运动中的表现好坏为主,并参照其作用和影响这四个条件来进行程度不同的处理。例如极右从严、普右从宽;反党小集团中的首脑分子骨干分子从严,一般成员从宽;抗拒从严,低头悔改从宽;顽固不化者从严,起义并起了作用者从宽;不学无术或学而无用者从严,有真才实学者从宽;对国外华侨、边疆民族、起义军政人员有特殊影响和作用者从宽,影响很小或这种影响已经消失者从严。在反党情节一项中,有重大历史罪恶的可以在处理时适当地加重处分,但不能作为处理的依据(尤其是起义军政人员)处理的依据仍应是指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以后特别是鸣放以来的反党情节。

六、一切右派分子,不论其条件如何,一般均应撤去领导职务,调离要害部门。如撤除调离后无人代替影响工作者,可降为付职,并配备适当人员,加以监督。

七、凡有重大历史问题,但又未弄清定案者,这次均不作处理,另立专案考察。但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不能安在要害部门。

除去上述共通性的原则以外,由于各界都有其具体情况,特分别提出意见如下:

一、 高级知识分子

由于他们在科学技术知识领域内,一般的都有所长,控制使用得当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因此可予从宽。这一界中,又应分作自然科学(与科学技术界)界、社会科学(与政法文艺)界两大类。前者从宽,后者从严。

1、情节严重,无悔改表现者,在自然科学界酌情给予撤职、降职、降级,控制使用(处分)。在社会科学界则应该给予撤职、降职、降级或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有悔改表现者,自然科学界酌情给予降职或降级处分,社会科学界则应给予降职并降级处分。

3、情节较轻,表现又较好者,自然科学界可予记过处分。社会科学界则予降级并记过处分。

其中个别的起义有功或有悔改彻底者,可免予处分。

4、教学改革后对有些人在级别职务上照顾不当,才职不相称者,应重新调整安排其级别职务。

5、在社会科学院界,由于这些学科大多具有强弱程度不同的阶级性战斗性,因此,在考虑行政处理时应连同其开课问题一并考虑。有些人从事阶级性战斗性很强的学科教学而反党情节又严重者应另调工作或只给他们做点研究工作。

二、工商界

由于他们曾直接掌握生产资料,并且多数人也并没有很多的技术知识能力,所以处理上应较高级知识分子为严。在他们之中,工业从宽,商业从严;纯民族工商业者从宽,旧官僚军人或买办转化过来的从严。

1、情节严重,始终抗拒批判态度恶劣的极右分子,商业界但又影响不大的应开除后送劳动教养。从事工业的给予以开除留用察看。

2、情节恶劣但表现较好,或情节较轻但表现不好的,属商业界者应酌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撤职、降级处分。属工业界者应给予撤职、或降职降级的处分。

3、情节较轻,悔改表现较好者,可给予记过或免予处分的处理。其中同样地商业可严,工业可宽些。

三、归国华侨

对于工商界中的归国华侨,由于考虑到对国外华侨的影响,以及蒋帮目前正在大力争取华侨的原因,处分应该比一般工商界宽一级两级,甚至免予处分。其中又应该有所区别,如:

1、在解放以前归国者从严,解放后归国者从宽;

2、对汉族归国华侨从严,少数民族归国华侨从宽;

3、从已建交国家归国者从严,从未建交国家归国者从宽。

4、在国外华侨上层中希望大,联系密切者从宽处理。

5、对有双重国籍、其家庭主要成员大部分现尚侨居资本主义体系国家者,从宽处理。

6、与侨居国政府中的高级官员有密切关系和影响者,从宽处理,或者保护过关。

对于归国的华侨右派学生,在处理时也较国内的一般右派学生宽些,可采取察看而不必开除。

四、 起义军政人员

这一部分人一般并无真才实学,但由于我省是和平解放的,所以对这一类人在处理上也不得不照顾影响,从宽一点。原则上是起义的与战场投诚的有所差别,投诚的与俘虏的又有所差别。前者较宽,后者较严,民主革命中对我有过帮助的从宽。在处理上,主要是考虑如何降低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并安到虚位上去。

1、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极右分子,但影响较大者,应撤职后一般安在文史馆,参事室或政协会里,给予一项具体工作,并降低其生活待遇。对于其中在民主革命中对我们有所帮助的人,可从宽,降职降级。

2、情节较轻,态度较好者,可降职,生活待遇一般可保留不动。对其中并无什么代表性的应从严,降低其级别和降低其生活待遇。

六、民族上层

内地的民族上层分子,在处理上可大体同于一般右派分子。对边疆的民族上层分子,则应有很大不同。主要应该是批判他们的反动的地方民族主义观点,和反对社会主义反对共产党领导的观点,在行政上一般不予处分。如个别确实情节级为恶劣分裂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的统一和国防,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已经孤立者,可酌情调换工作职务,但不作处分论。今后加强其改造教育。

处理右派分子的工作,是一件复杂的政策性很大的工作,处理中必须慎重进行。首先要根据中央关于右派分子标准的指示,核对材料。然后报大口送省委审批,其中属于中央管的应由省委转报中央批准。在处理过程中,要经过报所在单位的群众讨论,以便教育群众,和修正处理分寸是的缺点。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