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批准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文件的批示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国家机关各党组,军委各部门:

中央批准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一九五六年公安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一九五七年工作的意见”的报告。望各级党委督促公安部门加以执行。

七年以来,我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两次镇压反革命的群众运动,包括肃清内部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群众运动在内,都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有伟大成绩的,这点一定要肯定。当然,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也一定要纠正。

现在,国内残余反革命分子还没有完全肃清,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还会进行各种破坏和捣乱。因此,只要还有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就一定要坚持。

但是,反革命分子是大大减少了,国内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已经过去了,我们的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制,而法制是有利于保护人民和镇压敌人的。因此,今后的肃反斗争,一定要完全遵守法制。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应当在党委领导下,统一对敌斗争,更好地发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作用,把肃反斗争进行得更加正确。

 中央一九五七年二月十二日

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请求批准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文件的报告

中央:

公安部于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到二十八日,召开了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这次会议检查了一九五六年的公安工作,研究了当前的斗争情况,根据党的八次大会确定的肃反方针,讨论了一九五七年公安工作的任务。到会同志在讨论中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最后由罗瑞卿同志代表公安部党组做了总结。现将这次会议原则通过,经公安部党组根据讨论意见加以修改的,“关于一九五六年公安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一九五七年工作的意见”的报告送上,请审核批准。

 中央公安部党组一九五七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一九五六年公安工作主要情况和一九五七年工作的意见

(一)一九五六年工作主要情况

一九五六年,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新形势下,全国继续深入地开展了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群众运动。除了第一季度在部分省、市继续集中搜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以外,一九五六年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主要特点,是根据反革命残余势力分化瓦解日益明显的情况,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广泛地开展政治攻势,号召一切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并且依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的精神,在农村普遍地评议原来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参加合作社,在城市宽大处理和逐步安置残余反革命分子劳动就业。

以政治攻势为主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仍然是一场紧张的斗争。通过这场斗争,使反革命残余势力更进一步地削弱下来了。

一九五六年一月到十一月的统计,全国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共有二三四、四四九名(连同一九五五年的共三七九、一七七名)。其中反革命分子一九五、四二一名,占百分之八十三·三;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三九、○二八名,占百分之十六·七。投案自首分子中,半数以上已经根据宽大政策分别作了处理。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中,四分之三是历史反革命分子,其中有一批是属于罪恶严重,有血债,民愤很大的反革命分子。四分之一是解放后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其中有一些是从外面派遣进来和潜伏下来的特务分子。福建、广东、辽宁、上海、北京等十六个省、市统计,有一○七名派遣进来的特务分子坦白投案。在政治攻势中,各地都破获了一批长期破不了的积案。据二十二个省、市统计,破获了积案一○、九九三起。各地投案自首分子交出了大量暗藏的武器和反动证件,在二十二个省、市中缴获了各种炮二十八门,机枪二十三挺,长短枪六、六五六支,子弹三十万发,手榴弹、炮弹五、五五七枚,各种反动证件五万余件。

政治攻势进一步深入地发动了群众,使广大群众受到了又一次深刻的阶级教育。据十七个省、市统计,这个时期收到群众书面检举材料八十一万多件。许多投案自首的分子,都是经过他们的亲友以及同他们有其他社会联系的群众动员来自首的。在政治攻势中,坦白一般历史政治问题的人有五四三、七八八名,他们在运动中也受到了一定的教育,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划清了界限。

一九五六年,全国除了少数省、市以外,大多数地区原来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都已经加入或被放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各地评查入社情况的统计:在老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被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后补社员占百分之四十左右,管制生产的分子,占百分之十左右。在后解放区,原来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评为正式社员的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后补社员占百分之六十左右,管制生产和依法管制的分子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进入合作社后,他们的情况已经发生并正在继续发生好的变化。

对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宽大处理和安置就业的工作,一年来也都有了进展。据北京市和辽宁、河北、河南、江苏几个省的城市的不完全统计,在已处理的二六、一○一名反革命分子中,已有百分之七十五左右有了职业。其他省的城市也都在逐步进行安置工作。

一九五六年一月到十一月,全国共依法逮捕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五、三七四名。其中反革命分子八九、八八○名,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八五、四九四,这十七万多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中,有十万多名是在政治攻势开展以后捕的。

一九五六年,继续开展了机关内部的肃反运动,到十月份为止,已经有八○○多人参加了第二批运动(第一批为五八六万人),初步地查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二六一名(加上第一批的共为五七、五四九人)。今年的运动比去年更加健康。

社会上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和机关、企业、学校内部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运动,进一步推动了各项侦察保卫业务工作的开展。各个侦察保卫系统,一九五六年一月到十一月共建立专案一二、三八九起,破获了七、六九六起,查明销案二、二八四起(其中帝国主义特务和国民党特务派遣、潜伏案件一、五六四起,破获了九九四起,查明销案二三五起)。一九五六年破了不少重要案件,例如九月到十月,广州破获的敌人阴谋爆破、制造骚乱的案件,以及福建、浙江、山东和其他地方破获的一些敌特派遣或侦察登陆的案件。

全国一九五六年一月到十一月的不完全统计,在经济企业和机关中共发生了破坏性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五、九一四起,破获和查清了三、四六○起,占百分之五十八·五,同时破获和查清了事故积案四、八五七起,还防止了大量事故的发生。

这一时期全国共破获各种刑事案件九二、四○七起,占发生数的百分之六十五·二。破获凶杀、纵火、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一二、五三二起,占发生数的百分之六十·四。此外,还破获了重大积案三、一六○起。

一九五六年,在中央的指示和领导下,检察、法院、司法和公安机关共同对一九五五年以来的镇压反革命工作,进行了反复的检查。根据中央清案九人小组和各省、市检查的情况看来,这一时期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所捕的人,有百分之八十五左右是正确的,有百分之五左右是错捕和不应该捕的,有百分之十左右是属于可捕可不捕的。这些错误大部分已经纠正,一部分正在纠正。对于监所劳改工作,也进行了检查整顿,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纠正了劳改生产中劳动强度过重、吃不饱饭和虐待犯人的现象,加强了政治思想改造工作。这次检查,对于巩固成绩,纠正缺点错误,提高法制观念,教育干部,教育群众,都起了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一九五六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以及相应的各项工作,基本上完成了计划,取得了很大成绩。所有这些成绩,都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靠了人民群众更大的支持,同检察、法院、司法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密切结合和共同努力所取得的。

一年来的工作也有不少缺点和错误: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在反对右倾保守思想的时候有某些盲目性,对于利用有利时机采取新的斗争方法,积极分化瓦解敌人,强调不够;会议制定的一九五六年捕人数字和继续采取大批集中搜捕的措施,事后情况证明,是不切合实际的;当时为侦察、保卫、治安规定的各项工作指标,也有些偏高冒进,带来了一些副作用。所以发生这些缺点和错误,主要是由于对即将到来的甚至已经到来的新形势,以及这种新形势对于反革命残余势力发生的巨大的分化作用,估计不足,缺乏足够的预见,对于敌情调查得不深入,分析得不够细致。但是,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充分利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有利时机,继续彻底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方针,仍然是正确的。制定的各项业务工作指标,对于加强一九五六年的镇压反革命斗争和改进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也是起了积极作用的。而且在这次会议以后不久,适应形势的变化,在中央指示下召开的三月厅局长会议,及时修正了计划中不切合实际的部分,改变了斗争方法,停止了集中搜捕,强调了广泛开展政治攻势,分化瓦解敌人,因而进一步深入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斗争,取得了很大的胜利。

一九五六年开展的政治攻势总的说来是很成功的,但是也出现过若干缺点和错误,主要是对投案自首的分子处理不够及时,工作方法有些粗糙。公安部对政治攻势的具体指导不够,对运动中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解决得不够及时。

一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同检察院、法院在镇反斗争中,实行了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关系更加密切了,公安人员的法制观念有所加强,一般地做到了依法办事。但是,在逮捕、拘留犯人的工作中只问有罪无罪,不大注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的现象,还有发生;少数违法乱纪的现象,也有发现。有少数公安人员还存在着骄傲自满的情绪。这些现象还很值得我们警惕,必须继续坚决加以克服。

公安机关的各项业务工作,适应新的形势有所改进。但是,还没有来得及根据形势的变化,全盘地研究加强应该加强的方面,改革应该改革的方面,以更有效地提高工作质量。在侦察工作特别是对帝国主义特务的侦察工作方面,以及同刑事犯罪做斗争方面,我们的工作虽有进展,但还不能适应当前斗争的需要,在侦察、保卫、治安、警卫等项业务工作的方法上,都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很大部分是属于在过去是适当的,现在已经不适当了,应当改进。也有一些是过去就不适当,现在更应当改革的。过去从当时的复杂情况出发和适应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需要,我们工作中的若干规定和办法,往往是侧重于限制敌人,难免对于群众增加了某些不便,特别是当敌人已经大大减少,情况发生了变化的时候,没有及时加以修改,就逐渐显得限制的范围偏宽,管理的办法过死,再加具体执行上又往往机械生硬,不大讲求方式,因此,很容易脱离群众,亟需加以改变。我们的组织机构在过去一般是适当的,但是在公安部和省、市领导机关的某些环节也有机构重迭、人浮于事的现象;同时,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的组织机构也应该作适当改变。各级公安领导机关,首先是公安部还严重存在着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文牍主义的现象。对于这些缺点必须坚决进行斗争,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当前斗争情况的分析

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八届二中全会指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国内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随着整个政治形势的变化,我国镇反斗争的情况,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现在,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基本肃清,反革命分子更大地减少了,经过两次镇压反革命运动和今年的政治攻势,全国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约有百分之九十左右分别受到了杀、关、管各种打击或者宽大处理。最近各省、市公安机关的报告和中央公安部视察组的报告材料,都证明了这个判断是基本上符合实际的。

反革命分子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社会基础,从根本上有了很大削弱。原来的地主、富农和反革命分子已经大批加入了或被放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无论在老解放区和后解放区,经过两三个生产季节的教育改造,这三类分子都有了新的变化。河北省的九十五个乡经过重新评比,正式社员已经上升到百分之九十左右。广东、江苏、安徽、甘肃等后解放区十六个乡的调查,正式社员已经上升到百分之五十左右。表现敌对或不满的普遍减少。原来的敌伪军政警宪人员、一般反动党团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分子,也有很大变化。据哈尔滨、张家口、重庆、昆明、青岛、长沙等市的典型调查,这类分子中目前表现好的占百分之四十左右;表现一般的占百分之五十左右;有不满情绪表现不好的占百分之十左右。

一年以来,反革命破坏活动也较前减少了,社会秩序较之一九五五年更加安定。今年虽然全国不少地方又遭受严重灾荒,以及帝国主义、国内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分子企图利用波匈事件进行捣乱,在这样情况下,全国社会秩序并没有发生多大波动,基本上还是安定的。

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我们面前还有敌人,还有同内外敌人的斗争。因为国内剥削阶级基本消灭,并不等于完全消灭;残余反革命分子基本肃清,并不等于完全肃清;国内阶级矛盾基本解决,并不等于完全解决;国内情况起了根本变化,国外帝国主义情况还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现在,还有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特别是那些从自己家乡外逃、并已经混入人民内部躲藏起来的反革命分子,以及依靠落后群众掩护的一些反动会道门头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或者受到打击后仍然没有死心。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各地仍然不断发现。四川、青海、甘肃、云南、贵州、广东、广西、湖南、湖北等十三个省,一九五六年一月到十月共发生反革命暴乱和反革命阴谋暴乱事件五十余起,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边沿地区、山区、落后乡村。在某些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敌情比较复杂的少数民族地区,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分子针对社会改革工作制造骚乱的情况,尤为严重。残余反革命的凶杀报复事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边沿地区和内地,都时有发现。机关内部某些部门在肃反运动以后,也还发现了漏网的反革命分子。

今后,还会生长新的反革命分子。剥削阶级分子和经过处理放到社会上的大量的反革命分子,虽然很多人已经得到初步安置,但是他们很大一部分人的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改造,这种改造还是长期的。他们之中的情况还是复杂的。最近国际局势比较紧张,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人虽然还没有表现出多大波动,但是一部分人却表现了很不老实,他们幸灾乐祸,制造谣言,进行煽动,希望中国也出现匈牙利的情况,暴露了他们仍然抱有坚决的反动立场和严重的复仇情绪,他们当中肯定还会继续生长出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那些认为社会主义事业损害了或者会要损害他们的利益的分子中,也还可能生长出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加之目前在人民群众中仍然存在有封建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我们在工作中还会发生一些错误和漏洞,还可能遇到一些暂时的局部的困难,以及群众中的某些落后的思想和行为,等等,都可能为敌人所利用。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基本完成了,反革命社会基础虽然大大缩小了,但是,滋生反革命的社会基础以及反革命活动的空隙,并没有完全消失。

特别应当看到,帝国主义和蒋介石的特务机关,正在加强他们的活动。一九五六年敌人派遣进来的特务分子,比较去年是增加的。一月到十月,已经发现敌人用各种方式派进来的特务分子就有一、一四三人,超过一九五五年全年的数字。广东、福建、湖南、武汉、安徽、江苏、山东和北京等省、市,一九五六年已经发现的派遣特务比一九五五年增加了一倍以上。一九五六年十月,在广西、广东交界地区十万大山,十一月间在广东曲江县文都发现了空投特务。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敌人偷渡活动仍然很频繁。敌特活动最大量的是情报活动。但是,当前敌特活动比较突出的方面,是搞行动破坏和进行所谓“心理作战”。国民党特务在制造九龙大暴行的同时,曾经积极阴谋在广州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活动。他们利用灾荒,特别是利用波、匈事件,采取各种方式向大陆散发反动宣传品,敌机在山东、江苏、江西、福建、广东、湖南、贵州、四川、河北投掷了大量传单,企图煽动和欺骗群众。可以肯定,今后,特别是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地区、某些沿边地区和大中城市,我们同特务间谍的斗争,仍然是很紧张的。

以上就是当前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活动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

一年来同刑事犯罪的斗争情况,也有了重要的变化。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惯盗、惯窃和流氓头子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惯犯作案的比例在不少地方显著下降。一九五六年刑事案件发生数一般比一九五五年有所减少。但是,目前刑事犯罪活动仍然相当严重。一九五六年一月至十一月全国共发生各种刑事案件一四一、六二二起,给国家和人民的危害还是很大的。特别是在一些新建和扩建的工业城市,例如武汉、包头等地,刑事犯罪案件发生数比一九五五年还有上升。西安、兰州、鞍山、沈阳、太原等市一九五六年刑事案件发生数量比一九五五年有所减少,但下半年比上半年又有显著上升。有些地方,刑事犯罪活动还很猖獗,盗窃、流氓活动,十分惊人,妇女在晚上不敢单身走路,工人家属白天在宿舍就被流氓坏人闯入强奸,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的社会秩序,影响了工人的生产情绪。群众迫切要求政府打击刑事犯罪,保证他们的安全。今后我们同刑事犯罪的斗争还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较之同反革命的斗争更为长期的斗争。

在发生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内盗案件占很大比重。凶杀、纵火、放毒等案件,虽然发生数比例较小,仅占百分之九,但是许多地方都还时有发生,危害严重。全国一月到九月统计,干部和群众死伤的共有七、○四九人。强奸案件占百分之三,被害者百分之八十左右是幼女,影响极为恶劣。刑事案件中有些大案长期破不了,以及虽然破了案,但是对刑事犯罪分子处理一般过宽,都使群众感到不满。

在犯罪成员中反革命分子、阶级敌对分子和惯盗、惯窃比较过去一般是减少了,但是在有些地方,这类分子作案仍然占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是经过打击和一个时期的劳动改造释放后仍然继续作案,这类分子作案手段狡猾,危害最大,仍然是我们打击的主要对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建、扩建的工业城市,由于工人阶级队伍迅速扩大,也混进了一些过去的地主、反动军政人员、反革命分子,以及流氓、地痞等等坏人,这些人正在以工人的身份为掩护,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此外,在犯罪分子中,有很大一个比例数字,是属于群众中的落后分子。落后群众犯罪的原因是很复杂的,大多数是受了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贪图享受,败坏道德,进行犯罪;也有的是由于灾荒、生活困难或爱占小便宜的思想,偶尔进行偷窃;不少凶杀、毒害等案件是因私仇报复或婚姻纠纷等等发生的。少年儿童的犯罪也占有相当数量,这是因为家庭和学校教育管理得不好,受了社会上一些坏思想的侵蚀而发生的。目前在对于落后群众犯罪的问题上,有些地区不问情节轻重,认为是人民内部问题,一律不加追究的作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人的犯罪。

某些经济企业中内盗案件的作案成员,有些是品质恶劣和蜕化的工作人员。同时,由于制度不严,教育不够,特别是在发生案件后,往往放任不管,不了了之,也助长了内盗现象的滋长。

以上就是当前刑事犯罪活动发展变化的情况。

当前斗争情况表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就其专政的对象来说,正在日益减少;民主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大。如果我们不充分地看到国家的政治情况和敌情的这种根本变化,在剥削阶级基本消灭,国内阶级矛盾基本解决的时候,仍然不适当地强调目前已经大大削弱了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我们就要犯扩大化的“左”的错误,这是必须注意防止的。但是,如果不充分地看到我们面前确实还存在着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破坏活动,还有比较严重的对敌人起支援作用的刑事犯罪活动,不适当地过低地估计了当前敌人的存在和它的危害性,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特别是看不见世界范围内阶级斗争的存在及其严重意义,因而麻痹起来,放松以至放弃了斗争,也是十分危险的。事实上这种右倾麻痹的思想,正在一部分同志和群众中滋长着,我们应该及时加以批判。

总之,今后还有斗争,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就全局说,斗争的最复杂最尖锐的时期已经过去。但是,今后在一定的时期,一定地方,一定条件下,斗争还仍然有可能出现复杂和尖锐的局面。我们务必要保持应有的警惕性。

(三)一九五七年公安工作的意见

一九五七年公安工作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深入地具体地贯彻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肃反方针,坚决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继续彻底肃清暗藏在内部和社会上的残余反革命分子,大力开展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进一步做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反革命分子的社会改造工作,加强人民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改进和提高各项业务,实行精兵简政,提高公安干部和公安工作的质量。以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任务,应当采取以下各项主要措施:

第一,坚决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破坏活动。对于帝国主义和蒋介石集团派遣的特务分子的偷渡和空降的案件,争取做到及时发现,迅速歼灭;对于行动性的案件,应当争取先发制人;对于情报或其他特务案件,以及各种反革命破坏案件,也要及时发现,适时破案。对于有组织的残余反革命案件和反动会道门活动的案件,应当迅速查清破案。对于反革命制造的骚乱、暴动,应当力争预先防止,发生后迅速平息。一九五七年发现的敌情线索,查证率应普遍达到百分之六十,并力争提高;一九五七年全国对帝国主义特务和国民党特务等各种案件的破案率应达到立案数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七十。今后各方面的侦察破案工作应当强调质量,保证准确地打击敌人,特别是要着重打击主要敌人,侦破重大案件。

应当大力加强侦察工作。要着重加强沿海、沿边地区的对敌斗争,有重点地加强大、中城市,工、矿要地,以及其他敌情复杂的地区和方面的侦察工作;积极开展海外侦察工作,使内外斗争紧密结合,主动进攻敌人,把同帝国主义间谍的斗争推进一步。必须整顿和提高特情工作,把特情的主要力量用在专案侦察、海外侦察和重要保卫目标所必需的方面。同时,一切侦察工作都应当更加密切地依靠群众,进一步克服侦察工作中的孤立倾向。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技术侦察工作建设,首先在预定的几个主要城市建立工作,并积极训练干部,逐步建设必要的技术基础。

第二,坚决肃清仍然存在的少数残余反革命分子。在一九五七年内,应当:按照中央的指示和中央十人小组的计划,继续开展机关内部的肃反运动,彻底完成肃清暗藏在内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作。在社会上一般地不再进行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但应继续进行政治争取和瓦解残余敌人的工作,对于外逃反革命分子,应当再进行一次调查排队,加以具体分析,号召那些尚未归案法办的残余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同时采取有效办法,追捕那些罪该逮捕而又拒不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并进一步地彻底解决落后乡村和边沿区、结合部的残余反革命分子的问题。同时,逐步地完成对已经投案自首分子的全部处理工作。

第三,坚决开展同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在那些刑事犯罪活动还很猖獗的城市,特别是在某些新建和扩建的工业城市,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经过充分准备、实事求是地发动一次或几次群众运动,根据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进一步安定社会秩序。在农村应大力开展侦察破案工作,结合典型案件的公判处理,在群众中广泛地进行法制教育,号召群众检举罪犯,做好各项预防犯罪的工作。对刑事犯罪的打击重点,是那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财产,和严重危害人民利益、危害社会治安的分子,特别是其中的惯犯和经过处理又重新犯罪的分子。对于那些虽不是反革命分子或惯犯,但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分子,也必须依法惩办。对于情节轻微的偶尔犯罪行为,应当坚决采取批评教育的办法加以解决。必须继续加强刑事侦察力量和技术建设,及时破获重大的盗窃和凶杀、纵火、毒害、强奸等案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一九五七年刑事案件破案率,一般案件要求达到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重大案件要求达到百分之七十五到百分之八十。同时,建议在社会上和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内部,加强法制教育和新社会道德教育,充分依靠党、团组织和广大群众,广泛开展防范犯罪的工作,争取把刑事案件的发生数比一九五六年降低百分之二十,最好能达到百分之三十。

第四,继续加强经济企业、基本建设、文化部门和国家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在尚未开展和正在开展肃反运动的单位,应当全力参加肃反运动,结合运动做好业务工作。并争取在运动中全部或大部查清破获已经发生的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已经结束肃反运动的单位,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侦察工作,更加强调依靠职工群众,开展经常性的防范保卫工作,认真防范破坏事故,大大减少破坏事故的发生。一九五七年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的破获和查清率应当提高为百分之七十。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的发生率,应当比一九五六年下降百分之二十,并争取有更多的单位全年不发生破坏事故。

今后经济企业和机关内部的保卫工作,应当更加强调重点,做好重要厂矿企业和重要部门的工作。一般的企业和机关的保卫工作,应当根据内部更加纯洁,群众的政治觉悟和革命警惕性更加提高的情况,由党委负责,通过党员和群众来进行。经济企业和机关内部应当继续健全必要的保卫、保密制度。但是,对于那些不必要不合理的限制,例如:门卫检查过严,保密范围过宽,等等,应当加以改革。

第五,继续有计划地和更加有成效地把罪犯改造成为善良的劳动者。应当积极加强政治改造工作,继续克服和防止单纯惩罚观点和单纯经济观点。组织犯人看报:学习政治和文化,学习生产技术,组织犯人参观,动员犯人亲友中的进步分子予以思想影响,召开犯人积极分子会议,以及其他改造犯人的有效办法,应当继续推广。要注意改善犯人的劳动条件,防止超体力劳动,加强生产安全工作,严禁打骂虐待犯人;同时又必须建立和健全正规的管教制度,严肃行政纪律,防止和克服管理松懈的现象。要保证犯人吃饱,但是,不要把犯人生活改善得超过当地同等劳动的群众生活水平。

现有的劳改生产单位应当继续加以整顿。凡是过于分散,难以经营管理的,应当继续加以收缩;凡是已经有基础并有发展前途的,应当认真加以经营。提高产量、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完成和争取超额完成既定的生产、基建、财务计划指标。

现押犯人中的老、弱、病、残犯,要按照原定计划继续进行清理。必须认真对待犯人的申诉,对于错案和判刑确实过重的案件,应当协同人民检察院和法院予以适当处理。

对于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留场(厂)就业问题,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大力办好刑满人员的生产工作,并切实解决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为了把劳改工作做得更有成效,防止发生偏差和错误,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劳改工作的领导,并应该派出强的干部去从事这一工作。

第六,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社会改造工作。在农村,继续贯彻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四、五两条的规定,完成对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富农分子的评审入社工作。对于放入合作社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地主、富农分子应当随时注意他们的思想动向,并进行适当的政治教育,注意鼓励他们的进步,这样才便于把他们中的大多数争取和改造过来。为了充分发挥群众性的教育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做好改造工作,以后每年应当对后补社员和管制生产的分子进行一次评审工作。在城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结合城市整个劳动就业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解决这类分子的安置就业问题。一般地说来,对于社会上一切改造的对象有积极争取的精神,坚持对他们进行耐心的教育和长期的思想改造。对于其中坚持反动立场和具有危险性的分子,要保持经常警惕并进行必要的工作。

第七,继续加强民警治安工作,进一步巩固城市和农村的社会秩序。应当健全户口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经常工作。简化不必要的手续,便利群众,同时,依靠群众,加强对犯罪的防范工作,缩小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活动的空隙。重点人口管理的范围,应当加以紧缩。对于那些可能有严重历史罪恶尚未查清或可能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嫌疑分子,以及其他应当列为重点人口的分子,应当进行必要的工作,不能放松警惕。管制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应当加以整顿。出入国境的限制应当适当放宽。群众的重大集会、游行和热闹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秩序维持工作应当切实做好,以保护人民的安全。应当整顿和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组织,充分发挥它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今后派出所的工作,除了应当改进和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外,还应当更多地注意便利人民,关心群众的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以便进一步巩固地密切地联系群众。

进一步改善交通管理工作,大力改变目前车祸甚多、伤亡还很严重的现象,减少事故发生,便利交通运输。一九五七年各个大中城市,交通事故的伤亡,应当争取比一九五六年减少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二十五。

健全人民警察的各项制度,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教育,整顿民警作风。一九五七年,各城市公安局应当有计划地轮训民警,争取做到每个民警都能轮训一次。应当整顿一次民警作风,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并协助企业部门整顿经济警察。

第八,继续加强消防工作。一九五七年要求各省、市火灾发生次数较一九五六年减少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火灾损失已经减少的城市应该在一九五六年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十左右,一九五六年火灾损失严重的城市应该争取大大减少火灾损失。各省、市公安机关应当把经常的消防工作建立起来,以城市和工厂企业、基建工地、财贸仓库为重点,动员和组织群众,严格执行防火技术措施和防火制度。同时,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加强消防力量,改善消防装备。在农村也应当积极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加强森林、县城、集镇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防火措施,减少火灾损失。

第九,人民防空工作应当紧密地结合城市规划、工业布置以及各项基本建设,有重点地贯彻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措施,并切实保证人民防空建筑物的工程质量。积极开展人民防空业务组织和宣传训练工作。注意健全组织,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

第十,应当贯彻中央批准的关于改变警卫制度的办法,切实整顿和改进警卫工作。既要便于联系群众,又要保证安全。

第十一,一九五七年内,全国公安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全体公安人员学习法律和法律知识,从思想上巩固地树立严格遵守法制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无论逮捕、拘留、预审、管制、劳改等方面,都一定要依法办事。应该经常检查守法情况,表扬遵守得好的,批判忽视国家法律的思想。

第十二,公安机关应当实行精兵简政。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的现象,必须克服;分工过细又不合理的机构,应当合并或撤销;一般经济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机构,应当适当收缩。但是,在精简的同时,应当根据需要,有重点地加强那些应当加强的方面,对于沿海、沿边敌情严重的地区,重要工矿地区特别是新建、扩建的工业城市,公安机关还应当适当加强;交通、消防警察,也应当根据需要相应地加以扩充。精简的比例各级各地不应该强求一致;各省、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省、市委的决定,适当精简;专署公安处改为督导机构的,一般应当精简;县公安局,属于沿边沿海及其他情况复杂地区的,应当加强,内地老解放区工作基础较强的县公安局,应当适当精简。所有精简出来的干部,必须妥当安排。公安系统的会议、报告、表报,应该大大减少,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精力,从确实存在着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更多地深入下层,及时解决实际问题。但是,各级公安机关的下级向上级反映情况的工作要继续加强,保证及时和准确。

第十三,应当大力地办好现有的公安学院(校),认真地培养和提高干部。使干部懂得目前政治形势的变化和敌情变化,系统地加强公安工作方针、政策、路线的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干部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应当根据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和各种业务干部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教学计划,改进教学方法,克服目前教育工作中课目多、分量重的缺点。

第十四,努力加强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安人员的政治觉悟,联系实际,联系群众,切实有效地改进工作和作风。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孤立主义,反对骄傲自满情绪。提倡一切工作从形势出发,实事求是,提高自觉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提倡细致深入,艰苦朴素,发扬民主作风,提高组织性和纪律性,保持谨慎谦虚的态度。

第十五,党委领导,群众路线,在任何时候都是公安工作取得胜利防止错误的决定性的保证,在目前新的斗争形势下,必须更加注意。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同过去一样经常向党委报告情况和工作,尤其是重大案件的立案破案和工作中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必须及时请求党委给予指示,并请求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规定每年对公安工作系统地检查一次。

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注意向政府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听取指示和批评,以取得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对公安工作更密切的领导和监督。

今后公安机关除在全部业务工作中进一步联系群众坚持贯彻群众路线以外,应当继续注意做好宣传工作,教育群众经常保持革命警惕性。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十分重视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农业合作社保卫组织的领导。

罗瑞卿同志在第八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总结(纪要)

1956.12.28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一,几个估计:

第一,对一九五五年镇压反革命运动的估计。一九五五年的镇反运动,中央已经作了估计,简单地说就是两个必要。一个是镇反完全必要。这是因为确有反革命和反革命的破坏活动,而且在一九五四年冬和一九五五年春还活动得相当猖獗。我们打击了反革命,在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高潮的前夕,把敌人的反抗压下去了,同时进一步教育了群众,这是完全必要的。另一个是检查必要。这是因为当时调查研究不深不透,时间又比较急促,所以发生了某些粗糙现象。民主人士不说,我们也是要进行检查的。经过中央九人小组的检查结果,一九五五年镇反捕人,有百分之八十五左右是正确的。估计错捕的约占捕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左右,加上可捕可不捕的约占捕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有了错误,就必须检查,经过检查,问题已基本解决了,这就进一步巩固了成绩。在去年的镇反中,还得到一个教训:四川同志说,去年打击的反革命,有百分之七十是所谓“老资格”,其中有不少刑满释放分子。这说明了对反革命的改造确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在今后,刑满释放分子是否还会继续犯罪,仍然是一个问题。同时也说明了,镇反打击程度的统计数字有某些重复,我们在估计镇反工作和进行敌情分析时,应当加以注意。

第二,对一九五六年工作的估计。一九五六年的镇反工作,同样是有很大成绩的,应该肯定。在社会上捕了十六万,在政治攻势中投案自首了二十多万,其中有现行反革命和特务间谍分子。在内部肃反中也取得了成绩。这说明了:1、今年确实有反可肃,不是无的放矢;2、通过斗争确实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坏分子搞出来了。这些人不搞出来,就有很大危险,他们潜藏在机关、合作社以及厂矿企业内部,就会进行破坏。即令现在暂时不进行破坏,留下祸根,总有一天要进行破坏的。因此把他们搞出来以后,对于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安全,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很有好处。当然一九五六年的工作也是有缺点和错误的。主要是政策界限仍然没有及时交代清楚,致使一九五六年第一季度的捕人中,质量仍有问题。在政治攻势中,对投案自首分子的及时处理和掌握政策界限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内部肃反方面也不是没有问题的;在各项业务建设方面,很多还落后于工作的需要。

第三,对七次公安的估计。这个会议是否正确,有不同的意见,因此,我们应该回答这个问题。

七次公安关于继续彻底肃清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方针,是正确的,会议的若干决定也是有益的,尽管某些指标定得高了一些,也还是起了积极作用。这也就是说,七次公安有它正确的一面,从总的来看,应该说基本上是正确的。

七次公安的错误在于把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情况估计得高了,对即将到来甚至已经到来的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新形势,和敌人的日益分化瓦解的趋势,估计不足,缺乏预见。总以为敌人要和我们较量几手,还得给他们几次打击,才能彻底解决社会主义革命阶段中的问题,不料一九五五年一个回合,敌人就基本上垮了。因而当时对于充分利用时机,采取新的斗争方法,不够及时,也不够自觉。七次公安是在全党反对右倾保守思想的情况下召开的,我们有些是反得正确的,但也有些反得不正确。当时规定的一些指标,偏高了,有些冒进,起了一些付/副作用。

造成以上错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安部领导工作中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责任在上面不在下面。

七次公安的缺点和错误的教训,再一次告诉我们,对敌情和工作部署,必须充分研究清楚当时的真正的客观实际,从实际出发。几年来,在镇反斗争中,我们虽然忠实地贯彻了党的正确路线,但是,在几次斗争形势转变的关头上,都曾经发生过某些左右摇摆的现象。其原因主要就是没有研究清楚真正的客观实际,主观的认识不切合或不完全切合客观的实际。我在八大的发言中,对此已作了专门的检讨。这种情况,今后一定要避免,要把工作计划建立在比较切合实际的基础之上,并且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检验,及时地加以修正和改变,使它符合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当然,我们也不能肯定今后对形势的估计和制定的计划就是十分准确或毫无偏差的,因为我们的主观认识总是要受着某些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预料到。但是,只要我们密切注视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地修正我们的认识和工作部署,采取老老实实的态度,我们就能保证不犯大错误。七次公安的某些错误的估计和由此而订出的某些错误的部署,在三月厅局长会议上很快地得到了修正,其情况正是这样。

二,对当前形势的认识:

敌我斗争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变化的基础,是国内剥削阶级已经基本消灭,国内残余反革命分子已经基本肃清。这是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七年镇反取得伟大胜利的结果。这种变化已经非常明显,因而我们在认识上就应该肯定下来。

今年是三大改造胜利的第一年,阶级关系变动很大,但是一般是顺利的。今年灾荒比较严重,但灾区治安情况基本上是稳定的。帝国主义利用波、匈事件煽动的反苏反共浪潮,在我国内虽然也有一些波动,但情况一般也是稳定的。

在国际形势有些紧张、国内有灾荒的情况下,还能保持着这样稳定的状况,证明中央对镇反斗争的估计是正确的,即是譬如说,十个反革命分子已经搞掉了九个。同志们的发言和最近各地的调查报告也都证明了这一点。残余反革命已经基本肃清,群众的觉悟程度和组织程度已经提高,反革命社会基础和反革命活动的空隙已经大大缩小了。

这种变化,还在继续向好的方面发展,我们对前途是乐观的。这种变化对我们的今后工作有直接影响,必须充分地估计。

但是,这并不是说就已经天下太平,四方无事,完全没有问题了。因为国内剥削阶级基本消灭,还没有完全消灭;残余反革命基本肃清,还没有完全肃清;国内阶级矛盾基本解决,还没有完全解决;国内情况起了根本变化,但是国外帝国主义的情况还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我们还不能过分乐观,对于另一方面的情况,也要充分地估计。

我们面前还有敌人:

残余反革命少了,但还有一定数量。反革命中十个里面还剩下一个,这一个较之过去的九个,更难搞了,因为他们有些已经隐藏得更深,已经有了逃避我们打击的经验。

敌特派遣,一九五六年比往年多,在今后的长时期内,将仍是紧张的斗争。有些同志认为福建、广东、浙江等沿海地区和某些大中城市,这个方面的斗争在明年和以后若干年可能比今年更紧张一些,这种看法不是没有根据的。

还有可能产生新的反革命。在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当中,是可能有一部分人感到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而走上反革命道路的。那些犯过罪受过处置的人也还有一些可能会重新犯罪。现在经常有人写信骂共产党、骂人民政府,这些人虽然不一定都是反革命,但其中肯定有反革命,有些人今天还不是坚决的反革命,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变成坚决反革命,应该加以注意。

刑事犯罪值得严重注意。今年作案比去年有所减少,但大案仍很严重,流氓活动仍未制止。目前有些新建、扩建城市的刑事犯罪活动,不仅没有比去年减少,而且还活动得相当猖狂,因而社会秩序不好,弄得人心不安。许多地方大案破不了,对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群众已经表示不满。

刑事犯罪问题,当然应该同反革命犯罪问题加以区别(广义地说,反革命犯罪也是刑事犯罪。我们所称的刑事犯罪,是指的反革命犯以外的刑事犯),它是另一范畴的问题。但刑事犯罪的破坏,对于反革命起援助作用,其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是一样的或差不多一样的。因此,为了保卫国家和人民,人民公安机关必须与之进行坚决的斗争。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不平衡,在沿海、沿边,敌人的派遣特务活动,比之内地要紧张得多;在山区、边沿区、省与省的结合部、还未解决问题的落后乡、集镇,残余反革命分子的数量比一般地区要多;水上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情况还很复杂。

要足够估计,社会主义事业在前进中还会遇到暂时的困难。比如:在国际上,帝国主义正在利用波、匈事件制造反苏反共的浪潮,利用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修正主义的观点,向我们进攻;国内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中的思想改造工作还是长期的,因而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也是长期的;我们工作中还会有缺点错误;灾荒还会发生;还有大批人短期内不能完全就业,例如明年就可能有几十万中学生不能升学;还有各种不满分子、动摇分子,都有可能被敌人利用。等等。

因此,今后还有斗争,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如果就全局看,说今后斗争会更加复杂、更加尖锐化,当然是不对的。说仍然是复杂的、尖锐的,恐怕也不妥当。但是斗争既然存在,在一定时期、一定地方、一定条件下,仍然出现复杂、尖锐的局面,也不是不可能的。局部地方的小的反复,肯定会有。全国性或者广大地区的大的反复,可能性不大,但也不要说死了,并且还应该有准备。我们精神上有了准备,它不来没有什么损失,它来了也就不怕了。一九五七年春天一关就要有准备,因为今年南旱北涝,灾荒比较严重,眼前治安虽然较好,明春也可能发生一些问题。有的同志对今后的斗争还有些担心,这种担心是有理由的,当然也不必过分担心,我们的手脚并没有被捆绑起来,如果确实又发生了反革命的猖獗破坏,我们已经缩回了的拳头,仍可再打出去。不要说这种可能性一定会有,可也不要说这种可能性就一定没有,但是,即令有,我们的拳头收回一下再打出去,不仅没有坏处,反而更为有力。

三,一九五七年的工作部署问题:

斗争形势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反革命分子大大减少了,专政对象减少了,因而专政的范围也缩小了。作为专政的主要工具之一的公安工作,相应地加以收缩,公安机构适当地加以精简,是完全应该的。同时,有一些机构过去就不大合理,我们的干部比以前也总强了一点,领导经验也多了一些,这就更可以看出精简的必要了。但是,由于专政对象仍然存在,还有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还要同他们进行斗争,这种斗争还是长期的,艰苦的,因此,我们的方针,除了坚决而又适当地实行必要的收缩和精简以外,还有加强的一面和提高的一面。加强的方面,譬如说,对国内专政缩小,对国外帝国主义的破坏活动的专政还要加强。民警工作也有加强的方面,如刑警、消防、交通、户籍,等等。群众运动减少了,侦察工作要加强。提高的方面,譬如说要更加提高工作的质量,要把工作做得更细致一点。干部也要提高,不提高干部,要提高工作质量是不可能的。许多业务工作上的必要技术也要提高。等等。我们的方针是根据形势的变化来重新部署和加强我们的斗争,以达到进一步肃清反革命分子和制止各种坏分子犯罪的目的。

第一,继续彻底解决镇压反革命的问题:

全国范围以肃清历史反革命分子为主要任务的群众性的镇反运动,已经基本上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内部肃反明年还很艰巨,还有几百万人要清理,社会镇反运动一般地应该结束,对历史反革命分子应该按照新的政策精神,只追究那些罪恶大、民愤大又拒不投案的分子。对于多数有一般罪恶的,只要坦白就不再追究,即令暂时不坦白,只要无现行破坏也可以等待一下,一般地说,不要逮捕惩办这种分子了。今后一般地不再搞运动,但是在某一个地区在一定的时间内,针对某些突出问题,譬如打击刑事犯罪,发动群众斗争还是必要的。

第二,侦察工作要加强,特别是对帝国主义、国民党反动集团的特务的侦察工作和海外侦察工作应该加强。海外侦察工作还很弱,不加强要吃亏。必须加强广东、浙江、福建、辽宁、云南、新疆等沿海、沿边省份和各大、中城市的侦察工作。

为了加强侦察工作,首长人员一定要亲自动手,具体领导,具体研究问题,多想办法,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喊了很久,现在看来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侦察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在群众的基础之上,克服依然存在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倾向的残余。同时,必须对侦察工作实施严密的监督,没有监督或放松监督是很危险的。内线侦察要有明确的界限,不能把仅仅具有反动情绪的人,同有组织的反革命分子混同起来,侦察工作仅仅是对付敌人的,不是对付自己的,公安机关无权在党内搞侦察,这一点,过去已有规定,仍应随时注意。对于工作中犯错误的侦察人员,只要不是象杨帆、布鲁那样的分子,就应该坚持采取治病救人的办法,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做好工作。

特情工作要检查整顿,不能无目的地搞,当然不是一律取消。整顿、检查是为了加强。

对资产阶级和宗教人士中可疑分子的侦察工作也要检查,不适当的应该收缩。今后应该更好地结合统战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工作。

邮检工作,要很谨慎。宁肯漏掉,不要搞错。

第三,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要加强。

积极侦破大案,提高破案率。

在刑事犯罪活动紧张的地区,象包头、鞍山、沈阳等地,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动一次到几次群众运动,打击犯罪活动。要实行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造成抵制犯罪活动的舆论,和群众性的反对犯罪和制止犯罪,从而加强预防刑事犯罪的工作。对于这个问题,有些同志有点右倾,强调“人民内部”问题,放任不管。应当指出: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可能造成严重恶果,就谈不到管理好社会秩序。

第四,经保、文保工作。

经保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反破坏事故斗争,预防事故的发生。

文保工作要注意加强大专学校、科学研究机关、高级卫生部门中的保卫工作,及时发现暗藏在知识分子中的反动的和反革命的活动。

经保、文保机构:分散的、小型的厂矿企业的经保机构,未建立的不要建立,已建立的应予撤消。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保卫组织,一般地目前不要撤消,但应根据情况,适当地加以精减,其余没有必要设立保卫组织的一般学校,应予撤消,或者不再建立保卫组织。这些单位的保卫工作,主要应该依靠党委通过党员依靠群众去进行。

经保部门的调查特情和要害特情,凡是已经有了党、团组织、群众工作基础又较好的单位,一般都应取消。只保留专案特情,而专案特情的使用方法,也应是因鱼撒网,一般地不是张网待鱼。

第五,警卫工作要收缩。几年来这方面是努了力的,有成绩的,没出大乱子。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过去有些地方作得过分了,只考虑安全,不考虑群众。造成了某些特殊,也造成了领导人员接近群众的某些障碍。结果群众不满意,领导人也不满意。警卫员大部已经取消了,没有取消的应该坚决取消。高级干部要出门不要阻拦,只是在发现问题的时候提出建议。某些特殊化的地方,如供应站之类,应该一律取消。今后主要从加强治安,加强侦察工作,加强群众工作来保证安全。应该说明:保证领导同志的安全,还是完全必要的。

第六,劳改工作。要加强管教工作,加强对犯人的思想改造。对于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提法,应该有正确的理解。这就是说:劳动改造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把犯罪分子教育成为善良的劳动者。因此,既要生产,又要进行必要的充分的思想教育工作。生产也是为了改造,而不能妨害改造。我们在这个工作中所追求的目的,主要的是政治上的目的,而不是经济上的目的。

对于刑满人员的多留少放,今后,第一是自愿,第二是同工同酬,是一种安置就业的性质,这样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一件好事。

在边疆地区(主要是新疆、青海、内蒙、黑龙江)的刑满人员,应该在上述原则下,尽量争取他们留下来,这是一种移民性质的安置就业。有家属的,可以逐步把家属接去。这样做,我想也不触犯法律,也是很大的好事。

当然,那些违背政策,不经过动员说服,不实行自愿原则,简单强迫的留下,特别是不实行同工同酬,甚至把他们还当成犯人一样的看待,则是完全错误的,也是犯法的。

今后公安机关要派强的干部到劳改部门去,因为不仅要管生产,而且更主要的要管政治。

第七,民警治安工作。交通、消防等项工作,都应当继续加强;户口工作也应当加强它需要加强的方面,但也要简化一些不必要的,又使人民感到不便利的手续。今后民警治安工作的中心问题,是要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服务,使群众感到民警和派出所的工作,对人民是有用的,必需的。不要使群众感到派出所只是管他们。应当看到,镇反运动为人民群众做了很大的好事,人民曾经十分感谢我们,但是镇反过去了,日子长了,人民就会逐渐忘记的。这是很自然的。如果我们没有新的服务成绩,人民就不会再那样积极支持我们。因此,人民警察是否脱离群众,是我们每天都要警惕的。警察也需要监督,每年要整顿一次民警作风,至少两年要整顿一次。

第八,政治工作。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其领导关系,主要是“块块”,不是“条条”,当地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主要受当地党委的领导,不搞垂直领导,上级政治工作机关主要是作些检查指导工作。武装民警的党的工作也不要搞垂直领导,县里的武装民警的党员,应该同县公安局的党员组织在一起,受县委领导,专区里的与县同。

第九,经济警察一定要整顿精简。除了少数大的企业外,可以考虑一般的不要叫经济警察,改为门房,或者改为“更夫”性质的巡逻警卫,可以穿便衣,发枪(由公安机关发)。主要是依靠厂矿保卫组织和党委、行政领导,这也是一种收缩。过去的许多制度、工作方法现在已经不适当了的要研究改变。各省、市公安机关应该开一次专门会议研究经济警察的问题。

第十,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问题。凡是对工作有积极作用的,如已经发生的案件破多少,发生数下降多少,火灾、交通事故下降多少,等等,都应该订出指标。指标当然不能过高,同时也不要脱离具体情况机械的勉强的执行,以防止发生单纯追求数目字的偏差。有些指标应该由公安部统一规定,有些指标也可以由各省、市自行规定,报公安部批准。

四,若干带政策性的问题:

这只是我个人的意见,将来还要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司法部研究。

第一,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是否还有严的一面?肯定地说,还有。对于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对于已经经过宽大处理又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特别是对于那些对我进行严重破坏的分子还要严一点。死刑控制更严,是应该的,但还不是完全取消。凡是不杀可以平民愤的就不要杀,但如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就还要杀。这个武器还要拿到人民手上,不能随便放弃,杀人多了,不好;一个不杀也办不到,至少现在还办不到(当然杀与不杀,判决权在法院,我这只就一般政策性质的问题来说的)。该捕不捕,该打击不打击的现象是不对的,要坚决纠正。

必须注意,不能错捕,也不能错放。应该放的坚决放,不应该放的,公安机关发现了,要向检察院、法院提意见,不提意见是不对的。但是,法律监督权在检察院,判决权在法院,公安机关不能干涉。

第二,现押犯人中,有这样一种反映,认为“早犯罪不如晚犯罪”,“早坦白不如晚坦白”,认为现在的政策不公平。公平不公平,要从形势出发。除过去轻罪判得很重、重罪判得很轻的外,一律不要翻案。更不要乱放,乱放会带来恶果。

第三,对反革命分子的安置就业应该认真进行,但必须和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结合进行,防止脱离群众。

第四,生产合作社内,现有的两种管制生产,应该加以区别。凡经过群众评议放入社内管制生产的,其性质属于监督改造,与依法管制的有区别。管理方法上也要有所区别。

第五,对起义人员的处理问题。有些反革命分子,有民愤,有血债,过去其罪当杀,在大镇反中已被杀了的,不能算错。其罪当捕,早已逮捕现仍关押的,也不能算错。但对现押犯可以根据新的政策精神,有计划地加以清理,关押已经很久、罪行不很严重、表现又较好的,可以经过法院提前释放。对于散居在社会上的起义人员中有一般历史罪恶的分子,一律按新的政策精神对待。

第六,对于那些因为反对国家、反对党、反对人民政府和反对社会主义而涂写反动标语、或者散发反动传单、或者投寄反动书信的分子,应当肯定他们的行为是反动的,其活动也是反革命性质的活动。至于进行这些活动的分子是否要惩办,如何惩办,要看具体情况。但是界限必须划清,否则就是右倾。

第七,对于群众性的罢工、罢课、游行、请愿、哄闹事件,除了个别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不逮捕就不能制止他们的破坏(例如行凶杀人)以外,公安机关不要直接出面去处理,而应当由有关部门用群众工作的办法去处理。当然,搞厉害了,超出了民主自由的范围,甚至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公安机关出来维持一下秩序,也是需要的。但也要采取和平说理的方式,不能采取镇压的办法。至于为反革命分子煽动的罢工、罢课、游行、请愿、哄闹事件,应该首先解决群众的问题,待反革命分子暴露孤立后,再给以惩办。当然,为反革命煽动的武装叛乱,必须适时扑灭。总之,要严格区别群众的落后不满行为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八,对人民内部的问题,基本上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办法。但是对于那些犯有严重罪恶的分子,也要依法惩办。毛主席早就说过,人民犯了罪也要坐班房。不然,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会损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工人阶级队伍迅速扩大,混进了一些敌对分子、流氓分子,从思想作风上、政治品质上,带进了一些坏东西,应该加以注意。

第九,重证据,可靠的证据才是认定是否犯罪的主要根据,这一条原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但什么叫作证据?有些重大案件中的重大嫌疑分子,是否可以逮捕起来进行审查等等,这在实际斗争中,确乎有些值得考虑研究的问题。待与检察院、法院研究后决定。

五,体制和编制问题:

精兵简政是我们的方针,凡是应该减的就要减,中央公安部决心减少现有人员百分之五十左右。省、市不能按公安部的比例减,主要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听党委的意见。统一比例不好规定。总之边缘区与内地不同,早解放区与晚解放区不同,城市与农村不同,新建、扩建城市与一般城市不同,复杂区与安定区不同,大县与小县也应该有所不同。在整顿组织的时候,要照顾到这些不同的情况。

体制牵涉到的侦察和保卫工作的组织机构问题。中央公安部准备把经保由四个单位合成两个或三个单位,政保两个合成一个,文保保留。但每个单位,无论合与不合,都要按新的情况实行精简。省、市怎样办,可以研究,就目前情况看大体这个办法比较好。我以为不采取谨慎态度,随便作没有把握的大变动,可能引起混乱。

侦察是否统一,我看目前不要统一。派遣一类的案子,一般地可以统一到政保去搞。划分范围问题,经保只能管大的、国营的厂矿企业内部的侦察和保卫工作。分散的小的单位和大部分公私合营的单位交政保。具体划分还要进一步研究。

县公安局的组织形式,一般内地县局可以仿照河北办法,只设内勤、外勤两股即可。

农村中治安保卫主任脱不脱产的问题。有的要脱产,有的不脱产,有的半脱产,有的可以采取由副乡长、副支书或民兵队长兼职的办法,有的可以采取党内设保卫委员的办法。统统脱产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农村保卫工作,主要依靠党,依靠群众。

治安保卫委员会也能协助破案,但是必须按条例办事,不能交给任何权力。治安保卫委员会训练、开会、吃饭用的经费,可以从事业费里开支一笔,开支多少待研究决定。

六,法制和三个机关的关系问题:

公安机关遵守法制,一年来有不少改进。三个机关的关系基本上是好的。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的性质是属于在健全法制过程中的问题。其中许多问题恐怕是必然现象,难于避免的。这主要是因为没有成熟的经验。要责备,主要责备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成立得较早些,缺点和漏洞也确实是不少的。

应该指出:今后斗争中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一定要完全遵守法律,因为国家法律,就是人民的利益,破坏法制就是破坏人民的利益。而且遵守法律, 是既利于保护人民又利于镇压敌人的,完全遵守法律才可以使我们少犯错误并避免犯大的错误。完全遵守法律也才能使我们免于受人攻击,即令被人攻击也不致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因此,完全遵守法制与否,应该是今后检验我们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过去只有纲领性的法律,群众自己动手是对的,现在情况变化了,就一定要完全守法。

三个机关的关系,公安干部是有缺点的。解决办法,主要是自己更加注意谨慎谦虚,实行自我批评,不应责备别人,埋怨人家,而且我们确实有不守法的地方。至于三个机关有时候意见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找岔子、挑矛盾,这是好事情,成立三个机关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了相互制约。至于因此引起思想混乱,妨害工作,那就不好了,就应该正确地加以解决。鞍山市讲的二十个案例,据说有一些是检察机关有缺点,但有一些还是公安机关工作粗糙,不能说服人。

有了不同意见,当然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现在法律还不很完备,有些问题一时还无法可依,或者虽然有一点法律条文,还不能完满地解决某项问题的时候,就应该先向群众调查,听群众的反映,以群众意见、群众利益为标准。如果三个机关确实争执不下,应该请示党委解决。这是我们的优良的传统,在任何时候,解决任何问题上,都是不应当忘记的。

七,思想问题:

结合贯彻这次会议,必须把当前的形势和今后工作的方针,反复地向广大干部解释清楚。要防止发生误解,克服可能发生的思想混乱。我们现在要进行必要的收缩,要实行适当的精简,并不是因为过去搞错了,相反的,正是因为过去作对了,正是因为我们在对敌斗争中已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促进了形势的根本变化。有些同志担心收缩,不愿意收缩,是不对的,是对于形势认识不清的,公安机关的发展趋势,就是随着专政范围的缩小,专政对象的减少而日益收缩、精简。公安工作中的领导同志,应该有这个自觉。专政的加强,就是为了专政的消亡,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真理,这是好事情。不然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说社会主义革命愈胜利,阶级斗争愈尖锐,专政范围愈扩大,公安机关也愈搞愈大,这样就要犯大错误。但是,应该反复说清楚,进行必要的收缩和适当的精简,决不是宣告解体,把专政的逐渐消亡,当作马上取消。这样,我们就要在国内外敌人的面前解除武装,同样也就要犯极大的错误。应该说明,专政还不能取消,对国内敌人的专政范围只是缩小了,对国外敌人的专政作用还没有缩小。只要帝国主义存在,反革命残余还没有肃清,专政就仍然是必要的。

七年以来,历史事实已经充分证明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是完全必要的,是正确的,健康的,有伟大成绩的。我们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已经完成了专政的一部分历史任务。在这一场剧烈的斗争中,我们付出了一些代价,犯过一些错误,但是,代价是很小的。这完全是党中央、毛主席的正确路线、正确政策的结果。我们在工作中虽曾有过一些错误,但是,一般地说,是坚决地忠实地执行了中央的路线和政策的,这是应该肯定的。一切同这种认识相反对的认识,则是应该否定的,因为它是不正确的。

公安机关是联系群众的,还是脱离群众的呢?应该说,基本上是联系群众的。在镇反斗争中是坚决地充分地贯彻了群众路线的,因而也是取得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的。公安机关是遵守法制的,还是违反法制的呢?应该说我们是基本上遵守法制的,不是破坏法制的。我们在阶级斗争的暴风雨时期,是坚决支持群众的直接行动,忠实执行党的纲领性的政策的,在暴风雨时期开始过去、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健全的时候,我们坚决拥护法制,并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遵守法制的。

有的同志提到,过去镇反运动中强调了专政的一面,对民主的一面强调的不够。应该说,我们发动广大群众起来镇反,就是很大的民主,过去强调专政也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为了保护人民的。当然,在镇反运动中也带来了某些付/副作用,对人民民主充分照顾不够,限制多了一些,恐怕也是有这个缺点的。

有少数同志对公安工作似乎有点灰溜溜的感觉,这是不对的,是没有根据的,这是受了一些错误议论的影响。灰溜溜是不对的,当然翘尾巴也不对,还应当继续反对骄傲自满情绪。六次公安会议上,我们曾经系统地反对了骄傲自满情绪,今后也还值得警惕。“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条真理,我们应该永远记取。我们今后应该更要谨慎,更要谦虚,更要很好地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和监督,接受群众的监督,接受法律的监督,把工作做得更好。

当前斗争中的思想倾向有没有“左”的或右的思想呢?我看固步自封,看不到情况变化的人是有的;束手束脚,右的情绪也有,至少已经有萌芽。我们应该有什么就反什么,实事求是,改进工作。

公安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反对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公安机关内部思想方法上的主观主义,工作作风上的官僚主义到处都有。所谓主观主义,就是不了解情况,决定的东西和客观实际不相适应。官僚主义就是不亲自动手,不钻到问题里去,把问题钻通。有些部门不亲自动手的现象确实很严重,例如有许多部门当权的不是这个部门的首长,而是科员、办事员。当然亲自动手,也不是说把所有的东西都包办起来。主观主义、官僚主义的毛病,现在就必须很快地加以医治,使我们的机关和全体同志的精神面貌和工作作风都更加健康,更加有力量做好工作。

今后斗争还是长期的,我们的工作还很多。我们有自己的经验教训,也有国际的经验教训,人家和我们走过的错误道路就不要再走,我们有责任也有可能把今后的事情办得更好一些。我们的任务过去是光荣的,今后仍然是光荣的,我们一定要把公安工作进行到不再需要公安工作的时候为止。带着改革的精神,克服工作中的缺点,更好地更细致地做好一九五七年的工作,保卫国家,保卫人民的安全,这就是我们当前的任务。

已发: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在京中委、候补中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总政。共印二七二○份。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室1957年2月23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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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