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号 沪团委(57)字第136号 机密程度 绝密主送 动力机器、机器制造、船舶制造、铁路电讯、铁路卫生、动力、建筑工程、纺织工业、电机制造、工业管理、城市建设学校团委抄送 中技党委、动力机器、机器制造、船舶制造、铁路电讯、铁路卫生、动力、建筑工程、纺织工业、电机制造、工业管理、城市建设学校党委团市委办公室、组织部、高校部(共印32份)本件4页 共青团上海市委办公室1957年9月5日印发]
现将团市委“对于高等学校毕业班团内右派分子和在运动中违反团的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进行团纪处理的几点暂行意见”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希你们参照上述几个文件的精神,对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班团内右派分子和在运动中违反团的纪律和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进行团纪处理。
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1957年9月3日
对于高等学校团内右派分子和在运动中违反团的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一般放在下学期初处理(暑假中应认真做好处理的准备工作)。但对于个别团内右派分子不予处理就要脱离群众、引起群众不满的案件,经过报批可即行处理。对毕业班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工作分配之前结束。在团中央正式处理意见下达前提出暂行的几点意见如下:
对于“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有严重的反社会主义言行的分子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严重的、严重的、比较严重和一般的反社会主义言行的分子。一般均应开除团籍;但对一般的反社会主义言行的分子中过去表现没有什么严重问题,错误情节不甚严重。在这次斗争中真诚悔改、放弃右派立场并在斗争中能揭发其他右派分子,可考虑保留团籍,但必须给予适当的团纪处分。
违反团的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应着重进行批评教育,但经过批评教育能认识错误积极参加反右派斗争者可免予处分;对经过教育坚持错误者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应分别情况给予团纪处分。例如:
(一)对于在运动中因认识模糊曾有错误言论或短期内曾附和某些右派言行者;
(二)对于在运动中犯有逃避斗争(指经过组织教育继续逃避斗争)等违纪行为者;
(三)对于在运动中并非是在右派分子向党进攻时提供材料,泄漏机密,而是由于认识模糊讲了一些对外不应讲的话者;
(四)对于团员无组织无纪律积极参加一般闹事者等等。
(一)处理前必须认真进行排队,仔细调查核对材料。材料必须有事实根据,不能捕风捉影,不能道听途说。
(二)处理时应按照正常的手续进行审批。
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1957年8月9日
对于高等学校毕业班团内右派分子和在运动中违反团的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团员进行团纪处分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进行团纪处理,必须在毕业生做好毕业鉴定,党委作出政治审查结论以后再进行。
二、处理前必须认真调查核对材料,弄清被处分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出身、本人简历、入团年月、学习年级、团内外职务等),一贯表现(应包括好坏表现),错误事实、过程、前因后果(包括说明其错误言论和行动的场合),党委的政治审查结论,本人对错误认识过程、目前态度和对处分的意见,各级组织对被处分者问题的分析、处理意见。以上情况,应认真写成书面决定,材料必须有事实根据,不能捕风捉影,不能道听途说,防止主观臆测,防止虚假夸大。
三、处分时应注意充分听取被处分者本人的意见,并应保障被处分者有申辩的权利。支部大会处理团员时必须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发言申辩;团委的书面决定应该给本人阅读。如有意见,应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如查证属实,仍不同意也应向本人进一步教育或解释,如本人仍不服而要申诉,也不得阻拦。
四、处理时应按正常的手续进行,审批权限一律按团章上的规定。给团员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的团委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可以批准给团员以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给团员以撤消团内领导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的处分必须经过团市委批准。
五、处分的书面决定一般应抄写一式三份,一份由团委留底,一份送团市委审查或备案,一份存放于本人档案。但凡属市审批的材料应将三份决定和有关的主要的原始材料(如支部大会决议,本人检讨等)全部上报以便审查盖章,用后退回。(如书面决定内容齐全,可不填写团纪处分报告表,以免重复,但纸张大小应与该表格类似,以便保存)
以上注意事项应在有关支委以上干部中进行传达。
青年团上海市委组织部1957年8月9日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