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同意天津市委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一九五七年肃反运动的规划的报告》,请天津市委照此执行。
(二)天津市委对于公私合营企业肃反的做法,中央认为是可行的,可供各地参考。
(三)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进行肃反工作的问题,不但应吸收那些自愿参加的资方人员参加,而且应和工商联及民建会协商,取得他们同意,方可进行。对于资方人员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在结案时也要有工商联、民建会参加审查,得其同意方可结案。各省市目前是否在私方人员中进行肃反,由各省市自己决定。
(四)各地修订过的一九五七年肃反规划,没有报来的,请于最近期间内报送中央审阅。
中 央一九五七年一月五日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