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示: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历史上被捕被俘后所犯的各种错误的意见的报告”。现将此件转发你们(不要再向下转发),作为处理这类问题的依据。
在过去长期的对敌斗争中,绝大多数的共产党员在极其困难的环境中,甚至在被捕被俘后,都始终坚贞不屈,没有发生过任何问题;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在被捕被俘后,在敌人面前犯过各种不同性质的错误。这些问题的情况极其复杂,在处理上,由于缺乏适合当前情况的办法,因而有畸轻畸重的现象。正确地处理这些问题,是党的组织工作中的一项极其严肃的任务。为此,在今年六月间我们召开的全国审干工作会议上对这些问题曾着重地进行了研究,会后并征求了各地的意见。现将我们对在敌人面前犯有各种错误的干部的使用意见和党纪处分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在应付敌人的时候有过错误的行为(如只履行了一般的自首手续),事后当即向党作了彻底交代,以后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工作一贯积极努力,对党忠诚的,对这一类干部,在政治上应该赋予完全的信任,不应该因为他们有这种历史问题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
二、在应付敌人的时候有过错误的行为,长期对党隐瞒,但以后又向党坦白(有的完全自动向党坦白,有的在别人揭发后作了交代),并且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工作一贯积极努力的。对这一类干部,在使用上,有的可同于第一类干部,有的现在应该按对第三类干部的使用办法来使用,经过若干年后,如继续表现好,也可以按第一类干部使用。
三、在敌人面前曾经一度动摇,供出了党的一些不很重要的秘密,但很快就悔悟过来,在狱中又坚决地对敌进行斗争,有的出狱后在一个时期内对党隐瞒了这种错误,后又自动向党作了交代,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工作一贯积极努力的。对这一类干部,可以让他们担任政府或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工作,包括主要负责工作,但不能担任党委的主要负责工作(如书记、副书记)。
四、有过自首行为,对党长期隐瞒,以后自动向党交代,并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工作表现还好;或者自首情节虽不很严重,但出狱后在较长期内,对革命消极,以后在革命比较顺利的情况下又回到党内,并且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工作积极努力;或者自首情节比较严重,但后来回到党内以后就作了交代,并且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工作积极努力的。对这一类干部,在使用上,有的现在就可按第三类干部使用,有的现在应按第五类干部使用,经过若干年后,如果继续表现好,也可按第三类干部使用。
五、有过叛变行为(如供出党的组织和党员),长期对党隐瞒,一直没有向党作彻底的交代,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也还作了不少工作;或者有比较严重的叛变行为,出狱后向党隐瞒,经过一个时期,逐步地向党作了交代,并且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考验,工作积极负责的。对这一类干部,在使用上,可以让他们担任政府或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工作,但一般地不宜担任主要负责工作,更不能担任党的工作。
六、对有严重的叛变行为的人(如叛变后曾积极地为敌人工作),在使用上,不经过长期的考察,不能让他们担任任何方面的主要负责工作。但对其中对党有特殊贡献的,或者虽然没有特殊贡献,但以后自动向党坦白,并且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工作一贯积极努力的,也可以按第五类干部使用。
共产党员在应付敌人的时候,有过错误和在敌人面前曾经一度动摇的,如果过去已经恢复了党籍或已重新入党,可以不变;如果长期隐瞒,在这次审干中还拒不交代的,应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
有过自首行为,过去已作交代,并且已经恢复了党籍的,可以不变;如果长期隐瞒,则不应该恢复其党籍,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从过去恢复党籍之日或交代之日起作为重新入党;如果在这次审干中还拒不交代的,应该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
有过叛变行为的不能恢复党籍。其中情节较轻,已作交代,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尚好,过去已恢复了党籍的,可以从过去恢复党籍之日或交代之日起作为重新入党;如果长期隐瞒,应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其中情节较重。因隐瞒了问题而混入党内的,应该清除出党;如果过去已作过交代,并且已进行处理,经过长期考验,表现一贯好的,可以不清除出党,叛变后进行过反革命活动,因隐瞒了问题而混入党内的,必须清除出党。
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应该注意:凡是被捕被俘后在被迫情况下,同群众一起以群众面目向敌人履行了登记、悔过等一般手续的;被捕被俘后由亲戚朋友代为办理自首手续,本人不知,或抗拒无效,事后坚持革命斗争的,被捕被俘后没有承认任何革命组织成员的身份,始终坚持斗争,仅在出狱时履行了一般的悔过手续的,都不应该把他们作为在应付敌人时有过错误论处。凡是在革命形势不利的情况下,对革命事业丧失信心而自动脱党,或与组织失去联系后表现消沉,脱离革命的,应该按脱党问题处理。
以上意见,请中央审核。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来源: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