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区和部门曾来函来电询问:工人职员在罢工和到其他地区请愿期间是否发给工资和路费。国务院决定:①对于参加罢工和到其他地区请愿的工人职员,在罢工和请愿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和路费。但是②对于确因领导犯有严重错误因而造成罢工请愿的工人职员,经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查明属实批准时,在罢工请愿期间的工资和路费仍可酌情发给。③至于工人职员争得企业行政领导上的同意,推派少数代表到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建议的,在此期间,除发给工资外,并且应该按照所在单位对工人职员因公出差的有关规定发给旅途中的所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园印1957年9月23日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科学院。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