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三反”、“五反”运动中冤、错案件处理原则问题给辽宁省委的复示

辽宁省委并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党组:

关于你们所提处理“三反”、“五反”运动中冤、错案件的原则,中央复示如下:

(一)凡是完全没有贪污或盗窃行为而被判刑或者其他处分的案件,是冤案,应该坚决平反。其被没收的财产,应该发还或者折价发还,并酌情作为公私合营股金或者生活费。需要恢复工作的,应当分配给工作。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酌予救济或补助。被错开除出党的,应该加以审查恢复党籍。但不要追算和补发过去几年的工资,免得在司法方面开创错例,同时也无必要。

(二)对于错案,即按当时政策界限,处分虽确偏重,但本人确有贪污或盗窃行为的案件,一般不要重新审理。如果判刑确实过重,而现在又还服刑未满的,可以酌情减刑或者假释、提前释放,如果服刑已经满期的,即不要再审理。

 中央195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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