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成立以来的工作报告

中央批示:

中央同意中央监委关于成立以来的工作报告,现发给你们阅读。

 1957年2月25日

中央监委在1955年5月间成立。一年多来,在原中央纪委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工作:

检查、处理案件和受理控诉、申诉工作

关于检查案件的工作:一年多来,我们直接检查或协助地方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了前卫生部付部长王斌、前天津市委委员冯文彬、杨英和沈阳市变压器厂、哈尔滨市五金厂等20个重大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处理。从而反对了党员干部中破坏党的团结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教育了党员和我们自己,提高了党员和监察干部的政治觉悟和警惕性,推动了党的监察工作。在检查案件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缺点:首先是,从中央监委的主观力量看,还有可能检查更多的重大案件,但是由于我们对这项工作抓得不够紧,不够主动,没有很好地进行安排,因此作的很差。其次是有些案件在检查时,有些检查人员没有很好地依靠当地党委和依靠组织的力量或某些党的组织支持不够,因此有的案件事实不能及时查清,时间拖的过长,或是事实虽然查清,但是大家对问题的是非和性质认识不一致,以致长时期不能定案。还有的案件,在定案以后犯错误的人又有意见当地组织又有异议,需要重新检查。这都是在检查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关于审查处理案件的工作:在这一时期,我们审查处理了中央直属机关和省、市、自治区监察报来的500件违反党纪的案件,其中有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220人(其中突出的错误是:腐化堕落的84人,闹不团结、无组织无纪律的53人,包庇反革命分子的28人)。对于这些案件,我们都作了认真的审查。在审查处理中,对犯错误的同志采取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于上述案件,都进行了集体的讨论,凡是认为处分决定不妥当的,一般都采取了和下级监委协商的办法来加以修改。这样既可以避免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又可以提高下面干部的思想。在处理案件中,我们曾批判过姑息迁就和不敢坚持原则的自由主义倾向,也批判过对错误夸大化和处分偏重的现象。但是有的案件处理还不够及时,这是因为有的案件事实情节交代不清,需要作进一步的了解和查对;有的案件因为处分不当,需要请原作决定的机关重新考虑,在进行这些工作中,由于检查督促不够,以致有的案件长期拖延。也有个别案件,下级监委所作处分决定不够妥当,我们在审查这些决定时没有注意听取本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因此不能及时加以修正。另外,选择典型,利用报纸进行大张旗鼓处理的案件太少。

关于受理控诉、申诉的工作:在这一时期,我们受理了党员和群众的控诉、申诉10,935件,其中有来信9,111件,来访1,824人。由于党的监察工作的开展,控诉、申诉来信的数量不断增加。例如今年8月份收到的来信比去年每月的平均数增加1倍以上。中央监委对于处理控诉、申诉工作一般是重视的,来信来访都有专人受理,一般问题分别转交下级监委和有关组织处理,重要的问题或重大的案件由常委亲自审批或调有关人员开会座谈,进行查证,或派人下去进行检查;对于控诉、申诉不合理的,都向控诉、申诉人进行了解释和教育;对无理取闹的人,经说服教育无效时也采取了一些办法分别作了处理。在这一项工作中,我们也还存在着一些缺点:有一段时间对受理控诉、申诉工作重视的不够,没有把这项工作经常提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日程上来;对于控诉、申诉中反映的许多问题,很少作系统的研究;对控诉、申诉受理工作的经验教育没有系统地加以总结;管理控诉、申诉的单位和各个监察处的配合不够,对于来信、来访中揭发的重大案件,我们直接检查的很少;对于控诉、申诉的信件多是照抄照转而又检查督促不严,以致有些控诉、申诉案件长期得不到处理,甚至把控诉信件转到被控告人手中,使控诉人遭到打击报复。现在对这项工作已注意加强,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很好研究总结经验,努力去做。

领导方面的问题

中央监委成立以来注意了对各级监委的思想领导,强调了结合党的中心工作和政治任务开展监察工作,在肃反运动和农业合作化高潮中,都对下级监委进行了指导,同时注意了监察工作中的思想建设,坚持了集体领导制度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为了加强对各级监委的领导,我们于1955年12月和1956年3、4月间,先后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全国工矿交通党的监察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议。在这几个会议上我们反复地阐明了监委的任务、政策和方针,批判了监察工作中不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的保守思想和不敢坚持原则,患得患失的个人主义思想。也批判了执行纪律不实事求是,对错误夸大化的现象,规定了在农村和工矿中的具体斗争任务,制定了在肃反中和农村中处理共产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的办法,总结了检查处理案件的经验。各级监委对这几次会议的内容在党的组织中进行了广泛的传达。经过这几次会议的传达,使监察干部的思想得到了提高,增加了工作信心和办法;使许多党员受到了教育,据各省、市监委的报告,听到传达的党员一般达到党员总数的80%以上。从而提高了党员向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揭发了大量的违法乱纪的案件(仅山东省自传达以来就揭发了35,400多件),开展了党的监察工作。但是也还有少数地区的监委对这些会议重视不够,没有认真地传达贯彻;对于在传达过程中党员揭发出来的违反党纪的问题,没有及时地予以处理。在监察干部中还存在着对监察工作的一些错误思想,如对阶级斗争的形势和党内错误的复杂性认识不清,认为阶级斗争缓和了,党内犯错误的将会大大减少,党的监察工作可有可无;对监察工作的任务和作用认识不清,认为检查案件是消极的工作,等等。这都造成了开展监察工作的障碍。要克服这些错误思想就需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工作。

中央监委成立以来,一直坚持了集体领导的制度,大事要事都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共开了64次,凡是中央监委的指示、决定和计划、总结、对中央的请示报告、重要的案件都经过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没有个人决定问题的现象,重要的情况和问题都随时向中央作了反映和请示,这样就保证了我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犯和少犯错误。但是,在集体领导中还是存在缺点的,全体委员会开的少(一共开了3次),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结合作的不够好,同各个委员的联系少,对于发挥各个委员的应有的作用注意不够。

注意了同各省、市、自治区监委的联系和了解情况。为了防止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加强上下级监委的联系,了解下面的情况,一年多来,中央监委有计划地不断地派遣干部到各省、市、自治区去参加会议,了解党员违反党纪的情况,协助下级监委检查案件和检查他们的工作。到目前为止,除西藏地区外,其他省、市、自治区中央监委都派人去过。同时我们也不断请各省、市、自治区监委派干部来中央监委汇报工作,研究问题和讨论案件,但是,我们对地方各级监委的工作情况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情况,泛泛了解较多,典型调查很少,对下面的材料也缺乏系统的研究。因此,就不能及时地总结、传播好的经验和及时地给下级监委以具体帮助。

为了加强对监察干部的思想领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我们还出版了刊物“党的监察工作”和开办了监察干部训练班。

机构和干部

一年半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监委除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县级以外,都建立了办事机构,配备了干部。监委成立时原有干部7,043人,现在有12,550人,绝大多数监委配备了专职的书记或付书记。中央监委现在有干部130人,在质量上比以前也有所加强。但是,现在监委的干部质量差、数量不足的现象仍未完全改变,还有应当建立监察机构的部门至今还没有建立机构和配备干部。党的监察干部专职不专用和调动多的情况还很普遍。所以健全机构,加强干部力量仍然是今后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

对今后工作的意见

根据党的第8次全国代表大会和八届二中全会的精神,针对目前党内仍然严重存在的违反党纪的状况,各级监委今后必须着重反对不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严重地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行为;反对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和压制民主,对批评者施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加强党的团结,加强党的纪律,保证党内外民主的发扬,巩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上述的错误行为作斗争是党的监察委员会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作好今后的工作必须:

(一)加强检查案件的工作。党的监察委员会应该积极主动地、有计划地去了解上述违反党纪的状况,发现严重问题和重大案件,忠实地向上级监委和党委报告,并且作深入的检查。党的监委在检查案件中必须有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地执行自己的职责。为了及时地检查上述严重违反党纪的案件,必须依靠党委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的力量,特别是同党委的组织部和其他管理干部的部门以及同国家监察和检察机关联合检查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同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合作社等群众团体,要切实作到经常联系,通过它们了解广大群众对党员违反党纪情况的反映。党的监察委员会必须帮助合作社的监事会对合作社中的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进行斗争。

(二)正确及时地审查处理案件。为了有效地反对党内错误倾向,提高党员的觉悟,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反党纪的案件必须以既严肃又谨慎的态度加以处理,同时对于下级监委和下级党组织处分党员的决定,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以保证执行纪律的正确,防止畸轻畸重的现象。在审查处理案件中必须以充分可靠的事实作根据进行分析,弄清党内的是非问题和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的界限,采取分别对待的方针加以处理。这就是对于混进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在党内坚持进行分裂破坏活动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其他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必须坚决清除出党;对于在工作上犯了错误的同志和所犯错误可以留在党内改正、并且本人愿意改正的,都必须坚决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教育,使他们认识错误,纠正错误,对犯错误的党员在必要的时候给以纪律处分,也是为了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须反对不调查研究,不加分析,主观、武断的态度,同时要反对违背上述方针的右的、对错误姑息迁就的腐朽的自由主义偏向和“左”的对错误夸大化、草率从事处分过多过重的惩办主义偏向。为了审查和处理案件的正确,防止错误和偏差,还必须严格执行委员会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和批准权限的规定。为了广泛地教育党员和群众,还必须经常地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来公布典型案件。

(三)认真地处理控诉、申诉。为了发扬党内民主和联系广大群众,深入地揭发官僚主义及其他违法乱纪的案件,保护党员的权利,纠正执行党纪中的错误和缺点,各级监委必须重视受理控诉、申诉的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应该注意从控诉、申诉中选择重大案件,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检查,要改变那种不分轻重一律照抄照转的办法。用检查处理控诉、申诉典型案件的办法来鼓励党员和群众对官僚主义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斗争的积极性。对于转交下级监委处理的控诉、申诉案件,要认真地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到底,要求案案有结果,件件有下落。对于因为有困难使重大案件长期拖延或积案过多的地区,应该派人协助检查处理。党的监察委员会还应该经常研究受理控诉、申诉工作中的问题,系统地总结这项工作中的经验,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四)改进领导和整顿工作作风。监察委员会为了很好地担负起上述繁重的任务,必须加强领导,克服本身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思想和作风。为此,第一,监察委员会必须加强思想领导,监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该认真地学习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以便能够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去分析党内复杂的违反纪律的问题,明辨是非,划清界限,正确处理。这是提高监察工作的政策水平的一个基本环节。第二,监察委员会应该经常派干部深入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了解党员违反党纪的情况,直接地或帮助下级监委检查重大案件,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通过这些工作,使上级监委能够比较切合实际地指导下面不同地区监委的工作,能够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第三,根据中央的指示,在党的监察机关中开展整风运动,以中央指定的文件的精神作为武器,检查过去的工作和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树立谦虚谨慎,实事求是,既能坚持真理,又勇于修正错误的优良作风。第四,在检查处理案件和其他工作中经常检查缺点,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特别要提倡自下而上的批评和欢迎其他方面党员对监察工作的批评,以便使我们经常保持清醒的头脑,随时纠正错误。

(五)各级监委应该根据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精简的原则,适当地注意健全机构,调整干部,并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1956年12月15日)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