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几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民族人民和各民族干部的努力,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百分之九十以上聚居的少数民族人口实行了区域自治。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少数民族人口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经济、文化事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一定提高。在将近四、○○○万少数民族人口中,有四十多万乡级以上的干部担负着各种工作。在大多数民族中建立了党和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发展了四十五万党员和六十万团员。各民族之间的团结,由于汉族和大多数少数民族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获得了新的基础。这些巨大的成就证明了党的民族政策的正确。
同时应当看到,大多数少数民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就在我们面前出现了新的情况,提出了新的任务,首先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一般还不巩固,有些地方还很不巩固。其所以不巩固或者很不巩固,除了同汉族地区相同的原因外,还有少数民族域区的特殊的原因。一般说来,少数民族的经济比较不发展,许多少数民族工人阶级的基础还很薄弱,或者基本上还没有工人阶级;少数民族的文化也比较不发展,有些少数民族甚至还处在很落后的状态。许多少数民族中党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一部分少数民族还缺少从本民族培养出来的共产主义领导骨干,有的少数民族甚至没有这样的领导骨干。总的说来,在许多少数民族中,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阶级基础和领导核心力量,都比较薄弱。值得注意的,是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在许多少数民族中,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有了新的滋长。民族主义是资产阶级思想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地方民族主义之所以有了滋长,是反映了少数民族中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在社会主义革命不断胜利形势下的争扎和反抗。
目前,地方民族主义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在民族关系上,保守排外,对各民族间的团结互助,抱消极态度甚至反对态度;在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不顾历史发展和现实条件,无原则地要求扩大自治地方的区域,提高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有些地方不尊重国家的统一领导,甚至还存在着企图分裂祖国大家庭的严重的分离主义倾向;在党的建设问题上存在着违背共产主义统一和团结的原则的倾向。民族主义立场和社会主义立场的斗争,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事实证明,少数民族中的反社会主义分子在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进行分裂民族团结和破坏祖国统一的时候,总是打着民族旗帜,以维护民族利益的面貌出现的。地方民族主义者,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右派的一部分,是披着民族外衣的右派分子,其中某些人已经直接成了汉族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同盟者。地方民族主义还有相当广泛的市场,这不仅是因为它容易在民族外衣下伪装起来,使许多人受到迷惑,而且是因为在存有民族偏见和自私性的原来的小生产者当中,民族主义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
在经过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少数民族中,党的组织已经在劳动人民中有了根基。但是,大多数地区的党的组织还很年轻,党员中的教育,特别是社会主义革命教育、阶级教育和党的建设的教育还很不够。许多党员还分不清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思想界限,比较突出的一个表现就是不少党员中还存在着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这在一部分知识分子党员中表现得尤为严重。在党的建设问题上,有些人不是以无产阶级共产主义的标准来对待党的组织,而是以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标准对待党的组织。他们认为只有自己民族的党员才能够为本民族人民谋幸福,别的民族出身的共产党员就不能为自己民族的人民谋幸福;他们主张按民族成分为标准来划分党的组织,对外来的其他民族的党员参加当地党组织采取歧视态度,尤其是对外来其他民族的党员在当地党组织中担负领导责任,采取排斥和反对的态度。这种思想显然是极端错误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统一的政党,是我国各民族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对于党的机关的民族成分问题,党是根据共产主义的统一和团结的原则来处理的。党从来就注意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和培养共产主义干部,并且尽可能地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当地党的领导机关,这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今后还必须坚持地这样去做。但是,这同上述在党的建设问题上的民族主义观点毫无相同之处。党的建设问题上的民族主义思想,是企图分裂党、分裂工人阶级的最危险的思想,同时必然是分裂各民族人民团结的反动思想。
目前,全国人民的整风运动正在深入开展,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分别不同情况,在党内进行整风,在人民中适当地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根据上述情况,要把批判地方民族主文列为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内和干部中要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的必要。过去我们强调反对汉族中的大汉族主义,这是完全必要的,今后仍然要继续反对大汉族主义。但是,在目前,当许多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民族主义表现得很突出,成为了一种值得严重警惕的危险倾向的时候,我们就必须在少数民族中强调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是资产阶级思想,都是同社会主义、同无产阶级民族观、同马克恩列宁主义根本不相容的,都应当坚决地进行批判。
应当通过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在少数民族中,大大提高广大人民和干部的觉悟,孤立反动派,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巩固民族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二)部署。依据目前情况,少数民族中的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大体可以分做下列三类地区,分别进行。
第一类,是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地区。在这类地区,应当根据毛主席提出的六项标准,在党内、党外,在干部和人民群众中,有计划有步骤地经过大鸣大放,展开一次大规模的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大辩论,结合批判地方民族主义,辩明关于资本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道路、民族主义立场和社会主义立场方面的大是大非,并且适当地进行反右派斗争(个别地方因条件不够,不宜在群众中进行大鸣大放、大辩论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教育)。在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中,一般要进行包括四个阶段的整风。
第二类,是已经基本上完成了民主改革并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地区,例如四川的一部分藏、彝族地区和云南的傣族地区等。在这类地区,党内一般应当进行整风。国家机关的非党干部是否都参加整风,按当地情况决定;不能参加整风的,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在人民群众中,有条件进行大辩论的地方,可以适当进行;还缺乏进行大辩论条件的,可以采取各种可能采取的方式进行教育。
第三类,是还没有进行民主改革和某些不需要经过民主改革而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地区,前者例如西藏地区,甘肃、青海的一部分藏、蒙族地区。四川云南的一部分藏、彝族地区;后者例如云南国防边境的佧佤、*(左亻右景)颇族等地区。在这类地区,在党内,有整风条件的进行整风,缺乏条件的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教育。国家机关的非党干部是否参加整风,按当地情况决定。在社会上,采取适宜的方式,正面进行一些关于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但是不进行整风和大辩论。
在上述三类地区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时候,都应当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的教育。有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中,许多人祖国观念还很模糊,对于我国各民族共同创造耝国的历史和文化,共同反对外来侵略的血肉不可分离的关系缺乏认识,有的甚至还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自己的祖国,还不认为自己是中国人。对于他们,更应当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在第二类和第三两类地区,党内外一般不进行反右派斗争;对于有严重反动言行的分子,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在进行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就全国反右派斗争的意义(什么是右派?为什么要反右派?等等)作适当的说明。
在一切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决定问题的关键在于党。无论第一、第二、第三类地区,在部署上和实际工作上,都必须把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的重心放在党内。
在一切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必须认真纠正各方面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尽可能解决当地人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党内整风。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中的党内整风,除全党共同的内容外,应当着重批判民族主义思想。
为了使这次整风成为对党员进行一次关于社会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民族观、关于共产党的教育的运动,党内整风的辩论的中心题目应当注意到:(1)社会主义道路问题;(2)巩固祖国统一的重要性问题;(3)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建设祖国大家庭问题;(4)无产阶级民族观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问题;(5)按照共产主义的统一和团结的原则建设各民族地区的党组织的问题。
辩论会,一般应由少数民族党员和汉族党员一道举行,并且要切实依靠各民族中坚定的共产主义骨干。
在辩论中,应当启发党员摆事实、讲道理,辨明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各方面的大是大非。在辩论(2)至(5)题的时候,要注意进行关于无产阶级民族观的教育,使党员认识:民族主义立场,不管是大汉族主义立场或者是地方民族主义立场,都是同社会主义根本不相容的,都是同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相违背的,都是同党的建设的根本原则相违背的,都应当自觉地加以检查和改正。少数民族党员和汉族党员都要注意着重对本民族中的民族主义思想进行批判,都要注意避免发生民族间相互对立的现象,以便达到既辨明是非,又增强团结的目的。同时应当注意,不要把民族情感和民族主义混淆起来,不要把那些在实际工作中发生的认识上的偏差、党员和干部中的不自觉的糊涂思想,当作民族主义去批判。
第一、二两类地区,国家机关参加整风的非党干部可以和党员一起进行辩论。
在关于两条道路的辩论(在第一类地区还有反右派斗争)大体告一段落之后,即应转入着重整改和批评反省提高自己的阶段,进一步深入检查思想和工作,克服主观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和民族主义。绝不可因为反右派斗争和其他情况,放松了这两个阶段的基本工作。任何掩盖错误,企图逃避整改的错误作法,都必须严格防止和纠正。
(四)在第一类地区,在城市和农村各界人民中的大辩论。
在农村的辩论,应当按照中央八月八日关于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进行,辩论的题目需要增加:(1)祖国的统一和各少数民族的发展与繁荣的关系问题;(2)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关系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3)少数民族同人民解放军的关系问题;(4)少数民族同共产党的关系问题等等。为了使辩论更加适合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各民族地区的党委还可以根据当地的需要,对上述题目作适当的减增并使之具体化。
在辩论中启发各族农民用回忆与对比的方法,说明解放前后和合作化前后我国各族农民生活的变化,说明解放前后我国民族关系的根本变化,说明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说明共产党是各族人民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鼓舞者,说明社会主义是各民族人民获得彻底解放的唯一道路。要在辩论中引导各族人民把爱民族同爱祖国结合起来,把民族繁荣同社会主义道路结合起来。
在几个民族联合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中,这种辩论更应当注意到改进各民族社员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各民族社员问存在的平等和互利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加以处理。联合社的辩论,各民族社员一般应当在一起进行,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分开进行,以有利于团结和便于进行辩论为原则。在辩论中对于民族间存在的互不尊重和互不信任的错误思想,各民族社员都应当多批评自己,少批评对方,切实防止民族之间发生互相指责的现象。
在工矿企业中的辩论,应当按照九月十二日中央关于在企业中进行整风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进行。在辩论中,需要特别注意在各民族的职工中加强关于民族团结和工人阶级团结的教育。
在知识分子中的辩论,除了一般应当辩论的题目外,可以列入:(1)知识分子的两面性问题;(2)知识分子改造问题;(3)知识分子为工农服务的问题;(4)无产阶级民族观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问题。
在宗教职业者中的辩论,一般应当由有关的宗教团体(伊协或佛协)、协商机关或者是由政府的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面召集,举行座谈。居住在乡村和农民有直接联系的宗教人员,如果参加农村辩论比较适宜,就可以让他们参加农村辩论。辩论的题目,除了一般应当辩论的题目外,还应当增加“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人员必须爱国守法的关系”一项内容,以便通过这次辩论,加强宗教人员的爱国守法观念。但是不要涉及宗教信仰和教派问题。
在这次全民大辩论中,还应当注意对散居在内地城、乡中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教育。散居的少数民族人民,一般都应当参加他们所属的地区和单位同大家一起进行辩论,除此以外,还可以由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党的统战部门召集他们举行座谈或者个别谈话。
辩论胜败的关键在于党的领导。凡是当地缺乏能够起核心作用的基层组织,而又派不出适当干部或者工作组去领导的地方,宁肯暂时不进行辩论,或者不进行辩论,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教育。
(五)反右派斗争只在第一类地区进行(第一类地区的牧区也不进行)。在少数民族中开展反右派斗争,必须在各该民族中有一定数量可资依靠的共产主义骨干;个别不具备这个条件的州或县,可以不进行反右派斗争。
在划分左、中、右的时候,应当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结合人们对于民族关系问题的态度。关于鉴定少数民族中的右派分子的主要标准,可以归结为如下三条:(1)反对社会主义;(2)反对共产党领导;(3)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时间上,应当以他们在社会主义高潮以来特别是鸣、放以来的言论和行动作为依据,而不要把他们在社会主义高潮以前的言行作为依据。
根据大多数少数民族的当前发展情况,在进行反右派斗争的时候,应当切实注意控制打击面,不使过宽。凡是主客观条件与汉族地区大致相同的,批判右派分子的方法(如批判场所、戴不戴帽子、登不登报等等),可同于汉族地区;条件较差,不宜于采用汉族地区的方法的,可以适当从宽(合乎普通右派分子标准的,可以按照中右分子对待,合乎极右分子标准的,可以按照普通右派分子对待;但是对于某些同本民族地区联系较少或者在本民族群众中影响不大而容易使之孤立起来的极右分子,不适用这类从宽对待的方法)。此外,对于某些在本民族群众中有较大影响和在政治上有相当作用的公众领袖人物或者在群众中尚有深厚信仰的宗教首领,可以有意识地不在这次运动中去斗争,对于确实具有一定文化科学专长对本民族有重要作用的高级知识分子,则可采取“谈而不斗”的方式去处理。
对右派分子应当排队,并经过一定批准手续。副县长和县政协副主席以上的人员和影响较大的宗教界人士,应当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副省长和自治区副主席,省、市、自治区政协副主席以上的人员以及影响很大的宗教首领都应当报中央批准。
在少数民族中,争取中间分子更有极大的重要性,必须按照中央的历次指示,努力作好这个方面的工作。
(六)在自治地方内的汉族居民、汉族党员和汉族干部中,整风、反右派和社会主义教育,应当按照中央对汉族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汉族党员和干部更加应当认真地检查和批判大汉族主义,某些地方大汉族主义特别突出,尤应着重检查和批判。绝不能因为地方民族主义有了新的滋长而放松这方面的检查和批判。
(七)对整个运动要有坚强领导,既必须有决心进行,不要放过时机,又必须稳步前进,防止急躁。关键问题是要首先在党内特别在领导干部中讨论清楚,取得大多数人的特别是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同意。党委领导方面,要在集体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掌握。各自治地方党委都应当由第一书记负责,少数民族较多的省、市党委要指定一个书记负责。各自治区党委和有关的省、市委,应当拟订关于这个方面的计划、方案和指示,报告中央。依据当地情况,需要对某些方面作变通和补充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处理,并报告中央。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