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某些肃反清查对象的若干政策规定

整风运动以来,在我们内部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某些肃反清查对象的政治面貌,又有了一次很大的暴露。由于他们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在鸣放中又犯了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罪行或者表现不好,根据党的政策,必须重新加以严肃的处理。同时,我们在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右的和“左”的偏差,需要加以纠正。为此特作下列规定:

一、关于纠正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工作中的偏向问题。

第一、对于该定不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当重新定案,依照政策,重新加以处理。如果罪恶轻微,鸣放中表现较好,并且已经宣布处理的,可以只改定性质,不再重新处理。

凡是错定为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坏分子的,不论本人申诉与否,都应当加以平反。

第二、对于应该捕处而没有捕处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当依法捕处。如果罪恶不严重、鸣放中表现较好,群众没有意见的,可以在定案后,不再逮捕,给以其他适当的处理。

第三、对于很显明是该判不判和重罪轻判的,原则上应当依法重新判处和改判。但是对于罪恶不很严重,悔改较好、群众没有意见的,可以不再判处和改判。

凡是错捕、错判的案件,至今尚未纠正的,应当迅速纠正。仅仅是处刑稍轻稍重的,一般不再改判。

二、关于留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处理问题。

第一、凡是已经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应当在政治上斗臭、思想上斗透以后,新老账合并一起算,以反革命分子者其他坏分子从重论处。

第二、凡是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应当一律依法捕处。

第三、凡是罪证确凿,而不低头认罪,不老老实实接受改造,乘机翻案的,应当重新论处,一般应当给以行政上的开除处分,送去劳动教养,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逮捕判刑。

第四、在鸣放中散布反动言论,表现不好,但没有被划为右派分子的,一般也应当给以行政上的开除处分,送去劳动教养。

第五、凡是没有显著的悔改发现、工作不积极的,应当结合精简机构,有计划地安置他们参加劳动生产,在劳动中监督改造。但这种处理应当同干部下放、劳动锻炼严格区别,不要混同起来。

有专门技术特长、有真才实学,为工作所必需的;或者悔改表现较好,工作积极、有突出表现的;或者是在肃反运动中立过显著功劳,现在表现尚好的,可以继续留用,在工作中监督改造。

第六、党的工作部门,政法,外交部门,机要部门,人事部门,人民解放军、党报、广播电台以及机关企业单位的要害部门,不应当留用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已经留用的,应当坚决地清洗出去,重新安置,以确保这些部门的纯洁。

第七、对于留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应当按照新分配的工作职务,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但在政治上,一定时期内(例如五年左右)不应当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不应当提职和提级,不应当选他当人民代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等。已经提职、提级的要降下来,在领导岗位的应当坚决调离。没有开除党、团籍的,应当开除。在一定时期内(例如三年左右)不要摘掉他们的反革命或坏分子的帽子。已经摘掉帽子的,如果表现不好,可以重新戴上。只有那些在劳动生产中、工作中立有特殊功劳,确实证明政治上得到改造的,才可以提前摘掉反革命或坏分子的帽子,并且相应地给以政治上、工作上的信任。

三、关于下降的肃反清查对象在整风中又划为右派分子的处理问题。

第一、凡是在肃反中被清查过,经过查明确无反革命性质问题,但在整风中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应当按照对待右派分子的政策处理。

第二、凡是在肃反中被清查过,但在运动前作过交代或因政策界限放宽不以反革命论处的普通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反动分子,以及起义人员中不咎既往的反革命分子,在整风中被划为右派分子的,应当按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坏分子论处,虽然不够划为右派分子,但是表现不好的,可以安置劳动生产,在劳动中监督改造。

第三、凡是在肃反中被清查过结论不是反革命,但在整风中又发现有新的反革命活动,罪证确切的,应当重新定案处理。

四、关于处决反革命分子问题。

中央关于杀人要少的原则,应当坚持,特别是内部肃反,更应当坚持这个原则。对个别确实有血债和其他极严重的罪行,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而且是在解放后才混入内部的,就必须判处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反革命分子,一律由省、市委作出决定,报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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