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二市政协全国、市、县委员会、第一届政协省委员会将于一九五八年或一九五九年上半年先后任期届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选。
过去在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中都安排了一批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非党的知识分子代表人物,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我们党的领导下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并且在他们所联系的阶级、阶层中起了较好的作用和影响,这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都是有利的。但是,在整风运动中这些人们中间出现了一批右派分子,他们利用人民给他们的政治地位,发动了反党、反社会主义的猖狂进攻。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展反右派斗争,并取得决定性的胜利,彻底地打垮了右派分子的反动活动,现在他们已经孤立和分化,大多数表示低头认罪;很多中间分子向左转了一步,左派有所扩大和提高。这种新的政治分野,显示着全民整风运动的胜利。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还是十分艰巨的,为了迅速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必须继续团结、教育、改造民主党派、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使他们能够站稳社会主义立场,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这是符合全国人民最高利益的,也是新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统一战线的重要内容。党在今后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注意克服清一色倾向,加强党和非党的联盟。因此,在全国、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和人民政府改选的时候,有必要继续安排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非党的知识分子代表人物(以下简称民主人士)和非党的劳动人民代表人物。
第二届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三届政协全国、市、县委员会、第二届政协省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届)的人事安排工作,需要通盘考虑,预先作好准备,中央特通知如下:
在下届全国、省、市、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协中,共产党员与党外人士(包括民主人士和非党的劳动人民代表人物)所占的比例,仍按照上届的规定基本上不变,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略加调整。
(1)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总人数和各方面的代表名额,均按照上届的安排不予变更。共产党员所占的比例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六十。
在省、直辖市和重要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共产党员的比例一般占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党外人士占百分之六十,最少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党外人士中民主人士和非党的劳动人民代表人物所占的比例,由各省、直辖市委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在县(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共产党员的比例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六十,党外人士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最少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党外人士中民主人士和非党的劳动人民代表人物所占的比例,由各省、直辖市委决定。应该注意多吸收非党劳动人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人物参加。
妇女在全国和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中所占的比例,大体上仍按照过去的规定,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占百分之十二,在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中占百分之十五左右或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2)省、市、县人民委员会中,党员和党外人士的比例,仍按照过去的规定,共产党员在人民委员会中一般可略多于百分之五十,党外人士略少于百分之五十。
(3)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和各省、市、县厅、局(科)负责人的正职和副职中,都应当参照过去的规定适当地安排党外人士。具体比例由中央和各省、市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各级人民政协内应当广泛安排民主人士,共产党员所占的比例仍以保持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为宜。
下届安排民主人士的方针,要注意提拔左派和中左分子;适当提拔中中分子,中右分子基本不动,个别可以调整。对于右派分子,除需要个别保留的以外,一般不再安排。政协可以宽一些。现任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政府负责人中的民主人士,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坏分子,或者过去安排不当、安排后影响不好的分子,下届不再提名。民主人士中新近加入我们党的,一般应当保留他们原有的政治安排;因工作或减少兼职需要调整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新提名的人民代表中除注意提拔民主人士中的左派、中左和部分中中分子外,也要注意选拔一些非党的劳动人民代表人物。
在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共产党员加非党的劳动人民代表人物和民主人士中的左派,一般可以占到三分之二,或者略多一些。
安排党外人士担任人民政府的负责职务,仍以有帮助无妨碍为原则。这就是有一定工作能力或专长,大体上能称职的,可以安排正职或副职,代表性较大,安排后有一定的政治影响,虽然对实际工作帮助不大,但不挡路的,也可以安排正职或副职。
少数民族代表总名额不变,但可以酌量减少上层人物的名额,适当增加劳动人民的代表。
在下届人事安排中,必须通盘考虑,认真解决一部分民主人士,特别是高级知识分子和非党的劳动人民代表人物兼职过多的现象。
共产党员也应适当减少兼职。
(1)每个民主人士应当确定一个实际职务为其主要职务,其他职务为兼职;没有担任其他实际职务、而专任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则以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为其主要职务。民主人士一般的除了他们的主要职务以外,最好兼职不超过两个。
(2)主要从事政治活动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头面人物,适当地多兼任一些职务是必要的,但是也要尽可能地减少不十分需要的兼职。
(3)文教科技方面的高级知识分子代表人物,需要安排为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的,一般以兼任一职务为宜,如作了人民代表,就不得再兼任政协委员。
(4)在中央工作的党外人士以中央的职务为主,除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再兼任地方的职务,在地方工作的党外人士,以地方职务为主,除在全国或在当地有代表性的头面人物需要兼任全国或上一级的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外,尽可能避免上下交叉,特别要注意改变有些人兼任三级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情况。
少数民族地区下届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府中党员和党外人士的比例,仍由各有关的省和自治区党委参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安排方案报中央审核。
来源:根据中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