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5年10月中央批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关于宗教工作的领导关系,组织机构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业务范围的意见的报告”以来,根据各地宗教事务部门反映,宗教工作在党委没有一个主管部门,很难保证党委对宗教工作的具体领导,而宗教事务部门不少工作须经党委批示和决定者,亦因党委没有主管部门,工作很感不便,因此要求宗教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应当有个归口的地方,以利工作。现在天主教、基督教内的帝国主义势力和天主教、基督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的反革命分子基本肃清,今后应当加强对宗教界人士的统战工作,搞好团结,以便调动宗教界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了统一管理宗教工作,中央决定,今后有关天主教、基督教和佛教、道教、伊斯兰教的工作,在党内统一由各级党委统战部门主管(在政府内统一由各级宗教事务部门掌管),宣传、公安、外交、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加以协助,并保留党的宗教工作委员会,继续协助党委研究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统一宗教工作步调。各级党委统战部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没有专人掌管宗教工作,或专人过少,无力完成工作任务,应当本精简原则,适当予以补充的,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自行决定。
来源: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编《统战政策文件汇编》(1-4册),1958年(内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