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 特 国务院来电 收660号已转发 各专署、直属县(市)人民委员会。 批签已抄请 省委、伯平、逸之、启明、玉亭、毅忱、怀德、市人委、办公厅、检、公(2)、法院、司。各常委、各部委、省委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直属各党委(六工局8、五工局2)、直属各厂矿党委(铜矿4)、各虚线局(纺2)、报社、省委五人小组。阅]
根据毛主席在最近一次最高国务会议上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从四月份开始,将有计划地组织人民代表和政协代表分别到各地全面检查肃反工作(在五月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先检查北京、天津两市和河南、江苏、山西、山东四省)。关于检查内外肃反斗争的有关问题,中央十人小组和公安部党组已分别发了通知,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上述通知所提出的精神和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检查机关在迎接这次全面检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检查的重点主要是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斗争的工作情况和案件,但在检查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检察机关其他方面的工作情况。同时,这次到各地去检查的人员或检查组,不但在省(市)一级有关机关进行检查了解,并且还可能到某个地区的基层单位进行检查或了解情况。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在进行准备工作时,不仅要准备介绍和回答有关肃反斗争情况的材料(如批捕、起诉、劳改监督和检查肃反工作的情况,及有关的案卷材料等),而且要准备介绍和回答关于检察工作全面情况的材料,并应布置可能涉及到的某一地区某个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应注意以下各点:
1、在有关内外肃反斗争情况方面,着重说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工作,在保证及时、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和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方面所起的作用;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地适当说明我们在工作中也曾发生过某些缺点和错误。但在涉及到批捕、起诉的各种数字时,只说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数字,不说受案数字及不批准逮捕、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数字。为了说明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工作方面的制约作用,可选择不同地区的典型事例加以说明。如果万一有人问到受案数字及不批准逮捕、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数字时,则只说逮捕、起诉和不批准逮捕、起诉的数字,而不说退回补充侦查的数字(即在受案总数和处理结果数中均去掉退回补充侦查的一项数字);并须有分析的从形势变化,进一步实行宽大政策和办案质量(包括有些案件确不够批捕、起诉条件和应当逮捕、起诉而未批捕、起诉的)方面说明不批准逮捕、起诉案件的不同情况,而不要使人误认为凡是未批准逮捕、起诉的案件都搞错了。
关于去年检查肃反案件的情况,主要应着重说明检察机关检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情况及协同公安机关检查监所劳改队的情况,而不要去讲整个检查和清理案件的情况;对于批捕、起诉方面检查出来的错案,只讲不同地区的典型事例,不讲全面数字,并应说明错批、错起诉和该捕未批及该起诉未起诉这两方面的缺点错误,具体分析错案的不同情况、性质和原因,说明我们在发现后都已及时认真地作了纠正和处理。对于检查监所劳改队的情况,应着重说明检查后的改进情况和典型事例。
关于内部肃反中劳动教养的问题。可参照中央十人小组三月十九日“关于准备迎接全面检查内部肃反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加以说明。
2、关于各项检察业务的情况,一般都可以全面加以介绍,并着重说明宪法和组织法颁布以来检察业务迅速发展的情况和作用,以及当前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等。但须注意:在说明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的作用时,不要全面地讲违法的情况和数字(更不应当牵涉到公安机关秘密侦察活动的有关情况),而应通过典型事例加以说明。对于一般监督工作和侦查工作中所表现的机关、企业、合作社内部的违法犯罪情况,只讲有代表性的(不是讲那个别极坏最突出的)不同地区或单位的具体事例,不要讲全面情况和数字比例。关于一般监督工作的情况和当前的任务,应当根据今年一月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的精神进行介绍和说明。去年做了些什么工作均可照实介绍,但不要去不适当的强调这一方面的重要性和作用。
3、关于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情况,除了介绍检察机关组织发展的情况外,应当说明目前检察机关基本上已经能够担负各项主要任务,而不要强调组织很不健全,干部数量不够。在介绍干部质量的情况时,应当说明干部的政治质量是好的,并且经过实际锻炼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和业务水平(可介绍一些组织干部进行法律和业务学习的情况加以说明)。
4、关于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情况:凡是尚未建立这个组织的地方,不要主动介绍有关这一方面的情况;如果有人问到时,则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尚未建立的原因,除由于某些检察机关(如县一级)建立得较晚外,主要是我们对这一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以及还缺乏必要的经验等。
5、各地对于人民申诉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对过去人民代表和政协代表在视察工作中所提出的有关案件和问题的查处情况,应作充分的准备,以便主动进行介绍和向有关的党外人士作交代。关于对案卷的检查和准备工作,可按公安部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办理。
二、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到各该地区检查的人员或检查组,应当采取积极欢迎的态度,虚心、诚恳地接待他们。在向他们介绍情况时应当实事求是,既要讲成绩,也要讲缺点和问题;对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要分析原因,说明性质。对于他们所问的情况或问题,能够即时说明和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和答复,不能或不便即时说明和答复的,也要向他们交代清楚,或适当地加以解释。对于他们在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凡是合乎事实的,要诚恳虚心接受,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凡是不合乎事实的,要加以说明。对于他们某些不正确的观点,可以提出不同意的意见,但必须以谦逊、诚恳、说理的态度对待问题。
三、关于肃反斗争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某些文件,经过选择和必要的删节(有关涉及党内机密的)后,可以给检查工作的党外人士看。除关于内外肃反斗争的有关文件,由中央公安部选定删节后通知各地外,现我院正在选定删节有关全国性的检察工作文件,很快即可通知各地。各省、市、自治区和检查人员所到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年度计划和报告,经省(市)人民检察院选定删节并报常委审查同意后,也可以给党外人士看。
四、各地检察机关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应当紧紧地依靠党委的正确领导。对于准备工作和接待党外人士检查中所迁到的各种重要问题,都应当及时向党委作请示报告。同时要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共同商讨有关情况。特别是在许多基本原则问题上要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语言。
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将准备工作和检查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等,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957年4月3日
来源:陕西省档案馆,陕123-40-1 P.182-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