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全面检查肃反工作的几个通知和报告的批示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各党组,青年团中央:

现在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全面检查肃反工作的几个通知和报告转发给你们。中央决定从4月开始,首先在北京、天津两市,河南、山东、山西、江苏4省,对司法工作,主要是肃反工作,开始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取得典型经验,进一步在全国展开全面检查。关于全面检查肃反工作问题,为了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正确地实事求是地肃清反革命残余分子和处理尚待处理的反革命案件,科学地总结肃反经验,以便发扬正气,批判歪风,帮助绝大多数正直地忠心耿耿地在肃反战线和司法战线上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同志进一步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之目的,毛泽东同志在2月27日召开的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会议上,根据中央的意图,就已经提出全面检查的要求,这次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出去视察,即会部分检查肃反工作和法制工作。在检查工作中,应该注意下列各点:

(一)这次全面检查不是对过去所有的案件逐个翻查案卷一一复查,而是进行典型和重点检查,主要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和是否依法办事的问题进行检查。在进行检查的时候,各省、市委应该抓住一个学校、工厂、机关等的肃反工作,一个县、一个区、乡的镇反和司法工作,一个监狱、劳改队的工作和有疑问的案件,进行系统的检查,在取得典型经验后再有计划地逐步地全面展开。

对于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案件,人民来信中提出问题的案件,特别是还在关押中的案件,都必须进行认真的彻底的检查。

(二)全面检查的对象,应该是犯人尚在关押、劳改、被管制中的案件。检查的重点应该是冤案,其次是错案,即犯人虽然确实有罪,但处刑确实有很大偏差的案件。至于处刑稍为畸轻畸重的案件,不应该当作错案改判,自己制造混乱。但是对于完全冤枉的案件,纵然已经执行死刑或者刑满释放,一经发现,就应该认真查清,予以昭雪,并且恢复名誉。此外,由于整个形势的改变,党和国家现在采取了比过去更为宽大得多的政策,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绝对不应该用现在的量刑尺度衡量过去已经判决的案件,甚至改判过去的案件。

(三)检查肃反工作一般应该由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政协的地方)和司法机关进行检查。在已经开始检查肃反工作的地方,若是有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或者中央其他机关派人检查的地方,应该和他们共同进行检查。为了便于全面地弄清事实,求得正确的、一致的认识,并且教育干部和群众,在全面地检查某一学校、工矿、机关单位的肃反工作的时候,必须吸收这些单位参加肃反斗争的干部和积极分子参加。但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单独地找被斗争的对象和别人谈话,或者任何人要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独谈话的时候,应该让他们单独谈,不得阻挠。

(四)在检查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要检查好的典型,也要检查坏的和中等的典型。要介绍工作中的成绩、优点,也要介绍工作中的错误、缺点。要批评工作中的错误、缺点,对违法乱纪的行为应该分别情况作适当的处置,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对各方面提出意见,正确的应该接受,错误的应该加以解释、辨明事非,以便达到正确的统一的认识。

(五)在检查肃反工作中,若有人提出领导肃反运动的十人小组(或五人小组)是否合法的问题的时候,应向他们说明十人小组是领导群众进行肃清反革命运动的组织,它的任务是领导群众清查、检举反革命分子。它不是司法机关,并不负担对犯人的逮捕、起诉、审判工作。十人小组领导群众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仍然是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反革命必须镇压,在宪法中是有明文规定的,清查、检举反革命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权利。肃反运动中的十人小组是正确领导群众肃反运动所必需的组织。

各级党委应当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切实领导和督促十人小组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对检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该随时报告中央,并于检查结束后,向中央做总结报告。

 中央1957年4月22日

附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准备迎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全面检查肃反工作的通知

1957.04.07

根据最近毛主席在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上的指示,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共同主持,对肃反工作即将进行一次包括有各方面人士参加的全面检查。这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来说,将更加丰富1956年复查案件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肯定成绩,纠正缺点、错误,吸取经验,教育干部,有利于今后更好地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巩固人民民主法制。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充分理解这次检查对推进司法工作的积极意义,衷心地欢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肃反斗争中的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并且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迅速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

(一)各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汇报工作时,应该用当地的典型事例和生动事实说明肃反斗争的必要性和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同时也应该说明我们复查工作中发现的一些缺点和错误,实事求是地分析产生缺点和错误的原因和我们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全面地就审判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作有情况、有分析、有办法、有效果的汇报。对当地肃反斗争总的估价或者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方面的问题,如果需要介绍或回答时,则应先同有关方面共同硏究,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讲,不要自己擅下结论,更不要超越自己工作范围去讲其他部门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意见应该尊重。凡是应该办能够办的应即采取措施及时加以解决,一时不能办到的要说明原因和情况。如果有误解的,应该说明情况,进行必要的解释。总之我们的态度应当是实事求是的、诚恳的、谦虚的。

(二)在进行准备时,注意下列几方面:

(1)对1955年以来所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案卷作必要的整理;对今年的审判活动是否作到了依法办事要进行切实的检查,对于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包括律师工作)、上诉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深入地考查,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改进和解决。

(2)对在押的及已送劳改的未决犯应尽速地清查处理。

(3)对申诉案件应抓紧调查核对,并认真地作适当处理。

(4)在复查案件工作中认为须要平反或改判的案件,未处理的应抓紧处理,已经处理而处理失当的应及时加以改正。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合组成的检查组不久就要出发,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开会以前,可能先重点检查北京、天津两市和河南、山西、山东、江苏4省。希各地司法机关,特别是上述6个省市应及早进行准备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应将准备工作和检查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等及时报告院、部。

附件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准备迎接全面检查肃反工作的通知

1957.04.01

根据毛主席在最近一次最高国务会议上的指示,全国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从4月份开始,将有计划地组织人民代表和政协代表分别到各地全面检查肃反工作(在5月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先检查北京、天津两市和河南、山西、山东、江苏4省)。关于检查内外肃反斗争的有关问题,中央十人小组和公安部党组已分别发了通知,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上述通知所提出的精神和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检察机关在迎接这次全面检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检查的重点主要是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斗争的工作情况和案件,但在检查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检察机关其他方面的工作情况;同时,这次到各地去检查的人员或检查组,不但可能在省(市)一级有关机关进行检查了解,并且还可能到某一地区的基层单位进行检查或了解情况。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在进行准备工作时,不仅要准备介绍和回答有关肃反斗争情况的材料(如批捕、起诉、劳改监督和检查肃反工作的情况,及有关的案卷材料等),而且要准备介绍和回答关于检察工作全面情况的材料,并应布置可能涉及到的某一地区某个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应注意以下各点:

1、在有关内外肃反斗争情况方面,应着重从批捕、起诉和劳改监督等工作方面说明肃反斗争的必要性和所取得的伟大成绩,及检察机关在肃反斗争中所起的作用;同时也应该说明我们在工作中也曾经发生过缺点和错误,实事求是地分析产生缺点和错误的原因和我们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关于批捕、起诉的各种数字(如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及退回补充侦查等),可以全面地加以介绍;但对于不批准逮捕、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从敌我斗争形势变化进一步贯彻宽大政策和办案质量方面具体说明各种不同的情况,而不要使人误认为凡是不批准逮捕、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都搞错了。

关于去年检查肃反案件的情况,主要应着重说明检察机关检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情况及协同公安机关检查监所劳改队的情况,而不要去讲各司法机关整个检查和清理案件的情况,对于批捕、起诉方面检查出来的错案,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地区的错案加以介绍,应该说明错批、错起诉和该捕未批及该起诉而未起诉这两方面的缺点和错误,并且要具体分析错案的不同情况、性质和原因,说明我们在发现错案后,已经及时认真地作了纠正和处理。对于检查监所劳改队的情况,应着重说明检查后的改进情况和典型事例。

关于内部肃反中劳动教养的问题,可参照中央十人小组3月19日“关于准备迎接全面检查内部肃反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加以说明。

2、关于各项检察业务的情况,一般都可以全面加以介绍,并着重说明宪法和组织法颁布以来检察业务迅速发展的情况和作用,以及当前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等。在说明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的作用时,应该全面地讲(不要牵涉到公安机关秘密侦察活动的有关情况),通过典型事例加以说明。对于一般监督工作和侦查工作中所发现的机关、企业、合作社内部的违法犯罪情况,要讲有代表性的不同地区或单位的具体事例。关于一般监督工作的情况和当前的任务,应根据今年1月全国省市检察长会议的精神进行介绍和说明。

3、关于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情况,除了介绍检察机关组织发展的概况外,应当说明目前检察机关基本上已经能够担负各项主要任务,而不要去过于强调组织不健全,干部数量不够。在介绍干部质量的情况时,应当说明干部的政治质量是好的,并且经过实际锻炼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和业务水平(可介绍一些组织干部进行法律和业务学习的情况加以说明),但是还需要用很大的努力提髙。

4、关于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情况,凡是尚未建立这一组织的地方,就不必去进行介绍,如果问到时,则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尚未建立的原因,除由于某些检察机关(主要是县一级)建立得较晚外,主要是我们对这一工作重视不够,抓的不紧,以及还缺乏必要的经验等。

5、各地对于人民申诉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对过去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中所提出的有关案件和问题的查处情况,应作充分的准备,以便主动进行介绍和向前往视察的代表、委员等作交代。

二、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到各该地区检查的人员或检查组,应当采取积极欢迎的态度,虚心、诚恳地接待他们。在向他们介绍情况时应当实事求是,既要讲成绩,也要讲缺点和问题;对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要分析原因,说明性质。对于他们所问的情况或问题,能够即时说明和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和答复,不能或不便即时说明和答复的,也要向他们交代清楚,或适当地加以解释。对于他们在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凡是合乎事实的,要诚恳虚心接受,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凡是不合乎事实的,要加以说明。对于他们某些不正确的观点,可以提出不同意的意见,但必须以谦逊、诚恳,采取说理的态度对待问题。

三、关于肃反斗争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某些文件,可以选择一些分给检查工作的党外人士看。现我院正在选定有关全国性的检察工作文件,很快即可通知各地。各省、市、自治区和检查人员所到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年度计划和报告,经省(市)人民检察院选定并且经过党委审查批准的,也可以给党外人士看。

四、各地检察机关在进行这一工作时,应当紧紧地依靠党委的正确领导。对于准备工作和接待党外人士检查中所遇到的各种重要问题,都应当及时向党委作请示报告。同时要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共同商讨有关问题,特别是在许多基本原则问题上,要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语言。

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将准备工作和检查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等,及时报告我院。

附件三

 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准备迎接全面检查肃反工作的报告

1957.03.16

主席在最近一次最高国务会议扩大会议上,提出在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主持下,对肃反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我们完全拥护这个指示。为了认真做好这件事,我们已通知各地公安机关进行下列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

(一)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这次的全面检查,应该明确这次检查工作的目的。根据主席和中央的指示,发动这次有党外人士参加的大检查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次大检查,进一步肯定成绩,纠正缺点错误,总结经验,教育干部,统一党内党外对肃反斗争的正确认识,改进工作,以利今后肃反斗争。因此,在全面检查中,既要严肃检查肃反斗争中的缺点和错误,实行“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也要认真总结肃反斗争的成绩和经验,保护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斗争积极性。同时,还要按照“有反必肃”的原则,通过检查,引导大家实事求是地认识:现在反革命分子虽然很少了,但反革命和反革命活动还确实存在。要防止夸大敌情,也要纠正“无反革命论”的错误思想。使党内党外对肃反斗争的成绩及其必要性,对工作中发生的缺点错误,以及对于今后的肃反斗争都能得到全面的一致的认识,并且使少数怀疑甚至不赞成肃反斗争的人也无话可说。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应当根据党委统一布置,在检查发动以前,向全体公安干部进行充分的教育工作,动员大家对这次检查工作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妥善地完成这一项重要的任务。

(二)检查的重点是社会和内部肃反运动的情况和案件。但是在检查中,就必然会涉及到肃反工作其他方面的情况,例如:一个单位的内部肃反情况,一个地区的社会肃反情况,以及侦察、预审、劳改等方面的业务情况。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在进行准备工作时,不仅应当把一九五五年以来肃反斗争中的案卷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整理,而且应当把一九五五年以前的肃反斗争中的案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整理,并应当考虑在涉及一个单位、一个地方或一个方面工作时的必要的准备工作。

案卷的审查,主要是看事实是否清楚,罪证是否充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是宪法公布后的案件)。只要具备了事实清楚、罪证充分、法律手续完备三个条件,就是完成了案件审查的准备工作。

(三)检查人员或检查组到达后,要注意全面介绍情况。要以当时当地的敌情和斗争的结果说明肃清反革命斗争的必要性,说明斗争的成绩是伟大的、主要的,同时也要实事求是地有分析地说明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要讲全面,不要讲片面;对于缺点错误要分析原因,说明性质,不要笼笼统统地讲。只有这样才能帮助人们纠正片面性的看法。为了做到使人们了解全面情况,肃反工作的检查,可以几个典型单位作为检查的基础,社会镇反可以几个典型县、区(乡)或分局、派出所作为检查的基础。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准备检查人员审阅全部案卷,使他们了解全面情况。这样,对于肯定成绩和纠正错误两个方面,都容易得到统一的认识。还应该给检查人员以接触群众的充分便利,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样,可以避免片面性,有助于他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肃反工作的某些文件,可以选一部分给党外人士看。属于中央公安部发的文件,由公安部选定,另作通知。

(五)公安机关的秘密侦察工作部分,并没有作为案件要求批捕、起诉,同时又是对敌斗争的机密,不列入,同时也不应该列入这次检查的范围。如果有人提出要了解侦察工作,可以告诉他们,公安机关认为应该逮捕法办的案件,现在都是报经检察机关审批的。他们对已经逮捕的那一案有意见,应该作适当答复和说明。

对于肃反斗争中的各种数字,应该只讲逮捕的数字,至于计划数字,本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侦察对象而定的侦察计划,并未作为案件,没有讲的必要。

(六)对于在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凡是合乎事实的都要诚恳虚心接受,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凡是不合乎事实的,要加以说明。对于不正确的观点,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是态度必须是实事求是的、谦逊的、诚恳的、说理的。

(七)应当看到这次党外人士共同参加检查肃反工作是件严肃的事,对于违法乱纪分子,是一场斗争,对于那些对肃反口是心非的人说来,也是一场政治斗争,不管怎样,都会有利于推动和改进我们的工作。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同有关部门一起,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工作。注意统一思想,统一语言,分清内外,分清是非,要反对神秘主义,也要适当地保持国家机密,以免引起人们的猜疑或被某些人钻空子,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今后的斗争。

(八)准备工作应当立即开始。在五月底人代大会以前,我们建议先重点检查北京、天津两市和河南、江苏、山西、山东四省。在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广。以上六个地方应当抓紧进行准备工作。

对于调往边疆劳改队应当处理而没有处理的案件,必须争取尽快处理完毕。对于监狱、劳改队申诉冤枉的案件,亦应尽快地进行调查,作出适当处理。

以上意见,如中央认为可行,请批转各省、市委。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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