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批转省委五人小组“关于追查反革命破坏事故的初步总结与今后意见的报告”

省委批示:

省委同意省委五人小组“关于追查反革命破坏事故的初步总结与今后意见的报告”。在肃反运动中贯彻发动群众与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方针,加强打击反革命破坏的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安全确是一项重要任务。特印发各地研究执行。各地可即按照报告所提意见进行工作,对某些政策界限上有疑难问题的案件亦可进行追查直至定案;但不宣布处理,应待中央十人小组正式批示之后方可进行。

附:

中共辽宁省委五人小组关于追查反革命破坏事故的初步总结与今后意见的报告

(一)一年来工作情况的估计

肃反运动中争取全部或大部查清、破获已经发生的破坏案件和破坏嫌疑案件,从而查获反革命破坏分子,是肃反运动的重要任务。过去一年来,各地抽调了干部,建立了追查反革命破坏的工作机构,集中了有关材料,进行了摸底排队,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了不少积案,给反革命破坏分子以严重的打击,保护了好人,提高了干部群众政治警惕性与觉悟程度,降低了破坏事故发生率,对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起了重要作用。应该承认依靠全体干部和职工的努力,我们是做了不少工作,是有成绩的。据三月下旬统计在追查反革命破坏事故方面:全省从成千累万的事故中排出了7853人的14,758件事故,进行重点追查。现已大体查清并初步定案5,967件,占40.4%,尚未定案的7,651件,占51.9%,尚未查清的1,140件,占7.7%;从7,853人中已初步查清属于自然事故者309人,占3.9%,造成责任事故者6,718人,占85.6%,故意制造破坏事故者394人,占5%,尚未查清者432人,占5.5%;上述394名破坏者制造的破坏事故共615起,现已初步查清定为反革命破坏事故者20人,占5%,事故40起,占6.5%(其中历史反革命10名,制造的反革命破坏事故17起,新生反革命10名,制造的破坏事故23起),定为落后分子制造破坏事故者347人,占95%,事故575起,占93.5%。上述材料虽然还未必精确,但是已经足够证明破坏事故案件是不少的,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制造的各种破坏是确实存在的,在肃反运动中,通过发动群众和专门机关相结合,对那些反革命破坏案件是能够查清破获的,任何松懈麻痹、畏难不前的看法与作法都是有害的,没有根据的,必须加以纠正。

一、一年来追查反革命破坏事故的主要收获集中表现在通过发动群众和保卫机关的配合,摸清了几年来积累的大批事故的“底”,并查清了一批破坏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从而查出了一批反革命破坏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这一事实不仅表明着揭穿了这样一批隐蔽很深的、危险很大敌人的真面目,对于纯洁内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安全,是极其重要的收获,对反革命破坏分子是一种严重的打击,同时对其他破坏分子,也是一次最深刻、最严重的教育和警告。

查清了长期积案,明辨是非,保护了好人。多年积累的大量破坏嫌疑案件,真假混杂,是非难辨,涉及到的若干职工及技术人员,也大都由于嫌疑不清,本人包袱重重,组织上信疑莫定。肃反运动中查清了这些问题,澄清了是非,这就既可做出结论,帮助他们放下包袱,也给今后正确的团结、教育和使用他们,发挥其生产上的积极作用,制造了有利条件。

教育了群众,安定了技术人员的生产情绪。由于工作过程中,一般的强调了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因而不仅查出了一批敌人,也使好人心安理得,无忧无虑的认真工作,积极生产,并提高了革命警惕性和政策思想水平,积极参加了追查反革命破坏的工作,积累了识别敌人的经验。同时,配合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严肃了生产纪律,降低了破坏事故发生率,为今后进一步保证工业生产的安全,打下了群众基础和思想基础。运动初期一度引起的某些工程技术人员的恐慌情绪,已经开始转化为对生产的积极态度,这对团结技术人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也是有很大作用的。

二,一年来追查反革命破坏事故的主要缺点集中表现在:

追查的事故虽然很多,但查清定案的很少。全省进行重点追查的14,758件事故中,虽然已初步查清13,618件,占重点追查案件92.3%,但其中能定案者仅有5,967件,占查清案件43.8%,占重点追查案件的40.4%,尚未定案的7,631案还需加工,还有1,140件没有查清,占7.7%,已定案件中还有许多仍须进一步复查。这就说明了虽然追查的案件很多,但结案率很低,遗留的任务很重。

定案不准,有错有漏。虽然从统计材料上看已定案件5,967件是相当可观的,但据最近各地检查看,都发现了已定的部分案件中有明显的错漏现象。如:有的案件事故情节尚未查清,责任不明,有供无证,即草率肯定性质,或轻率否定问题造成是非颠倒;有的案件各级五人小组之间反复报上批下,认识不一,迟迟不决。这些现象都不能不直接影响到准确定案,产生错漏偏差,特别是漏掉敌人的危险。

处理不当,对其他破坏事故的处理也不够严肃。据旅大市报告称对已定案为落后分子故意制造破坏的21人中,9人受到了行政处分,其余12至今尚未处理,估计各地都会有这种情况,这是不够严肃的。

三、产生上述缺点的根本原因是:

领导上亲自动手不够,省委五人小组没能更早地亲自动手,取得经验,推动运动前进。同时各级五人小组,在追查反革命破坏事故的工作中深入具体指导也很不够,甚至于基层五人小组,及其专案组的负责干部,也有只靠听汇报进行一般的指导,因而使得追查反革命破坏的干部,虽然辛辛苦苦,兢兢业业,也还得不到及时提高,仍不能抓住关键,查清全案,认定性质,结论定案。

政策界限不清。在中央十人小组尚没有具体解释对反革命破坏的政策界限之前,我们对实际工作中的相当丰富但还处于零散状态的许多经验,都还缺乏综合研究,因而对何谓反革命破坏,何谓其他破坏,如何区别故意或过失,如何区别不同的动机与目的等一系列的重要环节,都缺乏明确的认识。这样就不能不影响到实际工作中抓不准要害,事倍功半,以致意见不一,不能准确定案。

作法不当。不善于根据反革命破坏案件的特点进行工作,习惯于以查历史反革命的方法,指导追查反革命破坏工作,是直接影响到工作的粗糙草率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历史反革命的罪恶活动、动机与目的等一般是公开的,明显的只要查出线索,追查责任则可根据政策接近定案,但破坏案件则不同,即使责任分明也仅是区别事故性质的初步基础;又如人证可以直接证实历史反革命身份、活动、罪恶民愤等情,但反革命破坏案件则不同,不易取得可以直接证实破坏者动机与目的的人证,这就要靠更多方面的间接证据,实事求是的加以综合分析认定。由此可见拘泥于追查历史反革命的方法来查反革命破坏案件必然造成材料粗糙,是非不清的错漏现象,特别是漏掉敌人。

(二)今后意见

一、关于反革命破坏与其他破坏的政策界限的意见:

反革命破坏:凡因仇恨人民民主政权,仇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制造的各种破坏,皆为反革命破坏。对于进行这种反革命破坏的分子,应当按其情节危险轻重,以反革命犯罪分别处理。例如:第一、历史反革命分子隐瞒身份,或虽已交代后,仍然继续坚持反革命立场,因而制造的各种破坏。第二、潜伏派遣的敌特分子进行的各种破坏。第三、阶级敌对分子,坚持反动立场,蓄意进行阶级报复而制造的各种破坏。第四、虽无反革命身份,但确实蜕化为反革命分子而制造的各种破坏。如自觉的接受反革命分子的唆使、收买而制造的各种破坏;敌对阶级出身的子弟,基于深刻的阶级仇恨,蓄意报复而制造的各种破坏;严重的个人主义者,由于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感到损害了个人利益,逐步发展到仇恨人民民主政权,仇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制造的各种破坏等皆为新生反革命分子的破坏。

其他破坏:虽非以反革命为目的,但确属故意制造各种破坏,构成破坏国家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犯罪活动皆为其他破坏。对于进行这种破坏的分子,亦应按其不同的动机与目的和情节危害轻重分别认定性质,进行处理。例如对思想反动,有意捣乱社会生产,多次故意制造各种破坏的分子;品质恶劣基于流氓痞性,故意捣乱社会生产、扰乱社会秩序,多次故意制造各种破坏的分子等,应定为故意制造各种破坏的其他坏分子,要与落后分子的破坏区别开来,列入其他坏分子范围以内按敌情看待,并按其罪恶情节危险轻重严肃处理。至于政治上落后的职工(包括有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纯属为了个人,自私自利、嫉妬以打击报复个人为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个人报复性的破坏,为落后分子的破坏。对于进行这种破坏的分子,应与制造各种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区别开来。情节危害轻微的一般地应当采取教育改造,或者必要的行政纪律办法处理,但其情节重大,危害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分子,也应当依法处理。

二、如何依靠材料证据识别反革命破坏分子

鉴于各种破坏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及其特点必须十分认真细致的查清全案,明辨是非,准确的认定,查出反革命破坏分子。一切破坏案件,都必须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实事求是的取得材料证据,而经反复考证后,合情合理地合乎法律要求地分别予以肯定或否定。这是一件具有高度思想性、政策性的极其艰苦复杂的工作,这是贯彻执行“不冤不漏”的方针的物质基础,必须以髙度的责任心,忠于党的政策,忠于客观事实的负责态度去进行,必须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深入研究,提出严密的具体要求。目前工作中由于缺乏如何找寻材料证据以及如何要求材料证据的经验,因而在材料证据工作中粗糙草率与不合理要求的偏向,特别是粗糙草率偏向是很严重的。在许多虽已初步查清定案,和尚未查清、尚未定案的各种破坏案件中,不少是由于材料证据工作粗糙草率,因而定的不准或定不下案来。如:最近沈阳、抚顺、阜新等市复查工作中重点加工的约计41件破坏案件,其中已经基层单位初步认定(个别已经市里批示定案)的39件中,经查发现,即有26件(占66.7%)事故情节特别是关键情节不清,至于赖以断定其制造破坏的动机与目的有关的重要材料更是不足,已有材料也缺乏严密的审查、整理、归档,经不起考证,甚至有的已经中断数月没有继续进行工作,有的经过复查、询问、对证后、某些关键情节,竟与原认定完全相反,不得不重新作出结论翻案;也还有的部分案件关键情节已经查清,只是由于缺乏不可能找到的直接见证人,亦未能根据间接证据实事求是的分析认定。这两种偏向都是直接影响追查反革命破坏案件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对破坏案件的准确认定的重要原因,都可能造成冤漏偏差的共同结果,必须予以纠正。

根据破坏案件的特点,一般的必须从有无其事、是否事故、谁的责任、是否故意破坏、直至动机目的何在等重要环节逐步查清,才能准确地查清全案。在追查认定时都必须如实的查清各个有关的具体情节,反复考证,经过鉴别真伪后有证有据的加以认定,如有可能取得充分的人证、物证、事证时,无论本人是否坦白,或经斗争后是否承认,皆可认定。如果确有间接证据足以说明问题时,虽无直接见证人亦可认定。反之如既无直接见证人又无间接证据者,既使有本人口供也不能草率认定,任何勉强肯定和轻率放掉的作法都是不对的。

当前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查清并准确的认定破坏的真实动机与目的,而这正是区别破坏性质的根本问题。根据我们目前初步摸索到的一些经验看来,要区别破坏者的目的动机,必须注意考察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占有充分的材料证据,分别加以认定:

第一、要查清破坏事故本身的具体情节。破坏事故本身的具体情节,往往体现着破坏者一定的目的的动机。例如有的破坏事故是以制造人身伤亡、损害国家财产、机器设备、造成废品、造成隐患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而不是单纯打击、报复个人的,这就往往成为反革命破坏的因素之一;相反的,有的破坏事故本身的具体情节,很明显地表现着纯属打击、报复个人、而不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主要目的,这就往往成为反革命以外的其他破坏,例如落后破坏的因素之一。因此,全面地查清破坏事故本身的具体情节,就是区分破坏性质,认定破坏者的目的动机的首要条件,必须予以重视。

第二,要查清破坏者的日常真实表现,从中考察其思想倾向、政治态度和破坏事故本身的内在联系。如果平时就有反革命的活动事实,并与破坏事故本身有直接联系,那就可以作为反革命破坏的因素之一看待;相反的,如果平时确无任何反动表现,那就应当另作考虑。当然,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是不会天天暴露、到处进行反革命破坏的,绝不宜于死套公式要求一切破坏者都必须有一贯的反革命活动事实,才可以认定;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肯定:隐蔽最深的敌人,总不免要在一定场合,特别是在他所经常接近的亲属和落后群众中流露其反革命的真情实感,留下不可磨灭的蛛丝马迹,因此,全面地查清破坏者本人的日常真实表现,不但必要,而且也是完全可能的。问题关键,在于我们的工作是否做得深入细致,特别是发动落后群众的工作,必须深入细致地进行。

第三,破坏者本人坦白交代的真实思想,也是区分破坏性质、认定破坏者的目的动机的重要根据之一。问题关键在于对方的坦白材料是否真实。如果真实,固然可以作为证据之一;但是如果不真实,则不论其坦白内容如何,既使是口头上承认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破坏,也不宜轻于置信,加以认定。因此,对破坏者本人,必须在掌握充分可靠的材料证据的基础之上,通过正确而有效的专案询问和政治攻势、反复交代政策,促使其坦白交代,并将其坦白交代的情况,同他的日常表现以及破坏案件发生前后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核实,去伪存真。这是区分破坏者的目的动机和认定破坏性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单纯依靠口供来认定破坏性质,固然是错误的;但是根本不要口供,特别是忽视破坏者本人坦白交代的真实思想,同样也是错误的。

第四,要查清破坏者的历史背景,查明破坏者有无反动的历史身份和阶级敌对关系,并分析出与他制造破坏事故的内在联系,从而区别认定。不能简单的以历史身份加事故的公式来肯定破坏性质;反之如果破坏者出身于基本群众,亦不能轻率否定,还应当从其历史遭遇、社会教育、思想倾向、政治态度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考察其是否已经蜕化变质,是否已经被人唆使、收买后,再加以区别认定。

在查清上述问题之后,认定其动机与目的何在时,不能单凭任何一个方面的材料孤立的进行判断,而必须从事故情节、政治态度、历史背景以及本人交代等几个方面的反面和正面材料进行综合研究,从而作出有根有据的经过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的结论,即可作为考核其动机与目的何在的证据,因此既/即使在本人拒不坦白承认或虽无直接见证人的情况下,但有确凿的间接证据亦可认定。我们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破坏者特别是以反革命破坏者本人的如实坦白交代,因此就不能单纯依靠口供来解决问题;破坏者的动机与目的,大都是隐蔽在内心的心理状态,在通常情况下,很难取得直接见证材料,这就不能依靠直接见证分辨是非;破坏事故本身又不能直接回答和明显的标示出破坏者的动机与目的,因此如果不根据大量的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进行具体的科学分析认定,而仅凭口供和单纯要直接见证人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破坏者的动机、目的是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它是一定物质基础的反映,只有依靠广泛的搜集大量材料对产生破坏者动机与目的物资基础进行充分研究探讨,从而实事求是的作出结论,以证实其制造破坏的动机与目的何在,这就是科学的态度。凡硬要动机与目的直接见证否则不予认定,或借口动机目的是抽象的而妄加猜测、推断草率认定的两种偏向都必须加以纠正。

在鉴别反革命破坏和其他破坏时,对于破坏者的出身历史,破坏多少、大小、及其危害程度,以及破坏手段等问题,作为反复论证的参考,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注意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凭几条抽象的概念,误认为“真正敌人不会如此愚蠢拙笨”,“如系反革命破坏绝不会如此而已,必然制造更多的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如系反革命故意制造破坏,他一定隐蔽的更巧妙些,以免被人察觉”,以及单纯靠出身历史社会成份等妄加肯定和否定客观事实的态度都是错误的,必将造成错漏偏差,特别是漏掉敌人的危险。事实上当前我们面前的敌人,不仅有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和潜伏派遣的敌特分子;也还有可能产生新生的反革命分子。这种新生的反革命破坏分子,不仅有的确是基于深刻的阶级仇恨,蓄意报复而故意制造破坏,还有的确是基于严重的个人主义的发展,转化为仇恨人民民主政权、仇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到有准备、有计划的以反革命为目的故意制造破坏,也还有各种不满分子,动摇分子,他们可能被敌人收买进行反革命破坏。虽然他们的破坏活动有时是不规则的、幼稚的、愚蠢拙笨的,有时还夹杂有个人主义和封建落后迷信等色彩,但也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并应十分严肃而慎重的加以鉴别不可轻视。在区别新生的反革命分子和某些人的反革命性质的行为时,应该从其破坏活动的多少,一贯性与偶然性,计划性与盲目性等方面,考察其反革命思想是否已经成型,是否发展到仇恨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程度,还要缜密的研究其此种思想与制造破坏的具体联系,从而考察其制造现行破坏的动机与目的,查出新生的反革命破坏分子,绝不可单凭想象轻率认定。任何单纯以家庭出身、阶级成份、破坏多少、危害大小、破坏者的手段高低、是否触及要害以及隐蔽的严密程度等为根据来区别破坏性质都是不确切的。都是非常有害和危险的。

三、今后的要求

在肃反运动中争取全部或大部查清、破获已经发生的破坏案件和破坏嫌疑案件,从而查出反革命破坏分子,保护好人,这就是我们的要求,这不仅是因为有些多年积案越压越久,如拖延下去,势必增加日后破案的困难,肃反运动中已经发生的破坏案件更需要严肃处理,也还由于我们追查反革命破坏的工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锻炼了干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开始突破难关,继续贯彻执行发动群众与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方针,依靠领导干部亲自动手,依靠全体干部的努力,是能够查出反革命破坏分子的,特别在辽宁地区的肃反运动中,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更有其重要的意义。具体要求是:对已经初步定案的276起破坏事故案件,要做重新和重点的复查,从而查出漏掉的反革命分子;对尚未查清的452人制造的各种破坏嫌疑事故和事实已初步查清的394人制造的破坏事故要继续查清和复查实案;对少数尚未立案追查的重大破坏嫌疑案件亦应按现行破坏案件的立案标准立案追查;对肃反运动中已经发生的涂写反动标语、散发反动传单、制造破坏事故等反革命现行破坏案件亦应坚决认真追查。根据统计材料来看,按破坏分子及其嫌疑分子等具体对象计算为826人,加上运动中可能继续发生的现行破坏及少数尚未立案进行追查的重大破坏嫌疑案件亦不过1,000人左右,按925个基层单位计算,平均每个单位只是一案以上,最多者也不过数案,对这些案件争取在肃反运动中大部或全部查清从而查出反革命破坏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对落后分子制造的破坏案件亦应作出结论,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对其中情节重大、危害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分子亦应依法处理。

反革命各种破坏案件是肃反运动打击的主要重点之一,落后分子制造的破坏虽然与它们有所区别,但其中往往鱼龙混杂掺搅不清,并且事先很难预见到和取得具有一、二条可以肯定其反革命破坏性质的材料,因此,为了防止冤漏现象特别是防止漏掉反革命破坏分子的危险,对一切破坏案件都应更加严肃的针对其特点,明确立案标准。我们的意见是:1、凡属破坏嫌疑案件(可以断定是人为的)和破坏嫌疑分子(即有一件属于故意制造的各种破坏者),即应按调查对象立案并组织专案小组负责专办到底,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通过群众和本人以行政面目进行回忆座谈调查取证、询问谈话,进行技术鉴定和开展技术辩论等工作,以查清破坏的事实情节,肯定责任,明确事故性质。2、对于破坏案件中有很大可能是属于反革命破坏者,即应批为肃反对象,但基本方法还是靠调查研究,查清日常表现、政治态度、历史背景、审查其制造破坏的动机与目的,查清全案,认定破坏性质。在证据确凿而本人拒不坦白承认时可以开展群众斗争,进行追查,但必须十分慎重,特别对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市、地委五人小组批准,才能进行斗争。

为了准确的认定案情,贯彻不冤不漏的方针,坚决打击反革命破坏分子,与加强深入具体指导的同时,也须加强控制。我们意见是:凡属破坏嫌疑案件及破坏嫌疑分子的立案和销案,一律经市、地委五人小组(或专案组)审批;反革命破坏嫌疑案件须批为肃反对象进行追查者,一律经市、地委五人小组审批,其中属于省管干部、助理工程师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及民主人士者,由市、地委五人小组讨论提出意见后,报省委五人小组(专案组)审批;凡属各种破坏案件,一律由市、地委专案组结案,如区口较强者可以授权作出专案结论或结案的初审工作,再由市、地委专案组审查后结案,凡属落后分子制造的破坏案件,一律由市、地委五人小组定案组定案,反革命破坏案件由市、地委五人小组定案,对其中属于省管干部、助理工程师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民主人士以及沈阳、旅大、鞍山、抚顺等市需五年以上徒刑,本溪、安东、锦州、阜新、辽阳、营口等市及各地委需要给以刑事处分的反革命破坏案件及其他疑难案件一律送省委五人小组审批定案。

全省追查反革命破坏的工作预计年底与整个肃反运动同时结束,各市、地委五人小组可根据肃反运动的全面安排妥善的部署。如肃反运动结束较早的地区,可与第三批肃反运动结束工作及肃反工作的全面检查同时,逐步集中较大的力量直至全力再搞一段争取提前完成此项工作;肃反运动结束较晚的地区,可以结合第二、三批肃反运动和肃反工作的全面检查逐步集中相应的力量,再搞一段争取提前达到全部或大部查清的要求;肃反任务还很重的地区,可以结合整个肃反运动,逐步的配备适当的力量,争取与结束肃反运动的同时,达到全部或大部查清的要求。各地经过积极努力,认真工作之后,至肃反运动全部结束时,所剩少数未清案件,可考虑与公安部门联系,办理移交,由他们继续查清处理。

四、关于加强领导的意见

追查反革命破坏的工作,与整个肃反运动一样必须贯彻依靠领导机关的坚强领导与广大群众的智慧相结合,群众运动与专门工作相结合的方针,这里首先是发动各基层五人小组负责干部亲自动手,带动起广大群众,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这是胜利完成这一工作任务的保证。事实上,一个基层单位需要重点追查的现行破坏案件一般的只有一案或数案而已,因此基层五人小组及其专案组的负责干部,无论任务如何匆忙繁重,只要严肃的看待此项工作,认真负责地亲自动手去作,都可办到的。某些单位过去那种把这项极其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只交给少数人员去作,而领导上不进行具体指导或很少过问的作法必须纠正。在发动基层五人小组积极进行此项工作中,除了明确地交代任务,进行督促检查外,更重要的是经常不断的通过典型案例的启发诱导,对如何抓住关键环节,掌握政策界限,明辨是非等一系列问题,给以生动具体的思想指导,才能保持充分的信心和饱满的热情,胜利地开展工作,完成任务。

省、市、地委五人小组及其专案组、定案组应继续调整和充实力量以保证追查反革命破坏的工作迅速健康的开展。各市、地委专案组可分别采取如下方案:1、扩大力量;2;吸收公安部门有关的业务处和各口的干部以及专案组部分干部另组成追查反革命破坏工作组等办法,以保证既不致贻误专案工作,又能加强追查反革命破坏工作的领导。定案组亦可考虑吸收各有关口的干部,增强力量,组成专门甄别反革命破坏案件的机构。省、市、地委五人小组应继续集中抓几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破坏特别是较复杂的技术破坏案件,亲自领导直至查清定案,借以取得经验,指导工作。

各级五人小组必须加强深入切实的具体领导,五人小组成员及其专案组负责干部,不仅要分工对一切重要破坏案件争取重点阅卷,亲自参加谈话、讯问、现场勘察、试验、测定、对证核实材料、听取汇报、研究分析案情直至定案;就是对一般案件也应及时地分头组织汇报,经过缜密地研究后提出对各个关键情节如何进一步加工的明确意见,直至查清定案,任何偏听偏信,只问结果不予行动指导的做法是必然失败的。为此,首要条件必须使领导干部深入实际,从实践中积累经验,突破难关,找寻出如何抓住关键情节的一般规律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以指导工作。只有如此,才能不断的提高干部信心与毅力,事实上追查反革命破坏工作,虽然是很艰巨复杂的任务,但却不是不可捉摸的,可以预计到:在我们开始突破难关之后,依靠全体干部的努力,今后追查反革命破坏的工作,是能够胜利开展和胜利完成的。

以上报告请省委、中央十人小组批示。

 1957年4月25日

来源:

根据文件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