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批发市监委关于1957年处理党内坏人坏事情况报告的通知

市委同意市监委关于1957年中处理党内坏人坏事情况的报告,现特转发给你们参阅,并请督促各基层党组织和监委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监委关于1957年处理党内坏人坏事情况的报告

去年一年,特别是整风运动开始以后,在全市所处理的违反党纪案件中,各类坏分子和贪污、盗窃、腐化堕落、违法乱纪、流氓、赌博等问题,是重点之一。全市因上述问题受到处分的共363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1411人的26%,其中清除出党的202人(内法办的73人)。情况大体可分以下几类:

一、贪污、盗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191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14.2%,其中开除党籍的82人(内法办的39人)。总的看,近几年来,这种倾向逐渐有所滋长。据120件案件的统计,贪污盗窃的款数共2万余元。从分布情况和干部类别看:在工矿、交通、基建、财贸单位管钱管物的一般干部中发生较多,也有个别公司科长等干部;在偷窃问题中,工人党员也占相当数量。贪污盗窃的方法极多。有的是伪造、涂改、销毁单据,故意混乱账目,虚报、冒领、侵吞。如原西单区人委南营房办事处民政干事赵智均,自1952年至1956年任百万庄村长、乡长时,烧毁和伪造账目,侵吞起坟组交来的金银首饰、珍珠玉器44件,以及乡政府存款物资等,共达1350元。有的是偷盗工厂、工地材料出卖,仓库保管人员监守自盗,偷窃私人银行储蓄存折,在宿舍内窃取他人衣物钱财等。有的邮局职工党员竟私拆信件、偷窃汇款,甚至为此毁弃大批私人信件。有的干部、小学校长和工人党员竟在商店、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场合扒窃现款、衣物、日用品、书籍等。甚至有个别公安人员也执法犯法,沦为窃犯。如东四公安分局魏家胡同派出所副所长牛焕臣,去阜成门外华侨补习学校工作时,有计划地事先侦察踩道,于半夜将一华侨学生的英国罗宾汉牌自行车1辆(约值360元)盗走,然后假借探视祖母病情为名,骗得假期,去沈阳销赃,被当地发现破获。还有的公安人员,竟仗借职权进行勒索。如海淀镇派出所民警杨玉兴,自1953年以来,先后在102户中“借款”500余元,有200余元长期拖欠不还,实际是变相勒索。被勒索户中有伪警官、反革命家属、盗墓匪、一贯道坛主、九宫道红笔等。此外,去年还发生过一起行劫事件,即建筑一公司瓦工张永庆在广安门外两次抢劫单身行路妇女的手表(未遂)。

这些贪污盗窃分子中,有些本来就是品质恶劣的坏分子或惯犯。据对120人的分析,有23人过去就犯过同类错误,受过处分或批评,有的甚至曾受过两三次处分。如积水潭医院电话员庞强海,自1952年以来,因不断偷盗,连续受过3次处分,不仅毫无悔改,反变本加厉,专买了公共汽车月票,在假日到公共场所和公共汽车上摸兜扒窃,于去年10月始被发现逮捕。但也有不少人是近几年来受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而逐渐发展到贪污盗窃的。他们贪污盗窃的财物,一般都用于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大吃大喝,乱搞女人等挥霍掉了。

二、在两性关系上严重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的125人,占受处分党员总数的8.8%,其中开除党籍的73人(法办的25人)。有的一贯淫乱放荡,生活糜烂,到处乱搞男女关系,屡教不改;有的利用教养关系,或仗借职权,利用欺压威胁手段,奸污玩弄年幼养女或自己领导下的女职工;有的专门在公园、电影院、戏院等场所调戏、猥亵妇女,耍流氓;有的猥亵、奸污幼女;有的鸡奸幼童;也有的竟公然强奸妇女。还有个别党员竟仗借党的威信和名义,玩弄妇女,无法无天。如东郊区和平乡团分支委员马润泉,以帮助介绍入党、入团为名,欺骗、威胁一些女青年,向她们声称“入党入团要用身子申请”“要把终身献给党,就是要献给党员”等,这样奸污了妇女3人,调戏玩弄了妇女6人。还有海淀区索家坟派出所,在两个所长的实际纵容或直接影响下,多数民警都有流氓作风,尤其是副所长孙忠厚、民警李恕(皆党员)2人,长期以来,利用职权和工作方便,到处侮辱玩弄妇女。仅孙忠厚1人自1953年以来就侮辱玩弄妇女10余人,有的小女孩到派出所控告,也被奸污,给党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政治影响(此事去年上半年即已发现处理)。

三、其他各类坏分子47人,占全年受处分党员的3.3%,已全部开除党籍(法办的9人)。有的是聚赌抽头的赌棍。如香山慈幼院管理员关常毅,自1957年春节以来,购置赌具,组织聚赌60余次,几次批评不改,整风会议上受了批判,会后又连夜聚赌。南苑区红星乡生产副大队长、党总支委员、治安保卫委员赵锡凯,组织聚赌抽头,并挪用社内公款300元,供聚赌者当赌本。有的是招摇撞骗的政治骗子。如北京一中学生吴贵辑,1953年入学时,伪造历史,说自己父母兄姐都是革命干部、共产党员,父兄还是烈士,自己曾在我根据地革命学校学习、公安机关工作等。其实他父亲是个大烟鬼,母亲是日伪警察,根本无兄、姐,本人也根本没到过老解放区。吴还曾假借别人的证件骗得当地政府的军属介绍信,又私自涂改成烈属,长期在学校领取甲等助学金。还有个别的杀人犯、放火犯。如矿区周口店石灰厂工会副主席、党总支委员牛仲元,在1957年1月检查工作时,因受到批评,即怀恨在心,假借个别谈话为名,将总支书记刘成桂和另一工会干部郭玉山杀死。

以上情况说明:我们党内确实还存在着极少数坏人,其中有些是混进党内来的,也有的是受资产阶级思想腐蚀而蜕化变质了的。他们虽然是极少数,但对党的危害很大,影响很坏,必须坚决地把他们从党内清除出去。还有些党员虽然还不是坏分子,但干了某些坏事,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也将完全堕落变质成为坏人,因而对他们也必须进行严肃的思想批判和给予应得的处分。同时,必须抓紧这类事例在党内深入地反复地进行教育,以防微杜渐。去年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基本上是贯彻了上述精神的,不少单位选择了典型案件在党内通报教育,市监委也曾在全市通报了5个典型案件。但工作中也还存在着缺点:第一,没有在党委领导下,通过一些突出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系统深入地教育党员和群众,而只限于一般通报,因而作用不够大。第二,有些案件处理不够妥当,其中大多还是尺度掌握不够恰当,如对有些犯了严重错误(贪污、流氓行为、赌博等)的党员处分偏轻,也有的偏重。个别案件处理上则表现了较严重的右倾,把应当清洗的坏分子留在了党内,或又收回党内。如原市建筑一公司贪污分子李宪章,“三反”时就因贪污受贿受到处分,1955年又敲诈勒索、贪污和擅自挪用公款共达1135元,公司党委本已正确地将李开除党籍。1956年底李提出申诉后,公司监委片面理解“八大”精神,又报请党委批准恢复李的党籍。后不久又发现李克扣和挪用工人工资、贪污公款等二百余元。这些缺点大多发生在去年上半年,自整风和反右派斗争深入以后,一般已有克服。

为了纯洁党的组织,严肃党的纪律,进一步向党内的坏人坏事开展斗争,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组织和监委应当把及时揭发和处理这些党内的坏人坏事,作为党的监察工作经常的重大任务之一。特别是要结合当前在社会上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和坏分子的斗争,依靠群众,开展这一工作,并从中选择典型在党内通报教育。通报的案件,处理一定要正确恰当,能体现党的政策,材料要注意思想性、政策性。有些通报还应当酌情组织党员适当漫谈讨论。在一个区、一个单位的范围内,必要与可能时,还可以在党委领导下,在适当的时机,选择一两件或几件突出的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处理,比较集中地开展反对党内某种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的斗争。但这样做时必须慎重,要做到“稳”和准,不宜当作一个运动来搞,以免发生偏向。

二、对党内坏人坏事的处理,应当根据党的政策办事。特别是要正确划分党内坏分子与好人干了某些坏事的界限,即敌我矛盾与党内是非矛盾的界限。对于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流氓、阿飞、贪污犯、盗窃犯、凶杀犯、强奸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严重违法乱纪的罪犯以及其他坏分子,必须坚决清除出党。其中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惩办。对于某些情节较轻的贪污、偷窃、腐化、流氓作风、赌博等错误,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本人一贯表现、事后悔改表现等,给予应得的适当的党纪处分。具体的政策界限,可以参照最近第三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上中央监委《关于1957年工作总结和1958年任务的报告》中的规定执行。

从几年来的实际工作和整风中遇到的问题看,我们感到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提一下,就是:在处理坏人坏事时,应当把强奸妇女、猥亵幼女、一贯淫乱放荡屡教不改、因奸丧失立场等严重腐化堕落、违法乱纪行为与两性关系上的一般性错误(如某些成年男女双方自愿的通奸问题,处理婚姻、恋爱问题上的缺点或某些错误等)区别清楚。对前者应当严肃处理,给予应得的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法办;对于后者则主要是由所属党的组织进行批评教育解决,一般可不予党纪处分,确实必要时(如给工作造成了重大损失、已经造成了很坏影响等),也可以给予适当的处分。同时,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方式上,也要实事求是,不需要和不宜于公开处理的问题,就一定不要公开处理,以防止将反对坏人坏事的斗争庸俗化和发生副作用。

对于已经处理的党内坏人坏事的案件,如果发现有确实处理错误的(如将坏分子留在党内)应当改正;只是处分偏轻偏重的,及当时看来本应开除党籍而没开除、事后悔改和现在表现还好的,可不必再改变。

以上报告和意见,当否,请批示。如同意,请批转各级党组织参照执行。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六日

 来源:根据《中共北京市委重要文件汇编》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