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监委关于1957年工作总结和1958年工作任务的报告

1957年党的监察工作的总结

1957年,我国国内政治形势的主要特征是,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了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并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这个伟大的革命运动,是对党员思想政治上的一次大检阅,是对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一次大检查,也是一次空前广泛和深入的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巩固党和纯洁党的运动。在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又一次证明,我们党是光荣的、伟大的、正确的,是经得起任何风险的。绝大多数党员是忠于党的事业,严守党的纪律,经得起斗争考验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有些是严重的、惊人的。

在运动中,揭发出来一批隐藏在党内的右派分子。据1958年1月份统计,共有18,213人,占参加运动的党员的1.02%。其中也有个别的省委书记、省长和一些高级干部。

在整风、反右派斗争和肃反、审干中,还揭露出少数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各种坏分子,严重的违法乱纪分子,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有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屡教不改的分子。

党内的右派分子是隐藏在党内的资产阶级代理人,我们和他们之间的斗争是对抗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是一场你死我活的两条道路的斗争。把这些党的敌人彻底揭露出来,并清除出党,是我们党的伟大胜利。

在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还暴露出一些党员犯有严重的右倾错误、严重的地方主义和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倾向;在农村和企业中,揭发出部分党员有严重的资本主义倾向,如违反党的合作化和统购统销政策,搞地下工厂,投机倒把等;也暴露出党内大量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的现象;部分党员有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绝对平均主义的错误思想。

上述错误思想和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彻底的批判或检查处理,就不能巩固党的团结,保证党的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党也就不能胜利地领导人民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1957年,党的各级监察组织,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结合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以及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了监察工作,向党内的右派分子、各种坏分子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及时、正确地检查处理了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清理了大批积案。1957年共处分党员120,953人(缺西藏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数字),其中开除党籍的35,308人。对于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处理控诉申诉工作有了新的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监察工作也获得了大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工作的战斗力。

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在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彻底地揭发和批判了隐藏在监察组织中的右派分子,认真地检查和批判了监察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作风,从而纯洁了党的监察组织,大大地提高了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进一步改进了工作作风。

1957年,党的各级地方监察组织,结合当时当地的中心工作,广泛地传达了第二次全国党的监察工作会议的精神,批判了把“八大”关于执行党的纪律的精神曲解为“一律从宽”的右倾思想和其他错误认识,进一步明确了“严肃谨慎,分别对待”的方针,从而提高了办案质量,错案和有偏差的案件大为减少。同时,对广大党员也进行了一次深刻的纪律教育。

1957年党的监察工作成绩很大,进步很快,这是必须加以肯定的。但是,在我们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错误。主要是有些党的监察组织和干部对过渡时期阶级斗争的复杂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的不全面,或受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因而在执行党纪中存有右倾保守思想,工作落后于形势的要求,对党内的资本主义倾向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斗争不力,执行党纪不严肃;对坏人坏事的斗争,表现软弱无力;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的人迁就退让,缺乏原则性;甚至敌我不分,对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也不清除。另外,也有些党的监察组织和干部在处理党内是非问题的时候,不严格区分错误的性质,夸大错误的情节或草率从事,以致不该处分的处分了,该给轻处分的处分重了。有些党的监察干部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作风,官气、暮气很厉害。这些缺点和错误,在整风运动中,已有了相当的克服,但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继续改正。

在中央监委的领导工作方面,也有不少缺点,有的缺点也是比较严重的,主要的是:(一)政治思想领导不够深入、不够及时。如在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曾经有一段时间对党的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对党的监察工作中的右倾思想和对党的纪律的各种错误认识,虽然注意了批判,但批判的不够系统、不够经常。(二)对下层实际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系统研究很差,对下级党的监察组织具体指导和帮助不够,直接检查重要案件少。(三)有严重的拖拉作风,对有些省、市、自治区监委的请示报告,答复不及时,有的甚至该答复的没有答复。对下级监察组织报送审批的案件,有的拖延积压,表现了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中央监委工作上和领导作风方面的这些缺点,我们决心在整风运动中认真地加以改正。同时,热烈欢迎各省、市、自治区监委和有关方面继续向我们提出批评和建议。

1957年党的监察工作的几点主要经验:

(一)党的监察组织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地围绕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来安排自己的工作,使部门工作为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只有这样作,才能发挥监察工作的积极作用,特别是有些党内严重错误和违法乱纪的案件,没有党委的直接检查,是不可能得到彻底揭发和正确处理的。脱离政治任务,孤立办案,必然迷失方向;离开部门的业务,专搞中心工作,也会削弱监察工作,而不利于政治任务的实现。

(二)两年多来,党的监察工作是在不断克服右倾保守思想和各种错误认识的过程中开展起来的。党的监察工作中右倾保守思想,是资产阶级思想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反映,是在革命跃进发展的形势下,思想落后于客观实际的表现。有这种思想的人必然忽视对党内主要错误倾向的斗争,在执行党纪中降低或丧失原则性,从而使监察工作脱离政治任务,削弱监察工作的战斗力。及时地、系统地批判右倾思想和其他各种错误认识,加强政治思想领导,是开展监察工作的保证。凡是注意把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同实现党的政治任务密切结合起来的地方,工作都得到了新的发展。存有右倾保守思想和各种错误认识但能够及时地检查纠正的地方,也就得到了教训,变坏事为好事,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应当指出,在这个时期内右倾思想是主要的,但也不是没有“左”的错误,“左”的错误同右的错误一样都是不利于党的事业的,都是必须加以纠正的。

(三)在党内斗争中,绝大部分是党内的是非问题,但是也有属于敌我性质的矛盾。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和其他各种坏分子,同党的矛盾就是敌我矛盾。这种矛盾虽然是小量的,但是,必须特别加以重视。对这些阶级敌人在党内建立的据点和代理人,一经发现,必须坚决挖掉。忽视敌我矛盾,甚至把敌我矛盾当作党内是非问题,就会犯丧失立场、敌我不分的严重右倾错误。同样,看不到党内斗争中最大量的是党内的是非问题,对待犯错误的同志,不是满腔热忱、仁至义尽地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而是夸大错误的情节,加重处分,甚至把党内是非问题误认为敌我矛盾,把犯有错误可以留在党内改正、本人也愿意改正的人开除出党,就会犯“左”倾错误。因此,党的监察组织在处理问题时,必须首先判明问题的性质,严格划清敌我问题和党内是非问题的界限,分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够打击敌人,保护同志,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和纯洁党。

(四)大鸣、大放、大争、大辩、大字报,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动员群众向敌人作斗争的新形式,也是发动党员进行自我教育,动员党员向一切违法乱纪现象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新形式。党的监察组织充分利用这一新形式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同时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核对事实,审查材料,使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监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这样做,既能又快、又好地解决问题,又可以深刻地教育犯错误者本人和广大党员群众。这是党的监察工作运用群众路线工作方法的新发展。我们应当学会运用这种形式,并使之经常化。

(五)广东省监委1957年在省委领导下清理历史遗留案件的经验又一次证明,对待历次革命运动中处理的党员违纪案件,必须根据当时当地阶级斗争的情况和党的政策,去衡量当时的处分;在肯定革命运动成绩,保护积极分子的条件下,坚持原则,纠正错误。而不能离开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情况和历史条件,以适合今天情况的政策去翻过去的案,甚至夸大革命运动中的个别缺点和错误,否定革命运动的成绩,打击积极分子。这是处理历史遗留案件必须具有的原则态度。违背了这个原则,一定要犯严重的政治错误。在历次革命运动中,都曾发生过个别的、少数的对党员处分错了的偏差,这在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革命运动中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够忽视它,必须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1958年党的监察工作的任务

在中央和各级党委领导下,紧密地围绕整风运动和工农业生产等党的中心任务,正确地处理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坚决彻底清除党内的右派分子,反革命分子,各种坏分子,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有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屡教不改的分子。着重抓属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案件,抓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案件,抓危害国民经济大跃进的案件。反对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纯洁和巩固党的组织,加强党的纪律,保证整风、反右派斗争、肃反运动的全面的彻底的胜利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大跃进。同时,争取监察工作的大跃进。

为了保证上述任务的完成,党的各级监察组织必须特别注意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继续批判党的监察工作中的右倾思想和其他各种错误认识,提高监察工作的思想性、战斗性。

党的监察工作中的右倾思想和各种错误认识,在中央监委的历次会议上,特别是在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曾受到严肃的批判,一度传播的一些歪风,已有所收敛。但是,某些错误认识,在少数党员干部中仍然存在着。因此,必须继续加以彻底批判。

有人说:“阶级斗争已经结束,党的纪律不重要了”。主张削弱甚至取消党的纪律和监察工作。这是不正确的。阶级斗争在我国还没有结束。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不仅继续存在着,而且有时还会尖锐化,同时,这种斗争必然会反映到党内来。我们决不能低估资产阶级思想腐蚀党和敌人破坏党的必然性和长期性。我们党的巩固和纯洁,不可能是自流的,决定的条件是依靠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严格党的纪律,不断地同党内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清除混入党内的各种坏分子。“谁只要稍微减弱无产阶级党内铁的纪律(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在事实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列宁)。这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的。

有人认为,“治病救人就是只能教育,不能处分,处分就不能治病救人”。他们片面地理解治病救人的原则,把思想教育和执行纪律机械地对立起来。为了克服党员的错误,主要的、经常的方法,当然是思想教育,但是光靠教育是不行的。因此,党章规定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必须执行纪律处分。对于犯错误的同志执行党的纪律也是一种教育,是一种帮助,以免他们小错变成大错,直到不可救药。因此,执行纪律和思想教育两者是统一的,不是机械对立的。同时,对待党内是非问题,能不能用思想教育的方法解决,不仅取决于党组织的态度,还要看本人是否愿意放弃他的错误。如果不管犯错误的人是否讳疾忌医,而一律“帮助”、“教育”了事,这样,对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的事业,都是不利的。还有人主张,不分错误性质、好人坏人,“只要本人愿意留在党内,就应该留在党内改造”。这是一种敌我不分、丧失立场的严重右倾观点,必须彻底批判。阶级敌人破坏党的活动,通常是以破坏党的纯洁为起点。他们很清楚,党的纯洁受到破坏,党就有可能被腐蚀被瓦解。因此,他们千方百计地打到党内来,或在党内寻找代理人。如果,我们把反革命分子、右派分子、各种坏分子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留在党内,当然是他们求之不得的,难道我们可以这样做吗?

有人说,“党的监察组织的任务应该以教育为主,执行纪律为辅”,我们曾经批判了这种说法。从全党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党对犯错误的同志,采用“教育为主,执行纪律为辅”的提法,是对的,但是,用到党的监察组织的任务上,则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党的章程的。党的监察组织在检查处理案件的时候,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进行耐心的教育,不能采取简单的组织手段,违反这个原则,是错误的。但是,这不等于把党的监察组织变为一般的宣传教育机关,党的监察组织是通过检查处理案件克服党内错误倾向,巩固党的纪律的,这是教育党员所必需的一种方法,但又是同一般的思想教育有区别的一种方法。如果我们不把党的监察组织担负的具体任务同党的其他部门的任务加以区别,同克服党内错误倾向的一般方法加以区别,那么,就会妨碍我们正确地执行党章规定的监察组织的任务,从而放松对党内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导致纪律松懈的恶果。因此,这种观点和做法,必须加以批判和纠正。

有人认为,“执行党的纪律有碍党的团结,是制造消极因素”,因此,他们把党的监察工作看成是“消极工作”。我们当然不能同意这种说法。毫无疑问,党是一切前进事业的促进派,但是党内也有一些消极因素,一切非无产阶级的思想、特别是资产阶级思想在党内的反映,都是消极因素。放松思想斗争,削弱党的纪律,让这些东西任意发展,必定要阻碍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加强党的监察工作,严格党的纪律,向党内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正是克服党内消极因素,发挥积极因素,或者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党的监察工作完全是党的一项积极工作,是促进派的工作,那种认为党的监察工作是“消极工作”的看法,是不对的。

上面列举的各种错误思想,虽然说法不同,理由各异,实质上都是主张削弱或取消党的纪律。要不要党的纪律,是坚持列宁主义的建党原则,和接受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观点的重大的原则性的斗争。听任这些错误言论自由泛滥,就会使党的团结涣散,纪律松懈,严重地危害党的事业。应该指出,党内出现这些错误思想,不是偶然的,我们党大部分党员出身于非无产阶级,他们中间一部分人的非无产阶级观点还没有得到彻底的改造,在思想深处存在着厌恶党的纪律的情绪,极容易片面地理解民主集中制,自发地倾向于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因此,我们必须看到这种右倾思想的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必须看到严肃地批判这种思想倾向的必要性和长期性。

除了上述右倾思想以外,有的监察干部,也有“左”的思想。例如,有人认为“严肃谨慎就是严厉处分,否则,就不能体现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我们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原则,严肃地对待党内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同时必须实事求是地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以及本人的态度,分别对待,既严肃又谨慎,不能不分错误性质和情节,一律处分或从严处分。因此,把严肃谨慎误认为“严厉处分”,是完全不对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认为,“农村党员落后,要处分,不开除也得留党察看,其他处分不顶事”。这是完全错误的。农村中绝大多数党员是好的,他们忠于党的事业,立场坚定,是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生产建设的骨干。就是少数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党员,其中的大多数也是应当留在党内教育改造,而且也是可以改造好的。还有的人否认党内斗争中最大量的是党内是非问题,夸大敌我矛盾,把党内的是非问题误认为敌我矛盾,用打击、压服的办法对待党内犯错误的同志。这种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是危险的,必须认真地批判和纠正。

我们严肃地批判党的监察工作中的右倾思想和其他各种错误认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真理,改正错误,是有一个明显的目标的。这个目标,就是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十分明显,如果我们不坚决地批判和克服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思想和惩办主义的错误,这种政治局面是不可能造成的。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必须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批判这些错误认识,切忌无的放矢。

第二、正确地处理党内右派分子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作好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的案件处理工作,是一项关系着巩固整风和反右派斗争成果的政治任务,必须根据中央的指示,严格区别敌我问题和党内是非问题的界限,根据不同的性质、情节,实事求是地作好这项工作。

(一)处理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揭发出来的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时,应当掌握下列的政策界限。

必须分清是党内右派分子,还是犯严重右倾错误的党员。对于党内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一律开除党籍。如果因为情节较轻、悔改较好而摘掉右派“帽子”不开除党籍,须要给予其他的党纪处分。对于犯有右倾错误的党员,应该进行认真地批判,并根据他们所犯错误的情节和态度,分别加以处理。情节严重,拒绝悔改的,应该开除党籍。情节严重,悔改较好,或情节不严重,态度恶劣的,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情节轻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地免予处分。

必须分清是反革命分子,还是一般的政治历史问题;是为非作恶的坏分子,还是犯了错误的好人。对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坏分子,必须坚决地清除出党。

必须分清是严重违法乱纪,还是较轻的违法乱纪行为;是违法乱纪,还是工作上的错误。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应该开除党籍。对于较轻的违法乱纪行为,应该根据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在群众中的影响,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对于因为政策水平低,方式简单,以致在工作中犯有强迫命令错误的党员,不能笼统地叫做违法乱纪,应该着重批评教育,一般地不给党纪处分。

必须分清是腐化堕落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还是可以教育改正的;是腐化堕落,还是一般性的腐化行为。对于不可救药的腐化堕落分子,应该开除党籍。对于犯有严重腐化错误,经过批评和斗争能够改正的,可以不开除党籍而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于犯有一般性腐化行为的,应该进行批评教育,根据错误的情节、影响和本人的态度,免予处分或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必须分清是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还是较轻的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是屡教不改的,还是经过教育能够改正的。对于有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屡教不改的分子,应该开除党籍,对于虽然有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但是经过批判斗争能够改正的,可以不开除党籍,而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于有较轻的个人主义思想和行为的,应该着重批评教育,可以不给党纪处分。

必须分清是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还是一般资本主义倾向。对于坚持走资本主义道路,组织煽动社员破坏合作社,坚持单干,一贯破坏统购统销政策,主动策划开设地下工厂,从事投机生意和其他剥削活动,而又屡教不改的分子,应该开除党籍。对于情节严重,经过批评教育能够改正错误的,可以不开除党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对于情节较轻,悔改较好的,可以免予处分。

必须分清是贪污盗窃,还是公私不分、占小便宜、隐瞒产量和私分粮食。对贪污盗窃的必须根据贪污的数量、情节和本人的态度分别处理。对于犯有严重贪污罪行,或者为了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消毁罪证或组织贪污的,应该给予严格的党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并且退出赃款。情节轻微,经过揭发,退出赃款,并且决心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或给予较轻的处分。对于有少量贪污盗窃行为,自动交代,退还赃款,保证今后不再重犯的,一般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于隐瞒产量,私分粮食的,一般的不以贪污论处,但应该批评教育;对其中个别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群众影响很坏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必须分清是由于严重的失职,还是由于工作经验不足,而给党和国家造成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损害。对于严重的失职行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党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

(二)为了保证正确地处理在整风和反右派斗争中揭发出来的案件,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应该注意下列问题。(1)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充分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切实防止孤立办案和拖拉作风,防止造成新的积案。必要时可经过党委决定,建立专门处理整风运动中违纪案件的机构,以便统一掌握和分工协作。对一些久悬未决的积案,可分别情况,交到有关党组织,结合整风加以清理。(2)注意选择各类案件的“标兵”,或召开案例座谈会研究处理某些界限不易划清的案件,统一认识,防止发生畸轻畸重的现象。及时深入地检查、帮助和指导下级监察组织处理案件,防止偏差。(3)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手续和制度办事。严防事实不清、材料不全、草率从事的现象。今后在决定党员处分的时候,如果需要给予行政处分,应该同时提出建议。(4)对于被开除党籍的分子,可由他们所在党的组织和行政领导密切配合,指定专人同他们保持联系,在思想上、政治上关怀他们,继续给以教育和帮助。党的监察组织应该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定期向党委提出报告。

第三、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监察工作。

1958年,各级党的监委特别是县、市监委要抓住整风运动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基层监察工作。结合整顿党的基层组织,有计划地调整、配备和培养基层监察干部;随着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下放,要加强对基层监察干部的思想领导和业务领导,通过开办短期训练班、小型案例座谈会,特别是通过处理整风运动中的党员违纪案件,提高他们的政策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召集同一系统(例如贸易、文教系统)基层监察干部座谈会,具体地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确定加强这些部门监察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斗争任务,加强对基层监察工作的具体指导。

第四、加强处理控诉、申诉案件的工作

受理控诉、申诉案件,既是加强党同党员、群众的联系,保障广大党员和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又是及时了解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的有效武器。为了进一步加强处理控诉申诉的工作,应该继续贯彻执行由一位专职付书记或委员分工负责领导这一工作的规定,把一些重要的问题提到监委的议事日程。负责同志应当亲自批阅重要的来信,有选择地接见一些来访人。根据具体情况,把受理的案件,有选择有领导地交给群众辩论,求得迅速、正确地处理。经常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并且及时地向党委和上级监委报告,使它成为制度。

继续贯彻整风精神,加强领导,改进工作

(一)加强政治思想领导。政治是统帅,是一切工作的灵魂,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是开展党的监察工作的保证。

各级党的监察组织,要经常注意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认真研究和执行党的政策和政治任务,从全局出发安排自己的工作;经常注意党内外思想动态,及时地分析和批判对党的纪律的错误认识,提高党的监察工作的思想性、战斗性;使政治和业务结合起来,既反对脱离政治,孤立办案;又反对脱离业务,空谈政治。

各级党的监察组织要教育干部下苦功夫学习马列主义,学习党的政策,学习毛主席的著作,学习唯物辩证法,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提高识别能力,避免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

各级党的监察组织,必须经常注意加强宣传工作。省、市、自治区监委要有计划地通过党刊、报纸公布典型案件,编印党的监察工作的通俗读物。

各级监委特别是省、市、自治区监委应当继续注意加强训练干部的工作。

(二)各级监委应当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首先健全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的制度。每个委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在整风中,对委员中不负责任和少数专职干部决定重大问题的现象,应当批评纠正。

(三)改进领导工作方法。

根据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作计划,勤加检查,定期评比,以便掌握全局和细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中央、省、市、自治区监委领导干部每年要有4个月的时间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同时,还要选择基层单位或典型案件,组织力量,亲自领导,建立自己的“试验田”。抓好坏两头,带动中间,鼓励先进,帮助落后,推动工作向前发展。

中央监委准备在1958年内,分别召开案件审批会议和农村、工矿、财贸、文教等基层监察工作座谈会,研究和总结这些方面的工作经验,希望各省、市、自治区监委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

中面监委和有关地方监委要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监察工作的研究和指导。

(四)几年来,各级监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不少的规定和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一般地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有一些规定和制度需要废除和修订,也需要制定一些新的规定和制度。希望各级监委注意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在修改和制定规定、制度的时候,要充分注意吸取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要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进行。

(五)党的监察组织必须继续深入开展整风和反右派斗争,彻底地挖掘和清除隐藏在监察队伍中的右派分子,坚决地、彻底地克服监察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批判监察干部中的右倾思想和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认真精简机构,提高思想,改进工作方法,对应该建立和充实的机构,也要趁整风和干部下放的机会,加以建立和充实。

党的监察干部必须加强党性锻炼,一定要有朝气,一定要有革命的干劲,为了坚持真理,要不怕“挨骂”,百折不挠地向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坏人坏事作斗争;打掉官风,消除暮气,反对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党的监察干部必须对党绝对忠诚,大公无私,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坚持监察者同样要受监察的原则,提高组织性、纪律性,虚心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反对骄傲自满,反对特权思想。

1985年各级党的监察组织的任务是繁重的艰巨的,也是十分光荣的,只要我们在党委领导下,依靠群众,戒骄戒躁,鼓起革命干劲,千方百计地改进工作,就一定会胜利地完成党交给我们的任务。

来源:《中央监察委员会文件选编》(1955—1959),中央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印,196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