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56年和1957年上半年北京市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摘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步岳

在1956年和1957年上半年,北京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根据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取得了决定性胜利和1955年肃反斗争胜利后新的情况,运用检察职能,协同有关机关,本着“有反必肃”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继续深入地进行了肃反斗争和打击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现在将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肃反斗争

在肃反斗争方面,1956年初,根据当时的形势,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宣传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因而在1956年,有1,517名反革命分子向人民政府投案自首。其中,不仅有一般罪行的反革命分子,而且有罪恶严重、民愤很大、负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147名,还有从国外派遣进来和潜伏下来的特务间谍分子以及其他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16名。虽然经过党和政府一再号召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但是仍然有少数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拒不投案,并且继续进行破坏活动。如特务分子孙懿波、林咏涛夫妇,曾在台湾受过专门特工训练,1956年3月潜回大陆,一到广州就发展了一名特务,然后来到北京长期潜伏,进行反革命活动。在1956年8月被市公安局破获。我们对于那些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本着“有反必肃”的方针,协同有关机关继续给予了严厉的打击。对于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进一步实行了宽大政策。

在1956年和1957年上半年,我们继续批准逮捕并决定起诉了那些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和经过宽大处理以后又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分子,以及历史上有严重罪恶而拒不交代的反革命分子。例如反革命分子王叔平,充当过日伪守备队的翻译、蒋伪安东保安第一支队政治工作队长,在安东一带亲手枪杀我方军人、干部和群众九人。1956年春,在北京又和由香港潜入北京的一个特务取得联系。1956年人民政府号召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的时候,王叔平只交代了曾经充当日寇翻译和同派遣特务的关系,但对他的杀人罪行拒不坦白。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属实,我们已经批准逮捕。再如混入北京师范大学的反革命分子谢昕,在1955年因企图杀人,书写反动标语被捕后,以假装老实认罪,骗得了宽大处理,免予起诉。释放后,她在右派分子黄绍竑的支持下竟然继续捣乱,企图翻案,声称她是“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捕”,要求给她赔偿、恢复名誉。当学校用布告公布了对她的免予起诉书的内容以后,她竟将布告栏的玻璃打碎,撕毁布告。最近又张贴大字报,诬蔑、谩骂人民政府。我们已经批准逮捕了这个拒不悔过继续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这些事实证明,右派分子的所谓“阶级斗争过时了”,“用不着再搞肃反斗争了”,显然是极端荒谬毫无根据的。这些谬论包藏着阴险的政治企图:那就是使群众放松革命警惕,为反革命分子开脱罪责,否定肃反的成绩和必要性,并且还企图利用这些反革命分子作为右派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工具。不然,他们为什么对反革命分子那样多情,而对于群众的肃反运动又那样深恶痛绝呢?右派分子是利令智昏了。人民群众坚决、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意志和力量,绝不是右派分子所能动摇的。

另一方面,我们对于投案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和在押的已有悔改表现的反革命分子,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进一步实行了宽大政策。对于坦白自首的只有一般历史罪行的反革命分子未予追究。对于坦白自首的有一定罪恶,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可以免予刑罚的分子,没有实行逮捕,作了宽大处理。同时,对于在1955年已经逮捕但尚未起诉的反革命分子,1956年也根据从宽的政策,分别作了处理,凡是可以从宽发落免予刑罚的都经我们审查,作了免予起诉的决定并予以释放。1956年1月至1957年6月底,北京市市区、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反革命分子共1,572人。其中,55%是1955年逮捕的反革命分子,45%是没有逮捕的坦白自首分子。如反革命分子张国境,解放前充当辽阳市国民党党部书记长,解放后虽作过交代,但暗中又组织反革命组织,亲自前往香港与特务机关取得联系,接受新的派遣任务。1955年12月张国境潜入北京后,曾四次密写情报寄往特务机关。按其罪行本应逮捕法办,但是因为他投案自首,并且有立功表现,所以未予逮捕,从宽免予起诉。我们对于那些坦白自首的但罪恶严重、民愤很大,必须给予刑罚的反革命分子,在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也是既说明了他的罪恶,又说明了他有从宽判刑的条件,从而体现了党和国家的宽大政策。

我们在继续深入地进行肃反斗争中,为了巩固肃反成绩,纠正缺点错误,吸取经验,教育干部,改进工作,在进行工作的同时,经常对处理过的案件进行检查。1956年7月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对1955年以来的肃反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证明,党和政府关于继续发动群众开展肃反运动的指示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肃反斗争的成绩是主要的,运动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在肃反斗争中处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是正确的。1955年全年和1956年上半年,我们批准逮捕的反革命分子,经过我们认真的反复检查,其中错批准逮捕的占批准逮捕总数的1.29%。绝大多数是捕的正确的。这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事业,确有重大的意义。全市社会主义改造在短期内取得了伟大的决定性的胜利,全市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是和肃反斗争的胜利分不开的。这在右派分子的内心里确实有难言之痛。右派分子虽然想千方百计的否定肃反的巨大成绩,恶毒的攻击我们的肃反工作,说“肃反搞糟了”“搞错了”“错误是主要的”,但是他们总抹杀不了上述铁的事实。

在我们的工作中也发生过一些缺点和错误。这些缺点和错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错批准逮捕了53名虽有反动身份和反动言论但未构成反革命罪行的人,或者有很轻微反革命罪行但可以从宽处理不以反革命论处的人,以及个别无辜好人。另一方面,也漏掉和错放过反革命分子,最近我们检查免予起诉的反革命案件,就发现有应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其中有的已经逮捕而又放了。如对于前面所说过的反革命分子谢昕,由于我们研究分析不够,工作不够深入,以致被她表面上的老实和伪装的悔过所蒙骗,就曾经从宽免予起诉予以释放。放了之后,她又继续进行了一系列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在这里应该指出,这些缺点错误和整个肃反运动所获得的巨大成绩比较起来,只占次要的地位。右派分子抓住了肃反工作中个别的缺点和错案,任意夸大,借题发挥,对党和政府发动了猖狂的进攻,但是他们对我们在工作中漏掉和错放反革命分子的错误从来没有反对过,而且借词来扩大肃反的缺点和错误。他们这样做的居心何在,人民群众是看得很清楚的。我们对于上述两方面的缺点错误,特别是对于错捕,一贯是重视的,坚决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一经发现有错,随时就严肃地作了纠正,并总结了教训,改进了工作。所有已经发现的错案已经坚决予以平反。对于那些应捕应判而错误释放的犯人,只要他们罪行不太严重在释放后表现较好,安分守己,群众没有意见的,我们也不再加以追究,但对于在释放后胆敢继续捣乱的,必须再予逮捕依法处理;同时,对那些罪恶重大、群众有意见的,必须继续追究查办。正由于我们认真地检查纠正了和正在纠正着缺点和错误,就更加巩固了肃反斗争的伟大成果。

近两年来,肃反斗争虽然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胜利,反革命分子的数量更加减少了,但还没有完全肃清。遗漏下的少数隐藏更深的反革命分子是绝不会死心的;美蒋特务机关还在继续进行派遣特务的活动;而且还有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因此,我们绝不能放松警惕,松懈我们的斗志,我们必须继续坚决贯彻“有反必肃”的方针,一经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就必须坚决地予以肃清。

同普通刑事犯的斗争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北京市市、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加强了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1956年以来,我们协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着重地打击了那些作恶多端的盗窃分子和流氓分子,以及那些教唆和组织犯罪活动的分子。对于那些罪该逮捕、判刑的犯罪分子,我们及时地进行了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1956年1月至1957年6月底,我们共批准逮捕了普通刑事犯罪分子1,521名,其中除少数正在公安机关侦讯者外,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经我们审查证实,必须给予刑罚的犯罪分子,我们已经起诉到法院,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得的法律制裁。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盗窃、危害社会秩序的流氓活动还很严重。因此,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

在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斗争中,我们除去对上述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外,还由我们自己进行了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和一部分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1956年全年和1957年上半年我们共受理检举、控告的案件1848作,经审查提起刑事案件759件。在职务犯罪方面,比较严重的是贪污,在我们提起刑事案件的案件中,贪污案件占45.2%。在贪污分子的成员中,大多数是各企业部门近两年来新吸收的担任售货、采购、会计、出纳和管理物资的工作人员。这些贪污案件中,贪污额数在五百元以下的为最多,个别的有超过两千元的。这就说明新吸收就业的人,他们的情况还是相当复杂的,需要进一步的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使他们能够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的公务人员。在经济犯罪方面,由于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缩小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条件,这种案件较之过去减少了。但是有少数不法私方人员仍在合营企业内进行盗窃财产的活动。此外,少数不法私商投机倒把的活动,也不断有所发现。这也证明右派分子所谓资产阶级分子没有两面性了,不需要改造了,显然是不符实际的。

对上述各种犯罪分子,我们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于一般的轻微的犯罪行为,主要采取了交由行政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的方法加以处理;我们着重打击了那些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的贪污、盗窃分子。如贪污分子赵平三,原系私营友林卫生器材厂的资本家。1955年该厂倒闭,1956年被吸收到北京制药厂任采购员。他在采购中陆续贪污9百多元,被揭发后他正在检讨期间,又贪污1百多元。前后共贪污1,095元。这个犯罪分子已经由我们逮捕起诉到法院,判处了徒刑。公私合营东单区兄弟委托商行经理、私方人员田培森和会计马家骥互相勾结,自合营以来盗窃企业财产和侵吞顾客托售物品所缴纳的税款达1万1千多元。我们已经逮捕了这两个犯罪分子。我们通过侦查处理这些犯罪案件,对于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和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起了积极作用,并且通过出庭公诉和公布典型案件进行了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办案,发现各机关、企业、合作社工作制度上的漏洞,都及时提出了建议请他们改进,以便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两年来,我们有计划地逐步贯彻执行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积极开展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监督、监所劳改监督、一般监督以及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并逐步地建立了必要的工作制度。1956年,我们已经基本上担负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1956年以来,我们继续加强了检察机关的业务建设,贯彻执行了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法院在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制度。在同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我们分别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执行了法定的监督任务。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我们逐件地进行了认真审查,甄别证据。然后分别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逮捕拘留条例等等,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处理的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我们就有重点地参与了讯问被告、讯问证人、勘验现场等侦查活动,然后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时候,再分别依据政策法律,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决定;对于极少数侦查不够充分的案件作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同时,我们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参与侦查活动等工作,对公安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制进行了监督。从我们进行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证明,公安机关作到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制约,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也提出了意见,经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凡是错误的都得到了纠正。

我们对于起诉的案件,已逐步作到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我们对1957年第二季度起诉的案件,除东四、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有七个案件没有出庭而外,市和其他各区人民检察院都已经作到了全部出庭。我们对发现个别的违反诉讼程序或者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都当庭建议审判长作了纠正。为了保证每一个案件得到正确的判决,从1956年9月,我们又建立了逐件审查刑事判决的制度,对发现的法院不当判决和裁定,及时提出了抗议,得到了纠正。

从上述情况说明,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法院贯彻执行了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不断地提高了办案的质量。如1955年我们批准逮捕的全部反革命分子和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中,错捕的占0.72%,在1956年上半年错捕的只有二名。1956年7月以来,至今尚未发现有错捕的现象。同时,对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通过三机关的互相制约,也及时得到了纠正。如我们在1957年1月至5月期间,发现法院判决不当的案件有32件,分别依法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议。其中,除19件正在审查外,有六件已发还更审,七件已经改判。从公安、检察、法院三个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依法办案的事实,证明右派分子诬蔑我们“无法可依,无法无天”等等,显然是颠倒是非,别有用心的。右派分子心目中的“法制”实际上是保护反革命的法制,而他们所反对的是人民的法制,是不利于右派分子、不利于反革命分子的法制,所以他们就利用人民所赋予他们的职权,到处为反革命分子“申冤”,充当反革命分子的义务辩护律师,替反革命分子撑腰,想借此破坏人民的革命法制。由此可见,不击退右派分子的进攻,就无法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无法健全法制,因为他们就是法制的破坏者,想造成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的就是他们。这是绝不能容许的。

北京市的检察工作,所取得的上述成绩,是由于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由于有关机关的密切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以及本市全体检察干部积极努力而得来的。其中首先是由于党的正确领导,如果没有党和国家所制定的正确的方针政策,没有党对检察工作坚强的领导和严密的监督,任何成绩都是不可能取得的。右派分子说党委的领导,影响了检察、法院、公安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显然是恶意的诽谤,实际上是阴谋推翻党对司法方面的政治领导。我们必须坚决的予以回击。

在我们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和错误。除了前面已经提到的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方面,在极少数案件上有错、漏等偏差而外,我们对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的变化和违法犯罪动态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得不够,因而我们思想有时落后于形势的发展,使检察工作在某些方面还落后于实际的需要。在检察干部中,还存在着某些主观片面、粗枝大叶以及脱离群众的思想作风。在1955年初,有一个短时期,在办理案件中,我们注意了犯罪事实,但也有对法律手续注意得不够的地方。产生这些缺点错误,固然和干部缺乏经验有关,但主要是由于我们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工作不够深入,对工作检察不够严格,解决问题不够及时;同时,对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政策法律教育工作,也作得不够。现在,我们正在整风,继续深入检查和纠正我们领导上的缺点和错误。

目前,国内阶级矛盾已经基本解决,肃反斗争已经取得了巨大胜利,虽然还有反革命分子,但是不多了。许多事实告诉我们,北京也和全国一样,阶级斗争并没有完全结束,反革命分子并没有完全肃清,某些方面的刑事犯罪,如贪污、盗窃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流氓分子等的犯罪活动,仍然相当严重。在这种新的情况下,北京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今后主要任务是:继续贯彻“有反必肃”的方针,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协同有关机关,依靠广大群众,彻底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加强同普通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更加安定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一切违反国家法制的行为,及时进行检查,使它得到纠正。同时,在斗争中,必须继续切实依法办事,进一步发挥同公安机关、法院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作用,以达到正确地追究犯罪和充分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

最后,我们诚恳地希望各位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从各方面批评我们工作,给予更多的监督和帮助,以使市、区人民检察院更好地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来源:《北京日报》1957年7月29日,选自《肃反运动的伟大成绩不容抹煞》,群众出版社,一九五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