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太原市委五人小组赵培心同志在全市复查善后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一)认识上的问题

甲、复查善后工作,是肃反运动最后一个阶段,也是一个带决定性的工作。肃反能否搞深彻底(不漏下一个反革命分子),健康(不冤枉一个好人),在最近结束的时期,就看复查善后工作是否能认真搞、并搞好。搞好了,既可以不漏,又可以不冤,又能发动大家的积极因素,继续提高警惕性,加强团结,改进工作。这样也才能真正巩固肃反运动的成果:有了这样的基础,也才能进行总结工作,并总结好。所以一切不重视这一阶段工作的想法和作法,都是不正确的,错误的,有害的。如果那样,就在实际上是要草草结束运动,也可以说是存心或决心使肃反运动有漏有冤;当然也谈不到巩固肃反运动的成果。我们有些单位、有些同志对复查善后工作确有不少不正确的想法和作法,必须警惕、必须批判、必须改进。

乙、复查善后工作,是非常负责、细致和繁重的工作。它要对肃反运动作全面的检查;它要深入细致地查漏,查冤;它要认真地作善后工作;它要再好好地发动群众学习政策,继续揭发检举,忠诚老实;它要作结束运动的准备工作;它要进行必要的建设改进工作;它要在发现问题之后,再认真搞一段调查研究和结案定案工作;它要开始着手总结肃反等等。这样许多工作都要作好,没有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没有仔细的组织和安排,没有足够的精神准备和组织准备,是绝对作不好的。有些单位,有些同志以为这一段的工作,就是作一下复查,再给群众作一个总结报告就完了,而且所谓复查,也是以少数人简单地把肃反对象和曾怀疑过的人的档案材料再看一下。因为这样,他们把肃反摊子过早缩小了,甚至收了,干部无故闲起来了,或者过早、过多地调走了。这显然是错误的。这样作下去,必然要得到坏的结果,有漏,有冤,不能巩固肃反成果等等。这实际是在草草结束运动。这种认识和作法也必须警惕、必须批判、必须改正。

(二)复查善后阶段要作那些工作,怎样作?

这一阶段的工作是很多的,第二、三批的多数单位又没经验,故需特别谈一谈。

这一阶段的工作不就全部来说,只把一些非作不可的重大工作排列一下是这样:

甲、查漏工作。目的在于按照中央的政策界线,把所有的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都清查出来。这是这一阶段的首要工作。

为了作好这一工作,首先,需作些准备工作。这就需要:(1)组织全部肃反人员再深入细致地学习一下政策界线(特别是补充解释);(2)将所有肃反中取得的材料加以收集(包括所接到的检举材料,各人交待的材料,小组会记录,各人的历史档案材料等等),并作初步整理,以便利用;(3)进行全面的大排队,初步确定出需审查的嫌疑对象,以便展开工作。

其次,要组织一批熟悉材料并能掌握政策界线的同志先作内部复查,细看材料,并研究讨论。

第三、尽量收集新的材料,扩大材料的来源。召开一些专门问题(比如某一破坏嫌疑事故,某一反革命案件,某个嫌疑分子的问题等)的小型座谈会,吸收熟悉这些问题的情况、政治上可靠的分子参加,启发和组织他们回忆,揭发和研究,提供新的材料和线索。这里要用很多办法,比如发信查询,让外出调查人员谈听到和接触到的材料,有计划和工作对象谈话等。

第四、给群众作政策界限解释报告,号召他们继续回忆、揭发和检举(当然也欢迎坦白交待)。

在进行了以上工作,审问和研究了已有的材料,又掌握了新的材料和线索之后,即再进行排队,划出嫌疑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并立即展开工作(当然队是需要多次反复地排;不过这次排队是很重要的,是带关键性的)。

思想上和组织上必须准备会有新的反革命分子和嫌疑分子被发现出来,还须认真费力地搞一段工作。特别是较大的单位,必须有这样的准备。

以上谈的是如何发现新的反革命分子和嫌疑分子。在已有的肃反对象和嫌疑分子中,也需要进行一些工作,以防止滑过和漏下。这就需要:

(1)对凡列为肃反清查对象的人,不管已否定案,都仔细审查,把他们所有的材料再看一遍(包括检举、坦白、查证各方面的),看是否漏下问题。已定了案的,也要认真看看,审查一下规格是否对;是否所有问题都搞了,并搞清了;无法搞清的是否都挂上了;有挂的问题,挂的对不对,是否有挂漏的,是否还有可能查清的等;如果有了新的检举材料,那还要作一段工作,决不要因定了案而放下。

(2)对凡有过一定嫌疑的人,不管是否列为调查对象,也都要仔细审查一遍,只要有政治问题估计可能是反革命的,即应列为调查对象。如果这类的人数太多,担子太大,可以把这些人仔细排排队,把那些查到底也不过是一般政治问题,不可能变成反革命、坏分子的,交给审干;把那些怀疑有据,但现在看来即无条件查清,交给公安保卫部门;把那些怀疑无据的干脆放下来,这样即可集中力量搞那些嫌疑甚大,有条件查清的人。总之,该查的,能查的必须查,必须作到案案有着落,案案结得好,结得对,防止单纯放包袱,犯了右倾、漏下反革命。

这里有不少工作须在群众中搞,特别是要再给群众讲一下政策,号召揭发检举和坦白交待,是否可能呢?可能。目前决大多数厂矿工人中的整风还未开始,正可抓住这一时机作些工作;个别已开始了,那就插一下,对整风也没有坏处。职员中反右多数单位还紧张,少待一下,不那么紧张了,插一下,也是完全可能的。所以不要借口反右,而把非在群众中搞的肃反工作放下来。当然反了右,群众觉悟更高了,这些工作更好搞了,时间上用不着太长。

乙、查冤工作。目的在于把所有肃反清查对象的问题都按肃反政策正确地处理下来。这是这一阶段的重要工作。

为了作好这一工作,首先,需把定了案的对象的结论和处理仔细审查一遍,看规格定得是否妥当;事实情节写得是否清楚正确(不歪曲垮大,也没缩小);处分和处理方法是否有偏轻偏重;结论中的字句是否适当,有无错别字;处理上的手续是否周到和合法等等。凡发现不妥当的,都要改过来。如果牵涉到规格和处分上的变动,要经过市委五人小组批准。不给处分和给予行政处分(包括开除劳教,开除回乡生产)的结论和处分已经宣布了,差别不太大(比如行政处分上差一级),则不必改动。刑事处分(包括管制劳教和管制在本机关执行)和免刑,都要由政府的政法部门办理,肃反领导组织和行政上无权宣布。政府已决定或宣布了的刑事处分,差别不太大(比如判刑差一、二年),也不必改动;非改动不可的,须另办定案手续,并由政府的政法部门重新审理。

其次,要检查一下凡列为肃反对象的人,是否都经过正式手续定了案,并写出适当的结论或结论性的材料,这些结论或材料是否作得正确和适当;应让看结论的是否有未给看了的。原则上凡列为肃反对象的人,每人都应该写出结论,并托本人看过。但因情况不同,应该加以具体说明:

(1)凡在肃反运动中斗争或触动了的以及虽未斗争但合格的肃反对象,都要经过正式手续定案,并写出结论,结论的写法须一律按市五人小组的规定执行。其中,需判刑的,由法院宣判,肃反领导组织只须告本人听候处理,不让看肃反结论,法院的判决才是正式的公开的“结论”;需免刑的,肃反领导组织可告本人我们已建议政府免刑,在检察院免予起诉书下达后才可将肃反结论让本人看(但结论内容可事先同本人用适当的方式订正),因为只有在检察院通知后,我们的结论才为有效,通过检察院还可能有变更,早看了没有好处,检察院免于起诉书才是最后的“结论”;需受行政处分的,可让本人看结论,并在规定的或适当的范围内宣布,然后由行政上作出决定,经行政手续宣布处分决定;免于行政处分与不给处分(即不给任何处分意)的,可让本人看结论,并由肃反领导组织在规定的或适当的范围内宣布。结论中如有暗挂的问题,暗挂部分不要让看;暗挂的问题可以另纸写,但结案材料中必须写明。如是明挂的问题,应写到结论中,不必另纸写。档案材料不给看。结案材料属档案材料。凡是应注本人看结论的,就要听取本人对结论的意见,对的与合理的,采纳修正;不对的与不合理的,可以给以解释;如是无理取闹,在一再解释之后,可以组织适当的说理斗争,个别的适合的对象可以采用整理其档案,写成材料经过市委批准,在适当时机公布以打击之的办法。结论只需要将主要问题、主要情节写清,无关重要的事实和词句可以不坚持(如工作表现不好、只写不算好,不算太好即可,不必非写上,“思想落后”、“说二话”、“闹情绪”等)。

(2)凡在肃反运动中未触动,审查结果不合格的肃反对象,虽然也要按规定写结案材料和结论,但可不通知本人,也不必让本人看结论。

再次,要检查一下调查对象是否查清了问题,是否都写出调查报告或结论。凡是曾经列为调查对象且未过渡给审干的人,皆要写出调查报告或结论,可不办定案手续,但如变成合格对象,还应定案。因也有不同情况,也应具体说明:

(1)已查清没有政治问题的调查对象,本人也未触动过,可以只写一个调查报告,不写结论,调查报告也不给本人看。有些单位让本人看了,是不妥当的。已触动过的,可由领导上谈话,告知他没有问题。

(2)已查清有政治问题或历史问题(比如隐瞒工令、学历、籍贯等),即使未触动过,也应写出结论,并由领导上对其谈话,指出其问题,批评其隐瞒的不对。结论要让本人看。

(3)最后未查清问题,但肯定有政治嫌疑,应写出调查报告;未触动的,领导上不必谈话;已触动的领导上可告他说没有查清。

(4)查清有反革命问题并且合格,要按手续定案,作结论,不管触动与否,领导上皆应给本人谈,结论的看法按前列“其次”项内所述办理。

第四、要检查运动中有那些具体的缺点和错误,并把这些缺点和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和具体情节搞清,好给善后工作和向群众作总结报告做准备。

丙、最后一次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和忠诚老实,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群众觉悟,将运动搞深搞透。

这项工作不可省去,省去即不能保证把运动搞深、搞透。但可与查漏工作串插起来进行。其作法在查漏一项中已讲过。有些单位在复查。善后阶段未作这项工作,或把给群众作肃反总结报告当作最后一次发动群众,或虽发动了群众,但未给群众讲解政策,都不妥当,应补课。

〔以上所说有政治问题,其解释如中央指示所说,是指加入过反革命组织(主要是指反动的党团),与反革命组织(包括特务组织在内)有过联系,与反革命分子有过政治关系(不是一般社会关系,是指在政治上有勾搭),有过反革命言论等。但这些政治问题还不能构成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以上所说的结论宣布,应按中央规定,原来在什么范围斗争的,就在什么范围宣布,只能扩大范围,不能缩小范围〕。

丁、善后工作。目的在于消除运动中的消极因素,加强团结,搞好工作。

我们第二、三批肃反虽然比第一批搞的好,但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还是不少的,不作好这项工作,就不能消除由这些缺点错误带来的消极因素,并调动积极因素,搞好工作。

为了作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搞清我们有那些缺点和错误,干部、积极分子、群众和肃反对象中对我们的肃反各有那些意见,然后针对不同对象,分别进行工作。这里只就一般的情况按对象,肃反干部与积极分子和群众三种人谈谈。

(1)对象:应严格按照中央的指示,严肃地分清应赔情道歉和应作必要的解释的具体界限和具体人,严格防止将二者颠倒或混淆起来。真正没有政治问题的好人而被斗争了,应该诚恳地赔情道歉,并恢复其名誉;如有一定的政治问题而被斗争了但不合格或仍保留有嫌疑,只应作必要的解释;确有错误和严重缺点而被斗争了,也是作必要的解释;原来是反革命分子过去已经交待过,因未查清又斗争了,应作出结论,不再以反革命看待,并作必要的解释(如果应处理而未处理,仍应处理并算规格,但要对被再斗争作必要的解释);由于政策更宽大了,原来算合格并判刑的现在不算规格,甚至也不判刑,斗争了,不赔礼道歉,并说明当时斗争他们是应该的;凡斗争中有粗暴行为和非礼行为,应承认不对,有打骂逼供等违法行为,应承认是违犯政策,违犯纪律;由于我们工作上的错误而引起自杀的人,应承认错误,并向其家属致歉,对畏罪自杀和非因我们工作错误而自杀的人,不要道歉;对合格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斗争了一律不道歉;对搜查了的好人,只要用了合法手续,不必道歉,但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恢复其名誉,如果将查留的东西损坏或丢失了,要赔偿并好好地道歉。进行上述工作的方式,可视情况,由领导个别谈话,或开小型座谈会;但一定要由领导人去作,不要推给一般干部。

(2)肃反干部与积极分子:他们可能有一部分人对我们按照中央政策宽大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它坏分子或者不算规格、不给处分不满意,可能对那些合规格但不判刑而留机关工作的反革命、坏分子和曾被斗争而不算规格、不给处分或只给了点行政处分的人有意见。在这方面要倾听他们的意见,对的采纳;不对的要好好进行说服解释,提高其觉悟;如果确是我们处理错了,则可考虑改变处理。需给被斗争了的人作赔情道歉或解释工作时,一般要由领导出面承担起来,不要将担子推到他们身上;但在对不判刑仍留机关工作的反革命、坏分子适当承认斗争方式上的错误时,应让他们在场;对误斗了的好人赔情道歉,对有一定问题(包括有政治问题、历史问题)而斗争了的人进行必要的解释时,一定要让他们参加,并作必要的疏通工作以利于团结和工作。总之要首先肯定他们工作的成绩,表扬他们的功迹,不要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和战斗精神,还要提高他们的觉悟,诱导他们对问题有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

(3)群众:需要倾听他们对肃反的意见,对的要采纳,不对的作必要的解释;给他们报告肃反运动的成果,讲解肃反的政策和必要性,消除他们可能有的误解;表扬他们积极参加肃反的行动;号召他们继续提高警惕,防止反革分分子和坏分子的破坏,加强团结,作好工作。进行这些工作时,可用大会,也可开适当规模的座谈会。

戊、必要的建设工作。目的在于从组织上巩固肃反运动的成果。肃反中揭发出我们工作中不少的漏洞和缺点,(比如人事工作,保密工作,保卫工作等等方面)。这些方面的漏洞和缺点,都应迅速加以堵塞和克服。这就需要订立一些必要的改进制度。一时不能订立的,也应登记起来,以便以后动手作。肃反领导组织应将这些材料加以整理,送交党政领导上。

己、结束运动的准备工作。目的在于使肃反运动的结束工作不致了草,并能有条不紊,尽量发扬运动的成果。

结束决不是简单的散摊,不能马虎。这方面有许多工作要作。

首先是肃反档案的整理和处理工作。要严格按中央指示进行。

对肃反清查对象的材料,原则上不得销毁,并保持其完整。对已经证明不真实的材料(包括查证的材料和本人交待的材料),应在上面注明意见,由审查单位或个人盖章,保管起来,以备查考。对于重份材料,已整理用过的小组会记录,小组斗争计划以及其他确无参考价值的材料,经市委五人小组批准,可以登记销毁。肃反对象的材料,可分正卷,付卷装订归档。正卷包括主要历史档案,列为清查对象的依据(即立肃反对象和专案对象材料),审查结案材料及定案结论,处理决定,定案根据的主要证据和查证材料。付卷包括一般历史材料,一般检举调查材料,小组会主要记录等。公安部门用秘密手段获得的材料,一律由公安部门保管;如果必须用为定案依据时,可改变形式,并隐蔽其来源。肃反清查对象的档案,要依据处理情况,分别移交有关部门保管:(1)需判刑(包括判处管制送出劳改)的应将所有肃反的档案材料送政府的政法部门或劳教队,并由其保留:但政法部门应将审问结论或判决付本送本单位一份备查。本人一般的档案由人事部门保管;(2)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不判刑、免予刑事处分、判处管制留原机关执行以及免予或不给行政处分的,其肃反档案应由原机关保存,但应将其结论送公安部门一份备查;其人事档案仍留人事部门;(3)运动中其他清查对象的档案,一律由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唯未查清的嫌疑分子,其嫌疑部分交保卫或公安部门;逃跑的可将逃跑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注意,自杀的可将有关反革命部分抄送公安部门,开除回乡生产的将其被开除原因通知当地公安部门。(4)开除送劳教的,其档案送劳教部门。(5)凡肃反对象经过定案手续的,应将审查结案材料与定案结论留市委五人小组一分备查。

其次是鉴定肃反干部。不一定每个人都作鉴定,但一定要表扬好的,批评坏的,突出好的,要记到鉴定表上;个别错误严重的要进行处理;表现显著不好的也要记到鉴定表上。

第三、好好准备安插和分配已经调离原职的专职肃反干部,他们是有功劳的,决不要冷遇他们,更不要使他们失业。

第四、准备肃反的全面总结材料。(不久中央、省、市委有详细通知)。

把以上六项工作都作好了,才能全面总结肃反,也才可考虑结束肃反。在结束时,必须经过市委批准。即使经过市委批准宣布结束,也必须留下少数或指定一定干部负责肃反的遗留工作。肃反问题不是一下都能结束了,待处理的遗留问题会不断出现。只要全市肃反未全部结束,只要肃反案件未全部处理完毕(包括经政府判刑和申诉在内)总会有些事情要作的。特别是需判刑的案件,更不是一下能够办理完结,许多案子必须本单位再作些补充材料和查对工作,才能判决。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因此我们需自始至终反对“散摊”思想和作法。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

原载《肃反工作资料汇集》,中共山西省太原市五人小组办公室编,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