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到现在的半年中,常务委员会共召开了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案三十四项,通过任免案一百九十起。
在国际事务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八十二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通过关于承认一九三○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决定。在第八十八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通过关于接受一九四八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在第八十九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在第九十一次会议上决定了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友好条约及其他条约和协定的全权代表。常务委员会应邀组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访问了芬兰共和国。常务委员会先后接待了应邀来我国访问的缅甸联邦国会代表团、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会沙多诺议长、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联邦国民议会代表团、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代表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代表团。
常务委员会在第七十九次会议上,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庆祝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四十周年的决议。
在制定法令方面,常务委员会在第八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第八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通过了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在第八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在第八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一九五八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在第八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在第九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适当提高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比例的决定。在第九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常务委员会在第七十八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批准了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批准了华侨投资于国营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在第八十二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在第八十四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在第八十五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原则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在第八十六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批准了消防监督条例。在第八十七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批准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在第九十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批准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
常务委员会在第八十六次会议上批准了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在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方面,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的七起,经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免职的六起,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十四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一百四十二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二十一起。
常务委员会在第九十三次会议上,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通过了关于撤销右派分子章乃器、章伯钧、罗隆基部长职务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在第九十二次会议上同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右派分子章乃器等三十八人的代表资格问题的审查意见,并且委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一并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建议。
常务委员会在第九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建议:罢免右派分子黄绍竑、龙云、陈铭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罢免右派分子费孝通、黄现璠、欧百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罢免右派分子张云川、陈铭枢、黄绍竑、黄琪翔、谢雪红、罗隆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罢免右派分子龙云国防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罢免右派分子黄琪翔国防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以上是常务委员会半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各项决议案和任免案印发各位代表,请予审查。
--原载《人民日报》195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