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许多同志对定息的实质、剩余价值规律是否在合营企业(指实行定息办法后的全行业公私合营的企业,下同)中发生作用的问题,展开了讨论,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在这里,我也把自己最近对这个问题的学习心得提出来,和大家商榷。
定息是不是剩余价值?许多同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认为,企业合营后,工人阶级的劳动仍然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部分剩余价值就表现为定息。但是,这种说法碰到一个理论上的矛盾。正如另外一些同志指出的,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历史范畴,剩余价值的产生是以作为商品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商品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的存在为其基础的。我们知道,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所创造,为资本家无偿占有,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资本家为什么能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呢?这就需要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明,因为资本家占有资本,购买商品劳动力,这样才有剥削剩余价值的可能。所以,如果我们说,没有资本和商品劳动力的存在(就是说没有进行剥削的手段和剥削的对象),而能产生并剥削剩余价值,这种说法是不可想像的,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事实上,在合营企业中,商品劳动力和资本是否存在呢?由于合营以后,工人阶级已成为企业的主人,不必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力失去了商品的属性,劳动力价值的概念也就消失了,工人不再是被雇佣的了。商品劳动力也就不存在了。在这一点上,参加讨论的大多数同志是没有多少分歧的,所以这里就不多去说它。但是资本家交出来的生产资料是否仍然作为资本运动,从而带来剩余价值呢?在这一点上却有许多不同的意见。这好像是很奇怪的:一方面承认商品劳动力不再存在,但另一方面却认为资本在运动并带来剩余价值。这怎么可能呢?但是的确有的同志是这样想的。所以这里必须深入分析一下。
有的同志认为,合营企业中,资本家交出来的生产资料已经归国家支配,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已经分离,所以这部分生产资料已经不再是资本了。我认为,这部分生产资料的确不再是资本了,但是这种论证的理由是不够充分的。因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这是常有的事情,但这并不妨碍资本之成为资本。比如生息资本就是这样。生息资本虽然不直接由它的所有者支配,但是这些生息资本运动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所以生息资本仍然是资本。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之后,这生产资料就不再是资本了。主要的是要看,运用这部分生产资料来进行生产的目的是什么。
我国合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的确不再是资本了,定息也不是资本带来的剩余价值了,我们要从下列几方面加以论述:
我们知道,资本的最确切的定义是:能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这里说明了:(1)资本运动的目的是带来剩余价值;(2)资本运动的规律是增殖(即在资本本身价值之外,还能不断地增殖剩余价值)。按照这个要求来看,企业合营后,资本家交出来的生产资料是否还能称作资本呢?定息是不是这部分生产资料作为资本运动带来的剩余价值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1)这部分生产资料已经完全交给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使用和支配,生产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2)定息不是意味着资本的增殖。定息不是在这部分生产资料之外增殖出来的价值。相反,定息的办法,意味着这部分生产资料日益接近国有化。实行定息的办法是为了逐步消灭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这和资本增殖是两个完全相反的运动方向。讨论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人们往往只是看见了资本家每年拿定息这个现象,却忘记了资本家不但不能支配运用这部分生产资料为自己增殖剩余价值,而且过若干年之后,当条件成熟的时候,宣布定息停止支付,也就等于全部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就是说,到那个时候,资本家不但拿不到定息,同时对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残余所有权也丧失了。由上述分析可见,企业合营时,资本家交出来的生产资料今天已不符合于资本的概念,而定息也决不是这部分生产资料增殖出来的剩余价值。而只能说,定息是这部分生产资料的价值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工人阶级赎买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的赎买金的“分期付款”的一种形式。在实现完全国有化的条件未成熟以前,赎买就没有完成,因此在法律上仍然承认资本家对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残余所有权。经过清产核资,发给资本家以“股票”。(如果可以称作股票的话)但是,这种股票不是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那种股票。这种“股票”的持有者,不能认为自己拥有相当于“股票”面上写明的数额的财产,也不能将“股票”出卖。定息也绝不是一般的股息。实际上,这种“股票”只是在今后若干年内领取定息(赎买生产资料的代价的一部分)的凭证。而若干年内定息的总和也不一定和“股票”面上写明的数额相等。
当然,定息对于资本家来说,仍是不劳而获的剥削收入,其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定息不是企业合营后工人阶级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是资本家交出来的生产资料转移到产品上去的旧价值的一部分。由于这部分生产资料原来也是工人阶级所创造而被资本家所无偿占去了的剩余价值的物体化,现在通过工人的具体劳动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成为新产品中的旧价值的一部分(合营后,国家的投资是旧价值的另一部分)。所以,资本家今天得到的定息按其实质来说,也是剩余价值,不过这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化形态。正是因为这样,所以今天在合营企业中工作的资本家仍然具有双重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资本家的身份。至于中小资本家,他们今天除了定息收入以外,还有劳动收入,而且定息收入只是其总收入中的比较小的一部分,所以这部分中、小资本家可以称作小资产阶级或上层小资产阶级。
由于合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已经完全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支配,生产的目的完全为了社会的需要,生产资料已经不是资本,商品劳动力已经不存在,所以今天合营企业中工人阶级的劳动都是必要劳动,只有为自己的与为社会的劳动之分,没有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分。
当然,作为定息支付给资本家的那一部分旧价值,本来应当作为企业的折旧保存下来,现在却拿来给了资本家。所以即使是为了维持企业的简单再生产,工人阶级也要从自己创造的新价值中拿出相当一部分来补上这个缺额(如果要进行扩大再生产,那除了补上这份缺额外,还要多拿些)。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工人阶级所创造的新价值和生产资料转移到产品中去的旧价值,已经不可分地凝固在同一新的产品中,共同构成新产品的价值。所以也就很难分得清到底哪部分价值是出在旧价值中,哪部分出在新价值中。这样,就造成一种假象,好像资本家所取得的定息,是新价值的一部分。因而也就误认为仍有资本在运动,而定息就是资本运动带来的剩余价值,因而也就误认为剩余规律仍然在发生作用(只不过受到极严格的限制)。我们现在经过分析,说明了定息只是旧价值的一部分,这样就可以在理论上说明工人阶级逐步赎买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这个事实,而且也说明了,为什么一方面我们说,资本家今天所得到的定息其实质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而另一方面我们又承认,在合营企业中,劳动力再也不是商品,资本再也不存在。这样,我们也就说明了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
有的同志会说:“你对赎买政策理解错了。许多文件都指出,赎买政策就是工人阶级为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平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以在若干年内,在为了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而生产的时候,也为资本家生产一部分利润。可见赎买金只能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利润,而定息也只能是这样的利润的一种,而不是什么旧价值的一部分。”我认为,按照赎买政策的基本精神来说,许多文件中所说的“利润”二字应该理解为泛指剩余价值或其转化形态。至于所采取的是什么形式,这种剩余价值是工人劳动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还是旧价值的一部分;这种剩余劳动是活的劳动的一部分或凝固在产品中的死的劳动的一部分,那就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我们知道在合营以前,赎买采取“四马分肥”的“利润”的形式,合营以后采取“定息”的形式,此外,对原来资产阶级分子给予高于其劳动贡献的薪金等也是赎买的形式。其实质也都是剩余价值或其转化形态。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由于合营前后企业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所以四马分肥时的利润和定息是有不同的地方。合营以前,生产资料仍然由资本家直接支配;这时工人的劳动依然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两部分。所以,这时资本家经过“四马分肥”所取得的利润也就是工人所创造的新价值的一部分。而且这个份额会随着企业生产的扩大和发展而水涨船高,那时,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只能从外部加以限制。但是,合营以后,由于上述的种种条件的改变,资本家已经不可能从工人创造的新价值中榨取剩余价值,而只能取得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旧价值(过去的剩余劳动的凝结)了。
为了不致引起误会,我们在这里重复说一遍:合营时,资本家交出来的生产资料不过是工人阶级过去所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的物体化。虽说工人阶级可以把它无偿地没收过来。但是为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和平改造,所以采取了赎买政策。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各种形式的赎买金的总和(包括“四马分肥”的利润以及定息等),就不一定要和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总价值相等。至于何时赎买完成,这要取决于许多方面的条件(如资产阶级分子的工作和生活安排状况,他们是否已经可以靠劳动生活,他们的觉悟程度是否已经愿意接受国有化等等条件)是否成熟。
我认为,我们还应该澄清一下某些误解。这些误解是由于日常工作用语与科学定义混淆而引起的。
比如说,我们现在把资本家所取得那部分剩余价值转化形态叫作“定息”,这在日常工作中自然没有什么不可以,而且在计算上确有方便之处,在表面上定息也和一般的利息相似(如固定的利率)。但是人们往往由此产生这样的推论:“既然说定息是‘息’,那就一定有‘本’;这样既能生息,而生出来的息又是剩余价值,那这‘本’不是资本是什么?”。应该说,这是一种错觉。定息在本质上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是不同的。首先就是来源不同。我们的存款不是剥削来的,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是剥削来的。此外,还有很重要不同的地方:任何一个存款到银行拿利息的人都可以说:“我除了定期拿到利息之外,还有一笔本钱存在银行。无论我拿过多少利息,当我需要的时候,我可以百分之百地把本钱要回来。”而现在拿定息的资本家却不能这样说。事实上,当定息停止支付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他对这笔“本钱”(生产资料)的残余所有权也同时消失了。所以说,定息按其内容说,只是生产资料的赎买金的分期付款,不过采取计息的形式。
另外,我们也要谈谈有的同志对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这个概念的误解。列宁说过:在无产阶级执政的国家领导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这就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我们能够规定它的界限的一种资本主义。”有的同志根据这点就推论下去,认为既然我们的合营企业也是国家资本主义,不过是其高级形式,所以在性质上也还是资本主义,不过是受到了更严格的限制罢了。因此他们也就认为,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与中级、初级形式之间只有限制范围和程度的不同,而没有性质上的差别。应该说这种看法也是误解。我们知道,列宁在当时指的国家资本主义主要是指租让制(另外他曾经认为合作制和代购代销等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见“论粮食税”一文)。而租让制是什么呢?就是容许资本家“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业务……他们与无产阶级政权订立合同,是为要获得高于普通利润的额外利润……”(见“论粮食税”一文)所以列宁当时对国家资本主义的定义是完全正确的,这定义对于我们不久以前的国家资本主义中级、初级形式也是适用的。但是,我们现在的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是实行定息办法的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这种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是前所未有的。列宁对国家资本主义的一般的定义决不是指我们现在这种合营企业。这个定义也不适用于我们这种合营企业。这是很明显的。合营企业较之国家资本主义中级、初级形式决不是限制程度的加强和限制范围的扩大,而是根本性质的改变。我们如果看不到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刘少奇同志在“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所说的这句话了。他说:我们这种全行业公私合营,是“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
现在我们可以谈一谈剩余价值规律在合营企业中是否仍旧发生作用的问题了。
认为剩余价值规律在合营企业中仍旧发生作用的同志,往往根据马克思的两句话出发。马克思曾经说过:“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别内容和目的,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或剩余劳动的榨取。”(“资本论”第一卷349页)他还说:“剩余价值的生产或利润的获得,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资本论”第一卷778页)有的同志根据这两句话就推论说:“判断剩余价值规律是否发生作用的唯一标准,在于是否有剩余价值的生产或利润的获得。”他们还断定“合营企业目前仍然产生剩余价值,所以剩余价值规律也就继续发生作用。只不过是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
其实,马克思这两句话所指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我们在前面已经屡次指出过,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才有可能产生和剥削剩余价值。今天我们的合营企业已经完全失去了产生和剥削剩余价值的条件,因此剩余价值规律也就失去了发生作用的条件,已退出历史舞台。
其次,马克思这两句话恰恰简要地指出,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经济规律,它说明了,追求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别内容和目的。但是,有谁能够说,我们合营企业生产的特别内容和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而不是为了社会的需要呢?
有人会这样说:“同一经济规律在不同时期,表现的程度和形式有所不同,我们不能拿典型的资本主义的经济规律来套中国的现实,既然定息是剩余价值,也就是剩余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至于合营企业是否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生产的目的,那倒是另外一回事。”
我以为,这样理解问题也不正确。我们知道,许多经济规律和经济范畴只是历史现象。它们产生和消灭都是在历史的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每一经济规律和范畴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意义。如资本、商品劳动力、剩余价值等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有的,也是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少的范畴,它们又不可分地联结在一起,彼此互为存在的条件。如果没有资本、没有商品劳动力,而有剩余价值的产生和榨取,那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又此如,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表现形式尽管可以不同,但追求剩余价值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的目的,这是任何阶段都一样的。比如说,剩余价值规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表现为平均利润率规律,在帝国主义阶段表现为最大限度利润率规律。形式是不同的。但是试问,不管在哪一阶段、哪一形式中,决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目的的,难道不是追求剩余价值而是其他么?
既然我们承认,我们合营企业的生产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追求利余价值,而生产资料再也不起着资本的作用,再也没有商品劳动力可供剥削,那末怎么还能说剩余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呢?至于定息这种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是怎么来的,我在前面已经说清楚了。
我认为,对于什么事情都应该具体分析,事实怎样就说怎样。我们尽可以对过去从来没有发生过的现象,作一些为过去理论著作没有过的解释,甚至可以发现一些新的规律。但是最好不要牵强附会,滥用历史特有的规律和范围,这样做既不能说明问题,也妨碍实事求是的深入研究。
(原载1956年12月23日“大公报”,这是《新华半月刊》1957年第4期转载的全文)
来源:李凌提供,2010年3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