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方面谈:一方面,提两类意见;另一方面,四点建议。
第一方面,提两类意见。第一类意见:对国家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意见。
总的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无比优越,但大制度中的小制度,个别环节还有毛病,甚至严重的毛病。很多幹部,特别是领导幹部,在运用上存在不少问题;应通过整风解决。若不解决,会影响群众的积极性。
首先,党政关系,党在人代会的地位问题。党与政权的关系,斯大林和毛主席早在原则上解决了这问题,29年前毛主席在“井岗山的斗争”已指出过。但是现在存在着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我觉得这牵涉到政治制度问题,职责权不明确。有些怪现象,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上级服从下级,如党员科长要非党员办公厅副主任“收回指示”,党员副校长外出,要非党员校长代理校务。福建省某地人代会开会,代表发言,受到列席的局长指责。我认为这是个别环节的失调。
有些地方的人代会不按时开会,有的开会过迟,如福建省有个地方在12月开人代会,通过该年度的预算。中央也嫌迟。建议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又开会听首长报告,代表举手通过,这种形式主义也没有好处。
地方人代会应设立常务委员会,少奇同志在宪草报告中所说:“使机构重叠,造成不便”的理由,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设立常委会是利多弊少。这个问题若可以“鸣”,我以後还想详细“鸣”的。
法制,根据董老报告,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两方面。有法必依方面,甚至中央最高领导机关的法制观念也薄弱。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例一: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省的划分由全国人代会批准,但1955年人代常委会却越权通过决议,批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例二: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代会是唯一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但全国人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常委会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如何理解“部分性质的法律”?这一决议与宪法第二十二条有矛盾。如通过那决议,为什么不就修改一下宪法呢?例三:有人问选举法是否是现行法?我无法答复。选举法关于地方人代会代表名额的规定,并未与宪法那一条抵触而无效,但去年常委会通过决定,修改了名额。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前30天公布,而国务院1956年关于选举工作的指示,要在20天完成一个基层单位的选举。国务院无权修改法律。这样做是否合乎法制原则?难怪会发生局改部、部改院的指示的现象了。例四:一个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如选举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同第九章的规定,有了违法行为,到底由选举委员会处理还是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受理?例五:有黑宫、黑衙门。报载西安体育学院院长当了三年,未由国务院任命,其他有些部、局长未经任命,就已上任很久了。国务院有个出国工人管理局,据说是保密的,但却没保到底。前十几天人民日报载国务院任免命令中又免去了该局副局长的职务。我去信问,未见复。後来在“国务院公报”上发表的任免命令中把这一条删去了。由此可见,包括领导在内,法制观念也不强,把民主程序看成形式主义。
最後,四点建议:
一、健全政治制度,调整已失调的环节,包括党政关系。全国和省的人代会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地方人代会设常务委员会。
二、加强立法活动,一方面及时制订刑、民、刑诉、民诉等法,一方面整理已经颁布的法律法令,那些无效,应废除;那些仍然有效,应保存。
三、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教育与法制教育,首先中央领导同志在遵守法制上应作出榜样,不能为省事而不顾程序。
四、开展法学研究工作。重新审查学制:五年,还是四年?(我主张四年制的。)是否要政法学院与法律系同时并存?改进学会和出版社的工作。立刻成立法学研究所。检查过去砍掉法律系和一脚踢开老法学家的事情。(编者略有删节)
来源:《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法律出版社,1957年9月)。
新华社27日讯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今天下午邀请法学界人士举行座谈会。
参加座谈会的有政法学会在京理事,高等学校的法律教授、讲师以及在各机关工作的法学界人士等共九十多人。中央政法机关的党员负责干部也参加了座谈会。
政法学会副会长吴德峰在座谈会开始的时候说,首都法学界人士散布在各个机关和学校。他们有些意见已在所在单位提了,但有些人觉得有些与法律方面有密切关系的意见还要专门开会提一提。因此,政法学会决定开这个座谈会,希望法学界人士大胆提意见,帮助共产党整风,改进工作。
今天在座谈会上发言的共五人。
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吴家麟在发言中着重谈到对我国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意见。他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优越的,比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有无比的优越,但我们在运用政治制度的某些环节上有毛病,甚至有严重的毛病。领导干部在对制度的运用中存在不少问题。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领导力量,但两者应有界限,应有所区别,既要实现党的领导,又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政就牵涉到政治制度问题。吴家麟说,有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没有按规定召开,开得也不及时。中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然好一点,但也不正常。有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形式主义偏向,没有常务机关,也没有常设委员会,在闭会期间不能监督政府工作,没有真正起权力机关的作用。
关于法律制度问题,吴家麟说,要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些部门没有作到有法必依。中央最高领导机关法制观念也不强,甚至还有不遵守法制的现象,应该坚决纠正,否则上行下效,贻害无穷。他举例说,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撤销新疆省建制和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决议,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又如195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而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又如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的三十天以前公布,但国务院关于1956年选举工作的指示则规定“争取在二十天左右完成一个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
吴家麟最后提出四点建议。一、健全政治制度,调整失调的一些环节,并正确运用这个制度。二、加强立法工作,把立法活动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日程上。三、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和法制教育,中央领导机关首先在严格遵守法制方面做出榜样。四、开展法学研究工作,重新审查法律教育制度,改进政治法律学会和法律出版社的工作。
内务部研究员洪鼎钟提出三点意见:第一是政法学会的联系面太窄,忽视了法律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没有适当地把法律科学研究工作向前推进一步,许多潜在的力量没有发掘出来;第二,目前需要作些科学进军前的准备工作,要补足一切必要的基本知识。第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一些外国书籍在翻译方面有错误,但又不虚心听别人意见。
国务院参事李祖荫认为如成立了法学研究所,那就可以把我国法律研究工作提高一步。他还建议政法学会要建立年会制度,使年会成为法学界争鸣的论坛。政法研究杂志可由两月刊改为月刊,使之成为全国法学界人士争鸣的园地。他最后希望政法学会可以把老解放区和解放后的法制经验总结一下,把毛泽东主席在许多著作中表现出的法制思想加以很好的研究。
现在国际关系研究所工作的前武汉大学副教授张鸿增说,这次整风首先要整法学教育工作上的宗派主义。他在讲话中着重地批评了前武汉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党总支书记李文钧的宗派主义作风。
座谈会将继续进行。
来源:1957年5月29日《人民日报》第2版。